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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一种特殊主体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说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为了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新刑诉法进一步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呼唤检察机关转变执法方式,把预防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快速办理机制能够有效地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与伤害,将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和挽救,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探讨如何建立新的执法方式,快速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议;转变执法理念
一、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必要性
具有保护社会利益以及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双重作用。拖延的诉讼,往往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被怀疑、被控告的不确定状态,从而对其身心健康等带来一系列严重影响。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这一阶段是他们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是充满矛盾的时期,一方面可塑性较强,另一方面易受外界的影响,既容易接受正确的引导,又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果案件办理不及时,尤其是在办理已羁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审查起诉时间拖得过长,将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过程中受到二次感染,使司法机关更难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的快速和简便,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快速办理机制有其现实意义。
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现有法律上缺少具体的规定,现就结合办案实践,浅谈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操作方式:
1、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公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未检部门无疑是更好的选择,如此一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人员能够得以从其他案件中脱离出来,全身心、系统化地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有利于案件集中、快速办理,又有利于积累经验、形成制度,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快速有效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达成共识,制定统一的快速办案操作规程,明确提请机关和审查程序,有效缩短诉讼时间。首先,应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除去一些特殊情况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外,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可纳入快速办理的范围,因此,只需限定不宜适用的特殊情况即可,这些特殊情况应包括: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并且未作分案处理的案件的;⑵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⑷案情复杂的。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应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另外,通过建立刑事拘留信息共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品格调查、提前介入、非羁押措施可行性风险评估等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前邀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构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逮捕必要性证据以及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父母的认识和态度、校方和所在社区的意见等信息。对于性质较恶劣的严重犯罪,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侦监部门在3日内办结,对证据收集较全面、固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将案件尽快移送审查起诉,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时间,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到早介入、少关押。
同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检察机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起诉必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发出《快速审理建议书》,人民法院对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十日内审理完毕。对于作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在二十日内提请检委会讨论通过,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得到刑法上的确认,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快地回到社会、接受矫治。
3、结案后追踪矫治。快速办理更要求注重实效,为确保办案质量、巩固办案效果,在快速办结案件后,还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踪矫治。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诉讼程序完结后,案件对他的影响却没有结束。因此,办案人员在案后还应对他们进行追踪矫治,可保证作出的处理决定尤其是不起诉决定得到最好的执行效果。对作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通过定期回访考察,可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学习情况、帮教措施的落实程度等,及时教育和帮助他们,消除影响他们正常成长的不利因素,从而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案后帮教,还应注意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感受到社会的正能量,以利于他们回归正确的生活道路。
三、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法理念
未成年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建立,将使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办理进一步专业化,无论是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都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而言,机构的组建、制度的建立仅仅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让办案人树立良好的执法理念才是关键所在。正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出台的大背景下,如何将先进的法律制度转化为执法者自觉的执法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执法不是一项纯粹的技术性操作过程,更为重要的,应当是执法者基于对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理解,向社会和公众诠释法律真谛的过程。而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所体现的恰恰就是执法的理念。作为执法者,对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恢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或精神伤害是否得到补偿或抚慰。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需要赋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只要主观恶性不大,罪行不特别严重,司法活动的着眼点与归宿点应当在于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只有转变以往的单纯注重打击的惩罚理念,切实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从内在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使快速办理机制既有其形,又有其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是检察机关转变执法方式、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重要途径,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到二次感染进而及时、有效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着重要作用。这一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必将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体系的完善迈上新的台阶,带来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00)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议;转变执法理念
一、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必要性
具有保护社会利益以及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双重作用。拖延的诉讼,往往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被怀疑、被控告的不确定状态,从而对其身心健康等带来一系列严重影响。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这一阶段是他们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是充满矛盾的时期,一方面可塑性较强,另一方面易受外界的影响,既容易接受正确的引导,又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果案件办理不及时,尤其是在办理已羁押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审查起诉时间拖得过长,将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过程中受到二次感染,使司法机关更难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的快速和简便,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快速办理机制有其现实意义。
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现有法律上缺少具体的规定,现就结合办案实践,浅谈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操作方式:
1、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公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未检部门无疑是更好的选择,如此一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人员能够得以从其他案件中脱离出来,全身心、系统化地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有利于案件集中、快速办理,又有利于积累经验、形成制度,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快速有效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达成共识,制定统一的快速办案操作规程,明确提请机关和审查程序,有效缩短诉讼时间。首先,应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除去一些特殊情况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外,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可纳入快速办理的范围,因此,只需限定不宜适用的特殊情况即可,这些特殊情况应包括: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并且未作分案处理的案件的;⑵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⑷案情复杂的。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应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另外,通过建立刑事拘留信息共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品格调查、提前介入、非羁押措施可行性风险评估等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前邀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构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逮捕必要性证据以及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父母的认识和态度、校方和所在社区的意见等信息。对于性质较恶劣的严重犯罪,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侦监部门在3日内办结,对证据收集较全面、固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督促公安机关将案件尽快移送审查起诉,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时间,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到早介入、少关押。
同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检察机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起诉必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发出《快速审理建议书》,人民法院对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十日内审理完毕。对于作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在二十日内提请检委会讨论通过,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得到刑法上的确认,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快地回到社会、接受矫治。
3、结案后追踪矫治。快速办理更要求注重实效,为确保办案质量、巩固办案效果,在快速办结案件后,还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踪矫治。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诉讼程序完结后,案件对他的影响却没有结束。因此,办案人员在案后还应对他们进行追踪矫治,可保证作出的处理决定尤其是不起诉决定得到最好的执行效果。对作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通过定期回访考察,可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学习情况、帮教措施的落实程度等,及时教育和帮助他们,消除影响他们正常成长的不利因素,从而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案后帮教,还应注意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感受到社会的正能量,以利于他们回归正确的生活道路。
三、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法理念
未成年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建立,将使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办理进一步专业化,无论是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都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而言,机构的组建、制度的建立仅仅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让办案人树立良好的执法理念才是关键所在。正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出台的大背景下,如何将先进的法律制度转化为执法者自觉的执法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执法不是一项纯粹的技术性操作过程,更为重要的,应当是执法者基于对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理解,向社会和公众诠释法律真谛的过程。而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所体现的恰恰就是执法的理念。作为执法者,对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恢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或精神伤害是否得到补偿或抚慰。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需要赋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只要主观恶性不大,罪行不特别严重,司法活动的着眼点与归宿点应当在于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只有转变以往的单纯注重打击的惩罚理念,切实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从内在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使快速办理机制既有其形,又有其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是检察机关转变执法方式、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重要途径,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到二次感染进而及时、有效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着重要作用。这一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必将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体系的完善迈上新的台阶,带来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