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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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有了质的飞越,社会公众不但自身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也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公共事件。当网络、传统新闻媒体与民意结合,舆情民意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司法却与生俱来具有独立的属性,当司法案件被社会舆论所关注,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如何调和舆情民意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成为值得我们深切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舆论 民意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余才忠,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熊峰,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陈慧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20-02
  
  司法公正这几年以来,随着社会民主观念的加强,人民对于司法的关注度和参与热情也前所未有地被激发出来了,尤其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更加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舆情民意对司法活动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其在曝光司法腐败、纠正司法不公方面所作的贡献有目共睹。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出现,网络技术使每一个普通民众都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网络为人民建造了一个表达自我、抒发情绪的大舞台,自此,舆情民意不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以超乎想象的威力影响了我国的司法活动。如何弥合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种种冲突,如何协调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关系,并且让这二者良性互动。这对于建设中国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关系之厘清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社会管理者及其政治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从传统的社会学理论上讲,舆情本身是民意理论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民意的一种综合反映。但是,从现代舆情理论的严格意义上讲,舆情本身并不是对民意规律的简单概括,而是对“民意及其作用于执政者及其政治取向规律”的一种描述。而民意是社会大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民众意愿,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这种诉求往往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包含了朴素的善恶、对错,夹杂着道德要求,从司法应然角度对司法做出的评价具有正当性。同时,民意具有非理性和片面性的特点。但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不同及对具体案件的情感体验不同,大部分情况下,民意并不是理性分析与评价的结果,而是会随着相互的碰撞出现非理性的情形,即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民意往往会被某种具有煽动性的观点左右,人们很容易把长期以来或在特定事件中积累情绪爆发出来,形成大规模的舆情民意浪潮。
  正因为民意既有正当性,又有非理性,舆情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有时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意可以对司法活动产生一定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的公正,同时,舆情民意又具有其片面性和非理性的一方面,这可能对司法的公正会产生负面影响。
  1.舆情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不可否认,舆情民意对于我国司法活动包括具体案件的审理都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不管是在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还是对于个案案情的厘清,都发挥了相当的正面作用。从专业上来讲,法律行业是一个相当专业的领域,一般人很难涉足期间,但是社会的舆情民意和法律行业的理念是一致的,即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和公义的价值取向。司法活动象征着这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公义,同时我们的司法活动也需要监督,除了国家司法机关的自我监督以外,必须还要靠外界的监督力量。而舆情民意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更大的程度上并不是对司法活动运行机制和体制的监督和完善,而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进行监督和发表看法。网络新技术的发展,让社会舆论可以让具体的个案特别是那些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敏感案件被放到社会大众的视野中,案件的每一个进展、细节和结果都逃不过社会大众的眼睛,这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和震摄了司法活动中的不法、不公案件和行为。同时也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的工作严格依法行事,也要保证案件的有效、正确的处理。
  2.舆情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负面。舆情民意除了追求公正、公平的价值取向以外,也还具有非理性,模糊性的特点。如果过份关注舆情民意的要求,反而也会让司法活动陷入恶性循环的被动状态,进而丧失法律权威的地位。舆情民意的产生,往往产生于够不全面、不客观或者不翔实的新闻或网络舆论背景,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舆情民意对司法案件的关注都有可能会导致社会大众对司法案件的过多干预,会消解司法机关为抵制压力所做的各种努力,甚至可能造成“舆论审判”,迫使司法机关屈服于大众的意见,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影响了司法独立,最终的结果是在民意的幌子下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使司法正义的天平失衡。
  二、打造舆情民意与司法公正的互动机制,实现司法公正与舆情民意的“双赢”
  (一)舆情民意对司法的监督机制
  司法活动监督机制的缺失一直都是困扰我国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引入舆论机制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很多案件由于新闻媒体的曝光和网络舆情的宣传,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关注度上升,也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压力,即一定要依法办案,减少了司法机关徇私枉法的可能性。同时人民群众在关注案件进展和结果的过程中,也无形中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也更加深入的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内涵,这也让舆情民意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机制能够良性运行。
  (二)司法公正警惕舆情民意
  舆情民意很大程度上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舆情民意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的道德伦理规范,他是一种有别于法律思维的大众思维,集中体现了实体优于程序、道德优于法律、合理性优于合法性的社会生活逻辑。同时,舆情民意的事实基础往往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由于宣传和传播的客观规律,社会大众往往不能完全了解案件事实的全部真相,而依据片面的事实产生的舆情民意也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活动。恰如苏力先生所说:“法律本身是世俗的活动,为了解决人们的纠纷,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系。但随着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的不相符,法律活动变成了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员之外无法也没有时间涉足的领域。”因此,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完全掌控司法活动的进度和方向,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就要求司法人员不能受到舆情民意的干扰。这就对我们的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人民的审视,另一方面,又必须坚守对法律的信仰,严格执法,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才会慢慢地把舆论监督的重点从对单纯的司法不公的呐喊转向对个案的法律角度审视,以“肃静”而不“回避”的姿态,来仔细审视个案中。
  三、正确处理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方面,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权。网络舆论监督也必须遵循法律规范的原则立场。舆论监督要根据一定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督,避免充当干预司法的“执法者”的不恰当角色。一些影响力较大的事件曝光之后,论坛、博客往往成为这些事件走红网络的主要阵地,网友们开始在网上进行调查(如人肉搜索)和评论。随着案件大规模的扩散,容易使检察官、法官屈于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与独立。正如有学者指出,网民的评判大多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但这并不能代替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若在不了解案件真实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个人“道德审判”,进而通过尖锐言论来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不仅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还涉嫌构成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权等侵权违法行为。所以当前要使舆论监督尽快纳入法制轨道,使之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间监督机制,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合理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善于面对网络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由于网络舆情所导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不仅影响社会正常的秩序,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事件的爆发往往是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因此,我们对网络舆情或者网络群体性事件应持一种宽容态度。一方面,司法活动本身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另一方面,应当引入社会大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允许民众以一种更为主动的方式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网络舆情是公众借由网络行使表达权的产物。舆情要推动公正的达成,进而推动制度改进,就应该区分价值判断与专业判断。在今天这样一个特殊的转型时代,校正司法专横,促成司法公正,民意的价值认同与专业人士的法律指引,一个都不能少。通过一定的沟通和协调,可加深网民对司法工作的了解,明了案件的是非曲直,增强社会大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便于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工作的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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