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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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由此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长期讨论。综合梳理该问题的实践需求、理论供给和解决路径,来自司法实务界尤其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探索尤为值得关注。通过考察司法审判机关近年来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对该矛盾问题的裁判理念发展路径逐渐清晰,处理标准逐渐统一。在2019年年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根据以物抵债协议签订的不同时间标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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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履行以物抵债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由此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长期讨论。综合梳理该问题的实践需求、理论供给和解决路径,来自司法实务界尤其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探索尤为值得关注。通过考察司法审判机关近年来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对该矛盾问题的裁判理念发展路径逐渐清晰,处理标准逐渐统一。在2019年年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根据以物抵债协议签订的不同时间标准,将以物抵债协议区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采纳不同的理论观点,进而采取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司法裁判。其中,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纪要采纳让与担保说;而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纪要采纳诺成性合同说,对于由此产生的新旧债关系,纪要采纳新债清偿说。本文主要研究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中新旧债的关系,即新债清偿如何满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制度需求以及理论供给。新债清偿作为债务人以新的给付标的替代原有约定的给付标的进行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新债清偿的概念通说上认为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可以称为间接给付、间接清偿等。学说上认为新债清偿协议是一个独立契约,属于诺成性协议。新债务清偿完毕,旧债务消灭;新债务未清偿,旧债务未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原则上应当选择新债务进行履行。虽然相关观点已经在司法裁判中予以运用,但是并不能完全覆盖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引发的处理新旧债关系的所有问题,例如:债务人对于新债务单方面反悔引发的问题、债权人单方面选择履行旧的债务引发的问题、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的债权如何保护的问题、旧债务执行时效已过引发的问题等。本文通过具体实务案例,引出相应问题、分析问题并结合《民法典》选择之债的规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简要介绍新债清偿制度的概念,新债清偿制度与我国民事立法以及简要介绍引入新债清偿制度的实践意义,从而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及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第二部分通过大量分析相关司法实务案例,从中总结新债清偿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被司法裁判人员所认定和运用,具体就其在实务中的成立条件、法律效力等重点进行实务分析研究,并对新债清偿与选择之债在选择权问题上的异同之处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在梳理总结的基础上,针对重点个案分析研究新债清偿制度在实务运用中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意见。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完善新债清偿制度的建议,重点就在《民法典》选择之债制度下增加新债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等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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