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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多种原因,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仍是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基层,在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时仍面临不少难题。其中之一就是初查成案率低,这也是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原因。本文将分析渎职犯罪初查成案率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所裨益。
一、渎职犯罪初查成案率低的原因分析
1、初查法律地位不明确,可用侦查手段少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立案的条件,而对初查却没有明文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初查作了专节规定,但是也只有简单的六条(127条至132条),而且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由此可见,初查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在初查过程中可以使用的侦查手段也很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侦查人员对初查不重视,或者没办法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初查开始时,侦查对象还不明确,如果不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很难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下来;而且初查是查明犯罪事实的大好时机,错过这个时机,一旦犯罪嫌疑人察觉,很有可能发动关系抗拒办案,甚至串供或销毁证据,直接导致没法成案。
2、案件线索少
长期以来,反渎工作一直面临案件线索少的难题,这直接制约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开展。案件线索少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渎职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人员身处国家机关内部,一般都有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有些人还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化、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除非遇到事故或者被曝光,否则他们的渎职行为很难被外界所知;另一方面,检察院查处的渎职案件远比贪污、受贿案件要少,而且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的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所以一直以来检察院收到的举报渎职的线索很少。没有线索,当然就无从展开初查,更不用说立案了。
3、渎职犯罪相对比较专业化,调查取证难
现行《刑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渎职罪,其中许多罪名都涉及专业领域,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等,这些罪名涉及的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而且更加智能化、专业化。一般普通百姓根本接触不到这些领域,更不用说提供案件线索了;即使有了线索,也会由于反渎部门的侦查人员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导致难以调查取证,难以识别是否有渎职行为存在,难以成案。这中情况制约了渎职侵权检察办案范围的扩展,使得长期以来反渎部门只能办理一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案件,难以打开新的局面。
4、办案阻力大
在对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初查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为犯罪嫌疑人说情或者袒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导致初查难以开展。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人们容易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相混淆,对渎职犯罪认识不到位,将其误认为是“为公犯罪”,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上至一些领导,下至一般群众,一旦事发,总会找理由为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二是渎职侵权犯罪属于“贵族”型人员犯罪,其涉案人员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位高权重,关系网复杂,保护层厚重,有时一个普通的渎职案件甚至会惊动省里的领导为当事人说情。再有,很多地方的领导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阻挠检察机关办案。
二、提高渎职犯罪初查成案率的对策
1、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完善初查机制
初查的实质是一般性的调查活动,它是后续侦查的前奏,是立案的基础,只有在法律中明确初查的法律性质,并对初查中可实施的必要法律措施予以详细规定,才能使初查有法可依,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规范初查行为,避免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措施,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同时可依提高初查效率,防止有价值线索的流失。
2、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树立经营线索意识
线索是初查的基础,要想提高初查成案率,必须在广泛收集案件线索的基础上,筛选出有价值、可成案的线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渠道的收集案件线索。第一,渎职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因渎职案件自身的特点,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专业性强,因而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土地等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广泛收集线索;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反贪、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的联系,以求最大限度的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第二,要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普通百姓加强对其认识、了解,主动提供可能涉嫌渎职的案件线索,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反渎工作才有可能持久发展。
收集到线索只是第一步,还必须树立经营线索的意识。因为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线索最后都能成案,所以必须对已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筛选、评估,结合办案经验,认真分析其成案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反渎侦查人员必须加强对涉案罪名的研究,同时对与案件线索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积累,只有这样才能对线索是否有价值进行正确判断。
3、向初查人员专业化过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随着我国公务员进入机制由分配变为统一考试、遴选,公务人员的素质是越来越高,而且专业性是越来越强,这就导致与此相关的渎职犯罪出现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而由于反渎侦查人员未实现专业化,初查时多为一般性调查,必然导致对涉案情况没法进行全面掌握,草草结案的后果,初查成案率低下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适应形势的发展,初查人员应向专业化过渡。具体方案有两种,第一是吸收专业化人才进入侦查队伍,第二是在初查时聘请专业化人才进行协作。考虑到反渎工作涉嫌罪名太多、领域太广,目前相对可行的是第二种。同时,在现有体制下,侦查人员也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发现线索后,特别是涉及专业知识时,要主动出击,一方面深挖细查案件情况,一方面查找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力争发现犯罪事实,打击犯罪。 4、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排除办案阻力
基层院的反渎工作要想开展好,必须排除办案阻力,而这离不开市院乃至省院的支持。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必要。按照侦查一体化要求,在决定初查后,要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汇报,同时向市院备案,取得市院的支持,随时与市院沟通案件信息,在必要时由本院或市院领导出面排除阻力,或者由市院领导决定调取兄弟单位的反渎干警加强自己的力量。只有这样,反渎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排除阻力,把案件办好。
5、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结合,提前固定证据
初查要成案,证据是关键。因此,在初查时,要全方位的使用法律赋予的初查手段和措施,全面收集证据,扎实固定证据,为立案打下最坚实的基础。在收集证据时,一要强调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杜绝以刑讯逼供、诱供的方式收集证据,二要强调技巧,例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根据其不同的心理状态采取不同的方式,获取口供和证言。另外,还要合理的使用侦查设备,如视听器材、录音录像器材等。
为了确保案件能够成案,顺利移送至下一环节,反渎部门还应当主动与侦监、公诉部门结合,在初查结束时,就是否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征求侦监部门意见,并根据侦监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在进入侦查预审阶段后,要让公诉部门派员指导,按照审查起诉的标准就收集、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做,一来可以保证案件能够顺利侦破,进入移送起诉环节,二来可以在反渎部门侦查人员少的情况下节省办案时间,同时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完善而导致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6、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建设
反渎工作要想开展好,必须提高反渎干警的业务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反渎部门必须把队伍建设这一工作做好。第一要重视侦查能力建设,围绕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能力、正确运用法律能力,开展岗位培训、实战演练,不断适应侦查工作的新形势要求,提高侦查技能,突出初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获取证人证言的能力上,要抓住证人的心理特点,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在不给证人增加心理负担的情况下,获取证人证言。第二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在办案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不给群众找麻烦,不能因为办案而扰乱普通百姓的生活秩序;准确把握失职渎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考验;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注意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秩序,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
一、渎职犯罪初查成案率低的原因分析
1、初查法律地位不明确,可用侦查手段少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立案的条件,而对初查却没有明文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初查作了专节规定,但是也只有简单的六条(127条至132条),而且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由此可见,初查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在初查过程中可以使用的侦查手段也很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侦查人员对初查不重视,或者没办法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初查开始时,侦查对象还不明确,如果不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很难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下来;而且初查是查明犯罪事实的大好时机,错过这个时机,一旦犯罪嫌疑人察觉,很有可能发动关系抗拒办案,甚至串供或销毁证据,直接导致没法成案。
2、案件线索少
长期以来,反渎工作一直面临案件线索少的难题,这直接制约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开展。案件线索少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渎职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人员身处国家机关内部,一般都有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有些人还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化、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除非遇到事故或者被曝光,否则他们的渎职行为很难被外界所知;另一方面,检察院查处的渎职案件远比贪污、受贿案件要少,而且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的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所以一直以来检察院收到的举报渎职的线索很少。没有线索,当然就无从展开初查,更不用说立案了。
3、渎职犯罪相对比较专业化,调查取证难
现行《刑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渎职罪,其中许多罪名都涉及专业领域,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等,这些罪名涉及的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而且更加智能化、专业化。一般普通百姓根本接触不到这些领域,更不用说提供案件线索了;即使有了线索,也会由于反渎部门的侦查人员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导致难以调查取证,难以识别是否有渎职行为存在,难以成案。这中情况制约了渎职侵权检察办案范围的扩展,使得长期以来反渎部门只能办理一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案件,难以打开新的局面。
4、办案阻力大
在对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初查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为犯罪嫌疑人说情或者袒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导致初查难以开展。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人们容易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相混淆,对渎职犯罪认识不到位,将其误认为是“为公犯罪”,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上至一些领导,下至一般群众,一旦事发,总会找理由为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二是渎职侵权犯罪属于“贵族”型人员犯罪,其涉案人员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位高权重,关系网复杂,保护层厚重,有时一个普通的渎职案件甚至会惊动省里的领导为当事人说情。再有,很多地方的领导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阻挠检察机关办案。
二、提高渎职犯罪初查成案率的对策
1、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完善初查机制
初查的实质是一般性的调查活动,它是后续侦查的前奏,是立案的基础,只有在法律中明确初查的法律性质,并对初查中可实施的必要法律措施予以详细规定,才能使初查有法可依,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规范初查行为,避免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措施,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同时可依提高初查效率,防止有价值线索的流失。
2、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树立经营线索意识
线索是初查的基础,要想提高初查成案率,必须在广泛收集案件线索的基础上,筛选出有价值、可成案的线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渠道的收集案件线索。第一,渎职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因渎职案件自身的特点,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专业性强,因而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土地等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广泛收集线索;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反贪、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的联系,以求最大限度的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第二,要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普通百姓加强对其认识、了解,主动提供可能涉嫌渎职的案件线索,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反渎工作才有可能持久发展。
收集到线索只是第一步,还必须树立经营线索的意识。因为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线索最后都能成案,所以必须对已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筛选、评估,结合办案经验,认真分析其成案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反渎侦查人员必须加强对涉案罪名的研究,同时对与案件线索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积累,只有这样才能对线索是否有价值进行正确判断。
3、向初查人员专业化过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随着我国公务员进入机制由分配变为统一考试、遴选,公务人员的素质是越来越高,而且专业性是越来越强,这就导致与此相关的渎职犯罪出现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而由于反渎侦查人员未实现专业化,初查时多为一般性调查,必然导致对涉案情况没法进行全面掌握,草草结案的后果,初查成案率低下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适应形势的发展,初查人员应向专业化过渡。具体方案有两种,第一是吸收专业化人才进入侦查队伍,第二是在初查时聘请专业化人才进行协作。考虑到反渎工作涉嫌罪名太多、领域太广,目前相对可行的是第二种。同时,在现有体制下,侦查人员也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发现线索后,特别是涉及专业知识时,要主动出击,一方面深挖细查案件情况,一方面查找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力争发现犯罪事实,打击犯罪。 4、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排除办案阻力
基层院的反渎工作要想开展好,必须排除办案阻力,而这离不开市院乃至省院的支持。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必要。按照侦查一体化要求,在决定初查后,要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汇报,同时向市院备案,取得市院的支持,随时与市院沟通案件信息,在必要时由本院或市院领导出面排除阻力,或者由市院领导决定调取兄弟单位的反渎干警加强自己的力量。只有这样,反渎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排除阻力,把案件办好。
5、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结合,提前固定证据
初查要成案,证据是关键。因此,在初查时,要全方位的使用法律赋予的初查手段和措施,全面收集证据,扎实固定证据,为立案打下最坚实的基础。在收集证据时,一要强调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杜绝以刑讯逼供、诱供的方式收集证据,二要强调技巧,例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根据其不同的心理状态采取不同的方式,获取口供和证言。另外,还要合理的使用侦查设备,如视听器材、录音录像器材等。
为了确保案件能够成案,顺利移送至下一环节,反渎部门还应当主动与侦监、公诉部门结合,在初查结束时,就是否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征求侦监部门意见,并根据侦监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在进入侦查预审阶段后,要让公诉部门派员指导,按照审查起诉的标准就收集、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做,一来可以保证案件能够顺利侦破,进入移送起诉环节,二来可以在反渎部门侦查人员少的情况下节省办案时间,同时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完善而导致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6、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建设
反渎工作要想开展好,必须提高反渎干警的业务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反渎部门必须把队伍建设这一工作做好。第一要重视侦查能力建设,围绕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能力、正确运用法律能力,开展岗位培训、实战演练,不断适应侦查工作的新形势要求,提高侦查技能,突出初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获取证人证言的能力上,要抓住证人的心理特点,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在不给证人增加心理负担的情况下,获取证人证言。第二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在办案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不给群众找麻烦,不能因为办案而扰乱普通百姓的生活秩序;准确把握失职渎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考验;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注意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秩序,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