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间接证据”在贿赂案件中的应用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gwl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庭审判,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靠证据进行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发生后,因直接证据灭失或丧失获取时机,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因为间接证据只能认定案件的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致使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受贿案件由于行受贿的秘密性,以及受贿人高智商手段的掩盖和伪装,使查处此类案件难度大,且由于此类案件主要依靠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极易受翻供、翻证的影响而难以定案。因此,在受贿案中充分收集间接证据,使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就显得更为复杂,也尤为重要。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在我国,间接证据是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的,划分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种证明关系,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或片段,如果要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到证明作用。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证明作用。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所谓"间接的",是指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式必需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所以在利用其定案时,就必须把案内的各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采用逻辑推断的方法来证明案件事实。(3)间接证据具有范围广、数量多、易收集等特点。案件的事实只有一种,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而刑事犯罪的个别情节和片段事实则有很多,这就决定了证明案件个别情节和片段事实的间接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非常繁多,决定证据中的各种证据来源都可能成为间接证据。
  
  二、受贿案件中采用间接证据的必要性
  
   受贿案件由于其自身存在以下特点,凸显出间接证据在认定其案件中的必要性:(1)证据形式单一。在受贿案件中,一般仅以行贿人证言和受贿人供述为主要证据形式,这是因为受贿案件在客观行为上仅表现为行贿人的“送”和受贿人的“收”,缺乏固定的现场、痕迹、物品、作案工具及可见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種危害结果。在物质形式上往往是以货币为主要对象,由于货币具有流通特点,难以确定其所有者。因此,受贿案件证据形式单一这个特点,决定了受贿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搜查、审查、认定证据的难度。(2)取证难度大。在受贿案件中,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行贿人事前一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求于受贿人,且往往是以小利换大利的收益人,他们在通常情况下碍于情面和自身的利益不愿作证。受贿案件中受贿人的亲朋好友这些知情人,为了自己的亲人、朋友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般不肯作证。受贿行为的隐蔽性,使得受贿案件取证难成为一个重要特点。(3)证据易变化。受贿案件证据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因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即由控告证据变为辩护证据,而使已经形成证明某人构成受贿罪的证明体系支离破碎,导致案件流产。常见的有:受贿人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供述,因后怕而翻供,作出新的辩解,而这种辩解又不能被其他证据否定;主要证人(行贿人)原先作了证言,后因碍于情面或接受他人的教唆等原因,而否认了以前的证言等。(4)证据不完全。受贿案件的证明材料在搜集时很难全部取得,所要证明的对象虽有相关的部分证据证明,却不能有完全的证据证明。其主要原因是受贿案件在客观方面仅仅表现为行贿人为了获得利益而“送”和受贿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以权换钱的“收”,这一送一收瞬间完成,没有留下相应的可视的痕迹物品。加之现阶段在侦查工作中秘密技侦手段没有得到重视和应用,因而对证据的证明几乎完全是靠证人证言和受贿人供述来进行,不可避免了相关证据难以取得。
  
  三、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作用
  
   虽然我国刑事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没有作具体规定,并且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一般比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其主要表现是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一般不能轻易认定其犯罪事实。然而事实表明,传统观念对于间接证据的轻视严重的束缚了其在定案过程中作用的方式、程度和效果,导致对一些直接证据缺失的案件,只能以疑案从无的方式草草结案。由此可见,在定案这一环节上,间接证据的作用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相反,其独有的定案效用不亚于直接证据,这在直接证据不稳定的受贿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笔者认为,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表现出以下两点作用。 (1)辅助定案的作用。即在直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而由间接证据起辅助直接证据、支撑案情框架的作用。在辅助定案时,间接证据决非一般意义上的配角,与之相反,其重要地位与作用丝毫不逊与直接证据。因为一来间接证据此时不可或缺,舍此则有违“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二来间接证据除了证明案情外,对同案中的直接证据往往也能起到鉴别真伪并加以固定的作用。而这第二点对有效遏止当前受贿案件中常出现的翻供、翻证现象,具有很大的价值。(2)直接定案。即在直接证据缺乏的特定情形下,仅凭间接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这样做,需要在充分的理解法律和获得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的前提下进行,毕竟在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如同缺乏梁柱而单纯由砖瓦垒成的建筑,避免先天性的脆弱。但间接证据的生命力存在于彼此联系与整体融合之中。因此在审查每一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情性的同时,还应把握住:①各间接证据间彼此协同形成锁链;②该锁链足以锁住且只能锁住某一案件事实;③锁链的任何一环只须与影响定案的关键情节相对应,细枝末叶在所不问。只要办案人员把握住以上几点,间接证据的运用便尽在掌握之中。
  
  四、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实践中,许多受贿案成功的利用间接证据将犯罪嫌疑人定罪,对于拒不供认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因此只能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具体方法如下:
  (一)改变阅卷方略,严把证据审查关。一般案件阅卷中,往往重点审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他从简。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受贿案件,可从审查发案的经过,查明案发原因,若是行贿方检举的,查明其检举的背景,行受贿双方是否有恩怨或矛盾,看有无陷害的可能,从而坚定指控其犯罪的信心。其次,仔细地梳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点一滴地发现问题、破绽,对前后矛盾处一一标记,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并将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嫌疑人的供述逐一对照,找出矛盾,以便确定提审、补充完善证据的思路。
  (二)调整讯问策略,把好提审关。一般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常让其如实回答问题,问的多,听得少。而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可利用其急于表白自己的心态,采取以听为主的讯问方法,从其口供中发现漏洞,辅之以必要的发问,从而掌握并固定其对有关问题的辩解,然后作有针对性的取证,以揭穿其谎言。
  (三)讲究证据收集及完善的策略,严把证据关。对于“一对一”的受贿案件,应注意全面收集案件中应该收集,也可能收集到的间接证据,特别是挖掘、收集相互吻合,构成锁链的间接证据,从而运用间接证据去印证行贿人证言,驳斥犯罪嫌疑人的狡辩。
  1、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逻辑漏洞,及时地收集新证据,以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应当查明行贿款的来源、行贿的过程,而且查明了行贿款的去向,从而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2、串连间接证据,以间接证据为先导,分析判断 直接证据的真伪,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一对一”的证据在受贿案件中并非不能定案,而是应把收集到的大量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点,将它们有机地串连起来,并将行贿人孤立的证明放在证据体系中比较和鉴别,看它是否和整个证据体系相一致,如果一致就可以采信,使间接证据从量发展到质的飞跃,从而有力地揭露犯罪嫌疑人口供虚假的本质。
  
  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比运用直接证据困难。因此运用间接证据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1、每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间接证据,由于手段的不合法导致其本身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对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等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的间接证据,都需要反复查证属实,分清真伪,以确定其真实性。
  2、每一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能
  (下转第43页)
其他文献
方城地处南阳市的北大门,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农业,境内企业发展相对不平衡。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成为检察机关一个极具挑战意义的课题。现结合检察公诉工作执法实践,拟从克服就检察论检察、就办案论办案的角度出发,探索服务企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一、更新执法观念,自觉开展服务    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三项重点
期刊
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企业的改革和规范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作为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何更新观念,立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树立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融入当前经济发展大局中,提高服务经济大局的意识,是民行检察部门面临的新的挑战。笔者结合民行检察工作执法实践,拟从克服就检察论检察,就办案论办案的角度出发,探索民行检
期刊
犯罪学研究表明,不少成年罪犯的在心理上是受其未成年时不良影响而形成的,同时,初次犯罪的年龄与再犯罪的概率存在密切的关系,初始犯罪的年龄越小,进行再犯罪的概率也就越大。当前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文化日趋多元化,犯罪低龄化现象严重,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给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大重点。本文立足于刑事法律理论,结合检察机关侦
期刊
摘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的处理,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也是中国在现代化建设中需要科学对待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建国以来中国国防建设指导思想经历了从“两手抓”到“服从论”到 “协调论”到“统筹论”的一系列转变过程。    关键词: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统筹     巩固而强大的国防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证,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确立国防建设的
期刊
摘要:近年来,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机制,加强监督,有效预防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严重腐败问题。    关键词:项目;招投标;监督  近年来,各地虽然不断加大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监督力度,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面
期刊
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矛盾的加剧,弱势群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诉讼维权保护,平衡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地发展,业已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期刊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民事活动领域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往往由于诉讼主体缺位或受害人无力诉讼等原因,而得不到处置,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上,有必要呼吁民事公诉制度的回归。自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监督效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弊端开始凸显。尤其是监督方式的单一和监督时间的滞
期刊
摘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能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合同立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混乱状况,而且也因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从而使效力待定等合同的概念能够在合同法上得以确立。有助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各类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贯彻鼓励交易原则。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引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
期刊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点是,推进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办案的三个效果完全统一,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我们在执行高检院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时,对《制度》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工作要有更高的目标追求。    一、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宪法的规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
期刊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在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中推动我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 作为检察机关中的提供警务保障的专门机构法警部门,更应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司法保障能力。    一、抓好新时期法警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基础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做好警务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