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银团贷款既是一種贷款的组织方式也是一种特定的金融产品。站在产品视角下对银团贷款的把握可以更好地使用这种融资工具,在这一视角下可以看到银团贷款兼具公开发行债券和双边贷款这两基本融资工具的特性,银团贷款可以使包括机构投资者等资金丰富的放款者、放贷经验技能充分的放款者、筹资者等获得共赢,银团贷款较好地解决了资金贷放中的一些委托代理问题,银团贷款对解决一些大额度、高风险、长期限的资金需求有独特的优势。
【关键词】银团贷款;产品视角;优势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08-02
银团贷款大体上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兴起,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银团贷款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外源融资的重要手段。银团贷款自从兴起以来在支持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帮助发达国家大企业策略性重组、支持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准确深入认识银团贷款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类别的产品特性对进一步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作用有着十分基础而重要的作用。
一、银团贷款是公开发行债券与双边贷款的混血
银团贷款在形式上表现为贷款的一个子类,但在产品特性上银团贷款与作为间接融资手段的双边贷款表现出很大的差别,事实上,银团贷款已经成为一个间于公开发行债券与双边私人债务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它将公开发行债券与双边债务各自的特点与优势,进行了有机的融合,成为一种独特的金融产品。
一方面,银团贷款的资金提供者为多个而非单个,由于资金提供者数量由一个扩充到多个,可提供资金总量必然会扩充,单个资金提供者的资金约束或资本约束就可以突破,随着这种进入银团主体个数的增加,这种突破的程度也必然更加显著,从而银团贷款有条件去支持资金需求缺口相对较大的项目;由于资金提供方为多个,必然会要求借款者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信息格式等方面更趋优化;由于放宽者数量的增加,对借款者的进行关注的主体和角度也在增加,这些放款者都愿意积极地帮助监督和督促借款者更好地使用资金。从以上角度看,银团贷款,吸收了公开发行债券的一些优点。
另一方面,银团贷款也具备双边私人债权的一些优点:像双边贷款中借贷双方一样,在银团贷款中借款者与牵头行一般存在着关系型信贷的特点;银团贷款发放以后,在项目使用的过程中,针对一些变化了的原来在借款合同设计时候没有考虑到的东西,在经过一些必要的程序之后,可以进行动态的调整,像双边贷款一样提供了保证契约动态优化的可能;有关借款者的相关信息能够限定在一定放款者的范围内,而不像公开发行债券那样在社会层面上公开;向双边贷款那样,银团贷款的放贷方一般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因此银团贷款可以将资金投入到有更好发展前景但也需要承担更多风险的项目。
二、银团贷款的可以实现多方的共赢
银团贷款可以实现多方共赢,各得其所。
借款者借助银团贷款的产品优势可以取得相对足额的资金支持、其他的金融服务支持,并利用与牵头行的“关系”保持合同的动态调整可能。
放款者按照在贷款发放中是否享有主导权可以划分为安排行和普通参与行。安排行如果是由多个机构来完成,其中起核心主导作用的称为牵头行。银团贷款的达成,往往是以牵头行(或安排行)与借款者在长期业务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关系”为基础,这种关系包括双方在交往中积累的相互信息(特别是不以数字格式反应的“软信息”),相互的信任、业务往来的历史及未来继续合作的愿望能共同组成。在牵头行(或安排行)利用组织银团的方式向“关系”提供了金额相对充足,期限较长的资金,牵头行对“关系”客户的支持力度超越了自身单独的能力,原有的客户关系得到了有效深化,牵头行以所提供的资金获得了利息,以在融资过程中所提供的其他服务获得了相关的费收入。
普通参与行利用参与银团的方式可以在获得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进入新的地域、产业等,与借款者建立客户关系,并与银团其他成员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普通参与行将一部份资产转化为银团贷款的形式可以降低贷款的集中度从而降低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
三、银团贷款产品形式的出现使高风险大资金需求量项目更容易得到成功的融资支持
公开市场业务与银行贷款是传统意义上两大主流融资方式,但这两大主流融资方式在支持高风险大资金需求量项目上都相对乏力。
公开市场业务渠道中,由于参与者众多,相对资金量充足,但由于公众的风险承受能力普遍偏低,公众缺乏对项目进行专业风险分析的能力及风险恐怖预期能快速在公众中传播等原因,公开市场业务的支持对象一般都表现出信息相对透明风险水平较低等特点,对一些高风险或需要相对保密的项目,公开市场业务相对乏力。银行贷款渠道中由于有商业银行等专门的中介来承担风险,相对地可以承担一些高风险项目,但受限于单个银行的资金实力、资本规制、贷款集中度限制等方面的要求,单个银行的贷款支持额度比较低(是相对意义上的,具体的单笔最大支持力度与一国的银行组织体系和金融规制特点等紧密相关)。
银团贷款这一新的融资渠道与产品品种的出现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缺陷:资金由多家提供,可以让资金总额达到一个显著的水平;资金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他们的风险相对承受能力较高,可以将资金投入到更高水平的项目上,特别是当资金的提供者中引入了机构投资者等成分时,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更有了显著的提高;银团贷款采用浮动利率可相对屏蔽利率风险与银团贷款本身的分散特性有助于从技术上在相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下进一步提升资金支持水平。
此外,银团贷款还有在融资过程中表现出费用省、速度快等特点从而使银团贷款在支持高风险、大资金需求量的项目上优势更加明显。
四、委托代理问题是银团贷款运行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
在资金融通过程中,委托代理的核心问题是资金使用方作为代理方是否能够真正按照最有利于自己提供方也即受托方的利益指向来进行资金使用和管理。一般的贷款管理也即双边贷款中重点关注的是借款人与放款人在资金使用效益上的一致程度。在银团贷款的方案设计、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牵头行代理行(牵头行可以与代理行统一也可以分离)等安排行与代理行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普通参与行的资金按照安排行设计的方案在代理行的监管下交付借款人使用,在借款方案的设计以及贷后资金使用过程中,单个的普通参与行对资金的控制与影响力是很弱的,作为放款方的权利主要委托牵头行(其他安排行、代理行)来完成。 在这一过程中,委托代理问题解决得关键在于能够有效地形成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按照约定的贷款合同、制度背景及其他相关情况,安排行(代理行)在代管参与行资金过程中,使安排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也让普通参与行的利益实现最大化,那么委托方与激励方就实现了激励兼容,其背后的含义是代理方通过损害委托方的利益来获得自身好处的机会很少。在银团的组建和实施的过程中,只有这一委托代理问题真正得到有效解决,普通参与行才愿意真正加入到银团中來,或让已经形成的银团与银团贷款很好地运转下去。
目前,相关的研究表明,牵头行在总发放金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大,这一问题解决得越好;银团中普通参与行的数目越多,这一问题解决得越好;相关的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越发达这一问题解决得越好;还有如果普通参与行直接或间接持有借款人的股份(改普通参与行与借款者全部或部分归属统一股东)也有助于这一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在贷款协议中,也有一些条款的设计来推进这一问题的解决。相关的实证研究表明,借款人的信息越透明,这一问题解决得越好。
还有,如果牵头行的信誉机制已经形成,牵头行出于对自己信誉的爱护(这种信誉有助于牵头行在今后的银团贷款组织中更加便捷),会更加努力地去做好银团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妥善地分配牵头行持有贷款相对于其他参与行所持贷款的优先级也是解决相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途径。
五、银团贷款的报酬形式呈现利与费并重的特点
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形收益主要是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基础需要收取的放款利息收益的方式来体现。但在银团贷款的发放过程中,对放款方来说,所得有形好处除利息以外,还有很大的一块是以费的形式由借款人交付贷款人。这些费的方式也是对银团贷款的发放方,特别是包括牵头行在内的安排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所付出的报酬。
其中包括:牵头行或安排行在组织银团过程中所获得的安排费、贷款方承诺给借款方提供资金使用额度但借款方尚未使用额度的承诺费、借款方提前归还贷款而需要相贷款方提供的预安排费等。
报酬方式的多元化拓展了放款方特别是牵头行的盈利渠道,分散了盈利风险,挖掘了新的创利能力。
事实上这一业务过程也商行业务与投行业务的有机融合。
参考文献:
[1]Keisman, D. and S. Miller. 1998. “The Impact of Subordination on Loan Loss.” In Bank Loans:Secondary Market and Portfolio Management, 71–82. Frank J. Fabozzi Associates.
[2]Madan,R. 1999. “The Biggest Secret of Wall Street.” Paine Webber Equity Research, 14 May.
【关键词】银团贷款;产品视角;优势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08-02
银团贷款大体上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兴起,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银团贷款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外源融资的重要手段。银团贷款自从兴起以来在支持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帮助发达国家大企业策略性重组、支持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准确深入认识银团贷款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类别的产品特性对进一步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作用有着十分基础而重要的作用。
一、银团贷款是公开发行债券与双边贷款的混血
银团贷款在形式上表现为贷款的一个子类,但在产品特性上银团贷款与作为间接融资手段的双边贷款表现出很大的差别,事实上,银团贷款已经成为一个间于公开发行债券与双边私人债务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它将公开发行债券与双边债务各自的特点与优势,进行了有机的融合,成为一种独特的金融产品。
一方面,银团贷款的资金提供者为多个而非单个,由于资金提供者数量由一个扩充到多个,可提供资金总量必然会扩充,单个资金提供者的资金约束或资本约束就可以突破,随着这种进入银团主体个数的增加,这种突破的程度也必然更加显著,从而银团贷款有条件去支持资金需求缺口相对较大的项目;由于资金提供方为多个,必然会要求借款者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信息格式等方面更趋优化;由于放宽者数量的增加,对借款者的进行关注的主体和角度也在增加,这些放款者都愿意积极地帮助监督和督促借款者更好地使用资金。从以上角度看,银团贷款,吸收了公开发行债券的一些优点。
另一方面,银团贷款也具备双边私人债权的一些优点:像双边贷款中借贷双方一样,在银团贷款中借款者与牵头行一般存在着关系型信贷的特点;银团贷款发放以后,在项目使用的过程中,针对一些变化了的原来在借款合同设计时候没有考虑到的东西,在经过一些必要的程序之后,可以进行动态的调整,像双边贷款一样提供了保证契约动态优化的可能;有关借款者的相关信息能够限定在一定放款者的范围内,而不像公开发行债券那样在社会层面上公开;向双边贷款那样,银团贷款的放贷方一般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因此银团贷款可以将资金投入到有更好发展前景但也需要承担更多风险的项目。
二、银团贷款的可以实现多方的共赢
银团贷款可以实现多方共赢,各得其所。
借款者借助银团贷款的产品优势可以取得相对足额的资金支持、其他的金融服务支持,并利用与牵头行的“关系”保持合同的动态调整可能。
放款者按照在贷款发放中是否享有主导权可以划分为安排行和普通参与行。安排行如果是由多个机构来完成,其中起核心主导作用的称为牵头行。银团贷款的达成,往往是以牵头行(或安排行)与借款者在长期业务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关系”为基础,这种关系包括双方在交往中积累的相互信息(特别是不以数字格式反应的“软信息”),相互的信任、业务往来的历史及未来继续合作的愿望能共同组成。在牵头行(或安排行)利用组织银团的方式向“关系”提供了金额相对充足,期限较长的资金,牵头行对“关系”客户的支持力度超越了自身单独的能力,原有的客户关系得到了有效深化,牵头行以所提供的资金获得了利息,以在融资过程中所提供的其他服务获得了相关的费收入。
普通参与行利用参与银团的方式可以在获得贷款利息收入的同时,进入新的地域、产业等,与借款者建立客户关系,并与银团其他成员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普通参与行将一部份资产转化为银团贷款的形式可以降低贷款的集中度从而降低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
三、银团贷款产品形式的出现使高风险大资金需求量项目更容易得到成功的融资支持
公开市场业务与银行贷款是传统意义上两大主流融资方式,但这两大主流融资方式在支持高风险大资金需求量项目上都相对乏力。
公开市场业务渠道中,由于参与者众多,相对资金量充足,但由于公众的风险承受能力普遍偏低,公众缺乏对项目进行专业风险分析的能力及风险恐怖预期能快速在公众中传播等原因,公开市场业务的支持对象一般都表现出信息相对透明风险水平较低等特点,对一些高风险或需要相对保密的项目,公开市场业务相对乏力。银行贷款渠道中由于有商业银行等专门的中介来承担风险,相对地可以承担一些高风险项目,但受限于单个银行的资金实力、资本规制、贷款集中度限制等方面的要求,单个银行的贷款支持额度比较低(是相对意义上的,具体的单笔最大支持力度与一国的银行组织体系和金融规制特点等紧密相关)。
银团贷款这一新的融资渠道与产品品种的出现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缺陷:资金由多家提供,可以让资金总额达到一个显著的水平;资金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他们的风险相对承受能力较高,可以将资金投入到更高水平的项目上,特别是当资金的提供者中引入了机构投资者等成分时,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更有了显著的提高;银团贷款采用浮动利率可相对屏蔽利率风险与银团贷款本身的分散特性有助于从技术上在相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下进一步提升资金支持水平。
此外,银团贷款还有在融资过程中表现出费用省、速度快等特点从而使银团贷款在支持高风险、大资金需求量的项目上优势更加明显。
四、委托代理问题是银团贷款运行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
在资金融通过程中,委托代理的核心问题是资金使用方作为代理方是否能够真正按照最有利于自己提供方也即受托方的利益指向来进行资金使用和管理。一般的贷款管理也即双边贷款中重点关注的是借款人与放款人在资金使用效益上的一致程度。在银团贷款的方案设计、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牵头行代理行(牵头行可以与代理行统一也可以分离)等安排行与代理行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普通参与行的资金按照安排行设计的方案在代理行的监管下交付借款人使用,在借款方案的设计以及贷后资金使用过程中,单个的普通参与行对资金的控制与影响力是很弱的,作为放款方的权利主要委托牵头行(其他安排行、代理行)来完成。 在这一过程中,委托代理问题解决得关键在于能够有效地形成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按照约定的贷款合同、制度背景及其他相关情况,安排行(代理行)在代管参与行资金过程中,使安排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也让普通参与行的利益实现最大化,那么委托方与激励方就实现了激励兼容,其背后的含义是代理方通过损害委托方的利益来获得自身好处的机会很少。在银团的组建和实施的过程中,只有这一委托代理问题真正得到有效解决,普通参与行才愿意真正加入到银团中來,或让已经形成的银团与银团贷款很好地运转下去。
目前,相关的研究表明,牵头行在总发放金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大,这一问题解决得越好;银团中普通参与行的数目越多,这一问题解决得越好;相关的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越发达这一问题解决得越好;还有如果普通参与行直接或间接持有借款人的股份(改普通参与行与借款者全部或部分归属统一股东)也有助于这一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在贷款协议中,也有一些条款的设计来推进这一问题的解决。相关的实证研究表明,借款人的信息越透明,这一问题解决得越好。
还有,如果牵头行的信誉机制已经形成,牵头行出于对自己信誉的爱护(这种信誉有助于牵头行在今后的银团贷款组织中更加便捷),会更加努力地去做好银团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妥善地分配牵头行持有贷款相对于其他参与行所持贷款的优先级也是解决相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途径。
五、银团贷款的报酬形式呈现利与费并重的特点
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形收益主要是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基础需要收取的放款利息收益的方式来体现。但在银团贷款的发放过程中,对放款方来说,所得有形好处除利息以外,还有很大的一块是以费的形式由借款人交付贷款人。这些费的方式也是对银团贷款的发放方,特别是包括牵头行在内的安排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所付出的报酬。
其中包括:牵头行或安排行在组织银团过程中所获得的安排费、贷款方承诺给借款方提供资金使用额度但借款方尚未使用额度的承诺费、借款方提前归还贷款而需要相贷款方提供的预安排费等。
报酬方式的多元化拓展了放款方特别是牵头行的盈利渠道,分散了盈利风险,挖掘了新的创利能力。
事实上这一业务过程也商行业务与投行业务的有机融合。
参考文献:
[1]Keisman, D. and S. Miller. 1998. “The Impact of Subordination on Loan Loss.” In Bank Loans:Secondary Market and Portfolio Management, 71–82. Frank J. Fabozzi Associates.
[2]Madan,R. 1999. “The Biggest Secret of Wall Street.” Paine Webber Equity Research, 14 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