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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像的施行,无疑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不仅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而且还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然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翻供现象显然是极少数,但是社会影响和负面效应绝不可小视。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主要表现类型
1、假托录像前刑讯逼供型。由于同步全程录像固定了嫌疑人的口供,嫌疑人无法否定自己已作的供述,就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空档,以证据的合法性入手,用刑诉法规定的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嫌疑人往往声称侦查人员为了获取证据,在录像之前对自己刑讯逼供,自己的供述完全是在侦查人员的精心导演下违背自己的意志作的虚假供述。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尤其是行贿受贿案件对口供的依赖性大,犯罪嫌疑人一旦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获得的口供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果侦查机关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获取证据的合法性,相关部门就很难采信这一证据。嫌疑人极有可能因此而减轻或逃避了惩罚。
2、质疑侦查谋略型。全程录像不仅真实记录了嫌疑人的供述,而且也全面地反映了侦查人员讯问的全过程。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策略,其中必不可少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然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中看出欺骗就是非法的方法,其获取的证据是没有证明力的。同时,各部门对于"欺骗"没有明确的界定,嫌疑人往往会以此为借口进行翻供,相关部门也会对侦查人员合理侦查谋略中的"欺骗"方法质疑,被并认为是违法的收集证据的方法,从而使嫌疑人达到了翻供的目的。
3、诈称音像资料造假型。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录音录像资料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转化为VCD等形式的光盘。同时为了便于侦查和诉讼的需要,经常对光盘进行剪辑等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的光盘加上数字硬盘的证实可以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但犯罪嫌疑人或为出于侥幸心理或为争取更多的活动时间,往往对音像资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诈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非法取证的行为,并从中作了技术处理。对嫌疑人的质疑有关部门必须对数字硬盘和剪辑带进行审核,启动技术鉴定程序,技术鉴定程序一旦启动,不仅减慢了诉讼进程,而且还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惩治犯罪。
二、几点建议
1、建立传唤人员亲属所在证明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看管人员证明制度。侦查人员第一次传唤嫌疑人必须要求其亲属或单位领导陪同,在进入办案工作时,由其亲属或单位领导证明侦查人员在传唤途中没有任何非法行为,并做好笔录,做好交接,时间具体到秒。嫌疑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就开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证录像持续不间断。
2、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不能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应当细化具体化,明确其外延和内涵,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对侦查谋略中使用的辩诉交易、哄骗、欺骗方法在法律上给予肯定,使用辩诉交易、哄骗、欺骗方法获取的证据,只要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为获取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证据是有效的。
3、加强间接证据的搜集力度。侦查人员应当坚持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深化对侦查谋略和手段的理解和运用,充分收集间接证据,并使间接证据形成强有利的证据链条,减少对嫌疑人口供的依赖,从容地应对嫌疑人翻供问题。
4、加大措施,增强音像资料的公信度。一是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对大要案或对嫌疑人口供依赖较大案件,让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音像资料统一封存时由人民监督员签字确认。二是允许律师介入。三是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嫌疑人往往以侦查人员逼供、诱供和套供为翻供的事由,侦查人员出庭直接揭露被告人的不实之词,澄清事实,比公诉人的驳斥更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更有利于说明音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严惩虚假翻供者,以做效尤。对于查证属实的作虚假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与审判部自达成共识,认定其态度恶劣,确实没有悔罪或悔改表现,予以严惩。即使犯罪情节较轻的,也绝对不能判处其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以警戒虚假翻供者,从而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主要表现类型
1、假托录像前刑讯逼供型。由于同步全程录像固定了嫌疑人的口供,嫌疑人无法否定自己已作的供述,就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空档,以证据的合法性入手,用刑诉法规定的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嫌疑人往往声称侦查人员为了获取证据,在录像之前对自己刑讯逼供,自己的供述完全是在侦查人员的精心导演下违背自己的意志作的虚假供述。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尤其是行贿受贿案件对口供的依赖性大,犯罪嫌疑人一旦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获得的口供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果侦查机关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获取证据的合法性,相关部门就很难采信这一证据。嫌疑人极有可能因此而减轻或逃避了惩罚。
2、质疑侦查谋略型。全程录像不仅真实记录了嫌疑人的供述,而且也全面地反映了侦查人员讯问的全过程。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策略,其中必不可少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然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中看出欺骗就是非法的方法,其获取的证据是没有证明力的。同时,各部门对于"欺骗"没有明确的界定,嫌疑人往往会以此为借口进行翻供,相关部门也会对侦查人员合理侦查谋略中的"欺骗"方法质疑,被并认为是违法的收集证据的方法,从而使嫌疑人达到了翻供的目的。
3、诈称音像资料造假型。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录音录像资料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转化为VCD等形式的光盘。同时为了便于侦查和诉讼的需要,经常对光盘进行剪辑等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的光盘加上数字硬盘的证实可以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但犯罪嫌疑人或为出于侥幸心理或为争取更多的活动时间,往往对音像资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诈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非法取证的行为,并从中作了技术处理。对嫌疑人的质疑有关部门必须对数字硬盘和剪辑带进行审核,启动技术鉴定程序,技术鉴定程序一旦启动,不仅减慢了诉讼进程,而且还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惩治犯罪。
二、几点建议
1、建立传唤人员亲属所在证明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看管人员证明制度。侦查人员第一次传唤嫌疑人必须要求其亲属或单位领导陪同,在进入办案工作时,由其亲属或单位领导证明侦查人员在传唤途中没有任何非法行为,并做好笔录,做好交接,时间具体到秒。嫌疑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就开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证录像持续不间断。
2、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不能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应当细化具体化,明确其外延和内涵,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对侦查谋略中使用的辩诉交易、哄骗、欺骗方法在法律上给予肯定,使用辩诉交易、哄骗、欺骗方法获取的证据,只要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为获取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证据是有效的。
3、加强间接证据的搜集力度。侦查人员应当坚持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深化对侦查谋略和手段的理解和运用,充分收集间接证据,并使间接证据形成强有利的证据链条,减少对嫌疑人口供的依赖,从容地应对嫌疑人翻供问题。
4、加大措施,增强音像资料的公信度。一是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对大要案或对嫌疑人口供依赖较大案件,让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音像资料统一封存时由人民监督员签字确认。二是允许律师介入。三是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嫌疑人往往以侦查人员逼供、诱供和套供为翻供的事由,侦查人员出庭直接揭露被告人的不实之词,澄清事实,比公诉人的驳斥更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更有利于说明音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严惩虚假翻供者,以做效尤。对于查证属实的作虚假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与审判部自达成共识,认定其态度恶劣,确实没有悔罪或悔改表现,予以严惩。即使犯罪情节较轻的,也绝对不能判处其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以警戒虚假翻供者,从而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