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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信息的自由流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捷,给我们生活带来巨大改变,个人信息在生活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信息的泄露越来越常见,越来越容易,是到了必需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时刻了。从专项整治到群众防治,再到各种制度的建设,唯有形成压倒性的势态,人民才不至于“裸奔”。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立法完善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概念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1]当前,我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频繁,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案件破了一件又一件,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却不见好转,被侵害的受害人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刑(九)对本罪的修改无疑是非常明智的,这也给人们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带来希望。但与此同时,总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状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现象到处可见,由此引发的网络传销案件和电信诈骗案件等也频频发生。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势严峻,刑法的規制成为必要。大多数人一天内会收到各种各样的推销信息、骚扰信息或者诈骗信息,危及个人及公共安全,面对如此情况,虽然也有其他法律规制,但现有的打击力度远远不足以打击各式各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行为,惩罚的力度小,违法成本低,无疑会放纵犯罪分子,所以刑法的规制成为必要的手段。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困境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不清
“个人信息”的认定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研究起点。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范围,只是有学界的多种观点和看法,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种模糊的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因此,应当先对 “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然后再探讨它在刑法领域中应有的含义,以消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盲点[2]。
(二)“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标准
我国刑法对本罪做出了规定并且在一些行为方式下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对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既没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目前为止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仅仅靠理论界的认识。由于这种模糊的立法情况,加上司法人员的修养不够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又很复杂,此时,“情节严重”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也成为当前本罪司法认定的难关。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前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对个人信息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出现由于缺少前置性规定导致的认定不统一的情形,对于一些比较特别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很难判定是否属于本罪规制的范围,这就会影响法院的判决。所以笔者建议法律应当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此外,可以考虑将“公民个人信息”修改为“他人个人信息”,这样就可以扩大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将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也纳入到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这是符合世界保护个人信息的发展趋势的[3]。
(二)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如前所述,我国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统一明确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就给本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问题,也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就很有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一系列后果。所以,急需一个司法解释统一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统一,可以避免量刑结果的恣意性,体现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
五、结语
接连不断的抓捕行动,可被视作一种宣示:法律开始认真对待侵犯公民信息这种犯罪。[4]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到处都是,信息黑市猖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关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泄露公民信息是犯罪应当成为公民的常识。此外,除了法律保护外,也应该加强宣传,提醒人民提高警惕,注重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与法律保护一起,筑起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第253条.
[2]胡江.互联网时代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困境与出路[N].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9-5.
[3]王晨晨.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2016.
[4]王玉宝.泄露公民信息是犯罪应成常识[N].浙江日报, 2007-1-5.
作者简介:吕香宁(1993.5-),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立法完善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概念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1]当前,我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频繁,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案件破了一件又一件,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却不见好转,被侵害的受害人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刑(九)对本罪的修改无疑是非常明智的,这也给人们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带来希望。但与此同时,总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状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十分严重,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现象到处可见,由此引发的网络传销案件和电信诈骗案件等也频频发生。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势严峻,刑法的規制成为必要。大多数人一天内会收到各种各样的推销信息、骚扰信息或者诈骗信息,危及个人及公共安全,面对如此情况,虽然也有其他法律规制,但现有的打击力度远远不足以打击各式各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行为,惩罚的力度小,违法成本低,无疑会放纵犯罪分子,所以刑法的规制成为必要的手段。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困境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不清
“个人信息”的认定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研究起点。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范围,只是有学界的多种观点和看法,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种模糊的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因此,应当先对 “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然后再探讨它在刑法领域中应有的含义,以消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盲点[2]。
(二)“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标准
我国刑法对本罪做出了规定并且在一些行为方式下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对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既没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目前为止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仅仅靠理论界的认识。由于这种模糊的立法情况,加上司法人员的修养不够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又很复杂,此时,“情节严重”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也成为当前本罪司法认定的难关。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前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对个人信息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出现由于缺少前置性规定导致的认定不统一的情形,对于一些比较特别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很难判定是否属于本罪规制的范围,这就会影响法院的判决。所以笔者建议法律应当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此外,可以考虑将“公民个人信息”修改为“他人个人信息”,这样就可以扩大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将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也纳入到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这是符合世界保护个人信息的发展趋势的[3]。
(二)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如前所述,我国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统一明确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就给本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问题,也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就很有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一系列后果。所以,急需一个司法解释统一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统一,可以避免量刑结果的恣意性,体现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
五、结语
接连不断的抓捕行动,可被视作一种宣示:法律开始认真对待侵犯公民信息这种犯罪。[4]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到处都是,信息黑市猖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关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泄露公民信息是犯罪应当成为公民的常识。此外,除了法律保护外,也应该加强宣传,提醒人民提高警惕,注重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与法律保护一起,筑起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第253条.
[2]胡江.互联网时代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困境与出路[N].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9-5.
[3]王晨晨.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2016.
[4]王玉宝.泄露公民信息是犯罪应成常识[N].浙江日报, 2007-1-5.
作者简介:吕香宁(1993.5-),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