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对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阿勒泰地区基本情况
阿勒泰地区位于新疆北部,地处偏远,是一个哈、汉、维、回等多民族聚居的边境地区,自然环境和生态气候较为恶劣,生产生活条件十分艰苦,经济以农牧业为主,是典型的“少边穷”地区。所辖六县一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十一个团场分布在1200公里的边境一线,有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乡(镇)54个,行政村506个,总人口63.02万,其中农村人口和少数民族人口分别占全地区总人口的50.12%和58%。
二、阿勒泰地区征信业发展现状
(一)企业征信方面
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前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6年7月升级为目前的企业征信系统,功能和信息都得到大幅扩展。截至2010年末,数据库收录的阿勒泰地区企业及其他组织数已达986个,其中624个有信贷记录。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需要。
(二)个人征信方面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当年底实现15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6年1月份正式全国联网运行。截至2010年末,数据库收录的阿勒泰地区自然人数已达到42万人,其中32万人有信贷记录。数据库采用全国集中模式,各商业银行每月向数据库报送数据,数据库经过数据整合后向商业银行提供实时的查询服务。
(三)征信体系建设方面
2008年,由阿勒泰中支起草、地区行署全文转发了《关于成立阿勒泰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随后,阿勒泰中支牵头制定了《阿勒泰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关于全面推动阿勒泰地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阿勒泰地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等,逐步完善辖区信用体系,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资源共享信息数据库和社会信用监督机制,对推进“诚信阿勒泰”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欠发达地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经过百年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征信数据环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业绩优良的大型征信公司。完善的征信体系净化了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规范了信用交易的程序和标准,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比之下,欠发达国家及地区现行的征信体系是不够完善的。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征信业是一个新型的行业,健全的法律框架能为征信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征信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只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9种行为的检查权,未把管理信贷征信业纳入,没有赋予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工作处于较被动的地位。同时,我国现有法律尚无专门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感到无所适从。
(二)政府协调作用亟待改进
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都扮演着积极角色,但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征信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主要工作是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和监管征信业运行。相比之下,欠发达国家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作用远远不够甚至错位。有些部门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主动权,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运作模式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目前缺少法律保障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
(三)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
征信资料积累是征信体系建设基础性而又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从数量、质量、效率等方面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金融等行业部门都掌握了企业和个人大量的信息数据,但各行业部门间的信息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信息资源严重浪费。多数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不愿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的原始数据,而是分门别类向银行、工商、税务提供不准确、甚至虚假信息,其准确性、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为困难。
(四)信用数据条块分割,共享性差
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分散性给征信体系建设带来障碍。如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消费信贷、公用事业如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的缴费记录以及大学生助学贷款信息;而企业信用信息来源于银行信贷信息记录、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税务部门缴税记录、质监局处罚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以及海关、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等。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考虑,主观上对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保护,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另外,信用开放机制尚未形成,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系统间信息相对封闭缺少横向交流,加之保密管理要求,信息征集统筹十分艰难,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带来不便,征信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五)数据库更新不及时,准确性差
建立完备的征信数据库,并以市场机制来经营征信数据库,是构建征信体系的重要任务。据了解,美国邓白氏公司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内动态存储有全球5700万个企业的完整资信档案,而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1357.5万个,且征信数据做不到及时、动态的更新。通过对商业银行系统应用情况调查,普遍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有的企业贷款已结清,在系统中仍然体现。企业大事记、欠息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等,既影响了企业形象,又给商业银行开展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带来不便。
四、相关建议
解决欠发达地区社会信用缺失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征信体系,即在推进市场化改革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征信体系。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快立法,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社会信用行为与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必须构建社会信用的法律框架。一是强制开放有关征信数据。立法部门要明确界定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政府部门和经济实体,界定应公开的征信数据范围,并以立法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垄断征信数据或拒绝公开征信数据的行为进行惩戒。可参照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用信息公开范围等做出法律规定;二是保证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凡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保证所公开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企业要及时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并按规定保持原始数据的动态连续性;三是加快制定《隐私法》,使消费者信用服务和管理有法可依,对个人信用管理应从过去过多的行政执法过渡到司法执法;四是规范使用征信数据者的行为。征信从业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依法收集、整理和使用征信数据,对恶意篡改征信数据或提供虚假信用报告者,要给予法律制裁。
(二)政府协调指导强力推动
针对现阶段信用缺失、急需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国家来说,政府强力推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动力。一是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质监、财政、税务、外经贸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将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二是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三是为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不直接参与个人信用公司经营,而是引导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四是积极引进国外著名的征信中介机构,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提高我国征信中介机构的竞争能力。实行科学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拟进入征信市场的中介机构资质和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核,防止“鱼龙混杂”的无序竞争。
(三)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
将法律制裁和道德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实现处罚形式转变。如不允许公民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公民随便更名、保留公民个人指纹记录,工商局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一个新公司的股东或最高管理职位;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能因其破产或被清算就将其不良信用记录消除,而是将那些不讲信用的不法商户从市场中剔除出去,一定时间内禁止再度进入市场,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
(四)认真执行征信政策,实现信息共享
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征信行业健康发展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的物质基础。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信用市场要发展,央行有责任协调各有关部门执行相关征信政策,合法取得企业和个人真实的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公开和公正报告,提高信息共享率。
(五)健全完善的征信数据库
完备的征信数据库并不意味着不加选择地将所有信息数据都收集起来,而是按照需要与效率原则,通过数据组合分析,选择重要信息和设计最佳容量建设数据库,使征信信息和功能进一步扩展延伸。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使向社会开放的征信数据库更加完整和详实,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可参考性,推动征信数据的适时更新。鉴于当前实际,短期内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经营征信数据库,发挥示范作用,及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完善数据组合与分析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要鼓励民间组织进入征信数据库建设与经营,努力使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与经营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改进征信数据库。
一、阿勒泰地区基本情况
阿勒泰地区位于新疆北部,地处偏远,是一个哈、汉、维、回等多民族聚居的边境地区,自然环境和生态气候较为恶劣,生产生活条件十分艰苦,经济以农牧业为主,是典型的“少边穷”地区。所辖六县一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十一个团场分布在1200公里的边境一线,有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乡(镇)54个,行政村506个,总人口63.02万,其中农村人口和少数民族人口分别占全地区总人口的50.12%和58%。
二、阿勒泰地区征信业发展现状
(一)企业征信方面
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前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6年7月升级为目前的企业征信系统,功能和信息都得到大幅扩展。截至2010年末,数据库收录的阿勒泰地区企业及其他组织数已达986个,其中624个有信贷记录。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需要。
(二)个人征信方面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初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当年底实现15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7个城市的试运行,2006年1月份正式全国联网运行。截至2010年末,数据库收录的阿勒泰地区自然人数已达到42万人,其中32万人有信贷记录。数据库采用全国集中模式,各商业银行每月向数据库报送数据,数据库经过数据整合后向商业银行提供实时的查询服务。
(三)征信体系建设方面
2008年,由阿勒泰中支起草、地区行署全文转发了《关于成立阿勒泰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随后,阿勒泰中支牵头制定了《阿勒泰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关于全面推动阿勒泰地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阿勒泰地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等,逐步完善辖区信用体系,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资源共享信息数据库和社会信用监督机制,对推进“诚信阿勒泰”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欠发达地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经过百年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征信数据环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业绩优良的大型征信公司。完善的征信体系净化了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规范了信用交易的程序和标准,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比之下,欠发达国家及地区现行的征信体系是不够完善的。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征信业是一个新型的行业,健全的法律框架能为征信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征信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只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9种行为的检查权,未把管理信贷征信业纳入,没有赋予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工作处于较被动的地位。同时,我国现有法律尚无专门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感到无所适从。
(二)政府协调作用亟待改进
各国政府在征信体系中都扮演着积极角色,但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挥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征信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健全,征信数据在法律的要求和保护下全面开放,政府主要工作是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和监管征信业运行。相比之下,欠发达国家政府在征信体系中发挥作用远远不够甚至错位。有些部门担心征信数据公开会泄露“内部秘密”或丧失其控制数据的主动权,常以加强管理为由控制或垄断征信数据,阻碍了征信业的市场化进程。同时,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监管运作模式成本昂贵、效率低下,在目前缺少法律保障情况下,很可能造成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
(三)征信资料权威性、系统性不强
征信资料积累是征信体系建设基础性而又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大都以收集与各自业务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主,局限性大、覆盖面小、可咨询性差,从数量、质量、效率等方面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金融等行业部门都掌握了企业和个人大量的信息数据,但各行业部门间的信息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信息资源严重浪费。多数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不愿向社会公开企业运营的原始数据,而是分门别类向银行、工商、税务提供不准确、甚至虚假信息,其准确性、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居民个人信用记录采集更为困难。
(四)信用数据条块分割,共享性差
征信主体分处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客观上造成了信息的分割局面,分散性给征信体系建设带来障碍。如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消费信贷、公用事业如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的缴费记录以及大学生助学贷款信息;而企业信用信息来源于银行信贷信息记录、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税务部门缴税记录、质监局处罚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以及海关、统计局等政府部门的数据信息等。各部门基于安全和部门利益等考虑,主观上对信用信息采取垄断式保护,造成信用数据的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分割壁垒。另外,信用开放机制尚未形成,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标准,系统间信息相对封闭缺少横向交流,加之保密管理要求,信息征集统筹十分艰难,给征信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带来不便,征信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五)数据库更新不及时,准确性差
建立完备的征信数据库,并以市场机制来经营征信数据库,是构建征信体系的重要任务。据了解,美国邓白氏公司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内动态存储有全球5700万个企业的完整资信档案,而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1357.5万个,且征信数据做不到及时、动态的更新。通过对商业银行系统应用情况调查,普遍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有的企业贷款已结清,在系统中仍然体现。企业大事记、欠息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等,既影响了企业形象,又给商业银行开展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带来不便。
四、相关建议
解决欠发达地区社会信用缺失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征信体系,即在推进市场化改革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征信体系。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快立法,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社会信用行为与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必须构建社会信用的法律框架。一是强制开放有关征信数据。立法部门要明确界定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政府部门和经济实体,界定应公开的征信数据范围,并以立法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垄断征信数据或拒绝公开征信数据的行为进行惩戒。可参照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用信息公开范围等做出法律规定;二是保证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凡有义务公开征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保证所公开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企业要及时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并按规定保持原始数据的动态连续性;三是加快制定《隐私法》,使消费者信用服务和管理有法可依,对个人信用管理应从过去过多的行政执法过渡到司法执法;四是规范使用征信数据者的行为。征信从业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依法收集、整理和使用征信数据,对恶意篡改征信数据或提供虚假信用报告者,要给予法律制裁。
(二)政府协调指导强力推动
针对现阶段信用缺失、急需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国家来说,政府强力推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动力。一是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质监、财政、税务、外经贸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将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二是对企业征信服务业进行行业管理。三是为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不直接参与个人信用公司经营,而是引导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四是积极引进国外著名的征信中介机构,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提高我国征信中介机构的竞争能力。实行科学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拟进入征信市场的中介机构资质和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核,防止“鱼龙混杂”的无序竞争。
(三)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
将法律制裁和道德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切实发挥作用,实现处罚形式转变。如不允许公民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公民随便更名、保留公民个人指纹记录,工商局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一个新公司的股东或最高管理职位;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能因其破产或被清算就将其不良信用记录消除,而是将那些不讲信用的不法商户从市场中剔除出去,一定时间内禁止再度进入市场,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
(四)认真执行征信政策,实现信息共享
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征信行业健康发展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的物质基础。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信用市场要发展,央行有责任协调各有关部门执行相关征信政策,合法取得企业和个人真实的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公开和公正报告,提高信息共享率。
(五)健全完善的征信数据库
完备的征信数据库并不意味着不加选择地将所有信息数据都收集起来,而是按照需要与效率原则,通过数据组合分析,选择重要信息和设计最佳容量建设数据库,使征信信息和功能进一步扩展延伸。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使向社会开放的征信数据库更加完整和详实,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可参考性,推动征信数据的适时更新。鉴于当前实际,短期内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经营征信数据库,发挥示范作用,及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完善数据组合与分析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要鼓励民间组织进入征信数据库建设与经营,努力使征信数据库的建设与经营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改进征信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