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分三种,即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己在公诉部门工作十余年的工作经历,重点谈谈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原则与技巧。
关键词:补充侦查;审查起诉;证据。
一起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其侦查工作往往还需要继续进行,例如侦查阶段调取的证据不足以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新的证据以及原来调取的证据发生变化等等,因此科学地进行补充侦查就成为审查起诉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补充侦查既可以由公诉机关自行进行,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如何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有效地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完善相关证据进而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下面,笔者仅结合自己十余年的公诉工作经历,谈一谈自己总结出来的关于审查起诉中补充侦查的一些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补充侦查的基本规则
(一)取证必要、适当原则
补充侦查应当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进行,既要取证充足也要避免过度取证。为此一要注意,对于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不足的,必须进行补充查证,而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其他事实,即便与案件有牵连且尚未查清,也不必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例如对于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如果其年龄问题上存在疑问,直接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或者说是否是未成年人不明,影响到量刑的,则必须予以核查,反之如果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认定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只是具体出生月份、日期有模糊之处的,则不必进一步查证。二要注意与侦查阶段相区分。侦查阶段进行的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不同,扩大战果、深挖线索往往是侦查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但对于审查起诉工作来说,核查现有证据,认定现有案件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才是中心内容,虽然也有查遗寻漏的职责,但对于一些模糊的不现实线索则不必进行专门查证工作。
(二)取证全面原则
这里所说的"全面",并不是说对于所有事实不清的问题均要进行查证,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在第一点中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应坚持必要和适当的原则,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查证。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在进行补充侦查时,应当立足于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进行。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审查起诉部门不仅承担着案件"公诉"的任务,更应将法律监督的职责贯穿于审查起诉工作的始终,补充侦查也不例外,一方面要在工作中注意对是否遗漏嫌疑人、遗漏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对反映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线索进行查证,切实担当好"监督者"的角色。
(三)取证方式灵活、多样性原则
补充侦查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以期有效保护嫌疑人诉讼权益和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种方式并存,实践中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共同协作侦查也成为一种有效运行方式。办案中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三种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并加以搭配使用,例如对于证据欠缺少,补证工作量小的,审查起诉部门就应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以防不必要的拖延审查时间;对于部分证据获得渠道复杂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又要求较高的,则应与侦查机关协作取证,因为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途径均要优于公诉机关,如何快捷地接触被取证对象是他们的长处,而在具体取证时则可以由公诉机关加以把握,以使该证据更加符合"庭审"的具体要求;对于证据欠缺较多,查证较为复杂的,就只有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形式。
二、补充侦查工作的几点技巧
(一)全面审核在案证据,对比相关法律规定,找准补充侦查的方向。
审查和分析现有证据,对能够认定的事实先建立起总体框架,再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去探寻有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而再明确需要补充侦查的事实,这对于后期的补充侦查工作成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一要注意摆脱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的束缚,不能机械地在侦查机关移送认定的罪名和事实范围内确立补充侦查的方向。二要注意,对于依据现有证据难以对案件定性,进而确定法律条款适用的,应首先补充查明决定案件定性的事实,然后再进一步查证其他不明事实。例如一起街头殴打案件,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但在殴打起因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则应先行查证殴打起因,从而准确甄别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案件做到准确定性,然后再根据所得结果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有关伤情鉴定,伤情点致伤人的证据等。
(二)注重日常积累,对一定时期内某类案件中常见、多发的证据问题进行规律性总结,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
一定时期内某一类案件的办理往往会存在近似的侦查取证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新型集中高发类案件,更容易出现相同的证据缺陷,办案中如果注意对这些普遍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就能快速确定补充侦查的方向,从而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07年年初受理了大量销售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类案件,经梳理发现,在嫌疑人是否具备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旁证佐证其销售行为等问题上,这类案件普遍存在证据欠缺情况。对此,我们后期再次受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就核查是否同样存在这种证据欠缺情况,并快速与侦查机关联系进行补充侦查,较好地完成了此类案件的快速审理工作。
(三)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事前和随时的沟通,为做好补充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首先,审查起诉工作书面审理性较强的特点,制约了我们对各种线索可查前景的掌握,亲历了侦查经过的侦查人员对一些证据调查的背景、其他证据的可查性在认识上无疑具有先天性的优势,与侦查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应成为我们正确确立补充侦查方向的必经程序。其次,良好的沟通还会对侦查人员补证时正确贯彻我们的取证意图起到决定性作用,虽然在退回补充侦查时我们已经给侦查人员提供了补充侦查提纲等函件,但是"提纲"本身就预示着一种概括性,难以反映全部和具体的取证要求,"言语的沟通"不但可以使我们的补侦意图更为明白,还可以通过交流获得侦查人员的理解从而产生配合补证的积极性,所以"良好的沟通"不可或缺。再次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沟通在整个补充侦查过程中要保持连续性,因为侦查所遇千变万化,超出我们预期也并不罕见,随时与侦查人员保持沟通是及时做出正确应对,保证补充侦查质量的关键。
(四)恰当利用《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取得侦查人员配合。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补充侦查规则》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可以向侦查机关制发《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及时可取的证据。实践中对此没有硬性规定,公诉人员往往采取与侦查人员口头交涉的形式,笔者认为,对于未进入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补充侦查,应积极利用《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这个书面函件,以引起侦查人员的重视,也为我们进行过的工作留下印证,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五)提高《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质量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往往都是事实、情节较为复杂,证据之间矛盾点较多的案件。这些案件在补充侦查上难免存在一定难度,过于笼统的取证意见会使侦查人员无所适从,甚至引发抵触情绪,只有可操作性强、内容合理科学的退补提纲才能带来退补的成功。因此在制作退补提纲时,一要高度注重说理性,对于为何要进行退补,原有案件证据中存在的缺陷和矛盾点予以明确说明,并讲清补充侦查的目的;二是结合案件所涉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等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证据,同时应注意,对于证据已经灭失或不可能取得的,不要列入补充侦查范围,以免影响侦查人员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补充侦查;审查起诉;证据。
一起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其侦查工作往往还需要继续进行,例如侦查阶段调取的证据不足以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新的证据以及原来调取的证据发生变化等等,因此科学地进行补充侦查就成为审查起诉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补充侦查既可以由公诉机关自行进行,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如何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有效地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完善相关证据进而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下面,笔者仅结合自己十余年的公诉工作经历,谈一谈自己总结出来的关于审查起诉中补充侦查的一些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补充侦查的基本规则
(一)取证必要、适当原则
补充侦查应当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进行,既要取证充足也要避免过度取证。为此一要注意,对于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不足的,必须进行补充查证,而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其他事实,即便与案件有牵连且尚未查清,也不必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例如对于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如果其年龄问题上存在疑问,直接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或者说是否是未成年人不明,影响到量刑的,则必须予以核查,反之如果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认定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只是具体出生月份、日期有模糊之处的,则不必进一步查证。二要注意与侦查阶段相区分。侦查阶段进行的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不同,扩大战果、深挖线索往往是侦查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但对于审查起诉工作来说,核查现有证据,认定现有案件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才是中心内容,虽然也有查遗寻漏的职责,但对于一些模糊的不现实线索则不必进行专门查证工作。
(二)取证全面原则
这里所说的"全面",并不是说对于所有事实不清的问题均要进行查证,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在第一点中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应坚持必要和适当的原则,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查证。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在进行补充侦查时,应当立足于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进行。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审查起诉部门不仅承担着案件"公诉"的任务,更应将法律监督的职责贯穿于审查起诉工作的始终,补充侦查也不例外,一方面要在工作中注意对是否遗漏嫌疑人、遗漏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对反映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线索进行查证,切实担当好"监督者"的角色。
(三)取证方式灵活、多样性原则
补充侦查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以期有效保护嫌疑人诉讼权益和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种方式并存,实践中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共同协作侦查也成为一种有效运行方式。办案中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三种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并加以搭配使用,例如对于证据欠缺少,补证工作量小的,审查起诉部门就应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以防不必要的拖延审查时间;对于部分证据获得渠道复杂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又要求较高的,则应与侦查机关协作取证,因为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途径均要优于公诉机关,如何快捷地接触被取证对象是他们的长处,而在具体取证时则可以由公诉机关加以把握,以使该证据更加符合"庭审"的具体要求;对于证据欠缺较多,查证较为复杂的,就只有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形式。
二、补充侦查工作的几点技巧
(一)全面审核在案证据,对比相关法律规定,找准补充侦查的方向。
审查和分析现有证据,对能够认定的事实先建立起总体框架,再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去探寻有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而再明确需要补充侦查的事实,这对于后期的补充侦查工作成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一要注意摆脱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的束缚,不能机械地在侦查机关移送认定的罪名和事实范围内确立补充侦查的方向。二要注意,对于依据现有证据难以对案件定性,进而确定法律条款适用的,应首先补充查明决定案件定性的事实,然后再进一步查证其他不明事实。例如一起街头殴打案件,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但在殴打起因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则应先行查证殴打起因,从而准确甄别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案件做到准确定性,然后再根据所得结果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有关伤情鉴定,伤情点致伤人的证据等。
(二)注重日常积累,对一定时期内某类案件中常见、多发的证据问题进行规律性总结,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
一定时期内某一类案件的办理往往会存在近似的侦查取证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新型集中高发类案件,更容易出现相同的证据缺陷,办案中如果注意对这些普遍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就能快速确定补充侦查的方向,从而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07年年初受理了大量销售非法出版物的非法经营类案件,经梳理发现,在嫌疑人是否具备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旁证佐证其销售行为等问题上,这类案件普遍存在证据欠缺情况。对此,我们后期再次受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就核查是否同样存在这种证据欠缺情况,并快速与侦查机关联系进行补充侦查,较好地完成了此类案件的快速审理工作。
(三)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事前和随时的沟通,为做好补充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首先,审查起诉工作书面审理性较强的特点,制约了我们对各种线索可查前景的掌握,亲历了侦查经过的侦查人员对一些证据调查的背景、其他证据的可查性在认识上无疑具有先天性的优势,与侦查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应成为我们正确确立补充侦查方向的必经程序。其次,良好的沟通还会对侦查人员补证时正确贯彻我们的取证意图起到决定性作用,虽然在退回补充侦查时我们已经给侦查人员提供了补充侦查提纲等函件,但是"提纲"本身就预示着一种概括性,难以反映全部和具体的取证要求,"言语的沟通"不但可以使我们的补侦意图更为明白,还可以通过交流获得侦查人员的理解从而产生配合补证的积极性,所以"良好的沟通"不可或缺。再次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沟通在整个补充侦查过程中要保持连续性,因为侦查所遇千变万化,超出我们预期也并不罕见,随时与侦查人员保持沟通是及时做出正确应对,保证补充侦查质量的关键。
(四)恰当利用《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取得侦查人员配合。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补充侦查规则》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可以向侦查机关制发《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及时可取的证据。实践中对此没有硬性规定,公诉人员往往采取与侦查人员口头交涉的形式,笔者认为,对于未进入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补充侦查,应积极利用《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这个书面函件,以引起侦查人员的重视,也为我们进行过的工作留下印证,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五)提高《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质量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往往都是事实、情节较为复杂,证据之间矛盾点较多的案件。这些案件在补充侦查上难免存在一定难度,过于笼统的取证意见会使侦查人员无所适从,甚至引发抵触情绪,只有可操作性强、内容合理科学的退补提纲才能带来退补的成功。因此在制作退补提纲时,一要高度注重说理性,对于为何要进行退补,原有案件证据中存在的缺陷和矛盾点予以明确说明,并讲清补充侦查的目的;二是结合案件所涉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等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证据,同时应注意,对于证据已经灭失或不可能取得的,不要列入补充侦查范围,以免影响侦查人员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