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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研究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路径,旨在从以人为本对于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着手找到促进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更好途径。本文通过分析以人为本对于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阐释了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的途径,并就以人为本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策略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以人为本;法治;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 (2017)20-0048-01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时期并不存在“法治”的概念,因为封建君主统治下的国家只有“人治”而没有法律的位置。“法治”的提出表明了法律成为国家治理过程中奉行的唯一标准,而国家的组成是人,法律的存在前提也是人、人类社会。抛开人的基本组成,法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存在的可能。因此以人为本其实是真实意义上法治的内在属性与本质特征。
一、以人为本对于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培养对于法的信任是以人为本对于法治最为重要意义之一。上千年封建统治让中国人太过习惯于“人治”而对“法治”缺乏概念,这样的缺陷不仅让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的中国依然不断发生知法犯法或权大于法的种种问题,而且让裙带关系、人情网之类封建残余的糟粕时常阻碍正常的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但更加严重的是,缺乏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与精神和实践让众多普通国人很难对法建立起足够的信任与依赖,遇事往往不能从法的角度入手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反而只是试图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等非正常甚至非法渠道维护自身利益。这种对法缺乏信任的状态不仅让正常的法治建设步履维艰,也常常因为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的结果让整个社会缺乏诚信氛围甚至破坏原本良好的社会风气。
惟有以人為本的法治发展,才能突出法对于每个普通公民基本权益的切实保障,让即使无权在手的普通人也能明确地看到法的公平与正义,让每个弱势群体都能看到法对于自身自由与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当有足够以人为本的法治实践的影响后,整个国家、社会才能不断深化普通国民对法的信任,直至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基于法的诚信制度与体系,由此推动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走向更加全面与深入。
对个人合法权益切实的保障是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个体的人作为组成国家与社会最小的基本单位,其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会形成以点成线、以线带面的连带影响力。对任何一个个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损害都会在其周边产生无法估量的负面结果,而一旦这种微观层面的负面结果累加起来,则可能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般影响到宏观层面的法治建设进程。因此,着眼于每个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是最终实现整体社会以人为本法治发展的前提。
正因为看到了对社会最小组成单位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我国才通过制定与颁布《物权法》、修订《刑诉法》等诸多途径不断加大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比如《物权法》突出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避免公权违法侵害私权的内容,在保障公民个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在普通国人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让政权与法律始终成为国家与社会公信力的代表,不仅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也进一步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而《刑诉法》的若干次修订则让传统上“有罪认定”的惯性逐步转向了相对客观的“无罪认定”,同时扩大的辩护方权力则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对嫌疑人人权的保障。
二、以人为本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路径
(一)“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对权力的约束并非只是涉及到反腐倡廉的政权治理领域的原则措施,这同样也是实现具有中国特色以人为本法治发展的策略。作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中最为活跃的部分,行政权干预乃至侵犯公民合法私权的例子不胜枚举。这种因公害私的侵权、违法行为的实质仍是权大于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是对人权的践踏和损害,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重要的掣肘因素。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通过法律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使公权与私权都能在一个相同的准绳下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必须的义务,不仅在形式上实现法律的自由、平等与正义,更在实质上规范行政权力,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
(二)在全球化背景下通过更多融合推动内部改革。
全球化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越来越被世界认同的普遍趋势,这一发展方向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同样影响到法律层面。法律全球化除了让更多国家与地区在同一个国际化法律体系框架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让相对先进和成熟的区域法律形式和内容不断影响相对落后的国家法律架构,使其得到更多的借鉴与提升。中国作为已跃居世界第一的经济体需要更多融合法律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自身经济的飞跃,同样也需要从其他更加完善、先进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汲取营养。尤其是在涉及人权保障、人性化执法等领域更加成熟的外国法律值得国内立法与司法机关更多地认识和参考,这绝不是崇洋媚外、全盘西化,相反,这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将外来先进经济本土化,最终实现具有中国特色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
三、结束语:
以人为本突出了法治体系下的自由民主、公平正义,不仅让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体现及得到保护,而且有助于在越来越被物化的现实世界中缓解强弱分化导致的严重矛盾与冲突。同时,以人为本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建设法治中国、完善国家法律事业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国家司法水平提高及实现司法进步的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 杨三正.人本主义理念下的经济立法宗旨[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109-114.
[2] 左卫民.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J].清华法学,2013(5):119
[3] 江帆.检查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新刑诉法实施后为背景[J].法学研究,2013(7):15
关键词: 以人为本;法治;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 (2017)20-0048-01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时期并不存在“法治”的概念,因为封建君主统治下的国家只有“人治”而没有法律的位置。“法治”的提出表明了法律成为国家治理过程中奉行的唯一标准,而国家的组成是人,法律的存在前提也是人、人类社会。抛开人的基本组成,法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存在的可能。因此以人为本其实是真实意义上法治的内在属性与本质特征。
一、以人为本对于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
培养对于法的信任是以人为本对于法治最为重要意义之一。上千年封建统治让中国人太过习惯于“人治”而对“法治”缺乏概念,这样的缺陷不仅让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的中国依然不断发生知法犯法或权大于法的种种问题,而且让裙带关系、人情网之类封建残余的糟粕时常阻碍正常的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但更加严重的是,缺乏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与精神和实践让众多普通国人很难对法建立起足够的信任与依赖,遇事往往不能从法的角度入手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反而只是试图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等非正常甚至非法渠道维护自身利益。这种对法缺乏信任的状态不仅让正常的法治建设步履维艰,也常常因为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的结果让整个社会缺乏诚信氛围甚至破坏原本良好的社会风气。
惟有以人為本的法治发展,才能突出法对于每个普通公民基本权益的切实保障,让即使无权在手的普通人也能明确地看到法的公平与正义,让每个弱势群体都能看到法对于自身自由与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当有足够以人为本的法治实践的影响后,整个国家、社会才能不断深化普通国民对法的信任,直至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基于法的诚信制度与体系,由此推动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走向更加全面与深入。
对个人合法权益切实的保障是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个体的人作为组成国家与社会最小的基本单位,其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会形成以点成线、以线带面的连带影响力。对任何一个个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损害都会在其周边产生无法估量的负面结果,而一旦这种微观层面的负面结果累加起来,则可能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般影响到宏观层面的法治建设进程。因此,着眼于每个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是最终实现整体社会以人为本法治发展的前提。
正因为看到了对社会最小组成单位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我国才通过制定与颁布《物权法》、修订《刑诉法》等诸多途径不断加大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比如《物权法》突出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避免公权违法侵害私权的内容,在保障公民个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在普通国人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让政权与法律始终成为国家与社会公信力的代表,不仅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也进一步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而《刑诉法》的若干次修订则让传统上“有罪认定”的惯性逐步转向了相对客观的“无罪认定”,同时扩大的辩护方权力则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对嫌疑人人权的保障。
二、以人为本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路径
(一)“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对权力的约束并非只是涉及到反腐倡廉的政权治理领域的原则措施,这同样也是实现具有中国特色以人为本法治发展的策略。作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中最为活跃的部分,行政权干预乃至侵犯公民合法私权的例子不胜枚举。这种因公害私的侵权、违法行为的实质仍是权大于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是对人权的践踏和损害,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重要的掣肘因素。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通过法律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使公权与私权都能在一个相同的准绳下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必须的义务,不仅在形式上实现法律的自由、平等与正义,更在实质上规范行政权力,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
(二)在全球化背景下通过更多融合推动内部改革。
全球化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越来越被世界认同的普遍趋势,这一发展方向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同样影响到法律层面。法律全球化除了让更多国家与地区在同一个国际化法律体系框架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让相对先进和成熟的区域法律形式和内容不断影响相对落后的国家法律架构,使其得到更多的借鉴与提升。中国作为已跃居世界第一的经济体需要更多融合法律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自身经济的飞跃,同样也需要从其他更加完善、先进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汲取营养。尤其是在涉及人权保障、人性化执法等领域更加成熟的外国法律值得国内立法与司法机关更多地认识和参考,这绝不是崇洋媚外、全盘西化,相反,这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将外来先进经济本土化,最终实现具有中国特色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
三、结束语:
以人为本突出了法治体系下的自由民主、公平正义,不仅让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体现及得到保护,而且有助于在越来越被物化的现实世界中缓解强弱分化导致的严重矛盾与冲突。同时,以人为本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建设法治中国、完善国家法律事业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国家司法水平提高及实现司法进步的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 杨三正.人本主义理念下的经济立法宗旨[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109-114.
[2] 左卫民.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J].清华法学,2013(5):119
[3] 江帆.检查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新刑诉法实施后为背景[J].法学研究,201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