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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参与是行政民主的主要内容,只有当社会的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时,民主的核心功能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公民参与是现代公共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促使公共部门实现其公共责任和良好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公民参与不仅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赋予公民表达自己利益的机会,保证公民获得影响其自身生活质量的权利,而且它更维系了公民与政府之间持续沟通与信任的关系,保持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基础。公民参与管理的前提就在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应着国家的基本义务,那么,公民的知情权就对应政府的行政公开的义务,行政公开是公民参与权、知情权的要求。公民的自由参与中公民自身的参与意识与所具备的文化知识起到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民参与行政公开公民参与意识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代民主化的发展趋势,由政治民主开始转向行政民主的运作,行政民主正在成为一个潮流。随着形势进一步的发展,无论理论界、公民和政府都已经深深地感受到它的影响和存在的力量。这个影响力的存在集中体现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管理,并逐渐发展成为公民与政府合作的智力关系模式。
所谓行政民主,就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主要体现为被管理者对管理活动的了解和参与。了解权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行监督的基础和途径。行政民主的本质在于公民对政府管理事务的参与。如果说行政分权与制约是行政民主的核心功能的话,那么,行政参与则是行政民主的真正内容,只有当社会的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时,民主的核心功能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是行政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管理的有效运作需要公民的支持与配合。成熟而广泛的公民参与不仅可以丰富和充实公共管理的内容,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而且还可以提升公共服务的品质,推进和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对于公民参与的研究已经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公民参与不仅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赋予公民表达自己利益的机会,保证公民获得影响其自身生活质量的权利,而且它更维系了公民与政府之间持续沟通与信任的关系,保持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基础。公共行政的运行只有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调动起公民主动参与公共行政的积极性,充分综合和表达公民的意志和利益,作为公共行政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决策与公共管理才能得到公民的认同与支持。这样,公民参与是现代公共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促使公共部门实现其公共责任和良好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的行为愈来愈多,公民参与中的问题也不断出现,有待于解决。公民参与不能只局限于政府单一角度而应更多的从公众的角度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本文从政府和公民自身两方面进行探讨,即从政府的情报公开与公民的行政参与意识与责任感方面进行分析。
二.研究的现状
1.行政活动的公开与公民参与
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包括有行政职能的公共部门)在行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必须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职权有关的事项,以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悉。行政公开制度对于抑制腐败倡导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战略措施,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民主与行政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参与管理的前提就在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应着国家的基本义务,那么,公民的知情权就对应政府的行政公开的义务,行政公开是公民参与权、知情权的要求。公民知情权可以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行政活动的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让他们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有效地监督政府,保证其在法治的范围内高效运作,为民谋利。
我国行政活动的公开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如下:
(1)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各级政府在实行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处于不动状态。
(2)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
现行政策中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一方面,“国家规定保密”这种规定方式范围过于宽泛,应该界定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为保密的事项;另一方面,该种规定没有注意到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除了国家秘密,还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属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对于国家的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界定主体、范围没有作出深入研究。
(3)行政公开的方式落后
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2.公民的参与意识
每一个公民的最大道德或最基本的道德,乃是关心国家事务,为国家的兴旺发达,为社会的公正和谐,出谋划策、身体力行。也就是说,议政参政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所谓议政,就是为国家社会的发展,出谋划策,把法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发言权用足用好。所谓参政,就是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把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投票权、罢免权,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用足用好。事实上,很难想象,一个不履行议政参政权利的公民,会是一个爱国的好公民;同样不能想象,一个缺少公民广泛议政参政的国家或社会,会是一个公正和谐的国家或社会。
从公民角度我国公民参与,具有以下问题:
(1)公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的热情不高
因为现有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必须借助于公民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当前的公民参与意识非常淡薄,参与热情不高。相当数量的公民都存在着被动参与心态。认为公共管理是国家的事,老百姓参不参与没有多大关系,充分信任政府的行为,把自己的权利让给那些少数代表去行使,认为公民参政只不过是形式而已。
(2)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的素质不高,参与能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民掌握的法律知识等科学知识有限,不能满足公民的自由参与,也阻碍参与方式和渠道的选择方面。
(3)很大程度上受传统政治文化环境因素的制约
传统文化造就的对政治权威的盲目崇拜、宗法观念、等级观念、清官思想、安于现状、与世无争、依赖盲从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这些至今仍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从而降低了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热情。
三.发展和建议
1.对完善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四点建议
(1)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体与方式
政府是信息最主要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占有和控制着大约80%的社会信息资源。要对哪些信息应公开,以什么途径和形式公开,都要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要认清自己的身份。
(2)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认识,设立权威性的机构,统一协调信息公开政策。
必须要应对信息化、全球化与民主化的挑战。这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真正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从制度和观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与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打破各种阻碍政府信息自由流动的实际障碍,保障公民有权得到和自由利用政府信息,使政府信息能自由地为公民所利用。
(3)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赋予公民以信息请求权(即知情权)。
为了使相对人的知情权得到确实保障,应当在信息公开立法中规定公众的行政信息公开请求权,而相应的政府负有应相对人请求而公开信息的义务。除了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之外的行政信息,相对人可以通过向政府请求阅览、抄录或影印等方式来取得。
(4)建立、完善和全面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配套的法律。
公共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具有制度性特点,即哪些信息应公开,以什么途径和形式公开,都要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
行政公开的步伐正在迈开,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也在发展。公共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开有助于公民参与,而参与则有助于行政民主性的增强,有助于行政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和谐。要保证公民的参与权,就必须适时公开行政的信息。
2.对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的建议
(1)要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关于法律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法律功能的认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推动法律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在这过程公民们要知道参政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一定程度上的义务。在民主政治中,公民主动自觉地参与公共管理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和捍卫,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2)不断提高公民的科学素养
公民科学素养是指公民了解必要的科学知识,具备科学精神和科学世界观,以及用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判断各种事物的能力。科学素养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科学素养的状况,它是决定民族素质和国家智力水平的基石。文化程度越高,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比例越高,普及义务教育,提倡高学历。还要要切实搞好重点群体的素质提高工作,让这些重点群体带头参与行政。公民的科学水平提高了,其参政意识也会随之提高,且参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效果也会进一步提高。
(3)提高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心
要让公民进一步了解到参与公共管理是公民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高度的责任心会督促公民自觉参与公共管理,在这过程中,积累参与经验。
在民主政治中,公民主动自觉地参与公共管理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和捍卫,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不管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人事、行政监督中的公民参与,都要以行政的公开为基础条件,以自身文化知识和较高意识为主观条件。
参考文献:
[1]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
[2]党秀云:《论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参与》
[3] 张向东:《当前改善和加强行政民主建设的主要方式》
[4]孙柏瑛:《公民参与形式的类型及其适用性分析》
[5]黄华强:《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6]杜鹃:《行政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7]张琳:《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基石》
[8]姜久勇,段龙飞:《论我国行政公开的现实与困境》
[9]王梅超,张荣莲:《浅议实行行政民主公开化制度》
[10]戴艳军,张玉强:《公众科学素养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影响的理论研究》
(作者通联:136000东北石油大学)
【关键词】公民参与行政公开公民参与意识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代民主化的发展趋势,由政治民主开始转向行政民主的运作,行政民主正在成为一个潮流。随着形势进一步的发展,无论理论界、公民和政府都已经深深地感受到它的影响和存在的力量。这个影响力的存在集中体现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管理,并逐渐发展成为公民与政府合作的智力关系模式。
所谓行政民主,就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主要体现为被管理者对管理活动的了解和参与。了解权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行监督的基础和途径。行政民主的本质在于公民对政府管理事务的参与。如果说行政分权与制约是行政民主的核心功能的话,那么,行政参与则是行政民主的真正内容,只有当社会的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时,民主的核心功能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是行政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管理的有效运作需要公民的支持与配合。成熟而广泛的公民参与不仅可以丰富和充实公共管理的内容,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而且还可以提升公共服务的品质,推进和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对于公民参与的研究已经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公民参与不仅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赋予公民表达自己利益的机会,保证公民获得影响其自身生活质量的权利,而且它更维系了公民与政府之间持续沟通与信任的关系,保持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基础。公共行政的运行只有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调动起公民主动参与公共行政的积极性,充分综合和表达公民的意志和利益,作为公共行政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决策与公共管理才能得到公民的认同与支持。这样,公民参与是现代公共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促使公共部门实现其公共责任和良好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的行为愈来愈多,公民参与中的问题也不断出现,有待于解决。公民参与不能只局限于政府单一角度而应更多的从公众的角度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本文从政府和公民自身两方面进行探讨,即从政府的情报公开与公民的行政参与意识与责任感方面进行分析。
二.研究的现状
1.行政活动的公开与公民参与
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包括有行政职能的公共部门)在行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必须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职权有关的事项,以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悉。行政公开制度对于抑制腐败倡导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战略措施,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民主与行政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参与管理的前提就在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应着国家的基本义务,那么,公民的知情权就对应政府的行政公开的义务,行政公开是公民参与权、知情权的要求。公民知情权可以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行政活动的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让他们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有效地监督政府,保证其在法治的范围内高效运作,为民谋利。
我国行政活动的公开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如下:
(1)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各级政府在实行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处于不动状态。
(2)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
现行政策中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一方面,“国家规定保密”这种规定方式范围过于宽泛,应该界定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为保密的事项;另一方面,该种规定没有注意到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除了国家秘密,还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属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对于国家的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界定主体、范围没有作出深入研究。
(3)行政公开的方式落后
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2.公民的参与意识
每一个公民的最大道德或最基本的道德,乃是关心国家事务,为国家的兴旺发达,为社会的公正和谐,出谋划策、身体力行。也就是说,议政参政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所谓议政,就是为国家社会的发展,出谋划策,把法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发言权用足用好。所谓参政,就是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把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投票权、罢免权,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用足用好。事实上,很难想象,一个不履行议政参政权利的公民,会是一个爱国的好公民;同样不能想象,一个缺少公民广泛议政参政的国家或社会,会是一个公正和谐的国家或社会。
从公民角度我国公民参与,具有以下问题:
(1)公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的热情不高
因为现有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必须借助于公民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当前的公民参与意识非常淡薄,参与热情不高。相当数量的公民都存在着被动参与心态。认为公共管理是国家的事,老百姓参不参与没有多大关系,充分信任政府的行为,把自己的权利让给那些少数代表去行使,认为公民参政只不过是形式而已。
(2)公民参与公共管理的素质不高,参与能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民掌握的法律知识等科学知识有限,不能满足公民的自由参与,也阻碍参与方式和渠道的选择方面。
(3)很大程度上受传统政治文化环境因素的制约
传统文化造就的对政治权威的盲目崇拜、宗法观念、等级观念、清官思想、安于现状、与世无争、依赖盲从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这些至今仍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从而降低了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热情。
三.发展和建议
1.对完善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四点建议
(1)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体与方式
政府是信息最主要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占有和控制着大约80%的社会信息资源。要对哪些信息应公开,以什么途径和形式公开,都要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要认清自己的身份。
(2)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认识,设立权威性的机构,统一协调信息公开政策。
必须要应对信息化、全球化与民主化的挑战。这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真正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从制度和观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与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打破各种阻碍政府信息自由流动的实际障碍,保障公民有权得到和自由利用政府信息,使政府信息能自由地为公民所利用。
(3)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赋予公民以信息请求权(即知情权)。
为了使相对人的知情权得到确实保障,应当在信息公开立法中规定公众的行政信息公开请求权,而相应的政府负有应相对人请求而公开信息的义务。除了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之外的行政信息,相对人可以通过向政府请求阅览、抄录或影印等方式来取得。
(4)建立、完善和全面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配套的法律。
公共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具有制度性特点,即哪些信息应公开,以什么途径和形式公开,都要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
行政公开的步伐正在迈开,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也在发展。公共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开有助于公民参与,而参与则有助于行政民主性的增强,有助于行政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和谐。要保证公民的参与权,就必须适时公开行政的信息。
2.对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的建议
(1)要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关于法律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法律功能的认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推动法律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在这过程公民们要知道参政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一定程度上的义务。在民主政治中,公民主动自觉地参与公共管理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和捍卫,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2)不断提高公民的科学素养
公民科学素养是指公民了解必要的科学知识,具备科学精神和科学世界观,以及用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判断各种事物的能力。科学素养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科学素养的状况,它是决定民族素质和国家智力水平的基石。文化程度越高,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比例越高,普及义务教育,提倡高学历。还要要切实搞好重点群体的素质提高工作,让这些重点群体带头参与行政。公民的科学水平提高了,其参政意识也会随之提高,且参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效果也会进一步提高。
(3)提高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心
要让公民进一步了解到参与公共管理是公民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高度的责任心会督促公民自觉参与公共管理,在这过程中,积累参与经验。
在民主政治中,公民主动自觉地参与公共管理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和捍卫,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不管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人事、行政监督中的公民参与,都要以行政的公开为基础条件,以自身文化知识和较高意识为主观条件。
参考文献:
[1]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
[2]党秀云:《论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参与》
[3] 张向东:《当前改善和加强行政民主建设的主要方式》
[4]孙柏瑛:《公民参与形式的类型及其适用性分析》
[5]黄华强:《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6]杜鹃:《行政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7]张琳:《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基石》
[8]姜久勇,段龙飞:《论我国行政公开的现实与困境》
[9]王梅超,张荣莲:《浅议实行行政民主公开化制度》
[10]戴艳军,张玉强:《公众科学素养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影响的理论研究》
(作者通联:136000东北石油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