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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公众知情权和人民主权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建立法制、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由兰州自来水污染这一突发的公共事件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尚存在许多不足,难以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为此,应当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立法,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机制和措施,以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策;启示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信息已成为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生产活动的风向标,是社会发展的一个主导因素。一个国家的运行状况和文明程度则直接体现在信息化发展的程度上。而作为信息资源最大拥有者的政府,不仅是信息的传播与管理者,同时更是信息的生产与使用者。因此,政府如何引导、规范公众合理地使用公共信息资源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利用传统与新兴媒体向社会公开其政务活动以及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资源,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自行查阅、浏览,这一方面可加深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能力与行政过程的了解,另一方面使公众掌握了更多的社会信息,为公众的政治参与坚定了基础。在现代社会,政治信息公开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1]。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知情权不仅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更是实现公众言论自由与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
在目前形势下,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门掌握的,政府在无形中成为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如果作为最大信息源的政府未能及时、高效地将信息传达到社会各阶层的话,社会普通成员是无法真正享有法律所赋予他们的知情权,利用政府信息来维护自身权利与利益也就无法提及。因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实现知情权最直接的体现。政府信息公开不只是在形式上体现了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更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只有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地融入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向社会输入与民生相关确切的信息资源,公众知情权才能在根本上得到实现,基于这一良性政治基础上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得到进一步推进。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首先,行政机关掌握了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是最大的信息生产者与传播者,行政机关对信息资源的分配利用直接影响着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其次,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享有制约着社会组织和成员最基本的社会活动。而显现在人们面前的是行政机关行政法治化程度偏低,从而导致社会信息公开的方式与途径相对滞后。因此,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力度与效度是社会成员最为关心的问题,同时,优化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程序也应提上日程。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监督与权利共生共存,没有监督就没有权利。监督主体的不明确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是阻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主要因素。信息公开力度不足、效度不够、深度不及等问题已经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良性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以往信息公开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行政保密主义的干扰,信息公开无法在一个公正客观的环境中进行[2]。基于政府信息公开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对信息公开监督主体的优化与完善势在必行。因此,设立一个由多方组织参与组成的独立的第三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明智之举。建立这一机构的最大意义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最大程度的实现。借鉴一些政府信息公开比较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构是他们共同的选择。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这一精神的实现又离不开监督体系的完善与制度的落实。因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监督工作,要明确目的,不做表面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只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才能提升政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以及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二、阻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行到现在已有六年时间。这六年来,在"三公经费"的公开、政务信息透明化、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等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然而,在看到这一成绩的同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保守的思想观念是阻碍信息公开的内在因素
政府信息公开想要在我国有一个长足稳定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思想观念问题,这是阻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首要问题。作为我国最大信息源的政府部门,在信息控制量和信息支配权上都有着其他社会组织不可企及的天然优势,对于一个不断创新、发展中的政府来说,发挥自己的这一优势,使广大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信息公开带来的阳光,将是建立集阳光型与服务型为一体政府的必然前提。
然而,我国传统政治观念导致的政治行为的隐秘性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举步维艰。首先,从作为政策法规传达者的公务员来看,他们自身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认为政治是高高在上的东西,社会成员的责任就是听从政治的安排,没有过问政治的权利,由于部分公务员的民主法治观念淡薄,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与勇气,这就直接导致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实现。其次,在普通社会成员的眼中,传统的政治行为充满了"暗箱操作",无形中加深了政府活动的神秘性,打击了公众监督政府行政的积极性[3]。最后,受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公众并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赋予自己权利的重要性,内心并不认同知情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对政府行政漠不关心,只有在某些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问题上才会提出质疑。公众远离政治的行为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属动力变成了阻力,在无形中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不和谐的信息环境是阻碍信息公开的外部因素
政府信息资源处于一个巨大的信息库中,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都是这一信息库中的因子,每一个独立的因子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环境却不容乐观,政府信息公开没有一个天然的土壤来生根发芽,主要表现在全社会范围内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民主观念,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淡薄,对政府行政缺乏关注,因而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难以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4]。另外,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责任划分尚不明确等问题的存在直接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
这一特征明显的表现在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中。自来水被污染的消息"迟到"18小时,是民众给出"差评"的第一层原因。"差评"兰州市有关部门的信息发布机制,第二层原因在于解释不清。城市公共管理要做到无惧突发事件,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应对。政府部门要想将民众的"差评"变"好评",就应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吸取教训,健全和完善信息沟通、发布机制,以公开和透明消除恐慌、减少损失。
(三)传统的行政方式是阻碍信息公开的制度因素
在世界范围内来讲,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着起点低、基础差等不可忽视的内在因素。通过比较政府信息公开比较成熟国家的行政方式,他们共同的特征都是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而不仅限于表层的规章条例等。
首先,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一直被人们默认为是政府的一种行政方式,而并非是政府部门的一项义务。这种把义务职权化的理解,从根本上曲解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公众把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当作是政府部门的一种办事制度,淡化了自身拥有知情权的实质意义。在法律层面,我国也并没有对公众的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弱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其次,我国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我国依然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一些地方政府也只是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规章,这种规章缺少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随意性,信息公开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很难深化。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现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建立信息公开的阳光政府
知情权作为我国公众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公众的这一基本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公众知情权的程度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又是如何实现的,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作为最基本的权利,却在法律当中没能得到有力的保障,这就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因此,在宪法和法律中对公众知情权加以明确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顺利进行的必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政府部门也应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把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落到实处,真正使信息公开利国利民。只有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阳光政府、阳光行政的目标才能进一步推行。
(二)立足我国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公开法》
阳光政府的实行,只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个法制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一切政府活动强大的保护伞,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不例外,脱离了法律的保护,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信息公开的效力都会大打折扣[5]。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的六年当中,一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行动标杆,并没有制定一部真正的《信息公开法》来为其保驾护航。缺少法律这一强大的保护伞,这也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不高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吸取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先进经验的做法上,结合我国目前信息公开已有的成果,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信息公开法》,是促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的必然。法制化和制度化也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推行"政府上网工程"
网络媒体作为一种崭新的信息交流方式,无时无刻不影响着社会生活和人民思想,近年来网络媒体已凭借自身优势逐渐成为政府部门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和手段。我国政府上网工程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有许多的问题,政府上网行政也缺乏一个有序的组织与规划,发展规模也远远不及发达国家,对信息基础建设、软件开发等方面的投资都处于相对失调状态。因此,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进一步推行政府上网工程,使政府发布的信息可以第一时间到达公众手中,政府上网工程的推行不只要求信息发布及时、高效,更要求政府部门行政的公开、透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信息传播过程中外界因素的歪曲,公众也可以利用网络筛选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不至于造成垃圾信息的充斥。
(四)倾听公众的呼声,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一个好的制度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修改才得以产生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也离不开公众的监督,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公众监督的前提是透明、公开。比如"三公"消费如何控制,能否得到纳税人认可,这些问题不只是通过一对数据就能解释的,如果政府只是公布一堆数据,而公众并不了解这些数据的真实涵义,那这种监督就是有名无实。很多真相迟迟难以浮出水面,往往不是因为"技术性"问题导致事件难以调查,而是因为缺乏问责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有关部门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公众和舆论对于热点事件刨根问底的追问,当然不只是为了扒出真相满足好奇心。真相背后往往可以呈现更多的社会问题,揭出真相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最终还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明白了公众对政府回应社会热点的最终诉求,政府部门就更应该尊重民意,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
四、由兰州水污染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启示
作为公众最关心的饮用水问题,兰州自来水污染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又一次敲响了警钟,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只停留在表面,如何深化发展将成为以后各级政府行政的驱动力之一。 (一)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透明
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在暴露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同时,也暴露了在信息化时代水质信息发布的误区。仅从治标来看,像天气预报那样及时公开地发布水质信息,显得十分必要,这样不仅可以防止次生灾害,而且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堵住谣言的传播空间。对于水污染这类公共安全事件,关系每个人的自身安全,涉事单位、政府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地公开情况,回应社会关切,让人们了解实情,从容应对,更好地向百姓传递政府应对举措,安抚公众情绪,避免谣言滋生。然而,在这次水污染事件的应对中,尽管政府部门在得知事故后迅速采取措施,但信息公开的缺失,使应急工作难以第一时间获得传递,使百姓长时间处于"恐慌期",这也招致了不满舆论,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和社会热点事件中要"分秒必争",而不是"姗姗来迟"。
政府信息公开讲究透明度,这种透明度到底有多高,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判断。兰州水污染事件中,信息滞后18个小时才发布,媒体上、微博里质疑涉事单位和政府"慢"和"瞒"的声音此起彼伏。信息公开的不透明犹如催化剂让群众的疑虑、担心快速升级。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和社会热点事件时应"不失声不缺位"、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而不是让群众雾里看花,使民心蒙尘。
(二)把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引向深入
互联网时代不仅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契机,更对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信息和知识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新时代,社会各个阶层对信息资源的掌握更是促进其发展的必然。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信息因素,本身存在着耗时短、高效率等特征,因而对信息资源的第一手掌握就直接获得了发展的先机。作为全社会最重要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不仅为公众直接接近政治提供了途径,更是公众监督政府行政的重要依据。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日益加强,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愿望增大,逐渐运用多种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政府信息公开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由于信息传播的渠道各异,一些负面信息有可能被放大,导致不实传言蔓延,给政府的信息管理造成了困扰,这对政府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在研究层面上突出重点问题。通过总结,这六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并存。这些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落实,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仍然只做表面文章,信息公开并不彻底、有效。由于政府官员在某些涉及政府管理运作的问题上仍存在畏难情绪,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信息只是无关痛痒的皮毛,而对深层的问题并没有进一步的剖析。而这些表面的信息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效度的满足,在一些关系民生的问题上,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与公众的期望值还存在很大差距。根据这些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重点依然是与社会成员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如教育、医疗、食品、环境等问题[6]。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我们不能一味的追求速度而忽视了信息公开的本质意义。
2.在研究过程中提出可行对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到现在也仅有六年的时间,这期间,除了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过程中直观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之外,与之相对应的理论研究也存在很多盲点[7]。比如在有些重点问题的研究上都是抓小放大,在细枝末节的地方大做文章,并不对本质问题出解释。因此,研究人员应该深入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新问题,总结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做法,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科学性。除了加强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际的研究,还须兼容并蓄,吸取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比较成功国家的经验。比如在政府财政预算、民生、"三公"经费等领域,他们具体是如何操作的,给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又有哪些启示。只有这样一步步脚踏实地,才能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 刘恒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 李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探讨[D].厦门大学,2007.
[4] 卢青.关于我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思考[J].电子政务,2008,(2).
[5] 卢智增.从公共危机视角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价值[J].理论月刊,2010,(1).
[6] 夏报成.美国公共安全管理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
[7] 高云燕.论公共危机与政府信息公开[J].软科学,2010,(3).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策;启示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信息已成为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生产活动的风向标,是社会发展的一个主导因素。一个国家的运行状况和文明程度则直接体现在信息化发展的程度上。而作为信息资源最大拥有者的政府,不仅是信息的传播与管理者,同时更是信息的生产与使用者。因此,政府如何引导、规范公众合理地使用公共信息资源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利用传统与新兴媒体向社会公开其政务活动以及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资源,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自行查阅、浏览,这一方面可加深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能力与行政过程的了解,另一方面使公众掌握了更多的社会信息,为公众的政治参与坚定了基础。在现代社会,政治信息公开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1]。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知情权不仅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更是实现公众言论自由与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
在目前形势下,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门掌握的,政府在无形中成为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如果作为最大信息源的政府未能及时、高效地将信息传达到社会各阶层的话,社会普通成员是无法真正享有法律所赋予他们的知情权,利用政府信息来维护自身权利与利益也就无法提及。因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实现知情权最直接的体现。政府信息公开不只是在形式上体现了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更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只有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地融入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向社会输入与民生相关确切的信息资源,公众知情权才能在根本上得到实现,基于这一良性政治基础上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得到进一步推进。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首先,行政机关掌握了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是最大的信息生产者与传播者,行政机关对信息资源的分配利用直接影响着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其次,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享有制约着社会组织和成员最基本的社会活动。而显现在人们面前的是行政机关行政法治化程度偏低,从而导致社会信息公开的方式与途径相对滞后。因此,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力度与效度是社会成员最为关心的问题,同时,优化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程序也应提上日程。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监督与权利共生共存,没有监督就没有权利。监督主体的不明确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是阻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主要因素。信息公开力度不足、效度不够、深度不及等问题已经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良性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以往信息公开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行政保密主义的干扰,信息公开无法在一个公正客观的环境中进行[2]。基于政府信息公开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对信息公开监督主体的优化与完善势在必行。因此,设立一个由多方组织参与组成的独立的第三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明智之举。建立这一机构的最大意义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最大程度的实现。借鉴一些政府信息公开比较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构是他们共同的选择。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这一精神的实现又离不开监督体系的完善与制度的落实。因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监督工作,要明确目的,不做表面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只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才能提升政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以及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二、阻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行到现在已有六年时间。这六年来,在"三公经费"的公开、政务信息透明化、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等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然而,在看到这一成绩的同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保守的思想观念是阻碍信息公开的内在因素
政府信息公开想要在我国有一个长足稳定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思想观念问题,这是阻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首要问题。作为我国最大信息源的政府部门,在信息控制量和信息支配权上都有着其他社会组织不可企及的天然优势,对于一个不断创新、发展中的政府来说,发挥自己的这一优势,使广大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信息公开带来的阳光,将是建立集阳光型与服务型为一体政府的必然前提。
然而,我国传统政治观念导致的政治行为的隐秘性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举步维艰。首先,从作为政策法规传达者的公务员来看,他们自身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认为政治是高高在上的东西,社会成员的责任就是听从政治的安排,没有过问政治的权利,由于部分公务员的民主法治观念淡薄,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与勇气,这就直接导致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实现。其次,在普通社会成员的眼中,传统的政治行为充满了"暗箱操作",无形中加深了政府活动的神秘性,打击了公众监督政府行政的积极性[3]。最后,受我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公众并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赋予自己权利的重要性,内心并不认同知情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对政府行政漠不关心,只有在某些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问题上才会提出质疑。公众远离政治的行为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属动力变成了阻力,在无形中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不和谐的信息环境是阻碍信息公开的外部因素
政府信息资源处于一个巨大的信息库中,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都是这一信息库中的因子,每一个独立的因子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环境却不容乐观,政府信息公开没有一个天然的土壤来生根发芽,主要表现在全社会范围内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民主观念,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淡薄,对政府行政缺乏关注,因而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难以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4]。另外,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责任划分尚不明确等问题的存在直接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
这一特征明显的表现在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中。自来水被污染的消息"迟到"18小时,是民众给出"差评"的第一层原因。"差评"兰州市有关部门的信息发布机制,第二层原因在于解释不清。城市公共管理要做到无惧突发事件,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应对。政府部门要想将民众的"差评"变"好评",就应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吸取教训,健全和完善信息沟通、发布机制,以公开和透明消除恐慌、减少损失。
(三)传统的行政方式是阻碍信息公开的制度因素
在世界范围内来讲,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着起点低、基础差等不可忽视的内在因素。通过比较政府信息公开比较成熟国家的行政方式,他们共同的特征都是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而不仅限于表层的规章条例等。
首先,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一直被人们默认为是政府的一种行政方式,而并非是政府部门的一项义务。这种把义务职权化的理解,从根本上曲解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公众把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当作是政府部门的一种办事制度,淡化了自身拥有知情权的实质意义。在法律层面,我国也并没有对公众的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弱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其次,我国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我国依然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一些地方政府也只是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规章,这种规章缺少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随意性,信息公开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很难深化。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现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建立信息公开的阳光政府
知情权作为我国公众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公众的这一基本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公众知情权的程度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又是如何实现的,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作为最基本的权利,却在法律当中没能得到有力的保障,这就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因此,在宪法和法律中对公众知情权加以明确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顺利进行的必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政府部门也应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把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落到实处,真正使信息公开利国利民。只有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阳光政府、阳光行政的目标才能进一步推行。
(二)立足我国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公开法》
阳光政府的实行,只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个法制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一切政府活动强大的保护伞,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不例外,脱离了法律的保护,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信息公开的效力都会大打折扣[5]。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的六年当中,一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行动标杆,并没有制定一部真正的《信息公开法》来为其保驾护航。缺少法律这一强大的保护伞,这也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不高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吸取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先进经验的做法上,结合我国目前信息公开已有的成果,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信息公开法》,是促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的必然。法制化和制度化也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推行"政府上网工程"
网络媒体作为一种崭新的信息交流方式,无时无刻不影响着社会生活和人民思想,近年来网络媒体已凭借自身优势逐渐成为政府部门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和手段。我国政府上网工程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有许多的问题,政府上网行政也缺乏一个有序的组织与规划,发展规模也远远不及发达国家,对信息基础建设、软件开发等方面的投资都处于相对失调状态。因此,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进一步推行政府上网工程,使政府发布的信息可以第一时间到达公众手中,政府上网工程的推行不只要求信息发布及时、高效,更要求政府部门行政的公开、透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信息传播过程中外界因素的歪曲,公众也可以利用网络筛选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不至于造成垃圾信息的充斥。
(四)倾听公众的呼声,完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一个好的制度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修改才得以产生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也离不开公众的监督,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公众监督的前提是透明、公开。比如"三公"消费如何控制,能否得到纳税人认可,这些问题不只是通过一对数据就能解释的,如果政府只是公布一堆数据,而公众并不了解这些数据的真实涵义,那这种监督就是有名无实。很多真相迟迟难以浮出水面,往往不是因为"技术性"问题导致事件难以调查,而是因为缺乏问责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有关部门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公众和舆论对于热点事件刨根问底的追问,当然不只是为了扒出真相满足好奇心。真相背后往往可以呈现更多的社会问题,揭出真相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最终还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明白了公众对政府回应社会热点的最终诉求,政府部门就更应该尊重民意,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
四、由兰州水污染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启示
作为公众最关心的饮用水问题,兰州自来水污染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又一次敲响了警钟,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只停留在表面,如何深化发展将成为以后各级政府行政的驱动力之一。 (一)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透明
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在暴露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同时,也暴露了在信息化时代水质信息发布的误区。仅从治标来看,像天气预报那样及时公开地发布水质信息,显得十分必要,这样不仅可以防止次生灾害,而且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堵住谣言的传播空间。对于水污染这类公共安全事件,关系每个人的自身安全,涉事单位、政府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地公开情况,回应社会关切,让人们了解实情,从容应对,更好地向百姓传递政府应对举措,安抚公众情绪,避免谣言滋生。然而,在这次水污染事件的应对中,尽管政府部门在得知事故后迅速采取措施,但信息公开的缺失,使应急工作难以第一时间获得传递,使百姓长时间处于"恐慌期",这也招致了不满舆论,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和社会热点事件中要"分秒必争",而不是"姗姗来迟"。
政府信息公开讲究透明度,这种透明度到底有多高,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判断。兰州水污染事件中,信息滞后18个小时才发布,媒体上、微博里质疑涉事单位和政府"慢"和"瞒"的声音此起彼伏。信息公开的不透明犹如催化剂让群众的疑虑、担心快速升级。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和社会热点事件时应"不失声不缺位"、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而不是让群众雾里看花,使民心蒙尘。
(二)把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引向深入
互联网时代不仅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契机,更对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信息和知识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新时代,社会各个阶层对信息资源的掌握更是促进其发展的必然。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信息因素,本身存在着耗时短、高效率等特征,因而对信息资源的第一手掌握就直接获得了发展的先机。作为全社会最重要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不仅为公众直接接近政治提供了途径,更是公众监督政府行政的重要依据。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日益加强,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愿望增大,逐渐运用多种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政府信息公开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由于信息传播的渠道各异,一些负面信息有可能被放大,导致不实传言蔓延,给政府的信息管理造成了困扰,这对政府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在研究层面上突出重点问题。通过总结,这六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并存。这些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落实,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仍然只做表面文章,信息公开并不彻底、有效。由于政府官员在某些涉及政府管理运作的问题上仍存在畏难情绪,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信息只是无关痛痒的皮毛,而对深层的问题并没有进一步的剖析。而这些表面的信息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效度的满足,在一些关系民生的问题上,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与公众的期望值还存在很大差距。根据这些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重点依然是与社会成员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如教育、医疗、食品、环境等问题[6]。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我们不能一味的追求速度而忽视了信息公开的本质意义。
2.在研究过程中提出可行对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到现在也仅有六年的时间,这期间,除了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过程中直观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之外,与之相对应的理论研究也存在很多盲点[7]。比如在有些重点问题的研究上都是抓小放大,在细枝末节的地方大做文章,并不对本质问题出解释。因此,研究人员应该深入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新问题,总结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做法,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科学性。除了加强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际的研究,还须兼容并蓄,吸取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比较成功国家的经验。比如在政府财政预算、民生、"三公"经费等领域,他们具体是如何操作的,给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又有哪些启示。只有这样一步步脚踏实地,才能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 刘恒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 李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探讨[D].厦门大学,2007.
[4] 卢青.关于我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思考[J].电子政务,2008,(2).
[5] 卢智增.从公共危机视角看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价值[J].理论月刊,2010,(1).
[6] 夏报成.美国公共安全管理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
[7] 高云燕.论公共危机与政府信息公开[J].软科学,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