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讨

来源 :华人时刊·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o11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论是律法还是制度,其都是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改变。当前,信息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并且运用到了经济生活之中,民商法的重要性,也隨之凸显。为了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立法部门需要对当前的民商法进行研究,针对其不足进行改进与完善,使得民商法能够适用于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中。本文就社会经济背景下的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对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为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社会经济;民商法;变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56-01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网络时代下,互联网经济成为其新的产物。在多重影响之下,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以科学、技术、信息作为基础。民商法作为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法,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也需要加以完善,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以便于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化。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的民商法确实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改变,但是,由于限制性因素过多,完善度还不够,需要加大研究力度,做出进一步改变。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商法的联系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民商法的体系建设
  社会经济在不断地发展,自然也就需要更多的制度来维护其发展成果或者说维护其发展进程。民商法作为与经济密切相关的部门法,针对社会经济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多是以其作为主要的法律规范。因此,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就使得民商法体系建设尤为必要。
  (二)民商法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都是需要一定的制度作为规范,而民商法作为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总和,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民事经济发展中的各项关系纠纷能够得到解决,恰好,这也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要求,因此,民商法体系的建设,会反作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进而保证其稳定发展。
  二、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具体变化
  民商法与人门的日常生活关系紧密,所以极易受到群众的关注与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也有着明显的变化,笔者将其归类如下:
  (一)内涵转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模式也有所改变。传统的社会经济,多是存在坐销与行销。也就是说整个“商”字,都是表现在人们切实可以体会到的交流之中。然而,信息时代下,网络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当前的社会经济更多地是借助信息技术、打破传统时空限制所进行的便捷化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转变,自然也就让民商法的内涵有所不同,其包涵的手段等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当前的民商法内涵明显较传统的更为宽泛。
  (二)民商法原则的变化
  民商法主要包含了三个原则,即:安全原则、平等原则、效益原则。首先,传统民商法的安全原则相对狭窄,虽然是民商事活动安全有序的重要保障,但是不具有其他的含义,而如今的民商活动,不仅需要保证过程的安全,还需要维护市场的安全。唯有市场安全,才能够确保整个市场的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作为民商法中重要原则之一的平等原则,是对交易主体的维护,也是市场秩序保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中,民商事活动也存在一些不平等现象,使得市场秩序受到影响。当前的平等原则,已经不仅仅是包括交易双方主体的地位,还包括技术平等、媒介平等等多种因素。最后,效益是人们从事商事活动所必须追其的,然而,在长期的法律事实中,都存在公平与效益的失衡。而传统的民商法,也就公平作为一定原则,在两者失衡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第一指导原则。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人们已经逐渐端正心态,兼顾公平与效益,尽可能的保证多重社会利益。
  三、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
  (一)民商法应用范围的扩大
  随着民商法内涵的扩大,其应用范围也有所改变。传统的民商法是针对实际存在的交易活动,而当前的民商法已经将部分网络交易作为其保护对象,网络发展中的域名,已经成为了民商法的一个保护主体,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之下,往后的域名将会成为商家竞争力提高的一个方面。民商法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在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二)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扩大
  在传统的民商法界定里,是以实物交易作为主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途径,人们可以通过该种模式进行交易,且获得一定的信息。但是,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隐私或者利益,进而对隐私所有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民商法的存在,也将该种行为作为其规范范围之一,使得民商事主体再交流的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更加文明。保证了其内部秩序。
  四、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之中,民商法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地位。而随着当前法制建设的进度加快,民商法体系也不断完善。时代的发展,需要多样化、完善化、进步化的制度来作为保障,这也就促使民商法不断进步,以保证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立法部门不断的去完善民商法的体系与其内容,才能够实现有法可依,更好地保证人们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 2012(08):16-17.
  [2]佀玉杰.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博览, 2016(05):119-120.
  [3]彭江.社会经济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5(11):20-21.
  [4]惠强.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1):58-59.
其他文献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普及,互联网技术逐渐拓展至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了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迅速在国内蓬勃发展。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优化资金融通、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因其匿名性、便捷性的特点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条件。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如何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已成为各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性风险、互联网支付机构的业务性风险、其他
期刊
【摘要】我国目前老龄化现象严重,全国各地都面临着老人养老服务的问题,其中,社区养老是为更多家庭所选择。本文深入济南市对目前现有的养老模式进行调研,探究目前存在的社区养老模式以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社区养老;模式;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20-02  目前,我国有1.76亿老年人,其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1899万,
期刊
【摘要】本文通过盗窃罪刑事案例,以盗窃既、未遂理论为基础,以被害人财产权利是否被阻却为切入点,以厘清盗窃罪既遂的成立条件为目的,从而说明数额较大的盗窃犯罪在未遂状态下,根据264条盗窃罪的规定,能否入罪的问题。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既遂;犯罪未遂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01-03  司法实践中,盗窃的既未遂状态一般比较好区分,且在盗窃
期刊
【摘要】现场直播节目的制作,凝聚了制作者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智力创造,理应受到保护。我国对现场直播节目性质的态度比较模糊,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对现场直播节目的性质认定不一。笔者认为,现场直播节目非汇编作品,且对其录制体现了较高的创造性,与电影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应将现场直播节目界定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  【关键词】现场直播节目;作品;独创性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期刊
【摘要】近年来,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有了不小的进步,但随之而来的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不能顺利跟着社会前进,造成了许多违法犯罪的现象,文章针对这一问题,剖析了农村地区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原因,并且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违法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31-01  一、农村青少年思想道德现状  (一)
期刊
【摘要】儿童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理应得到最好的爱护,然而近年来不断曝光的虐童事件表明儿童虐待已经成为全球社会的普遍问题。那么,法律该如何保护被虐待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以美国法为视角,分析其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试探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  【关键词】儿童虐待;法律保护;美国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37-01  近年来触目惊心的虐
期刊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生存发展的现实需求,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受关注。如待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聘用离退休人员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双重劳动关系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引起了社会秩序尤其是劳资市场的混乱。在这种状况下,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现实需求和法律基础,来讨论其存在合理性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合理性;
期刊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说明食品关系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安全是食品的首要条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还事关国计民生和政治稳定。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还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因此,本文主要是从行政责任入手,采用理论分析,浅析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期刊
【摘要】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然而在工程建设实践领域,指定分包却非常普遍。这种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背离,导致了实践中寻求相关合同履约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的困惑。本文以建设工程的实践为基础,剖析指定分包之概念,特点,分析指定分包之必要及现有法律规定之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参考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FIDIC标准合同,完善指定分包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发包方;承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