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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肯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社会保险法》”)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规定的比较笼统,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条例中,现行的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障需求。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筹划
一、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的相关概述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与灵活性,因而个体工商户的运营方式也较为多样化,尤其是采个人经营模式、夫妻模式或者家庭共营模式的居多,与市场消费者的联系比较紧。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指以自己的存款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为主要的创业资本,经过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注册,得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批示或者允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内的活动,既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以个人为单位。
(二)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个体工商户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以个人为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是不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第二,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承担债务时,由经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经营,那么个人承担所欠的经营债务。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那么应当由家庭承担因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布特征,一般采经营小型的商店进行零用物品的售卖来盈利,具有投资少,灵活性,数量多。因此,个体工商户所选择的经营行业往往是具有多样性的,一般与市场上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联系比较紧密,因而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行业大多数为传统服务行业。
(三)有关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我国2011年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其对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再进行限制,而且还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经营的身份限制,对其经营范围也予以放宽,免除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所缴纳的经营管理费。新条例中首先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要求个体工商户具有经营能力,依法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对经营范围未作具体的限制。还明确了国家制定该新条例的宗旨即要鼓励、支持、引导与保护个体工商户进行有序经保障其合法权益,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环节,充分引导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探究
(一)没有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参保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仅通过条例的形式对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问题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而且缺乏较强的法律效力,因而缺乏对个体工商户强制性参与社会保险筹划的规定,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2011年出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也未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参保要求,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只能通过行政性的法规进行保障,无论是从法律效力上还是其他方面均不利于充分保障个体工商户及其受雇人员的合法利益,导致相关的权益受侵害时只能够参照一般性法律,比如《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进行保护,不具有针对性,不利于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不符合我国基本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逐渐扩大的未来发展趋势。
(二)没有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缺乏明确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这就不利于实现对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虽然条例中提到了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但是不得不承认该规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全面引导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到社会保险中,尤其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比如,新条例中虽然旨在支持与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利益,但是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也缺乏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具体的政策优惠或者服务方面的支持,这就导致一些社会保险问题或者经营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各地区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规章对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中央缺乏统一的标准,会导致一些跨地域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上的不便,也导致地区之间的条例冲突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的法律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参保法律政策
我国可以出台专门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对2011年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有效的补偿,不断细化实施条例中有關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的相关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方式与方案,推行明确的优惠政策并进行公示,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和受雇人员的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进而完善社会保险筹划机制。
(二)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2011年我国政府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与发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有利于引导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朝着科学化、合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虽然我国现有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也有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但是却在社会保障层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对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不利于构建起完善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障体系。随着我国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有必要对我国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门的全面的规划。
为了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与雇员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的立法层次,我国国务院有必要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机制进行详细的规定,或者是我国应当逐步完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提高个体工商户参与社会保险的的法律强制性来实现对相关人员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
结论
综上所述,为了构建起适合我国经济平稳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前我国个体工商户参与社会保险的现状,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升我国社会保险筹划机制的实施水平。所以,不断完善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机制对推动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法制建设中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方面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优化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好出台专门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的专门条例,建立专门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机构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效全面保障。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筹划
一、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的相关概述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与灵活性,因而个体工商户的运营方式也较为多样化,尤其是采个人经营模式、夫妻模式或者家庭共营模式的居多,与市场消费者的联系比较紧。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指以自己的存款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为主要的创业资本,经过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注册,得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批示或者允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内的活动,既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以个人为单位。
(二)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个体工商户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以个人为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是不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第二,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承担债务时,由经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经营,那么个人承担所欠的经营债务。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那么应当由家庭承担因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布特征,一般采经营小型的商店进行零用物品的售卖来盈利,具有投资少,灵活性,数量多。因此,个体工商户所选择的经营行业往往是具有多样性的,一般与市场上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联系比较紧密,因而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行业大多数为传统服务行业。
(三)有关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我国2011年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其对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再进行限制,而且还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经营的身份限制,对其经营范围也予以放宽,免除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所缴纳的经营管理费。新条例中首先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要求个体工商户具有经营能力,依法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对经营范围未作具体的限制。还明确了国家制定该新条例的宗旨即要鼓励、支持、引导与保护个体工商户进行有序经保障其合法权益,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环节,充分引导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探究
(一)没有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参保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仅通过条例的形式对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问题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而且缺乏较强的法律效力,因而缺乏对个体工商户强制性参与社会保险筹划的规定,导致一些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2011年出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也未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参保要求,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只能通过行政性的法规进行保障,无论是从法律效力上还是其他方面均不利于充分保障个体工商户及其受雇人员的合法利益,导致相关的权益受侵害时只能够参照一般性法律,比如《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进行保护,不具有针对性,不利于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不符合我国基本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逐渐扩大的未来发展趋势。
(二)没有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缺乏明确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这就不利于实现对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虽然条例中提到了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但是不得不承认该规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全面引导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到社会保险中,尤其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比如,新条例中虽然旨在支持与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利益,但是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也缺乏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具体的政策优惠或者服务方面的支持,这就导致一些社会保险问题或者经营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各地区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规章对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中央缺乏统一的标准,会导致一些跨地域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上的不便,也导致地区之间的条例冲突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的法律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参保法律政策
我国可以出台专门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对2011年的《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有效的补偿,不断细化实施条例中有關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的相关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方式与方案,推行明确的优惠政策并进行公示,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和受雇人员的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进而完善社会保险筹划机制。
(二)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筹划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2011年我国政府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与发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有利于引导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朝着科学化、合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虽然我国现有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也有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但是却在社会保障层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对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不利于构建起完善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障体系。随着我国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有必要对我国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门的全面的规划。
为了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与雇员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的立法层次,我国国务院有必要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机制进行详细的规定,或者是我国应当逐步完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提高个体工商户参与社会保险的的法律强制性来实现对相关人员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
结论
综上所述,为了构建起适合我国经济平稳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前我国个体工商户参与社会保险的现状,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升我国社会保险筹划机制的实施水平。所以,不断完善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机制对推动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法制建设中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方面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优化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好出台专门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的专门条例,建立专门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机构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效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