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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人民法院提出《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之后,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指完善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主要是对民事诉讼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的完善措施展开了探讨,希望以此来有效发挥出其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鉴定制度;完善
证据规定是以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作为根据,在已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解释,其中有关鉴定问题的规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制度发展与完善而言具有较为显著的意义。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民事诉讼鉴定工作实施内容也变得越发的多样化,这也进一步加大了鉴定的难度,而鉴定制度的完善则能够对民事诉讼司法工作实践开展起到良好的作用,所以本文也就完善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建议展开了如下探讨:
一、目前民事诉讼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机构分散、多头管理
现如今社会上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谓是五花八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也有独立存在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学校、医学等单位也可以承接相关业务。而且这些结构均是各自为政而展开的,缺少必要的联系以及沟通,在管理上也很难有效服从于相关管理部门,再加上鉴定结构鉴定标准以及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差异,促使鉴定结果也有不同,这领审判人员无所适从。
(二)鉴定行业缺少统一标准
因为鉴定机构本很较为分散,这也决定了各个鉴定机构遵守的都是其所隶属行业的标准,接受的也是行业内部的管理,这促使不通过鉴定机构人员素质以及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为这种不透明的行业管理,当事人以及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的时候也十分的盲目,再加上我国对于这一方面也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及鉴定程序,这也加大了鉴定的难度。
(三)对无效鉴定结论缺少统一的处理方式
有些鉴定结论因为鉴定机构本身存在问题,促使鉴定结论无效,无法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处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当事人亦或者是法院均很难找到明确的依据要求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缴纳鉴定费用的很请人而言则会认为费用已经缴至法院,是法院鉴定机构不当而造成的结论无效,这很容易引发误解和矛盾,促使审判人员处在一个较为被动的局面。
二、完善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建议
(一)对鉴定机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针对现如今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等情况,我们需要对司法鉴定行业展开统一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鉴定机构管理制度。首先,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隶属单位以及部门中剥离出来,以此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以及司法金鼎机构,同时还需要构建出相应的资质审查制度,对于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需要否定其鉴定职责。而法院系统内部也无需再设立单独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其所涉及到的司法鉴定事项可以全部交由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次,对司法鉴定标准进行统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司法鉴定事项均可以构建出统一的标准,同时对相应鉴定机构进行明确,这就能有效解决多头鉴定等问题,从而有效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再者,制定出统一的鉴定费用标准,以此来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构建出司法鉴定行业级别的值。现如今鉴定机构大多缺少严格的级别概念,相互獨立而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然会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机构来进行鉴定,并且因此而产生不同鉴定结果,不利于司法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对鉴定程序启动机制进行改革
一方面,构建出以当事人自行委托为主的鉴定程序启动模式。长时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之中的鉴定程序大多当事人申请、而法院启动。可是鉴定结论本身就是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之一,法院不能过多的介入到证据提供之中,所以需要充分调动当事人自身积极性,让其能够主动委托鉴定、取得鉴定结果,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于法院,而非一味地依赖于法院委托鉴定。则不仅能够有效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能够减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量,有效减少矛盾的发生。另一方面,还需要适当放宽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实践。对于一般的鉴定申请,依然还是可以按照《证据规定》之中提出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可是对于以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作为鉴定对象的申请,则可以适当放宽时间。
(三)进一步规范送鉴程序
在对民事诉讼鉴定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还需要对送坚程序进行完善与规范。各法院内部可以设立出单独的送鉴部门,让他们对所有案件的鉴定申请进行统一接收,独立选择鉴定机构并且办理送鉴事宜,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案件承办人不参与到司法鉴定过程中,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性,从而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整个案件事实而言起着较为显著的作用。在社会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环境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也在不断完善,内容更是涉及到建筑、文检、法医、会计等多方面,可是就目前民事诉讼鉴定制度来分析的话,明显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也直接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对于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完善,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其存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肖天依.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司法鉴定的修改[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04):86-91.
[2]吴高庆,齐培君.论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2(05):1-5.
[3]顾存杰.论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
杨晨(1982.09-),男,回族,学士,四级律师。
◆关键词:民事诉讼;鉴定制度;完善
证据规定是以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作为根据,在已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解释,其中有关鉴定问题的规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制度发展与完善而言具有较为显著的意义。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民事诉讼鉴定工作实施内容也变得越发的多样化,这也进一步加大了鉴定的难度,而鉴定制度的完善则能够对民事诉讼司法工作实践开展起到良好的作用,所以本文也就完善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建议展开了如下探讨:
一、目前民事诉讼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机构分散、多头管理
现如今社会上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谓是五花八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也有独立存在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学校、医学等单位也可以承接相关业务。而且这些结构均是各自为政而展开的,缺少必要的联系以及沟通,在管理上也很难有效服从于相关管理部门,再加上鉴定结构鉴定标准以及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差异,促使鉴定结果也有不同,这领审判人员无所适从。
(二)鉴定行业缺少统一标准
因为鉴定机构本很较为分散,这也决定了各个鉴定机构遵守的都是其所隶属行业的标准,接受的也是行业内部的管理,这促使不通过鉴定机构人员素质以及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为这种不透明的行业管理,当事人以及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的时候也十分的盲目,再加上我国对于这一方面也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及鉴定程序,这也加大了鉴定的难度。
(三)对无效鉴定结论缺少统一的处理方式
有些鉴定结论因为鉴定机构本身存在问题,促使鉴定结论无效,无法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处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当事人亦或者是法院均很难找到明确的依据要求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缴纳鉴定费用的很请人而言则会认为费用已经缴至法院,是法院鉴定机构不当而造成的结论无效,这很容易引发误解和矛盾,促使审判人员处在一个较为被动的局面。
二、完善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建议
(一)对鉴定机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针对现如今我国民事诉讼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等情况,我们需要对司法鉴定行业展开统一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鉴定机构管理制度。首先,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隶属单位以及部门中剥离出来,以此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以及司法金鼎机构,同时还需要构建出相应的资质审查制度,对于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需要否定其鉴定职责。而法院系统内部也无需再设立单独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其所涉及到的司法鉴定事项可以全部交由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次,对司法鉴定标准进行统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司法鉴定事项均可以构建出统一的标准,同时对相应鉴定机构进行明确,这就能有效解决多头鉴定等问题,从而有效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再者,制定出统一的鉴定费用标准,以此来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构建出司法鉴定行业级别的值。现如今鉴定机构大多缺少严格的级别概念,相互獨立而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然会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机构来进行鉴定,并且因此而产生不同鉴定结果,不利于司法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对鉴定程序启动机制进行改革
一方面,构建出以当事人自行委托为主的鉴定程序启动模式。长时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之中的鉴定程序大多当事人申请、而法院启动。可是鉴定结论本身就是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之一,法院不能过多的介入到证据提供之中,所以需要充分调动当事人自身积极性,让其能够主动委托鉴定、取得鉴定结果,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于法院,而非一味地依赖于法院委托鉴定。则不仅能够有效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能够减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量,有效减少矛盾的发生。另一方面,还需要适当放宽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实践。对于一般的鉴定申请,依然还是可以按照《证据规定》之中提出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可是对于以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作为鉴定对象的申请,则可以适当放宽时间。
(三)进一步规范送鉴程序
在对民事诉讼鉴定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还需要对送坚程序进行完善与规范。各法院内部可以设立出单独的送鉴部门,让他们对所有案件的鉴定申请进行统一接收,独立选择鉴定机构并且办理送鉴事宜,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案件承办人不参与到司法鉴定过程中,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性,从而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整个案件事实而言起着较为显著的作用。在社会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的环境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也在不断完善,内容更是涉及到建筑、文检、法医、会计等多方面,可是就目前民事诉讼鉴定制度来分析的话,明显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也直接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对于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完善,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其存在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肖天依.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司法鉴定的修改[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04):86-91.
[2]吴高庆,齐培君.论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2(05):1-5.
[3]顾存杰.论我国民事诉讼鉴定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
杨晨(1982.09-),男,回族,学士,四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