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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交融,国际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分别起诉、反复起诉等情形时有发生。这样的情形不仅不能够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不方便法院原则,正是为了解决上述情形才得以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以解决挑选法院等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为目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随着各国法院对该原则适用实践的深入,发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歧视外国原告、司法拖延等等。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该原则适用过程中过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我国应不应该引进不方便法院原则,历经学者长时间的讨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以解决我国宽泛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研究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审判实践,发现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对完善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背景下,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探究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对以后的实践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审判中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内容进行研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如修改不方便法院原则条文、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完善上诉制度、推动《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首先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其次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最后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以及司法经济与效率。第二部分介绍两大法系不方便法院原则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实践,着重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英美法系详细介绍了美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考量因素、英国“有利不利”考量因素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状况。大陆法系重点介绍了魁北克“例外”考量因素、日本“特殊情势”考量因素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状况。最后比较了两大法系在该原则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不同,英美法系自由裁量的范围明显高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广泛的自由裁量,增加了滥用的风险,大陆法系严格限制自由裁量,在保护当事人利益上力不从心。第三部分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先介绍了心证公开、上诉制度现有的监督机制,并分析了其中的不足。接着提出了完善监督机制的建议,主要从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建立合理审查标准的上诉制度方面出发。第四部分介绍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先介绍了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确立,接着介绍了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标准,采取了类似美国“私人利益”考量因素。最后介绍了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完善建议,从修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条文、参与统一管辖权进程中,例如推动《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影响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