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现状浅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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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同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职能,为新农村建设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是摆在每一位检察干警面前的现实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某院检察工作实际,试就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谈点个人浅见。
  
  一、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现状和特点
  据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某院共受理批捕案件55件105人,其中涉农案件45件67人,涉农案件在年度中所占案件比例的82%,2008年共受理批捕案件61件109人,其中涉农案件54件89人,涉农案件在年度中所占案件比例为89%,年度相比增幅达109%。2007年某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8件123人,其中涉农案件58件95人,总案件总数的74%,2008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0件118人,其中涉农案件64件89人,占案件总数的80 %,涉农案件在年度中所占案件比重增幅达109%。通过对上述数据的综合对比分析,笔者发现当前涉农刑事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现状和特点:
  1、涉农案件呈高发趋势,且主要以侵财型犯罪为主,其中抢劫犯罪居多。2008年农村刑事犯罪案件中侵财型案件18件35人,其中抢劫犯罪案件4件11人,与上年度相比均呈上升趋势。这类犯罪还集中表现为团伙犯罪和手段残忍等特点。如当年11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蒋某伙同王某、王某某、乔某在一网吧将肖某、孙某杀害,抢走现金千余元,电脑摄像头21个,手机两部,市话通一部。此类犯罪以劫财为唯一目的,作案人往往不计后果。
  2、犯罪嫌疑人年龄偏小,以青壮年为主。通过对近两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分析发现,涉案犯罪嫌疑人年龄以30岁以下青、壮年为主。反映出近年来许多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偏离,外出务工子女更是成为犯罪的主要群体,且多为团伙型犯罪。如发生在2007年1月26日的一起案例,在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贾某伙同张某、吴某、周某、唐某等十余名留守少年手持砍刀闯入受害人杨某家,将在杨家睡觉的吴某、姜某、何某砍伤后逃离现场。
  3、涉毒案件开始“侵入”农村领域。2008年某院共受理涉毒犯罪案件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上升了300%,且该类犯罪法院经审理均判决为有期徒刑。
   4、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仍占有一定比例,此类犯罪不仅在数量方面有所上升,而且在涉嫌罪名种类方面也呈现出越来越广泛的趋势。2007年受理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有16件27人,涉嫌罪名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等罪名,2008年受理此类案件21件40人,涉嫌罪名除前述罪名外,还出现了新的罪名,如诬告、陷害罪、绑架罪等。
  5、老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以涉嫌性犯罪和侵财型犯罪为主。2008年受理的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与2007年年度相比呈上升态势。如犯罪嫌疑人黄某,尽管已是74岁高龄,但该黄或以给钱相引诱,或以撵走相威胁,将父母在外务工,借住在自家的幼女姚某多次强奸。
  6、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2007年受理此类犯罪案件2件2人,2008年增至5件5人,同比上升360%。这反映出新农村建设中引导老百姓致富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农民朋友在经济相对富裕后,法制安全、自律等意识还比较淡漠。
  7、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初露端倪,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侵吞集体财产,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同时也毁坏了干部形象。如蒋某利用担任的村支部书记职务之便,作案32次,共侵占公款八万余元。
  8、重大犯罪案件比例逐年上升。2007年我院所受理涉农案件中重大案件13件24人,占总数的24%,2008年受理涉农重大案件10件28人,占总数的27%,在年度案件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
  9、因小事处理不当,调解不及时引起矛盾升级,导致故意伤害类犯罪案件增多。2008年受理此类案件11件11人,与2007年总数9件9人相比上升22%。
  
  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途径
   通过对近两年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现状和特点的分析不难发现,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任重道远。结合两个《意见》和县委提出的创建“两宜城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牢牢把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目标,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准切入点,为新农村建设竭尽应有之力。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确保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批捕、公诉等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和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加大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和坑农害农犯罪力度。通过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衔接,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等专项行动,特别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威慑一片。
  2、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在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中,我们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在查处农村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既要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又要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查办职务犯罪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我们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完善规章制度,要深入农村,围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预防,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以案说法,同时剖析职务犯罪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激发农村干部珍惜家庭、关爱家人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3、着力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基层检察院直接面向老百姓,控申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窗口作用,解决老问题,防范新问题,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树立起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对农民群众的控告申诉,本着“报必受、受必果、果必复”的办理标准,热心接待,不推不拖,使群众有想不通的能想通,有疙瘩的能解开,有委屈的能安慰,有冤情的能伸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或演变为刑事犯罪。
  4、捍卫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以多种形式深入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切实提高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注意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群众中进行宣传和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等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
  总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检察机关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通过具体履行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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