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两法”的实施与检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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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给基层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确保检务保障工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保驾护航,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基层检察机关计财装备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两法”修改后检务保障工作开展调研基础上,提出了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加强和改进检务保障特别是计财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检务保障;计财装备;工作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两法在进一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机关之一,其职权的行使也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但同时也使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这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巨大地挑战,如何有效应对挑战,为检察工作护好航,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基层检察机关计财装备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检察工作量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案管、技术等部门的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此外证据的种类还增加了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这就要求机关选择不同途径获取证据,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二是增加了在提讯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后立即送往看守所,最迟不超过24小时,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在办案“淡”季没有多大问题,一旦遇上办案“高峰期”,则需对几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则会大大增加。三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应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将律师介入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前移至侦查阶段,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嫌疑人,不需经过特别批准,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侦查阶段还享有调查权、被告知权,在审查阶段享有阅卷权。这些规定无疑将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需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和积极应对,也增加了诸如接待、会见、答复等方面的工作量。
  (二)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逮捕案件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除明确“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具体情形外,增加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这就要求在工作中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工作程序较之过去繁杂。二是增加了讯问案件的数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逮捕案件有疑问、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必须讯问”,这就增加了讯问工作量。三是增加了办案人员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审查逮捕期限缩短至7天,这往往导致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可能有好几个案件同时办理,工作量明显加大。
  (三)增加了公诉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考察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半年至一年的帮教考察,并且要求为未成年人委托合适成年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同时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人进行心理帮教工作,这就增加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量。二是增加了办案人员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这就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四)增加了监所检察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对预审讯问实行同步全程监督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要求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为防止讯问中发生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问题,就要求驻所检察官对预审讯问实行同步全程监督。二是增加了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就改变了以往那种“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后,才将决定抄送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方式,将会增加驻所检察工作的工作量。
  (五)增加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对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案件,由检察机关提出没收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通缉一年以上未到庭,由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发出公告,公告期6个月,利害关系人可以应诉,如无异议,不用开庭即可裁定没收财产,如有异议,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没收财产申请人,由民行检察部门出庭公诉,到庭论述其所涉财产应予以没收,维护国家民事权益、财产权益。这势必增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工作量。
  (六)增加了案管中心的工作量。新刑诉法加强了案件管理职能,是案件管理专业化系统化,赋予了基层检察院更多的管理职责和任务,不仅负责案件的受理流转、流程监控、业务统计分析,还要负责涉案财物监管和接待辩护人、诉讼该代理人的职责这必然会带了工作量的增长。
  二、新增工作量对检务保障工作带来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赋予了更高要求。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一)经常性经费需求增加。人员经费保障是检务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执法办案成本随着检察工作量的增多而相应增加,办案、提审及外出核查证据的办案交通费,接待律师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所需的接待费用,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对检察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学习培训费用都相应增加,另外还新增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路途费用及监督费用;证人补助、证人保护及技术侦查费用。同时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需要将以往的法律文书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整理,制作符合新形势要求的法律文书,办公用品需求量增多,均需增加相关的办公费用。   (二)基础设施建设需进一步强化。目前“两房”已经投入使用,办案工作区单独设立,与办公区隔离,基本符合《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标准》,但是各项设施尚未完全达标,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更新。
  (三)交通装备建设。要加快业务用车配备和更新进度,改善办案交通条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因此,需要增加办案、提审车辆4辆。
  (四)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为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检察技术部门需要的各种新型检验设备。为适应高检院统一业务应用软件运行和科技强检的要求,要建成了“三网四室五系统”构成的基础信息运用平台(“三网”,即局域网、专线网、互联网;“四室”,即视频会议室、指挥监控室、审讯室、电子阅览室;“五大系统”,即局域网信息发布系统、检察机关规范化管理系统、审讯监控指挥系统、电子显示屏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为了改革办公模式,提高办案效率,适应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和公诉等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应添置网络视频系统传输证据材料用于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多媒体出庭示证器材,建立独立的存储可录播系统。
  三、对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检察经费保障的对策措施
  要做好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或者依赖财政部门是行不通的,必须举多方之力,有针对性地采取多项措施才能切实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实质。
  (一)从争取上级院的支持上入手,在充分保障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上下功夫。为保障基层检察机关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上级机关应加大对基层院在办案经费上的支持和倾斜,必须逐步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所占比例,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基层院的支持力度,从而把部分基层地区过重的财政负担,转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这样做一方面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另一方面避免出现少数基层院的业务部门“不敢办案、没有能力办案”的状况。
  (二)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我院要向区委区政府加大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及时汇报我院在贯彻实施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以保证区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充分履行检察工作职能。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充分履行各项检察工作职能,以出色的工作业绩赢得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青睐,为加强检务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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