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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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问题因牵涉主体广,利益衡平所需考量因素多,长期以来困扰着审判与执行部门。夫妻债务的既有研究多从实体方面探究相关问题,诉讼法方面立法与学理研究尤其是关于夫妻债务共同诉讼模式的构造研究付之阙如,使得涉夫妻债务案件审理进程中的被告主体范围不够明确、判决既判力的涵摄范围不够清晰,不利于对夫妻债务法律关系中各方实体及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实现或夫妻非举债方的权益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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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问题因牵涉主体广,利益衡平所需考量因素多,长期以来困扰着审判与执行部门。夫妻债务的既有研究多从实体方面探究相关问题,诉讼法方面立法与学理研究尤其是关于夫妻债务共同诉讼模式的构造研究付之阙如,使得涉夫妻债务案件审理进程中的被告主体范围不够明确、判决既判力的涵摄范围不够清晰,不利于对夫妻债务法律关系中各方实体及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实现或夫妻非举债方的权益被不当侵害等夫妻债务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本文通过对实践现状的检视,结合多数人债务的实体基础与诉讼法学基础理论开展研析,明确不同夫妻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选择并配套相应调整,以期对化解夫妻债务的实践乱象、完善相应诉讼程序和立法有所裨益。本文正文部分共四万余字,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夫妻债务的分类、识别标准一直是民事实体法学界探究的热点及难点,尽管婚姻家庭领域专家学者已论述颇丰,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融洽的制度方案。与之同时,夫妻债务案件共同诉讼类型等程序法相关领域研究的长期缺位,这进一步滞碍了对夫妻债务问题的深入理解和相关程序范式的构造。具体来看,夫妻债务问题矛盾的焦点即如何保障债权人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及防止夫妻中非举债方的权益不被恶意侵害,从程序法角度观察即——如何防止因夫妻一方举债所产生的诉讼判决效力的无序扩张使得夫妻中非举债方实体及诉讼权益被不当侵害,及因判决效力无法扩张至夫妻双方而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无法及时实现?化解这一问题的重要路径就在于对夫妻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予以明晰。第二部分:夫妻债务的界分与类型化解构。我国现行婚姻法规范中未对夫妻连带债务与共同债务进行区分,笼统使用“共同债务”这一术语具有较强的误导性。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债务本质属性、外部清偿顺序、内部追偿关系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应将夫妻债务类型划分为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连带债务、基于日常家事代理的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限度而负担的共同债务三类,并基于各自债务的特征确定相应的责任财产范围。第三部分:确立夫妻债务纠纷共同诉讼类型的多维考量。民事诉讼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是故应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维度,将诉讼标的权利性质以及“合一确定概念”的内涵、纠纷解决的效能、债权人与夫妻各方利害关系的权衡、诉讼程序的开展状况、夫妻共同体的社会功能影响等因素作为矢量,并以此为基准对夫妻债务案件共同诉讼类型做出妥帖的判定。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共同诉讼类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源自于以夫妻共同共有为基础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每人的权利都会及于所有共同财产,是一种对抽象份额的享有。基于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共同债务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限度而负担的共同债务两种共同债务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因而对债权人以及夫妻双方中的非举债方的诉讼利益保护在不同情形中应有不同的偏在,以实现诉讼利益最终之均衡。在诉讼程序的构设中,需要分别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到两种共同债务产生的诉讼中,同时配合适用选定当事人制度以提升诉讼效率。第五部分:夫妻连带债务纠纷的共同诉讼类型分析。夫妻连带债务案件的诉讼标的并不同一,且不具有一体事实查明的实践需要,其诉讼形态应确立为普通共同诉讼。将夫妻连带债务案件与普通共同诉讼类型相衔接,符合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框架、符合我国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需求、符合诉讼效率导向的内在要求。但囿于我国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法律规范不够全面,应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反射效及预决效力等制度对其进行修正,以应对将普通共同诉讼制度适用于此类案件所带来的潜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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