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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同行效应的内外动因和经济后果。企业自愿信息披露不仅能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真实价值,保护投资者权益,还能提高市场透明度,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但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主要与我国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较为滞后有关。具体而言,我国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缺乏上位法支持,相关规定主要散落于证监会、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文件,并没有形成一套体系化的自愿信息披露规定。直至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不仅单设“信息披露”一章,还首次确立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的合法地位,这为我国自愿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指引了方向。新《证券法》颁布后,证监会、交易所陆续修订或发布规范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鼓励企业披露自愿性信息。其中,上交所还针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经营模式等特点,专门发布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引导上市公司规范披露自愿性信息。时至今日,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体系,但上位法对自愿信息披露仍然是原则性规定,下位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自愿信息披露行为应遵循的原则、披露内容和披露对象的划分标准并不统一,这就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具有较大裁量权,存在“选择性披露”、“蹭热点”、“报喜不报忧”等不规范的披露行为。例如,2020年3月1日新冠疫情爆发初期,也是新《证券法》执行首日,交易所对多家涉嫌蹭“疫苗”热点的上市公司发送监管函,并通报批评。因此,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整体水平,既是监管者重点关心的问题,也是学术界应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以上现实背景,研究企业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同行效应,以期通过研究结论为监管者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议;同时也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披露指导,引导上市公司提高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最后为投资者更好解读企业自愿信息披露行为,优化投资决策提供帮助。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已迈入深水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中之重。注册制改革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中,与强制信息相比,企业披露的自愿性信息具有更高的信息含量。学者围绕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信息含量、披露动机展开丰富讨论,但大多未跳出经典理性模型的经济学框架。在现实中,人往往无法像理性人那样作出最优决策,甚至出现一些行为偏好。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发展,人们发现企业更多非理性行为可以用行为模型去解释,例如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可能并未考虑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和企业财务能力,而是根据群体内大多数企业的投资活动选择是否投资。学者围绕企业投资、融资、经营等行为的同行效应展开了有益探讨,本文则借鉴相关研究理论,研究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同行效应。具体而言,以2010-2020年A股上市公司季度数据为样本,选择企业自愿披露的业绩预告作为代理变量,以经济学、经济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理论、有限理性理论、嵌入理论、羊群理论等为基础,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对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同行效应存在性-同行效应存在的内部动因-同行效应存在的外部动因”进行研究。同时,本文还探讨了不同动因下的经济后果。首先,本文检验了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同行效应的存在性。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行为存在显著的同行效应,表现为同行企业上一期披露的自愿性业绩预告数量越多,企业在本期披露自愿性业绩预告的概率越大。更换工具变量度量方法、更换模型估计方法、剔除样本、使用电话会议作为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替代变量后的实证结果依然稳健。分组回归结果表明:(1)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同行效应仅存在于那些同行自愿披露水平更高的公司组中。(2)行业跟随者企业会模仿行业领头羊企业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但反之不成立。说明领头羊企业与跟随者企业之间的信息披露决策存在差异,前者的自愿信息披露决策更加理性和成熟。(3)同行自愿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企业披露好消息的概率越大,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依然存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说明市场整体自愿信息披露质量不高,难以通过改善行业信息环境、降低投资者不确定性来提高管理层披露坏消息的意愿。其次,本文从管理层个人动机出发,检验了企业自愿信息披露同行效应存在的内部动因和后果。研究发现:(1)上市时间更短、CEO不具有金融类职业背景的公司学习动机更强,因此更倾向于模仿同行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研究经济后果发现,这些学习动机更强的公司,不仅提高了自愿信息披露意愿,还提高了自愿信息披露质量,表现为业绩预告精度更高。(2)管理层信息优势是企业模仿同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另一个重要内因,当董事网络结构洞更丰富、中心度更高时,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同行效应更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这些具有信息优势的公司,不仅提高了自愿信息披露意愿,还提高了披露及时性,表现为业绩预告披露日距离季度或年度结束日更短。再次,本文分别从企业外部信息需求、行业竞争程度和宏观环境三个方面检验了企业自愿信息披露同行效应存在的外部动因和后果。研究发现,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同行效应仅存在于企业外部信息需求更高、行业竞争程度更强、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更大的样本中。进一步研究发现,不同外部动机下的模仿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后果。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外部信息需求更高的公司来说,模仿同行自愿披露能够提高企业未来投资者的关注度;对于那些行业竞争程度更强的公司来说,本文未发现模仿同行自愿披露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当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更大时,模仿同行自愿披露能降低公司股价的波动性,但同时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精度也有所下降。最后,本文的研究结论能够为监管层、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或指导。对于监管层来说,一是要细化企业自愿信息披露制度,狠抓关键少数,发挥好行业领头羊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在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要适当考虑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差异化监管范围;三是要对社会网络复杂的上市公司重点关注,防止利益输送,例如泄露内幕消息等。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一是要理性披露自愿性信息,避免盲目跟风;二是要合理权衡自愿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收益,确保高效披露,防止给企业带来过高成本;三是要积极拓展企业自愿信息披露渠道,合理利用新媒体平台传递企业价值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一是要正确理解企业自愿信息披露行为,识别披露动机,理性作出决策;二是要理性对待利好消息,避免追涨杀跌。本文研究可能具有以下几点贡献:一是,丰富了企业自愿信息披露同行效应相关研究。本文是国内首次研究企业自愿信息披露同行效应的文章,虽然最近国外有相关话题的研究,但本文与之相比制度背景和研究结论均有所差异。因此,本文补充了国内相关研究领域的文献。二是文章丰富了企业自愿信息披露外部性的文献,响应了学者对研究行业信息传递机制和同行企业信息披露外部性的号召,用中国资本市场数据提供了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经验证据。已有关于企业信息披露外部性的文章,较多关注企业强制信息披露的外部性,且聚焦研究对投资者反应或信息整合能力、分析师关注,或其他企业的投资行为、创新、资本成本、股价反应等影响。本文不仅考察了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外部性,还验证了企业自愿信息披露能对其他企业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产生外部性,这有助于管理层更好理解和权衡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收益,优化披露决策。三是,本文检验了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外部性,能够为监管部门制定更合理的信息披露监管政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