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学方法论中形式合法性的重要地位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tl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选取塔玛纳哈在论述法治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形式合法性问题为切入视角,结合国内学者论述中涉及转型中国法治实践中有关法治与形式合法性问题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旨在实现对塔玛纳哈法治理论部分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关键词 形式合法性 法治 塔玛纳哈
  作者简介:庄宇,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专业在读博士。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07-02
  
  一、《论法治》一书的基本研究方法
  在本书的导言部分,塔玛纳哈就本书的写作目标进行了如下说明:“法治现在处于一种奇怪的状况,它是当今世界最突出的合法化政治理想,但对它的意义为何却没有共识。给这一理想赋予更大的明晰性是本书的主要目标。”关于实现此目标作者采取的方式,塔玛纳哈这样表述道:“可以将合理的观念罗列一个较短的清单,每个都起源于确定的历史—政治语境之中,并带有相对清晰的要素和可辨析的内涵。”通过全书的主题与论证安排我们也看到,塔玛纳哈确实以这样的方式,在对法治实践历史的揭示的基础上,从理论层面将法治理论从形式理论与实质理论两个方面总结出两种类型的六种法治形式,并从中提取三个主题进行阐释。这种研究方法的突出特点体现为将对理论的理解放置于社会历史政治的实际实践背景之中。对这一研究方法的把握是理解塔玛纳哈法治論述的前提。
  二、对方法论中社会—法实证主义的形式合法性理解
  对塔玛纳哈的研究方法的把握可以从塔玛纳哈所表述的社会—法实证主义(socio-legalpositivism)角度进行把握。在《社会—法实证主义与一般法理学》一文中,塔玛纳哈指出,社会实践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只要存在产生“法律”的社会实践,法律即存在。一项社会实践涉及的是一种既包括意义也包括行为的活动,并且各种实践经常包含一些指向不同方向的规范并由具有不同天赋并对实践持有不同观点的人所组成。对于研究来说,社会实践有助于组织和隔开社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从而为各种法律的确认提供了一个绝妙的起点。为了进一步阐述清楚有关社会实践的问题以支持其方法论根基,塔玛纳哈分析了如下三个相关问题:第一,关于如何将那些关涉“法律”的社会实践与其他东西相区分的问题。塔玛纳哈指出,法律是任何人们经由其社会实践来确认并视之为“法律”的东西:由于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开出一个详尽的清单,因此,法律是什么,要由那一社会场所的人们经由其自身的运用来确认,而不能由理论家们提前确定。第二,谁能够经由其社会实践从而把一种现象确认为法律的问题。由于社会—法实证主义对多元形式的法律所持的是一种开放性态度,因此它认为一个给定群体的任何成员都可以确认法律是什么,只要这种确认构成了一种惯习性的实践。第三,需要由多少人必须将某种东西视为法律才能确认该法律的问题。由于非本质主义的进路主张,法律是任何人们经由社会实践来确认并视之为“法律”的东西,因此社会—法实证主义采用的一般性判准是,足够多的人——以在其社会场所具有影响力的方式——充分确信某种东西是法律并按此一信念行为。
  根据塔玛纳哈的研究方法,可以理解塔玛纳哈如下表述的来源:“像所有理想一样,有些社会—文化语境法治对它们并不合适,法治必须与其他重要社会价值进行权衡,有时候要给它们让道。像所有理想一样,在如何阐释和实施这一理想的问题上必须做出选择,而这些选择要把直接语境和主导性偏好考虑在内。”针对形式合法性问题,结合塔玛纳哈的研究方法,可以将关于形式合法性的论述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出以形式合法性来理解法治的局限性所在,第二个层次是在此基础之上指出形式合法性对于法治而言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善,但它不必然是普遍的人类善。在这两重论述中,被反复提及到的支持塔玛纳哈论述的论点依然是与其研究方法密切相关的。关于形式合法性的局限性,塔玛纳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形式合法性不必然是普遍的人类善的观点。究其原因,他论述说:“任何时候,只要对政府的法律限制存在,形式合法性就随之而来。在威胁采取针对个人或财产的政府强制,特别是在施加刑事制裁时,形式合法性必不可少。在为陌生人或不同社群的成员之间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提供安全与可预测性方面,形式合法性也值得珍视,尽管有可能,甚至在市场环境下当其他功能上同等的社会机制有效时,如在关系和主导的文化认识创造了安全与可预测性之时,形式合法性不是必须适用。”这样,塔玛纳哈就为形式合法性的适用指出了立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例外情形。
  根据塔玛纳哈对形式合法性的局限性的分析,他进一步指出,“当对形式合法性之要求的严格坚持与周边的社会认识相冲突,特别是当存在强有力的共同社群价值,而且每个人都期待争议得到伸张时,这种坚持将离间和破坏社会关系与纽带。”“在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的倾向都广为流传的混合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将特别复杂。折中方案只能在相关利益方的协商之后才能决定。概括性的全有或全无策略应当避免。否则,它将失败,或者造成损害。”塔玛纳哈这里的论述为非自由主义国家在对待形式合法性问题上指出了他的有益见解。
  总结来看,塔玛纳哈认为,对形式合法性的法治追求并不是绝对的,其原因不仅仅与形式合法性本身空洞性的局限性有关,同时,由于形式合法性发挥作用需要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情境背景,当社会情境背景中的因素不足以支持契合于形式合法性的社会与文化,形式合法性就并不必然成为一种善。这种对形式合法性及其局限性的理解是一种社会—法实证主义式的理解。
  三、形式合法性:有条件的“缺口”
  根据上文的理解,我们接下来针对塔玛纳哈所提出的形式合法性并不必然是普遍的人类善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追问:当形式合法性的追求由于社会历史情境的差异而不应当被绝对和普遍地追求时,那些原本由形式合法性来实现的功能由什么来替代?塔玛纳哈论述道,“任何时候,只要对政府的法律限制存在,形式合法性就随之而来。在威胁采取针对个人或财产的政府强制,特别是在施加刑事制裁时,形式合法性必不可少。在为陌生人或不同社群的成员之间的商业交易或其他交易提供安全与可预测性方面,形式合法性也值得珍视,尽管有可能,甚至在市场环境下当其他功能上同等的社会机制有效时,如在关系和主导的文化认识创造了安全与可预测性之时,形式合法性不是必须适用。”也就是说,塔玛纳哈得出形式合法性的功能可以被替代这一结论所预设的前提是,在社会中,存在着其他功能上等同于形式合法性并且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的社会运行机制。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塔玛纳哈告诉我们,法治实践历史以及相应的理论中对形式合法性的追求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我们抛开这样的前提来谈论形式合法性的非普遍性的话,首先它是不符合塔玛纳哈的论述的,更为重要的是,也许它将无法为支持我们声讨绝对的形式合法性增添有力的力量。那就是,在非正式的法律规范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场合,形式合法性的缺口是可以被打开的。这也正是转型中国的一些学者们所正秉持的观念。
  
  注释:
  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第6-7页,第152-156页,第176页-177页.
  See BrianZ.Tamanaha,Socio-Legal Positivismanda General Jurisprudence,OxfordJour nalof Legal Studies,Vol.21,No.1(2001).1-32.
  See Brian Z. Tamanaha, Socio-Legal Positivism and a General Jurisprudence,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1,No.1(2001).1-32.
  庄世同.法治与人性尊严——从实践到理论的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1).在庄世同看来,形式合法性的空洞性所引发的恶法横行的结果是形式合法性法治理论所面临的实践困境之一,因此他转而寻求实质法治理论。
   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北大法律评论.199(1);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法学评论.2001(3);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1);黄宗智.中西法律如何融合?道德、权利与实用.中外法学.2010(5 ).
其他文献
摘要程汉大先生的《英国法制史》一书是近年来不可多得研究英国法制的发展历史方面的好书。英国作为近现代法治思想的“试验田”对今天的各个国家的法治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通过程汉大先生对英国法制历史的平实的叙述,我们无不感受着隐含在其间的法治精神的崛起。  关键词法律制度 法治 权力  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0-01    程汉大先生的《英
摘要不生育权是指权利人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它是从生育权衍生出来的概念,也即生育权。不生育权作为一种自由权,它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不生育。尽管不少国家为增加本国人口而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各国法律都未禁止人们选择不生育。正确认识生育权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不生育权 生育权 生育政策  
摘要《人民武装警察法》赋予武警部队征用权为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了法律保障。武警部队征用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权属转移性和赔偿性等特点;武警部队征用权的行使必须以特别紧急状态存在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关键词武警部队 征用权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59-01    近年来,武警部队在维护社
摘要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不应成为其具备证人资格的障碍。现代各国证据法普遍赋予了儿童证人主体地位,同时也设置了相应的审查程序使符合作证条件的儿童进入诉讼程序,我国在司法和立法程序上也应跟进,以保障其适格性及证人权利。  关键词儿童证人 儿童 证人资格 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66-01    司法实践一再证明:儿童证人能够为司法机
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生产方式不断变革,专利权在公司生存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重要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对专利价值进行合理而准确地评估,是有效保护出资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体现,除了经济技术方面需要引入科学的评估方法,在法律层面,更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法律特性对专利价值的影响。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专利权出资 专利价值评估  基金项目:本文为海南师范大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重构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诉的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41-01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就松花江污染事
摘要 本文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近年来对符号消费研究的相关文献,并通过建构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汽车社会,选取具有符号消费特性的汽车为例,以符号消费之观点,对汽车消费过程中的符号性现象进行分析解读,从而阐释了消费个体通过对特定符号的占有来达到其文化消费目的的运行逻辑。与以往把汽车当作整体进行研究所不同的是,本文选择汽车颜色和汽车牌照两个更加具体的指标来对汽车的符号消费进行研究与测量,视角更加独特,分析
摘要加强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队伍建设是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对建设和谐社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现有的行政主导的社区管理模式无法有效承载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使命,因此,大力推进“费随事转”体制化、队伍配置多元化、社区管理网格化和公共服务社会化,完善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队伍建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管理网格化 公共
摘要民间金融在我国兴起甚早,对我国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都起到过积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民间金融成为国家打压的对象,从此转向了地下。但随着目前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已越来越多的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股力量,其发挥的积极作用已是不容质疑,国家已不得不重新审视它的存在,其中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就成为重要的手段。本文以煤炭资源丰富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例,从当地民间金融形式、风险等方面入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而提出我国
摘 要 现代化的管理已经成为监狱履行社会职能的助推器,管理质量决定了监狱履行社会职能的程度。本文指出必须坚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科学的管理和改造手段,创新监狱管理新的理念、方法和机制,不断提高监狱的管理质量和绩效,促进监狱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能。  关键词 监狱 管理质量 生命线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