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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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人口的关怀,稳定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政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给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带来了物质生活支持,对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起着巨大作用,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重庆市是中国最早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省、市之一,本文运用调研资料回顾了重庆市民政部门1996年至1999年间建立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过程,通过对建制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梳理,总结了重庆市在低保工作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和丰硕成果。
关键词:重庆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低保制度 建制情况 主要经验
重庆市从1996年7月1日起,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强力领导下,在市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下,经过全市各区(市)县民政部门不懈努力,到1999年为止,全市基本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但保障了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而且缓解了经济转轨变型中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拓宽了民政工作的领域,提升了民政部门形象,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
一、艰难启动,为民解困
重庆直辖前后,重庆市按照党的十四大全面建立市场经济的决定,积极推进市场经济建立,培育市场要素,建立市场体系,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抓大放小的战略决策,推行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整所有制结构、以建立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在这一时期,由于新、旧体制并存,微观放活后,宏观管理未跟上,经济秩序比较混乱,相继产生了下岗、失业、征地农转非等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对此社会反响十分强烈。主要的原因,一是由于市场的竞争和企业的改制转轨,全市国有企业三分之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状态,企业长期亏损,濒临破产。200万国有企业职工中大约有70万职工面临下岗、破产分流,企业长期发不出工资,职工生活非常困难;二是从80年代初,重庆市开始征地城市扩容,当时征地安置费补偿标准低,又没有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农转非人员文化低,缺乏技能,就业困难,到90年代中期大约积存了40万人农转非人员,其中大约有20万人陷入生活困境;三是国家已启动100万三峡大移民,相当一部分城市移民搬迁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手段和生活基础,生活十分窘迫。上述的三种群体,经常阻路阻桥,此起彼伏、交相集访,市人民广场经常门庭若市,群情激愤,要求政府解决生活困难,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面对严峻的形势和群众的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救济办法救济范围窄、标准低、经费供给不足、管理办法滞后,难以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对此,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调查研究后,决定迅速在重庆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中共重庆市委1996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今年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重庆市政府立即将此项工作列入了市政府当年“为民办实事工程”的首要项目,并向全市人民公布,标志着重庆市全面启动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调查论证,建章建制
重庆市委、市政府决定在重庆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后,为使重庆市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既能符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又能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成立三级调查组开展调查,摸清贫困情况。1996年4月,重庆市政府决定成立城市低保制度联合调查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市城调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负责摸清楚保障的范围、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标准、资金负担、运行办法;各区(市)县亦参照重庆市的办法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联合调查指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贫困居民的调查摸底工作;拟定实施区域的街道、镇,组织了由主要领导负责调查小组,上门入户,摸底排查。市、区县、街道三级齐抓共管,有力地推动城市贫困对象摸底调查工作的开展。
2.点面结合,深入调查研究。为使制定的城市低保制度切实可行,符合重庆市实际贫困情况,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相继组织了3次较大规模的调查。一是在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部分街道对443户贫困居民户的家庭收入、就业情况、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掌握典型材料,积累了开展调查的经验,特别是在调查的方式、核实收入的办法、具体工作的程序及各种表格的设计等方面,为全面开展调查奠定了基础;二是对全市主城11个区的所有城市居民家庭的收入来源、收入水平、人员结构、就业情况等进行了普查,并按家庭人均月收入140元、130元、120元三个收入段分类归纳了相关的具体数据;三是对全市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的居民进行了重点调查,整个调查工作由市联合调查指导组负责布置、协调、指导、监督、汇总;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民政部门牵头主办,街道、社区居委会干部深入到辖区内的家庭走访,重点调查贫困户,根据3个收入段贫困户的名单,征求群众意见后再逐级汇总审核上报。3次调查工作,从布置、培训调查人员、正式调查、汇总数据、分析情况,到形成调查报告共历时45天,调查家庭约60万户,获得各类数据近200组,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全市贫困居民户数、人数、就业、收入来源及收入水平等情况。
3.反复分析,充分论证,起草文件。在全面掌握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市民政部门按照“一个完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两个配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配套,保障资金的负担配套);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和“四个基本原则”(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实际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相一致的原则、保障对象的社会化与实施的公开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管理机构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的要求,起草了《重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了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在论证和起草的过程中,重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针对民政部门提出的保障标准、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低保资金负担比例等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对形成重庆市低保政策起了决定性作用,五易其稿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于1996年6月28日由市政府发布,《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发布,《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4.统一机制,规范运作。为了把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市民政局统一印制了《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张榜公布的《通知》、《停止领取保障金审批表》、《停发保障金通知》、《保障金领取发放表》、《保障人员统计台账》及统计、财务月报表、季报表等一套基础工作手册,发至区市县及街道和居委会,规范操作程序。在实施管理中,严格按程序执行。首先由贫困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填表申请(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还须单位行政、工会签注意见)、居委会审查、张榜公布、街道审核、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后,再公布享受低保的名单和补贴金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保障金领取证》,最后凭证领取低保金。与此同时我们要求有关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并接受上级机关和群众的监督,使整个工作形成了上下一致的运行机制。
三、领导重视,宣传到位
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重庆市委、市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为了尽快在重庆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领导多次亲自召开各区(市)县主要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汇报情况,研究布置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像抓人口普查一样抓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层层落实,一抓到底,保障城市居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推进改革发展。从1996年起到1999年,市政府连续3年把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了市政府当年“为民办实事工程”的主要项目,以全面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到贫困居民的切身利益,但此项制度无论从内容、形式和运行方法上,一般群众对此了解甚少,由于市民素质的客观差异,再加上社会的传闻,很容易产生对低保制度的误解,当时最突出的表现有三种:一种是征地农转非人员提出,享受城市低保,不能以家庭月人均收入确定享受对象,要求农转非老化劳动力及家庭人员全部全额享受,人人有份;二是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提出,既然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凡是停产、半停产职工没有领到工资的,都应全部去民政部门领取低保金;三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工生活困难的,应该享受城市低保的,不愿意到居委会申请,他们提出我们是堂堂皇皇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干了几十年,生活困难应该由企业负责,哪个去民政部门吃救济。针对上述问题,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加强了宣传力度,把低保政策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一方面民政部门加强群众层面的宣传,充分利用,在报刊、电视台、广播中,反复宣传城市低保的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报程序,还把相关内容印成“通告”,在街道、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人群集中地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另一方面采取以会代训,培训基层干部。任何一项新的政策、制度,要执行好、贯彻好、不出偏差,必须要依靠基层干部,把政策交给基层干部,提高基层干部执行能力,赋予开展工作的基本知识;再一方面市民政局为了推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多次召开“城保”专门会议,以会代训,明确政策界限,答疑解惑,培训业务骨干。各区(市)县也逐级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邀请街道、镇领导,民政科股长,社区居委会干部参加,学习低保政策,掌握政策,增强业务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了低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重庆市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坚持了全覆盖、坚持了低标准起步、坚持了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作法。
主城11个区,即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双桥区、万盛区、巴南区、渝北区,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标准120元/人月;
近郊10个县(市),即永川市、江津市、合川市、长寿县、綦江县、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从1998年3月起实施,执行标准100元/人月;
万县市、涪陵市所辖区和黔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黔江县从1998年7月起实施,执行标准100元/人月;
其余开县、酉阳县、梁平县等18个县,从1999年7月起实施,执行标准80元/人月。
从1996年7月1日起到1999年,重庆市各区(市)县都相继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下半年全市享受城市低保人数7.2万人,支出低保金1115万元;到1999年为止全市享受城市低保人数14.1万人,支出低保金10173万元;2002年扩面后,全市享受城市低保人数达到了52.3万人,支出低保金26386万元。经过5年的艰苦努力,重庆市基本完成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任务。
重庆市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过程中,重庆市委、市政府一开始就决定“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各负其责”的基本工作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无论是在前期调查、论证到拟定方案,还是在实施中的具体操作,民政部门始终处于“牵头”的主体地位。面对当时严峻的形势,低保制度的建立,确实在重庆市起到了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为党分了忧,为民解了愁,充分体现了民政工作的宗旨。重庆市是全国最早建立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省、市之一,重庆率先在西部建立了低保制度,探索和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作法,民政部、中国社科院多次来渝调研,总结重庆经验,向全国推广。兄弟省、市来渝学习参观络绎不绝。重庆市的低保工作多次受到民政部的表扬,重庆主要贡献的经验是:
1.全员保障。即保障的范围。从建制开始,重庆民政部门坚持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必须面对全体城市居民,只要具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不管是机关干部还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管是在职职工或是无业人员;不管是民政对象还是其他社会成员,都应纳入保障范围。
2.按实际收入计算。即享受的条件。这是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传统的民政社会救济的重要区别,也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传统的社会救济,只负责解决“三无”孤老残幼的生活和困难,在职职工的生活困难则由单位解决。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市贫困人口的构成和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确定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应不分在职或不在职、不分年龄大小、不分有工作无工作,只要具有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可以申请。面对当初的实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真正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在经济转轨中新出现的下岗、失业、退休、农转非等人员的生活困难,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全体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3.资金保障。财政资金保障是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重庆市从建制开始,市政府就明确规定“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决定对中西部和中直企业较集中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适当补助,当年中央财政补助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6300万元,占全年重庆市低保金支出的60%,从此以后低保金的负担,演变成“中央、市、区县”三级负担的模式,资金的三级负担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4.机构保证。为了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抓好抓实,重庆市政府从建制开始,就明确规定,低保工作由民政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市编委在1996年7月25日就批准市民政局设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处”,重庆是全国第一个设立低保处的省、市。尔后市政府又决定每个居委会必须招聘1名低保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低保工作,从而保证了重庆市城市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践证明,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确实起到了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建立,进一步树立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充分体现了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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