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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来,富川县涉及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导致国家、集体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正常的木材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严重扰乱,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大局。本文以一名基层反渎干警的视角,对所查办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探讨分析。
关键词: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況分析
一、涉林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势
(一)涉林职务犯罪的案件增多
自2005年到现在,富川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共立案查处了7件7人职务犯罪案件,其中6件6人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近四年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6%。在所查办的6件6人涉林职务犯罪中,2005年1件1人,2006年1件1人,2007年1件1人,2008年1件1人,2009年现已立案侦查2件2人。显然虽然检察机关对涉林职务犯罪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但涉林职务犯罪还是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新形势下的涉林职务犯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涉林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富川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自2005年至今查办的6件6人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的犯罪形式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又以玩忽职守犯罪为多,占所查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的50%。
涉林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和基层林业部门负责人,如富川县检察机关所查办的6件6人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中1人为原林业局林政股股长,1人为林业局林政股办证员,1人为林业工作站站长,1人为木材检查站站长,1人为某国营林场派出所副所长,另1人为某国营林场派出所指导员。
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出现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无意缺失或滥用职权对无证滥伐予以放纵。犯罪表现形式多为在林木采伐管理过程中,林木采伐许可证下发后,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与林木经营者办理伐区拨交手续,在砍伐过程中没有到伐区进行跟踪检查,未认真履行伐中检查职责,砍伐完毕后也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验收,而木材检查站及林场派出所在对过往运输的木材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履行检查监督职责,致使滥砍乱伐的林木在没有合法的林木运输证的情况下畅通无阻,形成了无证砍伐、运输、贩卖林木的一条完整的非法产业链,导致国家、集体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三)涉林职务犯罪的影响较大
涉林职务犯罪问题如不得到有效遏制,将对林业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一是损害了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形象。涉林职务犯罪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却给在林业战线上工作的广大党员干部的声誉带来了很坏影响,损坏了林业部门森林资源管理的公信力。
二是严重扰乱了林业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由于林业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的不作为甚至滥用职权,致使一些不法商贩绕过正常的林木采伐、运输环节,规避了应当缴纳的税费,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变相的降低了经营成本,以利于他们操纵木材市场的价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是破坏了林业软环境建设。林业的建设和发展,要依靠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涉林职务犯罪将使林业在社会上的信任度下降,软环境变得恶劣,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从而阻碍林业的建设和发展。
二、涉林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林业系统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具有营林护林、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等诸多职能,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和执法者,内部各部门往往互相配合多,相互制约少;在林业干部管理体制方面,乡、镇一级的林业工作站属县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双重管理”,而且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
(二)受利益驱动影响。目前,乡镇一级的林业工作站实行报账制,国家财政只负责解决他们的基本工资和一些必要的费用支出,基层林业工作站每年的经费比较紧张,利益驱动使得一些乡镇林业站自行“创收”。
(三)森林资源紧缺,有利可图。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控制较紧,木材在市场上价格走俏,利润空间大,林业系统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握有实权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一些木材经销商的“公关”对象。
(四)法制观念淡薄。有些犯罪人员就是因为碍于多种关系,不愿管、不想管、不敢管、不去管、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加上法制观念淡薄,最终导致其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对策
对涉林职务犯罪,除加大打击力度,预防犯罪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为最大程度地减少此类案件发生,要切实加强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效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被破坏。建议采取以下一些预防犯罪措施:
(一)加强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很多林业工作站人员对渎职犯罪都缺乏认识,认为自己仅仅是由于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对构成犯罪表示无法理解。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涉林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如可采取主动上门宣传、上法制课、散发相关宣传材料以及组织参加听审等方式以加深他们对职务犯罪的理解。
(二)完善相关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并切实抓好制度落实。例如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必须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按规程设计,按设计采伐。对违规设计、超证采伐、无证采伐以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富川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办这几起林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林业部门多发职务犯罪问题主动向县林业局提交检察建议书,林业局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书后认真按照建议书所提出的建议及时认真的对林业部门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整改和规范,做到发案一起,教育一片的系统预防社会效果。
(三)充实基层林业工作站力量,加大监管力度。现林业部门的现状都是机关人员较多,而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普遍较少,一般只有2-3人。而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承担的工作任务较重,很多时候确实无法全面兼顾,有顾此失彼的现象。因此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应想办法充实基层林业工作站力量,因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主要在乡镇、在基层。此外,还应充分发挥乡(村)护林员,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结语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是承载我们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的基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富川 542700)
关键词: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況分析
一、涉林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势
(一)涉林职务犯罪的案件增多
自2005年到现在,富川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共立案查处了7件7人职务犯罪案件,其中6件6人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近四年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6%。在所查办的6件6人涉林职务犯罪中,2005年1件1人,2006年1件1人,2007年1件1人,2008年1件1人,2009年现已立案侦查2件2人。显然虽然检察机关对涉林职务犯罪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但涉林职务犯罪还是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新形势下的涉林职务犯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涉林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富川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自2005年至今查办的6件6人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的犯罪形式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又以玩忽职守犯罪为多,占所查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的50%。
涉林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和基层林业部门负责人,如富川县检察机关所查办的6件6人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中1人为原林业局林政股股长,1人为林业局林政股办证员,1人为林业工作站站长,1人为木材检查站站长,1人为某国营林场派出所副所长,另1人为某国营林场派出所指导员。
涉林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出现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无意缺失或滥用职权对无证滥伐予以放纵。犯罪表现形式多为在林木采伐管理过程中,林木采伐许可证下发后,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与林木经营者办理伐区拨交手续,在砍伐过程中没有到伐区进行跟踪检查,未认真履行伐中检查职责,砍伐完毕后也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验收,而木材检查站及林场派出所在对过往运输的木材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履行检查监督职责,致使滥砍乱伐的林木在没有合法的林木运输证的情况下畅通无阻,形成了无证砍伐、运输、贩卖林木的一条完整的非法产业链,导致国家、集体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三)涉林职务犯罪的影响较大
涉林职务犯罪问题如不得到有效遏制,将对林业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一是损害了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形象。涉林职务犯罪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却给在林业战线上工作的广大党员干部的声誉带来了很坏影响,损坏了林业部门森林资源管理的公信力。
二是严重扰乱了林业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由于林业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的不作为甚至滥用职权,致使一些不法商贩绕过正常的林木采伐、运输环节,规避了应当缴纳的税费,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变相的降低了经营成本,以利于他们操纵木材市场的价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是破坏了林业软环境建设。林业的建设和发展,要依靠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涉林职务犯罪将使林业在社会上的信任度下降,软环境变得恶劣,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从而阻碍林业的建设和发展。
二、涉林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林业系统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具有营林护林、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等诸多职能,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和执法者,内部各部门往往互相配合多,相互制约少;在林业干部管理体制方面,乡、镇一级的林业工作站属县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双重管理”,而且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
(二)受利益驱动影响。目前,乡镇一级的林业工作站实行报账制,国家财政只负责解决他们的基本工资和一些必要的费用支出,基层林业工作站每年的经费比较紧张,利益驱动使得一些乡镇林业站自行“创收”。
(三)森林资源紧缺,有利可图。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控制较紧,木材在市场上价格走俏,利润空间大,林业系统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握有实权的工作人员往往成为一些木材经销商的“公关”对象。
(四)法制观念淡薄。有些犯罪人员就是因为碍于多种关系,不愿管、不想管、不敢管、不去管、不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加上法制观念淡薄,最终导致其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对策
对涉林职务犯罪,除加大打击力度,预防犯罪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为最大程度地减少此类案件发生,要切实加强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效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被破坏。建议采取以下一些预防犯罪措施:
(一)加强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很多林业工作站人员对渎职犯罪都缺乏认识,认为自己仅仅是由于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对构成犯罪表示无法理解。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涉林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如可采取主动上门宣传、上法制课、散发相关宣传材料以及组织参加听审等方式以加深他们对职务犯罪的理解。
(二)完善相关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并切实抓好制度落实。例如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必须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按规程设计,按设计采伐。对违规设计、超证采伐、无证采伐以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富川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办这几起林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林业部门多发职务犯罪问题主动向县林业局提交检察建议书,林业局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书后认真按照建议书所提出的建议及时认真的对林业部门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整改和规范,做到发案一起,教育一片的系统预防社会效果。
(三)充实基层林业工作站力量,加大监管力度。现林业部门的现状都是机关人员较多,而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普遍较少,一般只有2-3人。而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承担的工作任务较重,很多时候确实无法全面兼顾,有顾此失彼的现象。因此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应想办法充实基层林业工作站力量,因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主要在乡镇、在基层。此外,还应充分发挥乡(村)护林员,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结语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是承载我们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的基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富川 54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