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建式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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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结建人防工程改造成了停车位(以下简称“结建式人防车位”),以此来增加停车空间。然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层面对这种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尚不清晰,各地的相关规定也不尽相同,导致司法判决结果也不同。当前,结建式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界定不清,导致许多问题产生:第一,由于结建式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不明,致使其买卖合同效力处于不明确状态,而且其租赁合同也存在条款不严格、缺少规范等问题;第二,因缺少上位法的规制,下位法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法院判决的混乱,并且因所有权登记制度不够完善,造成了结建式人防车位不能办理登记。第三,对于结建式人防车位的性质,是否属于《民法典》第276条规定的具有优先停车权的车位未有定论,如果开发商将大量人防车位卖给业主之外的人,将使得很多业主无车位可用。第四,当结建式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于私主体时,缺乏完善的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制度保障其国防功能。为了顺应结建人防车位平战结合的发展理念,在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开发商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在《民法典》及其他法规中明确人防车位是地下空间建筑物,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建立完善的结建式人防车位登记制度,可以由业主购买后申请登记,并确定其登记要件;第三,要承认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效力,并规范其租赁合同;第四,为《民法典》增加法律解释,将结建式人防车位归入具有优先停车权的车位范围,并对优先停车权增加期限和比重限制。第五,在《人民防空法》中完善结建式人防车位的战时征用制度,并设立专门的维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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