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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护性耕作作为一场新的耕作制度革命,已成为世界农业领域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本文总结分析了我国现有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并运用适用条件、运行效率、局限性等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技术推广模式选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为我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关键词]保护性耕作;推广模式;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09)13-0152-04
1 引言
保护性耕作是对农田实行免耕少耕,并用农作物秸秆残茬覆盖地表的一项系统、先进的农业耕作技术,具有较为明显的保护环境、抵御干旱、培肥地力、节约成本和增加产量的综合效益。它于20世纪40年代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步推广应用到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这种耕作方式,在山西省开展试验研究,并于2002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验、示范和推广。多年实践表明,保护性耕作真正实现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保护性耕作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已有一定的成效,但是该技术的推广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推广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各地对于如何选择和适时调整适宜的推广模式存在困惑,严重阻碍了该技术推广的效果和进度。本文将总结我国现有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分析其运行机制,并从适用条件、运行效果、局限性等角度对各推广模式进行评价,为我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本文选择以山西省为例,主要是由于山西省是我国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应用历史最长的地区,对该技术的推广模式有着长期的探索过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山西省所采用的各种推广模式,符合我国各地的实际,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2 现有推广模式及其运作机制
2.1现有推广模式概况
这里的推广模式是指在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应用中,所涉及的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站)、农机户、农户、农场等主体的组织、结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其中,这里的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保护性耕作项目的县级农机部门。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对山西省86个项目示范推广县的调查结果,我们将保护性耕作技术的主要推广模式归纳总结为四种类型:①模式1: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户;②模式2:项目承担单位+农场;③模式3: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机户+农户;④模式4: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农户。从各模式的推广面积占总推广面积的比例来看,模式4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农户”所占比例最大,全省近一半的推广面积均采用这种推广模式;其次分别是模式1和模式3,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户”和“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机户+农户”两种推广模式,分别占到总推广面积的四分之一左右;而第2种模式“项目承担单位+农场”所占比例最低,仅为1%。
2.2运作机制分析
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的运行机制,应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推广主体、推广对象以及资金、机具等各条件要素的潜力,使该耕作技术能够有效并持续地在农村大范围推广。对不同推广模式的运行机制的分析至少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推广模式运行涉及的主体及其职能;二是推广模式运行的动力;三是推广模式运作的方式及各主体之间的作用机理;四是推广模式运行的协调机制。下面将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展开对四种不同推广模式运行机制的分析。
2.2.1模式1: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站)+农户
这一模式主要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站)”和“农户”三个主体,县农机部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有:农机服务队(站)的组建或完善,项目区域和示范农户的选择、作业标准制定、机具和作业补贴的发放、作业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宣传培训等;“农机服务队(站)”即作业服务主体主要负责为项目区农户提供作业服务;项目区的“农户”作为推广对象,接受“县农机部门”的宣传培训、农田作业等服务。这种推广模式下,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主要依靠县农机部门的行政推动,县农机部门组建或完善服务队(站),协助其购买保护性耕作机具,并提供技术培训,农机服务队(站)为农户提供作业服务,并将作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县农机部门。如图1所示:
2.2.2模式2:项目承担单位+农场
目前我国在新疆、内蒙古、辽宁、山西等地区存在各种类型的农场,“项目承担单位+农场”正是适用于农场经营地区的推广模式。它主要包含“项目承担单位”和“农场”两个主体。其中,“县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和作业服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项目区农场选择、合同签订、宣传示范、作业标准制定、作业机具调试和修正、实施机具和作业补贴等;“农场”作为推广对象,在县农机部门的指导下购买机具,为所经营的农场乃至周边农户实施作业服务。这种推广模式下,农场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推广对象又是作业服务主体,与县农机部门形成了良好的协作、互动关系,农机部门通过与农场的合作和交流,既达到了试验示范的目的,又有力地推进了技术推广工作。如图2所示:
2.2.3模式3: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机户+农户
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由政府推动向市场化过渡阶段,多采用这一推广模式。它包含了“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机户”和“农户”四个主体。县农机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管理,一方面组建或完善现有的服务站,负责订单作业。另一方面,注重对农机户实施机具和作业补贴,逐步扶持其成为作业主体,并与农机服务队(站)形成共同作业的局面。这种推广模式下,农机户的加入,为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县农机部门推动、管理、协调下,农机服务队(站)和农机户同时为农户提供作业服务,项目承担单位负担得以减轻,可以将工作中心逐步转移到项目管理中来,同时农户有了作业服务主体的选择权。如图3所示:
2.2.4模式4: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农户
较大面积推广阶段以这种推广模式为主,这种模式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和“农户”三个主体组成。其中,县农机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管理,培训示范区农民、农机操作手;确定项目区农机作业户,并配套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实施作业补贴;确定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示范农户,签订实施合同,给予一定补贴。农机户为农户提供作业服务,并将作业情况反馈给县农机部门。如图4所示:
3 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的评价
我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以试验示范和辐射推广为主,现有保护性耕作技术四种推广模式总体上是农机服务队逐渐淡出,农机户逐步扩大参与度的过程。从调查和分析的结果来看,各模式具有不同适用性。下面将运用适用条件、运行效率、局限性等指标, 对以上四种主要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进行综合的评价(参见下表)。
3.1从适用条件来看,模式适用的地区与推广阶段各不相同
在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应用的起步阶段,如果当地农机服务队比较健全,能够在县农机部门的扶持下做好机具的试验示范工作,并在实施、推广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与农机部门做好沟通和改进工作,可以考虑选择“模式1”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户”模式,通过农机服务队的试验、示范作用,带动当地农民参与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的积极性;如果当地有一定的农场经营基础,可以考虑选择“模式2”即“项目承担单位+农场”模式,这种模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有很强工作能力,一方面负责机具的推荐和调试、作业标准的制定与指导,另一方面,需要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协调工作。
随着当地保护性耕作技术的逐渐成熟,为进一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可以考虑选择“模式3”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十农机户+农户”和“模式4”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农户”等推广模式,注重培育广大的农机户,逐步扩大农机户的参与度,为推广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3.2从运行效率来看,各推广模式都有其各自的特点
从运行效率来看,“模式2”和“模式4”的运行效率相对较高,第3种模式次之,第1种模式运行效率最低。具体而言,“模式1”一方面使得项目计划权集中在项目单位,能够有效地完成政府计划推广任务,然而另一方面,这种推广模式机构队伍庞大,项目承担单位财政负担过重,农机服务队(站)从事保护性耕作难以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效益难以核算,因而可能造成运行效率不高;“模式2”由于农场管理人员的素质高、思想观念容易改变,而且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新技术能给农场带来较高的收益,因此农场管理人员就比较容易接受新技术,加之与县农机部门的紧密协作,因而运行效率很高;“模式3”使农民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保护性耕作农机作业竞争局面逐渐产生,由于农机户的逐步参与,使得推广能够因地制宜,技术应用率提高,农机推广部门负担有所减轻,从而可以有更多精力专注于项目管理,因而运行效率高于“模式1”;“模式4”以农机户为农机作业服务主体,一方面,我国有大量的农机户植根于农户,能够很好地反映农户的意愿和需求。另一方面,农机户的创新意识较强,有利于技术、机具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政府负担进一步减轻,可以专门集中于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因而具有较高的运行效率。
由于考虑到各模式有其不同的适用性,推广工作中,不能仅以运行效率的高低作为推广模式取舍的标准,而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作适当的选择。例如“模式1”虽然运行效率相对于“模式3”和“模式4”而言并不高,但是在推广的初始阶段是较为适宜的,“模式2”虽然具有较高的运行效率,但是它仅适用于有农场经营基础,农场管理者思想观念先进,而且能够与县农机部门紧密配合的地区。
3.3从局限性角度来看,各推广模式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局限
各推广模式不但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运行效率,在运行过程中模式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制约着推广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在推广工作中予以重视。具体而言,“模式1”运行过程中,由于农机服务队力量有限,因此所能完成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服务范围是有限的,虽然在项目试验、示范推广的初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能作为地方长期、大面积地推广之策;“模式2”所要求的规模化经营受农民、自然和契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模式3”运行中的局限性主要是项目单位的控制权相对减弱,农户反馈信息难以及时得到处理,对农机户的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模式4”和“模式3”运行中,政府部门的监控、组织和协调能力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无论选择何种推广模式,其面临局限性不容忽视,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在现有推广模式及基础上加以完善和改进。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有代表性的山西省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及其运作机制的分析与评价,发现各模式对其他地区保护性耕作的推广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四种模式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运行效率和固有的局限性,各地在推广模式的选择中,应综合加以考虑,在注重各推广模式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考虑其运行效率和局限性,探索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广阶段的有效推广模式。
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性耕作技术发展的长远目标,是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使保护性耕作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在现有推广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服务组织的形式来引导作业服务组织、示范区农民和社会的投入。因此,各地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注意市场机制的引入,增添技术推广工作的活力,使保护性耕作这一利国利民的耕作方式在我国得以健康、快速地推广。
参考文献:
[1]李治国,曹学文,等北京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探讨[J]农机化研究,2007(9):16—19.
[2]张林鹤,王春香,姚忠臣.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现状及推广[J].农机化研究,2005(1):264—265
[关键词]保护性耕作;推广模式;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09)13-0152-04
1 引言
保护性耕作是对农田实行免耕少耕,并用农作物秸秆残茬覆盖地表的一项系统、先进的农业耕作技术,具有较为明显的保护环境、抵御干旱、培肥地力、节约成本和增加产量的综合效益。它于20世纪40年代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步推广应用到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这种耕作方式,在山西省开展试验研究,并于2002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验、示范和推广。多年实践表明,保护性耕作真正实现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保护性耕作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已有一定的成效,但是该技术的推广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推广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各地对于如何选择和适时调整适宜的推广模式存在困惑,严重阻碍了该技术推广的效果和进度。本文将总结我国现有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分析其运行机制,并从适用条件、运行效果、局限性等角度对各推广模式进行评价,为我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本文选择以山西省为例,主要是由于山西省是我国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应用历史最长的地区,对该技术的推广模式有着长期的探索过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山西省所采用的各种推广模式,符合我国各地的实际,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2 现有推广模式及其运作机制
2.1现有推广模式概况
这里的推广模式是指在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应用中,所涉及的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站)、农机户、农户、农场等主体的组织、结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其中,这里的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保护性耕作项目的县级农机部门。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对山西省86个项目示范推广县的调查结果,我们将保护性耕作技术的主要推广模式归纳总结为四种类型:①模式1: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户;②模式2:项目承担单位+农场;③模式3: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机户+农户;④模式4: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农户。从各模式的推广面积占总推广面积的比例来看,模式4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农户”所占比例最大,全省近一半的推广面积均采用这种推广模式;其次分别是模式1和模式3,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户”和“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机户+农户”两种推广模式,分别占到总推广面积的四分之一左右;而第2种模式“项目承担单位+农场”所占比例最低,仅为1%。
2.2运作机制分析
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的运行机制,应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推广主体、推广对象以及资金、机具等各条件要素的潜力,使该耕作技术能够有效并持续地在农村大范围推广。对不同推广模式的运行机制的分析至少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推广模式运行涉及的主体及其职能;二是推广模式运行的动力;三是推广模式运作的方式及各主体之间的作用机理;四是推广模式运行的协调机制。下面将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展开对四种不同推广模式运行机制的分析。
2.2.1模式1: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站)+农户
这一模式主要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站)”和“农户”三个主体,县农机部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有:农机服务队(站)的组建或完善,项目区域和示范农户的选择、作业标准制定、机具和作业补贴的发放、作业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宣传培训等;“农机服务队(站)”即作业服务主体主要负责为项目区农户提供作业服务;项目区的“农户”作为推广对象,接受“县农机部门”的宣传培训、农田作业等服务。这种推广模式下,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主要依靠县农机部门的行政推动,县农机部门组建或完善服务队(站),协助其购买保护性耕作机具,并提供技术培训,农机服务队(站)为农户提供作业服务,并将作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县农机部门。如图1所示:
2.2.2模式2:项目承担单位+农场
目前我国在新疆、内蒙古、辽宁、山西等地区存在各种类型的农场,“项目承担单位+农场”正是适用于农场经营地区的推广模式。它主要包含“项目承担单位”和“农场”两个主体。其中,“县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和作业服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项目区农场选择、合同签订、宣传示范、作业标准制定、作业机具调试和修正、实施机具和作业补贴等;“农场”作为推广对象,在县农机部门的指导下购买机具,为所经营的农场乃至周边农户实施作业服务。这种推广模式下,农场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推广对象又是作业服务主体,与县农机部门形成了良好的协作、互动关系,农机部门通过与农场的合作和交流,既达到了试验示范的目的,又有力地推进了技术推广工作。如图2所示:
2.2.3模式3: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机户+农户
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由政府推动向市场化过渡阶段,多采用这一推广模式。它包含了“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机户”和“农户”四个主体。县农机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管理,一方面组建或完善现有的服务站,负责订单作业。另一方面,注重对农机户实施机具和作业补贴,逐步扶持其成为作业主体,并与农机服务队(站)形成共同作业的局面。这种推广模式下,农机户的加入,为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注入了新的活力,在县农机部门推动、管理、协调下,农机服务队(站)和农机户同时为农户提供作业服务,项目承担单位负担得以减轻,可以将工作中心逐步转移到项目管理中来,同时农户有了作业服务主体的选择权。如图3所示:
2.2.4模式4: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农户
较大面积推广阶段以这种推广模式为主,这种模式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和“农户”三个主体组成。其中,县农机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管理,培训示范区农民、农机操作手;确定项目区农机作业户,并配套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实施作业补贴;确定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示范农户,签订实施合同,给予一定补贴。农机户为农户提供作业服务,并将作业情况反馈给县农机部门。如图4所示:
3 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的评价
我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以试验示范和辐射推广为主,现有保护性耕作技术四种推广模式总体上是农机服务队逐渐淡出,农机户逐步扩大参与度的过程。从调查和分析的结果来看,各模式具有不同适用性。下面将运用适用条件、运行效率、局限性等指标, 对以上四种主要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进行综合的评价(参见下表)。
3.1从适用条件来看,模式适用的地区与推广阶段各不相同
在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应用的起步阶段,如果当地农机服务队比较健全,能够在县农机部门的扶持下做好机具的试验示范工作,并在实施、推广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与农机部门做好沟通和改进工作,可以考虑选择“模式1”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农户”模式,通过农机服务队的试验、示范作用,带动当地农民参与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的积极性;如果当地有一定的农场经营基础,可以考虑选择“模式2”即“项目承担单位+农场”模式,这种模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有很强工作能力,一方面负责机具的推荐和调试、作业标准的制定与指导,另一方面,需要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协调工作。
随着当地保护性耕作技术的逐渐成熟,为进一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可以考虑选择“模式3”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服务队十农机户+农户”和“模式4”即“项目承担单位+农机户+农户”等推广模式,注重培育广大的农机户,逐步扩大农机户的参与度,为推广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3.2从运行效率来看,各推广模式都有其各自的特点
从运行效率来看,“模式2”和“模式4”的运行效率相对较高,第3种模式次之,第1种模式运行效率最低。具体而言,“模式1”一方面使得项目计划权集中在项目单位,能够有效地完成政府计划推广任务,然而另一方面,这种推广模式机构队伍庞大,项目承担单位财政负担过重,农机服务队(站)从事保护性耕作难以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效益难以核算,因而可能造成运行效率不高;“模式2”由于农场管理人员的素质高、思想观念容易改变,而且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新技术能给农场带来较高的收益,因此农场管理人员就比较容易接受新技术,加之与县农机部门的紧密协作,因而运行效率很高;“模式3”使农民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保护性耕作农机作业竞争局面逐渐产生,由于农机户的逐步参与,使得推广能够因地制宜,技术应用率提高,农机推广部门负担有所减轻,从而可以有更多精力专注于项目管理,因而运行效率高于“模式1”;“模式4”以农机户为农机作业服务主体,一方面,我国有大量的农机户植根于农户,能够很好地反映农户的意愿和需求。另一方面,农机户的创新意识较强,有利于技术、机具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政府负担进一步减轻,可以专门集中于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因而具有较高的运行效率。
由于考虑到各模式有其不同的适用性,推广工作中,不能仅以运行效率的高低作为推广模式取舍的标准,而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作适当的选择。例如“模式1”虽然运行效率相对于“模式3”和“模式4”而言并不高,但是在推广的初始阶段是较为适宜的,“模式2”虽然具有较高的运行效率,但是它仅适用于有农场经营基础,农场管理者思想观念先进,而且能够与县农机部门紧密配合的地区。
3.3从局限性角度来看,各推广模式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局限
各推广模式不但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运行效率,在运行过程中模式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制约着推广工作的有效运行,需要在推广工作中予以重视。具体而言,“模式1”运行过程中,由于农机服务队力量有限,因此所能完成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服务范围是有限的,虽然在项目试验、示范推广的初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能作为地方长期、大面积地推广之策;“模式2”所要求的规模化经营受农民、自然和契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模式3”运行中的局限性主要是项目单位的控制权相对减弱,农户反馈信息难以及时得到处理,对农机户的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模式4”和“模式3”运行中,政府部门的监控、组织和协调能力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无论选择何种推广模式,其面临局限性不容忽视,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在现有推广模式及基础上加以完善和改进。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有代表性的山西省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模式及其运作机制的分析与评价,发现各模式对其他地区保护性耕作的推广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四种模式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运行效率和固有的局限性,各地在推广模式的选择中,应综合加以考虑,在注重各推广模式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考虑其运行效率和局限性,探索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广阶段的有效推广模式。
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性耕作技术发展的长远目标,是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使保护性耕作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在现有推广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服务组织的形式来引导作业服务组织、示范区农民和社会的投入。因此,各地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注意市场机制的引入,增添技术推广工作的活力,使保护性耕作这一利国利民的耕作方式在我国得以健康、快速地推广。
参考文献:
[1]李治国,曹学文,等北京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探讨[J]农机化研究,2007(9):16—19.
[2]张林鹤,王春香,姚忠臣.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现状及推广[J].农机化研究,2005(1):264—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