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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存在着死亡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同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本文试就如何理解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实践,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正确定罪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现在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既适用于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1]“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移弃荒野造成死亡的,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这种观点被绝大多数的人所接受。 如有的学者在揭示了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之后仍认为:“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解释为兼含间接故意是比较合适的”。[3]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4]如果是该观点, 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伤者有生命危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见死不救,驾车逃跑的行为才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交通肇事后故意将因交通事故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人员转移、抛弃,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交通肇事转化成故意犯罪的一中表现形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5]该作者并未对这种观点进行必要的论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论点也持有许多的异议。
二、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符合法律的立法原意。现将理由阐述如下:
(一)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交通肇事部分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部分。第一部分属交通过失肇事,大家对过失犯罪均无异议。第二部分是肇事司机发现被害人受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弃之不顾,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一部分,肇事者主观上又形成新的罪,客观上又有新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肇事者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明知若不及时抢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但肇事者在明知的情况下,驾车逃逸,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完全具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总之第二部分,肇事者主观上具有新的罪行,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构成新的犯罪即故意(间接)杀人罪。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肇事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态度,但却按交通肇事(过失)定罪这明显有违立法精神。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限于过失行为,而不能包括间接故意。
(二)符合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文义
我国刑法修订前规定的“致人死亡”条款一共有七种情形。 “致人死亡”的定义,除法律明确特别规定的以外,在一般情况下只能被理解为过失致他人死亡。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中,立法无特别规定,因此只能理解为出于过失,而不能牵强附会地认为,还包括故意杀人罪。
(三)符合我国立法原意,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鉴于刑法修订后特别对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明显与第二个量刑档次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区分开,如果把这种特定的规定理解为只限于肇事逃逸后过失致人死亡,那么不仅与刑法修改的立法初衷相一致,而且也非常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真正使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的立法意图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体现。
(四)有利于实现《刑法》罪刑相当原则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量刑是死刑。把交通肇事后的间接故意杀人当作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处理,实际上是把一个重罪当作轻罪或者是把应当数罪并罚案件的当作一罪案件处理,这是违背《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只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对肇事者进行处罚才能做到重罪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只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交通肇事后逃跑,并且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的,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这样理解虽然将会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但是它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符合法条文义,体现立法本意,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有助于从严惩处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同时也阐明,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查明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对自己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至关重要,是调查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要构成。
三、司法实际情况中不同情形的定罪及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伤者的伤势非常严重,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者已经当场死亡。对这种情形下肇事者驾驶车辆逃逸,被害人最终结果是死亡的,肇事司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类案件实质上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二)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或轻微伤),并且逃逸的,致被害人又死亡的;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导致死亡;等等。在这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的证明,肇事者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要件的,都应定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并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如果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对肇事者以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这类案件的定性问题,应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第一: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逃跑,因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但其交通肇事的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就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同时又其又在交通肇事后逃逸,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
(四)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车辆拖移着伤者逃逸或故意又用车轧人,致使人受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对此种行为,就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五)肇事者在实施一般常规的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故意撞、轧其他人员车辆,有人员致死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六)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因过失撞压其他人员致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七)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的,以驾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注释:
[1] 魏克家、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页。
[3] 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人民检察》1998年第11期。
[4] 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
[5] 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6] 张军、胡云腾等主编:《中国刑法罪名大全》,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7] 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3页。
[8] 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第281—282页。
[9] 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10]《检察日报》1998年9月22日第2版。
参考文献:
[1]魏克家、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4]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5]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7]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现在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既适用于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1]“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移弃荒野造成死亡的,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这种观点被绝大多数的人所接受。 如有的学者在揭示了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之后仍认为:“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解释为兼含间接故意是比较合适的”。[3]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4]如果是该观点, 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伤者有生命危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见死不救,驾车逃跑的行为才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交通肇事后故意将因交通事故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人员转移、抛弃,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应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交通肇事转化成故意犯罪的一中表现形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5]该作者并未对这种观点进行必要的论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论点也持有许多的异议。
二、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符合法律的立法原意。现将理由阐述如下:
(一)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交通肇事部分和驾车逃跑致人死亡部分。第一部分属交通过失肇事,大家对过失犯罪均无异议。第二部分是肇事司机发现被害人受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弃之不顾,驾车逃跑,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一部分,肇事者主观上又形成新的罪,客观上又有新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肇事者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明知若不及时抢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但肇事者在明知的情况下,驾车逃逸,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完全具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总之第二部分,肇事者主观上具有新的罪行,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构成新的犯罪即故意(间接)杀人罪。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肇事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态度,但却按交通肇事(过失)定罪这明显有违立法精神。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限于过失行为,而不能包括间接故意。
(二)符合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文义
我国刑法修订前规定的“致人死亡”条款一共有七种情形。 “致人死亡”的定义,除法律明确特别规定的以外,在一般情况下只能被理解为过失致他人死亡。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中,立法无特别规定,因此只能理解为出于过失,而不能牵强附会地认为,还包括故意杀人罪。
(三)符合我国立法原意,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鉴于刑法修订后特别对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明显与第二个量刑档次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区分开,如果把这种特定的规定理解为只限于肇事逃逸后过失致人死亡,那么不仅与刑法修改的立法初衷相一致,而且也非常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真正使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的立法意图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体现。
(四)有利于实现《刑法》罪刑相当原则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量刑是死刑。把交通肇事后的间接故意杀人当作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处理,实际上是把一个重罪当作轻罪或者是把应当数罪并罚案件的当作一罪案件处理,这是违背《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只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对肇事者进行处罚才能做到重罪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只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交通肇事后逃跑,并且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的,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这样理解虽然将会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但是它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符合法条文义,体现立法本意,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有助于从严惩处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同时也阐明,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查明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对自己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至关重要,是调查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要构成。
三、司法实际情况中不同情形的定罪及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伤者的伤势非常严重,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者已经当场死亡。对这种情形下肇事者驾驶车辆逃逸,被害人最终结果是死亡的,肇事司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类案件实质上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二)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或轻微伤),并且逃逸的,致被害人又死亡的;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导致死亡;等等。在这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的证明,肇事者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要件的,都应定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并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如果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对肇事者以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这类案件的定性问题,应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第一: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逃跑,因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但其交通肇事的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就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同时又其又在交通肇事后逃逸,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
(四)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车辆拖移着伤者逃逸或故意又用车轧人,致使人受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对此种行为,就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
(五)肇事者在实施一般常规的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故意撞、轧其他人员车辆,有人员致死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六)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因过失撞压其他人员致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七)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的,以驾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注释:
[1] 魏克家、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2] 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页。
[3] 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人民检察》1998年第11期。
[4] 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
[5] 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6] 张军、胡云腾等主编:《中国刑法罪名大全》,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
[7] 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3页。
[8] 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第281—282页。
[9] 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10]《检察日报》1998年9月22日第2版。
参考文献:
[1]魏克家、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4]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5]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
[7]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