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反洗钱犯罪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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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洗钱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对洗钱犯罪防治措施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反洗钱活动,加强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整个国家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
  关键词:洗钱;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
  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已经认识到洗钱的严重危害性,并纷纷通过立法及其他措施来打击洗钱犯罪。我国也将反洗钱作为一项重要课题展开调查研究,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反洗钱制度体系。但是由于起步晚、进展慢,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反洗钱体系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需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反洗钱防治体系。
  一、我国反洗钱犯罪的现有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部门和金融系统各部门高度重视洗钱犯罪,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打击,经过十几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反洗钱制度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了反洗钱法律法规。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以打击毒品犯罪为核心的阶段,第二阶段是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洗钱罪,第三阶段是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第四阶段是制定《反洗钱法》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2.构建跨部门的反洗钱合作机制,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执行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负责组织协调中国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建立和健全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构。
  3.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活动。中国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融资公约》等一系列与反洗钱领域相关的国际公约的签署国。2004年10月中国以创始成员国的身份加入地区性的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2005年1月正式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观察员,2007年6月28日,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并在这些组织中积极发挥着作用。
  虽然中国在反洗钱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其他国家的反洗钱立法及制度相比,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适应迅速出现的洗钱犯罪新情况;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竞争无序为洗钱活动提供空隙;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异常猖獗;缺乏反洗钱的专门人才;等等。
  二、完善我国反洗钱犯罪措施的建议
  (一)洗钱犯罪的社会预防
  我们所说的社会预防,就是要从经济上、政治上和教育上、文化上、思想上以及社会上实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1.社会公众层面上。要想打好反洗钱这个“硬仗”,就必须广泛发动群众。为了遏制洗钱犯罪,我们应大力做好反洗钱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有关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意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并吸收他们参与到反洗钱的队伍中。另外,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反洗钱激励机制。
  2.反洗钱义务主体层面上。第一,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真正把反洗钱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从员工到领导都要树立反洗钱意识,对洗钱犯罪提高警惕,对每一笔交易、每一个客户身份都认真核查。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反洗钱专业水准。
  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由于金融机构在执行资金监测和客户尽职调查方面是反洗钱工作开展的重点,因此可以建立反洗钱工作人员资金监测和客户尽职调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价值的反洗钱线索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奖励。[1]
  第三,严格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认真履行其反洗钱职责。
  第四,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降低现金交易在经济生活中的比重。因为现金交易不会留下特殊标记,无法追查交易记录,能够轻而易举地掩盖犯罪痕迹。
  3.政府层面上。作为统一的领导、协调者,政府应以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为目的,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制定各项有利于打击洗钱犯罪的政策。开展反洗钱的多方调查研究,并吸收公众、专家等参与政策的制定,最后将可行的、适当的政策予以公布。
  第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报道美国银行业对于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报告的数量逐年增多。在1977年到2000年间,美国针对金融机构的现金交易或洗钱犯罪采取了二百多项措施。[2]我国可以借鉴该措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对证券业与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监督检查,加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定期评估和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第三,建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但是仍然需要借鉴他国经验,健全我国反洗钱专门机构的设置。
  (二)洗钱犯罪的刑罚预防
  刑罚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各级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改造教育功能,从而遏制犯罪的专门性活动。笔者拟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对完善我国防治洗钱犯罪的措施提出建议。
  1.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一,完善刑法中洗钱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的规定虽然较以前有了很大进步,但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现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建议将第191条作如下变动:采用明示列举和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界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把渎职类犯罪以及其他与不正当行使职务有关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列入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借鉴国际经验,将“能够获取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严重犯罪”,如抢劫、侵吞国有资产等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一步扩大反洗钱的覆盖面。[3]   第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反洗钱法的配套法律法规。2006年10月31日,我国通过了《反洗钱法》。为了进一步开展我国的反洗钱斗争,还需早日制定反洗钱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如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及对证券、保险等涉及洗钱的高风险行业制定专门的法规。
  2.完善反洗钱的侦查机制。在侦查方面,针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的特点,将传统的侦查措施与洗钱犯罪的专门措施和对策相结合。要对重点区域、行业、重点嫌疑对象的控制。重点区域如走私、毒品犯罪等多发地,重点行业如与该区域相关的各类金融机构、拍卖行、房地产公司等。重点嫌疑对象包括与犯罪集团有联系的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以及走私者、收入反常超高者等。[4]
  3.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把黑钱洗白的成本太低,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巨大收益使得犯罪分子勇于铤而走险。不重罚不足以惩治此类犯罪。因此建议在《刑法》第191条中增加一档法定刑,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0%以上200%以下罚金”,以真正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三)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已成为一种典型的跨国、跨地区的犯罪形式。对于中国而言,由于自身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与控制机制不完善等,更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与合作。笔者认为,加强国际合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积极参加国际组织,与国际接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加入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这表明了中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寻求国际合作的意愿。
  2.建立国际间反洗钱信息网络。洗钱犯罪的跨国性及犯罪技术国际化要求各国必须加强国际间反洗钱的情报信息交流,以在反洗钱斗争中占据主动。各国应建立洗钱犯罪资料库,并与相互信任的国家建立网络互通,一旦发生洗钱犯罪即可迅速进行信息的交流。
  3.加强与各国在立法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各国间的立法协调和统一,可以消除诸如“保密天堂”的开曼群岛、加勒比海地区的一些岛国、瑞士等洗钱犯罪漏洞的存在,使洗钱犯罪分子无处立足。
  4.加强与他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我国应与更多国家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洗钱犯罪证据方面的相互协助;加强对犯罪收益进行没收的国际合作;规定诸如冻结和扣押等临时性措施;等等。
  5.其他方面。由于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故我们应从更开阔的视域全方位的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譬如,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体制漏洞,切断犯罪分子的洗钱渠道;加强各国在科技方面的交流,共同探寻高科技存在的弊端并及早采取措施;等等。
  注释:
  [1]周红涛、吴春喜:“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应提上日程”,载《金融纵横》2008年第8期。
  [2]Edward H.Jurith,“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Journal of Financial Crime,2OO2.
  [3]刘亚娜、赵红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完善”,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4]孙平、姚秀萍:“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对策”,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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