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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执行难,是近年来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有其不同的特点。乌审旗是半农业半牧业旗,牧区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牧区的执行工作很难开展。本文拟对牧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以期对改变牧区案件执行难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法院;牧区;执行难;解决对策
一、牧区执行案件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牧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渐提高,造成涉牧区案件逐年上升。牧区执行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草场承包权纠纷;二是小额金融贷款纠纷;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是嘎查基层组织集体债务纠纷。随着行政区划的合并和管理人员的变更,许多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苏木、嘎查等集体组织已经不复存在,并且大多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给执行造成很大难题。
笔者对本院受理的牧区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语言独特、地域广、路途远、交通和通讯十分不便,被执行人居住分散,通知、寻找困难;(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动履行能力欠缺;(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官司形成怨恨和逆反心理,对立情绪较大,难以相互对话,执行和解难度较大。
二、牧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牧区案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一)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很多申请人普遍认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执行工作就是法院应做的事,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而且必然能够实现。而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一无所知,加之被执行人在家时间不固定,有时一宗案件跑了好多次连被执行人的影子都看不见,很难找到被执行人和摸清其财产状况。
(二)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已没有牲畜,仅靠在城镇或牧区打工为生,其在牧区的房屋往往没有执行价值,使部分执行案件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被执行人由于家庭贫困、多年遭受自然灾害,生产生活困难,除去养家糊口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一定时间内缺乏履行能力。许多被执行人家里财产除了房屋之外,只有维持生活的牲畜、生产和交通工具等,全家生产生活的来源主要是为数不多的牲畜,别无所有,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根本就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房屋执行价值不大,无法拍卖或无人竞买。使得案件无法执结而长期积压。
(三)受牧区经济条件制约,法院审理涉牧区案件大多采取多次履行义务的方式调解或判决,但由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方式是按月、按年等,因此申请人往往就同一判决每年、甚至一年数次申请执行,前一案件未执结而后一案件又提起执行申请,从而造成涉牧区执行案件日积月累,越积越多。
(四)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紧张,影响执行效率。牧区地广人稀,交通通讯不便,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一次往往要驱车数十公里甚至几百公里,很多案件来回几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特别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投入人员多,精力、经费耗费大,有的案件所花费用已超过了执行标的,而基层法院目前在经费、车辆、人员方面又难以保障,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及时执行,这也是牧区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解决牧区案件执行难对策的探究
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出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有效地解决牧区案件执行难问题,彻底扭转牧区案件执行难的局面,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增强广大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牧民明白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无条件的,以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增强牧民的法制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增强诉讼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使申请人明白,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风险,实质是双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延续,而不能指望通过诉讼的方式将这一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
(二)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清理未结积案。在牧区,牧民打一场官司不容易,而官司胜诉后得不到执行,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从而使很多牧民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不愿到法院打官司,对法院司法为民的方针产生怀疑,而私下采取过激方式解决问题,常常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改变这种状况,重树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对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要注意讲究执行方法。由于牧区地域广,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人难找,收入不固定等特点,这就需要在执行中讲究执行方式,探索牧区执行中的新方法,注意提高牧区执行中的技巧。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一是要对被执行人的个性、品质、家庭情况,被执行人所在嘎查及房屋位置、牲畜数量、财产等予以充分的了解,制定切实有效的执行预测方案;二是紧紧依靠当地的苏木、嘎查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以"软处理"代替"硬处理",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三是要处理好执行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在执行的时候,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生活条件。四是选择合适的执行季节进行执行。牧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在接羔打草时,很多被执行人正忙于生产,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实践中,一般选择在绒毛下来之际,卖牲畜后这段时间执行为宜,因为在这段时间是一年中最主要的收入期。
【关键词】法院;牧区;执行难;解决对策
一、牧区执行案件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牧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渐提高,造成涉牧区案件逐年上升。牧区执行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草场承包权纠纷;二是小额金融贷款纠纷;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是嘎查基层组织集体债务纠纷。随着行政区划的合并和管理人员的变更,许多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苏木、嘎查等集体组织已经不复存在,并且大多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给执行造成很大难题。
笔者对本院受理的牧区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语言独特、地域广、路途远、交通和通讯十分不便,被执行人居住分散,通知、寻找困难;(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动履行能力欠缺;(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官司形成怨恨和逆反心理,对立情绪较大,难以相互对话,执行和解难度较大。
二、牧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牧区案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一)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很多申请人普遍认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执行工作就是法院应做的事,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而且必然能够实现。而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一无所知,加之被执行人在家时间不固定,有时一宗案件跑了好多次连被执行人的影子都看不见,很难找到被执行人和摸清其财产状况。
(二)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已没有牲畜,仅靠在城镇或牧区打工为生,其在牧区的房屋往往没有执行价值,使部分执行案件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被执行人由于家庭贫困、多年遭受自然灾害,生产生活困难,除去养家糊口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一定时间内缺乏履行能力。许多被执行人家里财产除了房屋之外,只有维持生活的牲畜、生产和交通工具等,全家生产生活的来源主要是为数不多的牲畜,别无所有,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根本就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房屋执行价值不大,无法拍卖或无人竞买。使得案件无法执结而长期积压。
(三)受牧区经济条件制约,法院审理涉牧区案件大多采取多次履行义务的方式调解或判决,但由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方式是按月、按年等,因此申请人往往就同一判决每年、甚至一年数次申请执行,前一案件未执结而后一案件又提起执行申请,从而造成涉牧区执行案件日积月累,越积越多。
(四)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紧张,影响执行效率。牧区地广人稀,交通通讯不便,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一次往往要驱车数十公里甚至几百公里,很多案件来回几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特别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投入人员多,精力、经费耗费大,有的案件所花费用已超过了执行标的,而基层法院目前在经费、车辆、人员方面又难以保障,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及时执行,这也是牧区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解决牧区案件执行难对策的探究
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出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有效地解决牧区案件执行难问题,彻底扭转牧区案件执行难的局面,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增强广大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牧民明白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无条件的,以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增强牧民的法制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增强诉讼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使申请人明白,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风险,实质是双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延续,而不能指望通过诉讼的方式将这一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
(二)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清理未结积案。在牧区,牧民打一场官司不容易,而官司胜诉后得不到执行,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从而使很多牧民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不愿到法院打官司,对法院司法为民的方针产生怀疑,而私下采取过激方式解决问题,常常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改变这种状况,重树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对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要注意讲究执行方法。由于牧区地域广,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人难找,收入不固定等特点,这就需要在执行中讲究执行方式,探索牧区执行中的新方法,注意提高牧区执行中的技巧。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一是要对被执行人的个性、品质、家庭情况,被执行人所在嘎查及房屋位置、牲畜数量、财产等予以充分的了解,制定切实有效的执行预测方案;二是紧紧依靠当地的苏木、嘎查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以"软处理"代替"硬处理",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三是要处理好执行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在执行的时候,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生活条件。四是选择合适的执行季节进行执行。牧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在接羔打草时,很多被执行人正忙于生产,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实践中,一般选择在绒毛下来之际,卖牲畜后这段时间执行为宜,因为在这段时间是一年中最主要的收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