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敏感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介的关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当前微博的广泛适用,广大的民众变成了网民,而网络恰恰为其提供了一个表达民意的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讲,网民的呼声代表了社会民众的呼声。而大众媒介在网络的喧嚣中好像有些按捺不住,容易受到网络炒作手的影响,甚至失去媒介应有的理性。近期,广受关注的西安药家鑫案和云南李昌奎案件在媒介和公众的吆喝声中波澜起伏,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司法机关如不保持理性,甚至会沦为狂欢式的媒介审判的怪胎。
关键词:公众;媒介;司法审判;舆论导向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1-0024-03
一、两起案例的司法审判情况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从案发、自首、一审、二审、核准执行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张妙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药家鑫继续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遂被群众抓获。经公安机关审讯,暂未掌握直接证据,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其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二)李昌奎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舆论的压力导致再审
李昌奎和王家飞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李爱恋王,而19岁的王家飞不同意嫁给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他的提亲。
据查,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当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
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随后,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他的手脚,猛摔向铁门,致其死亡。作案后,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李昌奎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为死缓。改判后,受害者家属极为不满,通过申诉、上访的形式引起媒体关注,云南高院决定再审。于2011年8月22日经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以上两起同属社会恶性故意杀人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之所以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其处于同一个风口浪尖至上。药家鑫案刚刚尘埃落定,李昌奎案便走进公众的视线,细心的网友不免将两起案件联系在一起进行对比,甚至得出一个公式化的结论。
那就是,药家鑫交通事故后杀一个人+自首=死刑,李昌奎因邻里琐事杀两个人+强奸+自首=死缓。网友的归纳不无道理,从数学化的加减乘除来看,的确后者看似更为恶劣却得到了较为轻缓的处罚,相比之下对前者的处罚就显得量刑畸重。
在同样一个国度,同一个时期,相同的司法体系之下,司法的尺度竟然如此诧异,民众自然会不同意。从民众的呼喊声中,我们能看出他们不是对药家鑫的同情,也不是仅仅对李昌奎不死的憎恨,更多的情绪是对司法体制的不满,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而这一切都严峻的考验着司法的公正与独立。
在社会舆论的普遍在关注下,李昌奎案终于得到改判,舆论再一次掀起波澜。虽然我们深知,无论再审改判与否,舆论都必将一片哗然。因为改与不改的背后隐藏的是司法的公信力与公平正义较量。
二、媒体对两起典型司法案例的报道情况的对比分析
药家鑫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当然网友所代表的民众也是紧跟其后。从庭审到执行,媒体的长枪短炮包围了药家鑫所出现的各个角落。特别是中央电视台和国内的一些主流媒体都进行了跟踪报道。俨然形成了一波媒体大战。李昌奎案件是在终审判决做出后才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如果说药家鑫案媒体是对司法审判过程的监督的话,那么对李昌奎案的报道则是对司法审判结果的监督。
主流媒体的报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舆论的矛头指向分析
药家鑫案是有了媒体报道才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整个审判过程都是在媒体的高度关注的阳光下进行,审判机关的整个过程应该是公正透明的,对司法机关考验更多的是司法理念问题。药家鑫的自首及其悔过情节能否成为其免死牌,要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尺度。
如果审判机关侧重于轻刑主义,那么它必然要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保持司法中立的理性。相反,如果审判者其属重刑主义者,死刑判决恰恰能够迎合“观众”的心理。其实我们不难看出,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非常重视收集药家鑫罪轻的证据,通过补充侦查进的方式而为其后来自首的认定奠定了基础。但自首毕竟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当然情节,这把尺子始终握在司法审判者手中。正是药家鑫自首的认定才使得这场“审判大戏”更有看头,以至于媒介的紧追不舍。
李昌奎案之所以受到如此的关注,也许是因为判决所作出的时间恰恰是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不久,当人们还没忘却的时候,这样一个具有戏剧性的改判让媒体和大众眼睛豁然一亮。我们只能说李昌奎的命运太受折磨。一审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被改判为死缓,再审结果进而回到一审结果。二审改判的理由恰恰是自首情节,还因其属于邻里纠纷。
这样的理由社会舆论当然不会同意。相比之下,药家鑫的罪行好像并没有李昌奎重,同样具有自首情节,而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果李昌奎不杀,在九泉之下的药家鑫可能都会愤愤不平。因此媒体和大众更多的怀疑起司法机关的公正性,甚至有人怀疑二审对一审判决的改判是司法腐败的结果。媒体进而关注李昌奎的家世,要不是其家境贫寒,深居大山,更难掩盖公众和媒介的耳目。
如果其是“官二代”或“富二代”,那司法机关所要面临的舆论压力会更大。我们欣喜的看到,李昌奎二审的改判是通过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做出的结论,我们有理由相信审判是公正的。
尽管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重审,又一次改变了二审的结果。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媒介和公众的舆论的“功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尽管司法界一致认为,李昌奎案的改判完全是依法进行的,是贯彻有错必纠的形势政策的体现,云南高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才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但我们不得不说,舆论的监督在本案的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媒体关注的细节分析
媒体对两起案件的关注由最初对案件本身的关注逐步转向案件背后的细节,这些细节也许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有效要件,但通过媒体的渲染,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开始起哄,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对药家鑫案件的案外细节性报道可以说涉及到方方面面。案发之初有报道称药家鑫属富家子弟,其家世显赫,也有报道称其为“官二代”。更加引起了民众的猜测,点燃了公众的不满情绪,使得“仇富”、“仇官”心态再一次蔓延。而后来这些言论被证实为不实报道,大大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而这一造谣的真正受害者却是药家鑫本人。也有媒体通过对药家鑫的成长经历的分析来剖析其犯罪心理,药家鑫从小受到的家教非常严厉,有被父亲关在地下室体罚的经历,高压式的家庭教育让其性格扭曲。中央电视台特意请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通过对药家鑫案外细节的分析及心理测试来探寻其犯罪的根源,一时间成为媒体热议的焦点。
但我们不得否认,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的剖析,给天下更多父母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敲响了警钟。媒体分析出药家鑫那双纤细而又灵活的弹钢琴的双手是如何变成了拿起屠刀杀害纤弱女子的血手,归根到底是其家庭教育的缺失所引发其对责任的恐惧。主流媒体的上述报道无疑会吸引更多受众的眼球,众多的民众对整个事件的情绪或谴责、或愤怒、或惋惜、或反思……使得本已逐步平息的嘈杂声再次掀起波澜,本属一起普通的刑事个案演变成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事件,司法机关在这样的舆论背景下会更加谨慎,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众非常相信死刑的威慑力的国度里,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到民众的声音。
媒体对李昌奎案件的报道也同样走不出挖掘案外细节的怪圈,但对李昌奎家世的报道好像运用了演绎的逻辑方式。有些媒体认为云南高院改判定有猫腻,便对承办法官甚至法院领导无端的猜忌,一时间媒体将关注的焦点从李昌奎的犯罪事实转移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上来。要不是云南高院领导从法理和学理的高度进行辟谣,二审判决承办法官早就会被带上“贪赃枉法”的帽子,这不仅会对法官个人带来沉重的打击,更是对整个云南司法系统的无端打击。通过官方发布,我们很庆幸看到,改判的结果是云南高院审委会集体决策的结果。
当媒体再返回去追踪李昌奎的身世时,得出的结论是其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小子,这一结论好像把整个舆论推向了一个漩涡,媒体却表现出集体失语的状态。甚至有人得出另外一个更为荒唐的结论:李昌奎家境平困,其不可能有能力买通由27人组成的审委会,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审判。正如云南高院田成有副院长所说,决不能以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而这种狂欢往往是通过媒介的传播而得以扩大和蔓延。那么,媒介又如何去正确的引导公众走向理性,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三)微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微博这种新兴媒介的诞生让互联网更加的开放,广大的网民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表达自己的心声。在药家鑫案还未尘埃落定之时,药家鑫案受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通过微博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引起了网络媒体的置顶转发。其还通过微博披露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药家鑫之父便通过微博与张显打起了口水仗,这个时候,虽然对案件本身不会再造成任何影响,但也反映出药父内心的不满。讥讽的言语再一次吸引了网友的眼球。通过微博,药家鑫的辩护人纰漏了药家鑫临刑前与父母会面时留下的遗言。药家鑫遗言公布多了一些悲情色彩,但也迎合了广大受众的猎奇心态。
李昌奎案件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再审后,第一时间就有网友通过微博将这一消息转发,瞬时各大媒体通过微博消息对案件的进展进行跟踪报道。后来,张青松律师又通过微博透露了其担任李昌奎的再审辩护人的消息。另外,一些网友通过微博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与评论,这一新颖的信息传播媒介越来越受到网友的青睐。
微博发出的信息有时直接成为媒体报道的重要线索,媒体往往先将微博内容当做消息对外发布,然后派发记者再对微博消息进行核实,进而挖掘更多的有新闻价值的媒介信息。
三、媒体对案件的高度关注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媒体对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司法公正与司法公开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媒体通过对案件的跟踪会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关注,这样会对司法审判者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应当合理吸收民众的理性反应,避免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煽动利用,这样对案件的审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反,如果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势必会将社会舆论引向冲动的边缘。
媒体的报道应当坚持社会主流的理性价值观,应当具有大局意识和高尚的道德意识。很多法律案件都可能会面临道德与法律的审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一个不遵守法律的公民,都会受到道德的考量。但有时法律和道德并没有明显的界线和关联,甚至会出现冲突,这就需要我们进行一个正确的价值取舍。法律的价值本身也是存在冲突的,当我们面临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价值矛盾时,我们就需坚持一个正确的价值位阶原则,在实现个案平衡之时如何到达良好的社会效果,这都需要媒体有一个正确的舆论引导。媒体通过对一些案件的有效关注不仅仅能实现个案的公平,有时会推动社会立法的进程。2003年孙志刚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致死,在媒体连续报道的持续关注下,原来的“恶法”一夜之间被废止,而取而代之的是一部崭新的重在保护人权的法律。孙志刚以其青春和生命为代价,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进步。2006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也同样彪炳史册,许霆因为取款机出现故障多取出17万余元,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媒体的报道更多的倾向于民众的观点,一窝蜂似的偏向了许霆,进而引起了高层的关注,以至于二审被改判为五年。从无期到五年,一个判决再次暴露出法律条文的僵化,而生硬的条文毕竟掌握在法官手中,如何正确的拿捏需要充分考虑到情理和法理,甚至要考虑到民意。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媒体关注度依然不减当年,药家鑫和李昌奎的生死可能都会在民众的喧嚣声中定夺,但媒体永远都不应失去理性。
四、司法机关如何面对媒介和公众的压力
司法独立是西方的一种政治制度,其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而言,因此形成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学说和理念。中国的司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而形成的一种相对有限的独立。
当今民意的表达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有越来越多的平台来呈现民众的呼声,而随之媒体的形式也发生着变化。以往传统的媒介正在被一些新型的传媒方式所取代或冲击。而传统的媒介在表达民意时往往会受到媒体的操控者限制,经过一层层的过滤,原有的民意已经变味。而新兴媒介逐步去掉了这层过滤网,反应的问题更加直接、更加尖锐。因此,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之下,司法机关如何正确的行驶司法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机关在一些敏感案件的处理上会受到舆论的强大压力,甚至被某些受操纵的民意所强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
司法机关应当在舆论面前保持中立,始终依照事实和法律处理问题,对法律抱着一种敬畏的态度,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让社会正义在阳光下实现,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不能因为舆论和媒体的呼声而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司法审判不能成为舆论审判和民意强暴式审判。正如我国有着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大律师所言:“司法机关在舆论的监督下,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司法机关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机关盲目迁就舆论,责任就不在舆论;不能把司法被舆论控制和影响的责任推到舆论本身”。
公正、独立的司法,理性、真实的舆论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去追寻和维护!
参考文献:
[1] 付松聚,张翅.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J].东南传播,2008(1).
[2] 吴秋余.对“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J].新闻战线,2007(5).
[3] 潘剑峰.高薪制二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李松.浅议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09-28.
关键词:公众;媒介;司法审判;舆论导向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1-0024-03
一、两起案例的司法审判情况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从案发、自首、一审、二审、核准执行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张妙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药家鑫继续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遂被群众抓获。经公安机关审讯,暂未掌握直接证据,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在其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二)李昌奎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舆论的压力导致再审
李昌奎和王家飞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李爱恋王,而19岁的王家飞不同意嫁给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他的提亲。
据查,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当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
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随后,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他的手脚,猛摔向铁门,致其死亡。作案后,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李昌奎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为死缓。改判后,受害者家属极为不满,通过申诉、上访的形式引起媒体关注,云南高院决定再审。于2011年8月22日经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以上两起同属社会恶性故意杀人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之所以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其处于同一个风口浪尖至上。药家鑫案刚刚尘埃落定,李昌奎案便走进公众的视线,细心的网友不免将两起案件联系在一起进行对比,甚至得出一个公式化的结论。
那就是,药家鑫交通事故后杀一个人+自首=死刑,李昌奎因邻里琐事杀两个人+强奸+自首=死缓。网友的归纳不无道理,从数学化的加减乘除来看,的确后者看似更为恶劣却得到了较为轻缓的处罚,相比之下对前者的处罚就显得量刑畸重。
在同样一个国度,同一个时期,相同的司法体系之下,司法的尺度竟然如此诧异,民众自然会不同意。从民众的呼喊声中,我们能看出他们不是对药家鑫的同情,也不是仅仅对李昌奎不死的憎恨,更多的情绪是对司法体制的不满,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而这一切都严峻的考验着司法的公正与独立。
在社会舆论的普遍在关注下,李昌奎案终于得到改判,舆论再一次掀起波澜。虽然我们深知,无论再审改判与否,舆论都必将一片哗然。因为改与不改的背后隐藏的是司法的公信力与公平正义较量。
二、媒体对两起典型司法案例的报道情况的对比分析
药家鑫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当然网友所代表的民众也是紧跟其后。从庭审到执行,媒体的长枪短炮包围了药家鑫所出现的各个角落。特别是中央电视台和国内的一些主流媒体都进行了跟踪报道。俨然形成了一波媒体大战。李昌奎案件是在终审判决做出后才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如果说药家鑫案媒体是对司法审判过程的监督的话,那么对李昌奎案的报道则是对司法审判结果的监督。
主流媒体的报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舆论的矛头指向分析
药家鑫案是有了媒体报道才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整个审判过程都是在媒体的高度关注的阳光下进行,审判机关的整个过程应该是公正透明的,对司法机关考验更多的是司法理念问题。药家鑫的自首及其悔过情节能否成为其免死牌,要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尺度。
如果审判机关侧重于轻刑主义,那么它必然要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保持司法中立的理性。相反,如果审判者其属重刑主义者,死刑判决恰恰能够迎合“观众”的心理。其实我们不难看出,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非常重视收集药家鑫罪轻的证据,通过补充侦查进的方式而为其后来自首的认定奠定了基础。但自首毕竟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当然情节,这把尺子始终握在司法审判者手中。正是药家鑫自首的认定才使得这场“审判大戏”更有看头,以至于媒介的紧追不舍。
李昌奎案之所以受到如此的关注,也许是因为判决所作出的时间恰恰是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不久,当人们还没忘却的时候,这样一个具有戏剧性的改判让媒体和大众眼睛豁然一亮。我们只能说李昌奎的命运太受折磨。一审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被改判为死缓,再审结果进而回到一审结果。二审改判的理由恰恰是自首情节,还因其属于邻里纠纷。
这样的理由社会舆论当然不会同意。相比之下,药家鑫的罪行好像并没有李昌奎重,同样具有自首情节,而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果李昌奎不杀,在九泉之下的药家鑫可能都会愤愤不平。因此媒体和大众更多的怀疑起司法机关的公正性,甚至有人怀疑二审对一审判决的改判是司法腐败的结果。媒体进而关注李昌奎的家世,要不是其家境贫寒,深居大山,更难掩盖公众和媒介的耳目。
如果其是“官二代”或“富二代”,那司法机关所要面临的舆论压力会更大。我们欣喜的看到,李昌奎二审的改判是通过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做出的结论,我们有理由相信审判是公正的。
尽管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重审,又一次改变了二审的结果。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媒介和公众的舆论的“功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尽管司法界一致认为,李昌奎案的改判完全是依法进行的,是贯彻有错必纠的形势政策的体现,云南高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才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但我们不得不说,舆论的监督在本案的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媒体关注的细节分析
媒体对两起案件的关注由最初对案件本身的关注逐步转向案件背后的细节,这些细节也许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有效要件,但通过媒体的渲染,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开始起哄,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对药家鑫案件的案外细节性报道可以说涉及到方方面面。案发之初有报道称药家鑫属富家子弟,其家世显赫,也有报道称其为“官二代”。更加引起了民众的猜测,点燃了公众的不满情绪,使得“仇富”、“仇官”心态再一次蔓延。而后来这些言论被证实为不实报道,大大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而这一造谣的真正受害者却是药家鑫本人。也有媒体通过对药家鑫的成长经历的分析来剖析其犯罪心理,药家鑫从小受到的家教非常严厉,有被父亲关在地下室体罚的经历,高压式的家庭教育让其性格扭曲。中央电视台特意请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通过对药家鑫案外细节的分析及心理测试来探寻其犯罪的根源,一时间成为媒体热议的焦点。
但我们不得否认,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的剖析,给天下更多父母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敲响了警钟。媒体分析出药家鑫那双纤细而又灵活的弹钢琴的双手是如何变成了拿起屠刀杀害纤弱女子的血手,归根到底是其家庭教育的缺失所引发其对责任的恐惧。主流媒体的上述报道无疑会吸引更多受众的眼球,众多的民众对整个事件的情绪或谴责、或愤怒、或惋惜、或反思……使得本已逐步平息的嘈杂声再次掀起波澜,本属一起普通的刑事个案演变成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事件,司法机关在这样的舆论背景下会更加谨慎,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众非常相信死刑的威慑力的国度里,司法机关不得不考虑到民众的声音。
媒体对李昌奎案件的报道也同样走不出挖掘案外细节的怪圈,但对李昌奎家世的报道好像运用了演绎的逻辑方式。有些媒体认为云南高院改判定有猫腻,便对承办法官甚至法院领导无端的猜忌,一时间媒体将关注的焦点从李昌奎的犯罪事实转移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上来。要不是云南高院领导从法理和学理的高度进行辟谣,二审判决承办法官早就会被带上“贪赃枉法”的帽子,这不仅会对法官个人带来沉重的打击,更是对整个云南司法系统的无端打击。通过官方发布,我们很庆幸看到,改判的结果是云南高院审委会集体决策的结果。
当媒体再返回去追踪李昌奎的身世时,得出的结论是其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小子,这一结论好像把整个舆论推向了一个漩涡,媒体却表现出集体失语的状态。甚至有人得出另外一个更为荒唐的结论:李昌奎家境平困,其不可能有能力买通由27人组成的审委会,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审判。正如云南高院田成有副院长所说,决不能以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而这种狂欢往往是通过媒介的传播而得以扩大和蔓延。那么,媒介又如何去正确的引导公众走向理性,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三)微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微博这种新兴媒介的诞生让互联网更加的开放,广大的网民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表达自己的心声。在药家鑫案还未尘埃落定之时,药家鑫案受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通过微博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引起了网络媒体的置顶转发。其还通过微博披露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药家鑫之父便通过微博与张显打起了口水仗,这个时候,虽然对案件本身不会再造成任何影响,但也反映出药父内心的不满。讥讽的言语再一次吸引了网友的眼球。通过微博,药家鑫的辩护人纰漏了药家鑫临刑前与父母会面时留下的遗言。药家鑫遗言公布多了一些悲情色彩,但也迎合了广大受众的猎奇心态。
李昌奎案件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再审后,第一时间就有网友通过微博将这一消息转发,瞬时各大媒体通过微博消息对案件的进展进行跟踪报道。后来,张青松律师又通过微博透露了其担任李昌奎的再审辩护人的消息。另外,一些网友通过微博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与评论,这一新颖的信息传播媒介越来越受到网友的青睐。
微博发出的信息有时直接成为媒体报道的重要线索,媒体往往先将微博内容当做消息对外发布,然后派发记者再对微博消息进行核实,进而挖掘更多的有新闻价值的媒介信息。
三、媒体对案件的高度关注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媒体对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司法公正与司法公开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媒体通过对案件的跟踪会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关注,这样会对司法审判者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应当合理吸收民众的理性反应,避免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煽动利用,这样对案件的审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反,如果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势必会将社会舆论引向冲动的边缘。
媒体的报道应当坚持社会主流的理性价值观,应当具有大局意识和高尚的道德意识。很多法律案件都可能会面临道德与法律的审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一个不遵守法律的公民,都会受到道德的考量。但有时法律和道德并没有明显的界线和关联,甚至会出现冲突,这就需要我们进行一个正确的价值取舍。法律的价值本身也是存在冲突的,当我们面临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价值矛盾时,我们就需坚持一个正确的价值位阶原则,在实现个案平衡之时如何到达良好的社会效果,这都需要媒体有一个正确的舆论引导。媒体通过对一些案件的有效关注不仅仅能实现个案的公平,有时会推动社会立法的进程。2003年孙志刚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致死,在媒体连续报道的持续关注下,原来的“恶法”一夜之间被废止,而取而代之的是一部崭新的重在保护人权的法律。孙志刚以其青春和生命为代价,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进步。2006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也同样彪炳史册,许霆因为取款机出现故障多取出17万余元,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媒体的报道更多的倾向于民众的观点,一窝蜂似的偏向了许霆,进而引起了高层的关注,以至于二审被改判为五年。从无期到五年,一个判决再次暴露出法律条文的僵化,而生硬的条文毕竟掌握在法官手中,如何正确的拿捏需要充分考虑到情理和法理,甚至要考虑到民意。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媒体关注度依然不减当年,药家鑫和李昌奎的生死可能都会在民众的喧嚣声中定夺,但媒体永远都不应失去理性。
四、司法机关如何面对媒介和公众的压力
司法独立是西方的一种政治制度,其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而言,因此形成了西方三权分立的学说和理念。中国的司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而形成的一种相对有限的独立。
当今民意的表达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有越来越多的平台来呈现民众的呼声,而随之媒体的形式也发生着变化。以往传统的媒介正在被一些新型的传媒方式所取代或冲击。而传统的媒介在表达民意时往往会受到媒体的操控者限制,经过一层层的过滤,原有的民意已经变味。而新兴媒介逐步去掉了这层过滤网,反应的问题更加直接、更加尖锐。因此,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之下,司法机关如何正确的行驶司法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机关在一些敏感案件的处理上会受到舆论的强大压力,甚至被某些受操纵的民意所强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
司法机关应当在舆论面前保持中立,始终依照事实和法律处理问题,对法律抱着一种敬畏的态度,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让社会正义在阳光下实现,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不能因为舆论和媒体的呼声而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司法审判不能成为舆论审判和民意强暴式审判。正如我国有着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大律师所言:“司法机关在舆论的监督下,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司法机关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机关盲目迁就舆论,责任就不在舆论;不能把司法被舆论控制和影响的责任推到舆论本身”。
公正、独立的司法,理性、真实的舆论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去追寻和维护!
参考文献:
[1] 付松聚,张翅.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J].东南传播,2008(1).
[2] 吴秋余.对“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J].新闻战线,2007(5).
[3] 潘剑峰.高薪制二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李松.浅议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