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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研究的蓬勃发展,对预防或减少公共突发事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损害起了一定作用。但我国预警机制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预警体系不合理、不科学、不健全等问题,本文从多角度对预警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展望了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预警机制
一、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内涵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是指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损失破坏为目的的,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就采取相应检测监控措施的,保障预警及时性、科学性和效地性的一系列方法。在人类生产活动中,进行风险监测和及时预警可以及时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迹象、征兆、发展趋势等,在发生前为人们赢得一定的准备时间,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危害。
二、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环节
1.監测环节。监测是科学预警的前提,通过科学有效的监测,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性信息,才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化方向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运用针对性的检测手段,监测手段以事件类别和特征的不同而改变。其次,设定有效监督范围。运用一套监测技术来监测一组监测对象,再针对重要监测对象进行有目标的监测。最后,建立监测的分析研判模型。将包含大量自然和社会变量的信息收集系统数据通过统计数据、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模拟系统运作的综合,进行丰富的分析预测判断。
2.识别环节。所谓信息识别,就是将信息系统内监测收集到的公共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简单的处理,筛选出明显不合理的信息,并经过专门人员进行科学处理,得出有价值的预计信息并作为下一环节的预警信息材料。
3.诊断环节。诊断环节的主要目的是全面、准确了解风险隐患监测的信息和结果,为预警提供准确合理的依据。在诊断过程中,一是要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诊断结果负责,建立内部预警信息诊断的程序和制度,组织本专业本系统的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会商。二是各级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层面的风险诊断制度,对各单位报告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为下一阶段的预警提供更为可靠和准确的信息。
4.处理环节。在确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应急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期。提高组织和公众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1.预警决策组织体系不健全。健全的预警决策可以有效的选择控制技术,分析削减风险的费用,明确可接受风险度和可接受的损害标准,并决定如何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我国决策组织体系中缺乏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决策机构和有效的预警综合协调部门,虽然各级政府部门规定了应急管理管理预警领导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小组组等均职责明确,但在实际上,监控预警体系的核心成员都零散分布政府在各个部门机构之中,联系与交流缺失。预警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未能形成有力的综合预警协调机制。因此,对公共决策组织体系的调整势在必行,改变现有不合理体系。一方面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突发事件预警决策组织建设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实现突发事件预警组织一体化。建立预警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整合现有预警决策部门,把零散分布在各个政府部门中的决策人员、决策系统等收归一体,成立独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组织;建立常设性综合预警协调机构,预警管理协调部门联与整个预警机构各部门密切联系,并使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常态化。
2.预警信息监测体系不科学。我国专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和处理部门没有建立,相关职能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政府之中,如地震局只负责监测地震灾害,卫生局只负责卫生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局只负责生产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等。这使得监测体系的专业成员间布局分散、默契程度低,缺乏交流,难以从整体上把握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更难以制定出适当的应急计划。
根据信息监测体系滞后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展状况,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专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和处理综合部门,改变现有的部门分散监测状况,整合各种监测资源,特别是集中监测系统中专业的人力资源,加大监测力度,提高监测的效率。建设国家门户级别的信息监测网站、设立迅速快捷的公共突发事件管理信息门户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沟通系统等,从而加快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步伐。
3.预警信息分析技术与方法落后。预警信息分析技术方法关系到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的效率与成败。目前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中存在着预警信息分析技术与方法落后的问题。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析环节中应用不深。预警职能部门没有真正将先进的预警信息分析系统、预警分析手段和预警分析技术运用到实际的公共突发预警工作之中,给应急预警工作造成了技术阻碍,使预警决策难度大大提高。需要我们加强专业预警信息分析人员培训学习,依托高校科研等教学平台,加大对预警信息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信息分析人员专业化程度和水平。在不断借鉴和学习外国的先进预警信息分析技术和方法的基础上,积极开发适用于我国的预警信息分析处理方法、预警信息分析系统和预警信息分析技术。
4.预警责任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的责任机制是整个突发事件预警现实有效运作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只有将相关预警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将监测预警工作落到实处。当前我国预警责任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一、预警责任机制相关规定少而杂,关于预警责任的规定数量极少且零星分散在各种政策文件中。规定政府在突发事件相关预警责任的法律法规条文只存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少量部门法中。二、政府轻视突发事件受害者的经济责任。传统的突发事件预警责任追究中更多的注重行政责任,导致轻视了处在同样重要地位的、应由政府承担的对受害者的经济责任。三、没有明确规定预警责任。仅对应急管理领导干部因过错或是渎职行为而导致产生重大事故的引咎辞职情节做出了规定,对预警责任主体在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中或在预警过程的不同阶段所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规定不明确。
由此可见,健全完善预警责任机制必须要提上议事日程,尽快落到实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过程中,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以及问责程序等具体要素需要明确规定。问责主体方面,发挥异体问责应有的作用,完善问责程序,把问责机制落到实处。在问责对象方面,预警中不同部门、不同领导的责任由谁承担也要明确,避免或减少不同预警部门、不同领导互相推,相互扯皮现象。责任情形方面,要制定出合理的问责制度,使之有法可依。问责程序方面,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质正义,要确保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罗建军、蒋洲等,应急管理事务[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4.
[2]张维平,突发事件预警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运行[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作者简介:刘慧(1992—),女,汉族,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预警机制
一、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内涵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是指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损失破坏为目的的,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就采取相应检测监控措施的,保障预警及时性、科学性和效地性的一系列方法。在人类生产活动中,进行风险监测和及时预警可以及时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迹象、征兆、发展趋势等,在发生前为人们赢得一定的准备时间,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危害。
二、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环节
1.監测环节。监测是科学预警的前提,通过科学有效的监测,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性信息,才能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化方向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运用针对性的检测手段,监测手段以事件类别和特征的不同而改变。其次,设定有效监督范围。运用一套监测技术来监测一组监测对象,再针对重要监测对象进行有目标的监测。最后,建立监测的分析研判模型。将包含大量自然和社会变量的信息收集系统数据通过统计数据、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模拟系统运作的综合,进行丰富的分析预测判断。
2.识别环节。所谓信息识别,就是将信息系统内监测收集到的公共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简单的处理,筛选出明显不合理的信息,并经过专门人员进行科学处理,得出有价值的预计信息并作为下一环节的预警信息材料。
3.诊断环节。诊断环节的主要目的是全面、准确了解风险隐患监测的信息和结果,为预警提供准确合理的依据。在诊断过程中,一是要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诊断结果负责,建立内部预警信息诊断的程序和制度,组织本专业本系统的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会商。二是各级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层面的风险诊断制度,对各单位报告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为下一阶段的预警提供更为可靠和准确的信息。
4.处理环节。在确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应急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期。提高组织和公众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1.预警决策组织体系不健全。健全的预警决策可以有效的选择控制技术,分析削减风险的费用,明确可接受风险度和可接受的损害标准,并决定如何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我国决策组织体系中缺乏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决策机构和有效的预警综合协调部门,虽然各级政府部门规定了应急管理管理预警领导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以及专家小组组等均职责明确,但在实际上,监控预警体系的核心成员都零散分布政府在各个部门机构之中,联系与交流缺失。预警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未能形成有力的综合预警协调机制。因此,对公共决策组织体系的调整势在必行,改变现有不合理体系。一方面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突发事件预警决策组织建设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实现突发事件预警组织一体化。建立预警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整合现有预警决策部门,把零散分布在各个政府部门中的决策人员、决策系统等收归一体,成立独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组织;建立常设性综合预警协调机构,预警管理协调部门联与整个预警机构各部门密切联系,并使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常态化。
2.预警信息监测体系不科学。我国专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和处理部门没有建立,相关职能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政府之中,如地震局只负责监测地震灾害,卫生局只负责卫生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局只负责生产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等。这使得监测体系的专业成员间布局分散、默契程度低,缺乏交流,难以从整体上把握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更难以制定出适当的应急计划。
根据信息监测体系滞后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展状况,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专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和处理综合部门,改变现有的部门分散监测状况,整合各种监测资源,特别是集中监测系统中专业的人力资源,加大监测力度,提高监测的效率。建设国家门户级别的信息监测网站、设立迅速快捷的公共突发事件管理信息门户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沟通系统等,从而加快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步伐。
3.预警信息分析技术与方法落后。预警信息分析技术方法关系到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的效率与成败。目前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中存在着预警信息分析技术与方法落后的问题。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析环节中应用不深。预警职能部门没有真正将先进的预警信息分析系统、预警分析手段和预警分析技术运用到实际的公共突发预警工作之中,给应急预警工作造成了技术阻碍,使预警决策难度大大提高。需要我们加强专业预警信息分析人员培训学习,依托高校科研等教学平台,加大对预警信息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信息分析人员专业化程度和水平。在不断借鉴和学习外国的先进预警信息分析技术和方法的基础上,积极开发适用于我国的预警信息分析处理方法、预警信息分析系统和预警信息分析技术。
4.预警责任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共突发事件预警的责任机制是整个突发事件预警现实有效运作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只有将相关预警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将监测预警工作落到实处。当前我国预警责任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一、预警责任机制相关规定少而杂,关于预警责任的规定数量极少且零星分散在各种政策文件中。规定政府在突发事件相关预警责任的法律法规条文只存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少量部门法中。二、政府轻视突发事件受害者的经济责任。传统的突发事件预警责任追究中更多的注重行政责任,导致轻视了处在同样重要地位的、应由政府承担的对受害者的经济责任。三、没有明确规定预警责任。仅对应急管理领导干部因过错或是渎职行为而导致产生重大事故的引咎辞职情节做出了规定,对预警责任主体在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中或在预警过程的不同阶段所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规定不明确。
由此可见,健全完善预警责任机制必须要提上议事日程,尽快落到实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过程中,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以及问责程序等具体要素需要明确规定。问责主体方面,发挥异体问责应有的作用,完善问责程序,把问责机制落到实处。在问责对象方面,预警中不同部门、不同领导的责任由谁承担也要明确,避免或减少不同预警部门、不同领导互相推,相互扯皮现象。责任情形方面,要制定出合理的问责制度,使之有法可依。问责程序方面,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质正义,要确保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罗建军、蒋洲等,应急管理事务[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4.
[2]张维平,突发事件预警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运行[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作者简介:刘慧(1992—),女,汉族,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