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的垄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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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港口投资热潮中,外商在利润的驱使下把更多资金投在了回报比较丰厚的集装箱业以及地理条件优越的长江三角洲以南的地区,尤其是珠江三角洲。考虑到港口企业的特殊性,我国的集装箱行业和长江以南地区是否存在的外资垄断问题成为政府和航运界人士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总结出了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是否存在垄断的判定标准,然后再根据判定标准对外商投资于集装箱行业和长江以南区域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得到初步性结论。
  关键词: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垄断分析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新时期的港口经济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我国港口引资政策的进一步开放,掀起了新一轮外资涌入的高潮。外资的注入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港口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而且还给我国港口带来了先进的集装箱码头管理理念、方法和管理技术,改善了我国港口的服务质量,有效地提高了码头的运作效率,增强了港口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在港口投资热潮中,外商在利润的驱使下把更多资金投在了回报比较丰厚的集装箱行业以及地理条件优越的长江三角洲以南的地区,尤其是珠江三角洲,这一投资取向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集装箱行业和长江以南区域的外资垄断趋势。
  
  二、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的垄断分析
  
  外商投资方的期望和要求不断提高,众多已进入外资甚至是新进入的外资已经把目光转向绝对控股或独资,外资在港口码头股权进一步扩大,独资码头也进一步增加。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外资对港口企业的投资行为,笔者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搜集,并经过仔细分析后得出初步结论:外商投资的集装箱港口企业和长江以南区域的港口企业已形成垄断。下面笔者就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是否形成垄断。
  (一)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是否形成垄断的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有三种类型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判定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垄断的标准,所判断的对象具体是指判定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中第三种垄断行为。更具体一点是分析外商投资于集装箱港口企业和同一区域的港口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中的第三种垄断行为,即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判定第三种垄断行为的标准:以法律规定判定为主,以认定规则为辅。也就是说,在判定的某一行为是否为垄断行为时,以垄断行为的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为依据,同时结合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先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否符合垄断行为法律
  对于判定分析外商投资于集装箱港口企业和同一区域的港口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中的第三种垄断行为的具体标准如下:
  1、港口企业外商投资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必须具有反竞争效果。在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时,需考虑的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3、反竞争的效果弊大于利。根据合理规则,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并不重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也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对这种限制带来的正负两方面的效果进行权衡,如果利大于弊,或者说它所能产生的积极效果足以弥补其对竞争的损害,则该限制就是合理的,反垄断法不予禁止;反之,就是不合理的限制。反垄断法要禁止的是不合理的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禁止。
  (二)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是否形成垄断的分析
  1、垄断行为主体
  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对垄断行为主体规定。垄断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商法中所讲的商事主体。外资对我国集装箱行业的“垄断者”和形成长江以南区域垄断的主体是商事主体,完全符合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主体的规定。
  2、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分析
  (1)外商投资港口集装箱市场的份额以及市场的控制力
  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预计各码头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在50%左右,比2006年上升8.6%,按持股比例计算的集装箱吞吐量占大陆港口总量的41%,国资控股的份额仍占多数。在12个主要集装箱港口中,外资比重最大的是青岛港,持股比例达到67%,其次是深圳港为56.8%。连云港港则全部由中资控股。各港基本上是多家公司持股,只有几个中型港如营口、福州、连云港只有两家持股者。按持股比例计算外资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占沿海12个港口量的51.6%。招商国际、中远太平洋的持股比例将上升,和记黄埔新加坡港务集团、马士基、环球迪拜持股比例都将比2006年有所下降,如和记黄埔将由2006年的12.9%降至2010年的11.6%,新加坡港务集团由4.6%降至3.8%。2010年外资公司中最大的持股者将是招商国际,持股比重上升到17%,其完成的吞吐量预计接近2000万TEU。
  按国际通行看法,一般行业占有率30%可视为警戒线,少数竞争性行业可适当放宽,但也不宜超过50%。所以对外资市场控制率指标的评价结果“较差”。2006年外资在我国的集装箱吞吐量份额30.2%,外资持股比重约为39.8%,到2010年,预计各码头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在50%左右,比2006年上升8.6%,按持股比例计算的集装箱吞吐量占大陆港口总量的41%。可以看出外商在集装箱行的市场份额是很高的,持股比例也是非常高的。
  另外,根据外资大型企业的投资情况,到2010年,6家主要外资投资公司的集装箱吞吐量份额约为5730万TEU,其他外资估计300万TEU,合计6030万TEU,其中和记黄埔占外资总量的22.3%,新加坡港务集团7.4%,马士基(APM)9.05%,环球迪拜3.8%,中远太平洋13.6%,招商国际32.7%。而2010年全国港口的集装箱吞吐量预计为14220万TEU,这样外资占全国总量的份额约为42.2%。但是,外商主要投资于长江以南,那外商在长江以南占有的港口市场份额将是更高,外商在集装箱行业和我国长江以南地区都占有相当高的市场份额,也具有了一定的控制力。对外资市场控制率指标的评价结果是“较差”。那也就是说明外资市场控制力强。
  (2)港口市场集中度
  通过有关专家分析,2008年的港口市场集中度为0.596。由于港口的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因此港口企业的运作具有相当大的规模效益,这就意味着市场的进入壁垒是非常大的,港口市场上的企业数量是有限的,即港口业的市场竞争呈寡头垄断型。我国港口市场的集中度在逐年下降,其中原因与我国政府逐步放开港口市场,各地投资地方中小港口的积极性高涨有很大关系。这一数据一方面说明了港口竞争正日趋激烈;同时另一方面也说明,尽管集中度下降,但大港口在港口竞争中的寡头垄断地位仍是很明显的。全国的港口市场集中度评价应该是“较好”。 但是,外资主要分布的长江以南,尤其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对于长江以南的港口集中度应该是“较差”。
  (3)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第一,形成了实质性的进入壁垒,妨害了公平自由的竞争。港口经营市场的规模经济性也意味着市场进入壁垒很高,所以在港口经营市场上企业的数量是有限的(长江沿线港口过剩除外)。由于港口受其自身天然条件诸如水深航道、地理位置因素的制约,受腹地集疏运和经济发展以及船舶大型化等的影响,在我国的港口经营市场上,有的区域内,尤其是对于装卸大型集装箱船的港口,基本形成了以少数几个港口为龙头的市场格局。它们为腹地内货物的进出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各自所占市场的份额很高,完成了吞吐量的大部分。同样,由于地理、经济和政策的原因,他人进入市场比较困难。已经形成了实质性的进入壁垒,妨害了公平自由的竞争。
  第二, 阻碍了技术进步。港口经营市场具有天然的垄断性。港口条件本身具有一种天然的规定性。这种地理条件的规定性使港口经营市场具有天然垄断性。虽然随着经济发展,港口分布的密度不断增加,港口腹地交通越来越发达,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港口经营市场的天然垄断性。港口经营市场比一般的运输市场的垄断性更强。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有着一定程度的替代性,但对于一个具体的港口作业服务需求,不同的港口作业服务手段或方式之间很少具有这种替代性。如对某一港口,存在对集装箱装卸服务的需求,港口经营人不可以以石油的装卸能力替代集装箱的装卸能力作为供应来满足这种需求。这进一步加强了港口经营的垄断性。另一方面,天然的地理位置、水文和航道条件,加强了港口经营的天然垄断性。不仅如此,这些垄断企业还可能凭借其市场垄断力量,制定大大高于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以谋取垄断利润,从而导致分配低效率。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第一,外资对港口企业的垄断行为将危害我国的航运企业。港口市场是典型的寡头市场,码头企业具有较强的左右市场的能力,特别是集装箱码头。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跨国码头企业之间的港口联盟及与相关航运联盟之间可能进行相互勾结,通过价格歧视、滥用经济优势进行搭售等垄断行为来排挤非航运联盟企业。这种垄断行为对我国一些小型航运企业影响更大,小型航运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货源量,缺乏与码头企业讨价还价的实力,从而被跨国码头企业随意摆布,最终在强大的外资航运企业的竞争下被挤出市场。
  第二,外资垄断港口企业的垄断行为还将危害我国的港口企业。我国港口在原政企不分的体制下运行,竞争主要表现为港口之间的竞争,港口内部竞争可通过港务局协调。在港口实行政企分开后,码头公司在政企不分体制下拥有的规划、岸线及其他政府职能的优势将不复存在。
  第三,外资控股港口企业的垄断行为还将损害货主的利益,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中国港口一旦形成垄断地位,资本的逐利性会促使垄断企业将服务价格抬高到不合理的水平,这会损害货主的利益,并可能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如:与外贸活动相关的生产企业成本会增加,竞争力会受到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会因此下降等。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外资垄断港口企业的行为造成合资码头的中方效益受损和国家税收的流失。由于外方控制经营和定价权,可能通过压低价格、加大境外成本等手段降低控股企业的收益,而将收益直接转移至国外。如班轮公司控股的集装箱码头,通过降低码头各种收费标准、转移部分境外成本等使公司获得巨大利益,合资码头的效益损失实际已经得到补偿,但因造成控股企业的账面亏损,还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外资控股港口企业有可能危害国民经济安全。港口在整个运输系统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港口的基础设施和港口提供的部分服务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同时还具有提供安全的国际海运通道、打击走私贩毒、满足国防和应急反应需要等功能。外商投资码头的目的是实现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当企业的商业化行为与政府要求或整体利益不一致时,可能由于政府对港口控制能力的不足影响到国家经济安全。
  另外,反竞争的效果弊大于利。外资对国集装箱行业的和对长江以南区域“垄断行为”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于集装箱港口企业和长江以南区域的港口企业行为形成垄断。退一步讲,即使现在有更可靠的证据表明,外资未在集装箱市场形成垄断,但是港口对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无比重要的,一旦港口被外资垄断,那将直接危害到国家的安全。港口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我们不能等到事实既定的时候再采取措施,我们要未雨绸缪。
  
  三、结语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港口企业行为进行分析之后得出,外商投资的集装箱港口企业和长江以南区域的港口企业已形成垄断。外商投资港口企业的行为之所以能够形成垄断,是因为我国缺少相关的监管机制。另外,对港口企业外商投资行为的垄断分析,有助于我国法律监管措施的研究。
  
  注释:
  ①刘晓雷,徐萍.我国集装箱港口市场的垄断趋势分析[J].中国港口,2007(07).
  ②杨育谋.外资豪赌内地码头[J].中国外资,2002(09).
  ③文青.外资垄断术揭示[J].企业管理,2005(07).
  ④李睿.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港口产业安全影响的研究:[学位论文].上海:上海海事大学,2007.
  ⑤李平.垄断行为认定的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8(04).
  ⑥李南.开放经济下的港口产业安全与政府规制[J].综合运输,2006(08-09.)
  
  参考文献:
  [1]刘晓雷,徐萍.我国集装箱港口市场的垄断趋势分析[J].中国港口,2007(07).
  [2]李睿.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港口产业安全影响的研究:[学位论文].上海:上海海事大学,2007.
  [3]刘亮,杨洪涛.外资控股港口企业的垄断行为及其调控策略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7(01).
  [4]刘斌,姜海云.港口竞争力铸就国家竞争力[J].世界海运,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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