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治建设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保障。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基于自由贸易港的自身特性,体现“自由”价值应当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实现路径上,应当在立法层面,厘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充分授权海南地方立法。
关键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核心价值观;自由
引言
自从1988年建省办经济特区到现在,海南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宣布,海南即将建设成为我国最大的自由贸易港。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國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制度性开放为主要标志的自由贸易港,是当今国际上最高的开放形态,也将给全国乃至世界带来一系列的投资机会。
一、核心价值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对党中央提出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总体要求在立法工作方面的展现。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我国立法史上全新的创举,彰显了中国坚定不移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因此,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价值引领。
全面开放是实现海南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精髓之所在。这与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一词不谋而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市场的开放和自由。只有如此,自由贸易港才能从现有的制度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日趋激烈的全球竞争中建设为有世界影响力的自由贸易港,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标杆。
二、立法方面的自由
国家应当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自由发展的理念,支持海南充分行使立法权。
《立法法》第8条规定: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经济制度只能由法律作规定。除非有特别授权,地方无权对第8条所做的事项进行修改。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就无法获得足够的自由和创新。①为了保证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力度,坚持自由价值的引领,我们需要寻求突破《立法法》第8条限制的路径,可以有以下几点方法:
第一,将相关事项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绕开《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限制。《立法法》第8条规定,上述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我们直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对其进行规定,而并非利用地方性法规,这样可以避免与其产生直接冲突。
第二,扩大授权立法的主体范围。《立法法》第9条规定,对于第8条的法律保留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可以考虑将授权范围扩大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让其制定地方性法规。而此项方法涉及到其他法律的修改,笔者仅提出观点,我们在此按下不表。
第三,以整体授权,赋予海南在立法工作中的更大自主权。如果按照传统的一事一议、一事一授权的模式来争取中央下放相关授权,将极大地延缓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步伐。因此需要争取中央的支持,授权方式采用集体授权,赋予自贸港更多中央事权。
三、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
在行政管理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统一授权,使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各项改革措施,在国务院相关部委及海南省能够得以实施。科学划分中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权限,使自由贸易港有充分的改革自主权,以满足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是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草案》第6、7、10条尝试对中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系,从管理权限和授权立法两个向度进行厘清。这三条的内容体现了中央给予海南的自由权限的决心。但也有学者表示,在条文中看不出中央与自由贸易港权限划分的具体标准。②如《草案》第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依法授权或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应管理职权。那么是国务院相关部门管理,还是国务院指导海南来管理?各自涉及哪些事项?似乎未能明确说明。再如草案第10条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自由贸易港法,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涉及法律保留事项或者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后生效。但是,在草案中很难知晓海南有权规定的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有哪些;属于备案性质的法规有哪些;哪些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中央与自由贸易港权限划分不清,可能导致在今后的实践中法律和政策的不断变化,进而造成制度的不确定性,影响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
如何科学、合理而又明确的划分中央与地方自由贸易港的权限?通过借鉴世界各地经验,建议以商业规则为标准,厘定中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系。根据自由价值原则,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可规定:商业规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主制定,而非商业规则适用国家的统一规定。至于哪些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可自主设定的商业规则,可以在政治决断的基础上,由中央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可自主制定的商业规则清单。从而使中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系得到合理而又清晰的划分,以满足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
结语
海南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突出自由价值。要不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引领和落实,对不足之处应予完善,逐步探索自由贸易港制度的构建,使海南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
参考文献
[1]李超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自贸港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7月7日第007版,第1页。
[2]何力:《中国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国际贸易法律探讨》,载《国际商务研究》2021年第2期,第3页。
[3]贺小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修改的七大建议》,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21年3月第28卷第2期,第5页。
[4]谭波:《海南自贸港社会治理、法治制度、风险防控体系的一体化设计》,载《今日海南》2020年第10期,第24页。
[5]王崇敏,曹晓路:《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治创新与立法保障》,载《汉江大学学报》2021年2月5日第002版,第1页。
注释
①王崇敏,曹晓路:《海南自由贸易港一流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
②韩龙,戚红梅:《<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三维透视与修改建议》。
关键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核心价值观;自由
引言
自从1988年建省办经济特区到现在,海南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宣布,海南即将建设成为我国最大的自由贸易港。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國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制度性开放为主要标志的自由贸易港,是当今国际上最高的开放形态,也将给全国乃至世界带来一系列的投资机会。
一、核心价值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对党中央提出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总体要求在立法工作方面的展现。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我国立法史上全新的创举,彰显了中国坚定不移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因此,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价值引领。
全面开放是实现海南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精髓之所在。这与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一词不谋而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市场的开放和自由。只有如此,自由贸易港才能从现有的制度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日趋激烈的全球竞争中建设为有世界影响力的自由贸易港,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标杆。
二、立法方面的自由
国家应当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承自由发展的理念,支持海南充分行使立法权。
《立法法》第8条规定: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经济制度只能由法律作规定。除非有特别授权,地方无权对第8条所做的事项进行修改。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就无法获得足够的自由和创新。①为了保证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力度,坚持自由价值的引领,我们需要寻求突破《立法法》第8条限制的路径,可以有以下几点方法:
第一,将相关事项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绕开《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限制。《立法法》第8条规定,上述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我们直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对其进行规定,而并非利用地方性法规,这样可以避免与其产生直接冲突。
第二,扩大授权立法的主体范围。《立法法》第9条规定,对于第8条的法律保留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可以考虑将授权范围扩大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让其制定地方性法规。而此项方法涉及到其他法律的修改,笔者仅提出观点,我们在此按下不表。
第三,以整体授权,赋予海南在立法工作中的更大自主权。如果按照传统的一事一议、一事一授权的模式来争取中央下放相关授权,将极大地延缓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步伐。因此需要争取中央的支持,授权方式采用集体授权,赋予自贸港更多中央事权。
三、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
在行政管理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统一授权,使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各项改革措施,在国务院相关部委及海南省能够得以实施。科学划分中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权限,使自由贸易港有充分的改革自主权,以满足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是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草案》第6、7、10条尝试对中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系,从管理权限和授权立法两个向度进行厘清。这三条的内容体现了中央给予海南的自由权限的决心。但也有学者表示,在条文中看不出中央与自由贸易港权限划分的具体标准。②如《草案》第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依法授权或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应管理职权。那么是国务院相关部门管理,还是国务院指导海南来管理?各自涉及哪些事项?似乎未能明确说明。再如草案第10条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自由贸易港法,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涉及法律保留事项或者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后生效。但是,在草案中很难知晓海南有权规定的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有哪些;属于备案性质的法规有哪些;哪些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中央与自由贸易港权限划分不清,可能导致在今后的实践中法律和政策的不断变化,进而造成制度的不确定性,影响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
如何科学、合理而又明确的划分中央与地方自由贸易港的权限?通过借鉴世界各地经验,建议以商业规则为标准,厘定中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系。根据自由价值原则,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可规定:商业规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主制定,而非商业规则适用国家的统一规定。至于哪些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可自主设定的商业规则,可以在政治决断的基础上,由中央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可自主制定的商业规则清单。从而使中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系得到合理而又清晰的划分,以满足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
结语
海南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突出自由价值。要不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引领和落实,对不足之处应予完善,逐步探索自由贸易港制度的构建,使海南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
参考文献
[1]李超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自贸港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7月7日第007版,第1页。
[2]何力:《中国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国际贸易法律探讨》,载《国际商务研究》2021年第2期,第3页。
[3]贺小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修改的七大建议》,载《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21年3月第28卷第2期,第5页。
[4]谭波:《海南自贸港社会治理、法治制度、风险防控体系的一体化设计》,载《今日海南》2020年第10期,第24页。
[5]王崇敏,曹晓路:《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治创新与立法保障》,载《汉江大学学报》2021年2月5日第002版,第1页。
注释
①王崇敏,曹晓路:《海南自由贸易港一流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
②韩龙,戚红梅:《<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三维透视与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