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上建塔—一评高全喜《立宪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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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全喜教授新著《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所揭示的主题无疑甚有震撼性。但是,读完全书,我很沮丧地发现,该书堪称为研究失败的例子,其致命之处在于将眩目的“高论”建立在错误的史实基础上,并由此作了过度的引申,有些地方近乎“无中生有”。该书作者无视史学界己取得的研究成果,将一份历史文献与事件发生前后与之密切相关的史实割裂开来,试图用令人眼花缭乱的“理论’’掩盖其论据之不足,美其名曰“更为重大的历史真实”。该书唯一尚可称道之处,在于指出《逊位诏书》对满蒙回藏人民及边疆土地顺利归入中华民国所起的积极作用,而这也只是一篇论文的题目,不必大肆铺张,推衍成十几万字的专著。
  学术上种种不审慎
  该书一开头就将作者不谨慎一面暴露无遗。“袁世凯洪宪帝制破灭后,中华民国的宪法创制重新开始,历经十年,1923年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该书第1-2页)。袁世凯死于1916年,“历经十年”怎么会才到1923年?
  “缺乏一部真正体现人民制宪权的现代宪法,这确实是一个遗憾,也正因为此,第一共和国的历史才充满了政治暴乱、军事内战、军阀割据和独裁专制”(第6页)。用“第一共和国”这种外国史概念硬套中国史,殊无必要。据该书注释,“第一共和国”指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既然如此,直接用“中华民国”岂不是更为明确、绝不会引起误会?这还只是细枝末节,关键是这句话所下的判断,换言之即是:假如有了一部所谓“真正体现人民制宪权”的宪法,民国时期的种种政治弊端皆可避免。要下这样的结论,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论证,而不能当做人所共知的“自明的公理”。姑不论当时有无从容制宪的环境,这里面实际隐含着对已发生的历史作假设,是违反学术规范的。已发生的史实不能再改变,对此作种种“假如……会如何”的假设,或许是一部穿越小说的题材,却不是学术研究的对象。
  作者在回顾晚清变法时,指出“康梁倡导的戊戌变法……乃是借鉴西方现代国家的宪法或塑造宪制国家的根本法”,并引了康有为的所谓“上书”:“伏乞上师尧舜三代,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第28页)。看起来在1898年康有为已经正式向光绪皇帝提出“立行宪法,大开国会”“行三权鼎立之制”的建议,可谓先知先觉。但是,且慢!这一段引文的出处,据作者注,来自麦仲华编《康南海先生戊戌奏稿》(宣统三年刊本第32-34页)。这本《戊戌奏稿》所收录的奏折,经过黄彰建、孔祥吉等学者多年的严密考订,早已证明是康有为后来改窜的版本,根本不是戊戌的原本。而这一段话所属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据黄彰建考证,恰恰是到了1905与革命派论战时新写的,“用以应付革命党人的攻击”。(黄彰建:《戊戌变法史研究》下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3月,第689页)高教授若查阅一下黄彰建、孔祥吉的相关著作,或者查对黄明同、吴熙钊编《康有为早期遗稿述评》中的《杰士上书汇录》,就会发现,戊戌年康有为根本就没有上过这么一份奏折!
  接下来。作者又将武断的作风重演一遍:“派遣冯国璋领兵讨伐,冯系袁世凯手下将领,此次南下用兵自然是了无战功”(第71页)。事实是冯国璋此次用兵战功卓著。10月29日冯氏接任第一军总统,11月2日即攻克了汉口,11月27日攻陷汉阳,令湖北军政府被动万分,已有人提议撤出武昌。还是袁世凯出于利用民军势力压清廷屈服的考虑,电令冯国璋停止进攻,后来又将指挥权移交段祺瑞,才让武昌转危为安。
  作者指出:“当军阀冯玉祥用刀枪把逊位清帝赶出故宫之时,这件标志性的武力行为……严重违背了逊位诏书的宪法性法律”(第115页)。我们在书中只看到对冯玉祥逼宫的单方面指责,好像溥仪小朝廷完全无辜,只是冯玉祥“违约”,却全然不顾此前张勋复辟时,溥仪先已违反了逊位诏书的约定,即民国优待清室是以清室及时退位并“将统治权公之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为前提的,既然清室复辟帝制,即是公然违约;再进一步来说,条例规定清室必须移居颐和园,故宫只是“暂居”。我们可以指责冯玉祥在处理方式上过于粗鲁、不近人情,但从法理上来说,这是溥仪小朝廷率先违约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逊位诏书》原稿代表革命派立场
  在第三章,作者将历史学界对清帝退位时期袁世凯“精于弄权”、隆裕太后“勉强而被迫地同意退位”这样公认的结论称为“时下众多论者的轻薄之见”,认为是“一层表面现象”,并且指出“至于诏书是由何人代为拟写,清帝和太后处于何种情势下的迫不得已、理智懵懂,等等,其实已经不甚重要了,我们岂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且不论将史学界的共识认定为“轻薄之见”极其无礼,作者脱离历史文本的具体语境,把它孤立出来加以拔高,苒作无限度的引申发挥,已构成本书最重大的缺陷。
  《逊位诏书》原稿由张謇所起草,这是史学界的共识。能否说诏书原稿代表着立宪派的立场呢?不错,张謇曾经是立宪派的代表人物。但高全喜显然对于立宪派在武昌起义之后迅速倒向革命的史实缺乏了解。据《张謇日记》记载,1911年12月2日,得知南京光复,张謇即到上海与革命党骨干章士钊、宋教仁、黄兴、于右任会面,10日剪掉辫子,16日到南京,19日受命担任革命政府的盐务总理。20日动员商会给革命军筹20万军饷,1912年1月2日“被推为实业部总长”。完全可以这么说,在起草逊位诏书的时候,张謇已经是革命政府中的重要一员。
  逊位诏书原稿,不仅是张謇担任南方临时政府实业部总长期间所起草,还经过革命领袖孙中山、胡汉民审核通过,完全代表南方临时政府立场。该稿用电报方式发到北京以后,袁世凯幕僚按照袁的授意,擅自修改、添加了内容,其中有一段“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即是袁氏偷偷添加的“私货”(参考刘厚生《起草清帝退位诏书的回忆》);袁氏巧妙利用了退位诏书发布后不便修改的人之常情,制造从清廷取得“授权”的假象,以挟制南方临时政府。孙中山此前早有预料,于1月20日告知议和代表伍廷芳“袁不得于民国未举之先,接受满清统治权以自重”,并在诏书颁布的第二天(2月13日)致电袁世凯:“至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若果行之,恐生无穷枝节。”(陈锡祺《孙中山年谱长编》第656页)孙中山这个电报构成了对袁世凯单方面修改《逊位诏书》行为的否认。袁世凯的大总统职位、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授权,来自代表全国多数的南京临时参议院(17省代表一致通过,已达到合法的多数)。
  无论作者如何拔高,都无法否认这 么一个事实:隆裕太后是出于保住清室优待条件的考虑,被迫颁布诏书的。诏书原稿早已由议和代表伍廷芳拍发给袁世凯,清廷一直拖延发布,直到伍廷芳通知袁世凯“若2月11日上午8时停战尚未得清帝退位确报,则所订优待条件作废”(《共和关键录》第1编第138页,转引自《孙中山年谱长编》第655页),隆裕太后无奈之下,才同意发布退位诏书。
  作者不惜贬低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的《临时约法》,抬高《逊位诏书》的作用,可能是出于一种错觉,以为诏书代表了所谓“立宪派”的立场,不了解张謇虽然此前被目为立宪派的代表人物,此时已经完全投入到革命阵营。张謇的起草行为,得自临时政府领袖的授权并经过其审核,只能代表革命派的立场。可以说,《临时约法》和《逊位诏书》原稿,都是临时政府所制定的,构成了所谓“先发文件”的一个整体。如果说诏书有着如何深远的宪法意义,也是革命党所主张的。抬高一个,贬低一个,毫无意义。
  北京大学李启成副教授在《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一书前言中,曾感慨地说:“短短百余年问,正式颁布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可谓洋洋大观。就这些众多宪法文本的内容考察,其质量之高,比之发达国家的成文宪法,毫不逊色。”李启成虽对各种旧宪法未能真正实施以致成为“遮羞布”深致不满,但仍肯定这些宪法或宪法草案的文本质量。所以,尽管临时约法在权力划分上有一定问题,关键仍不在宪法、宪草的文本自身,而在于应该遵守宪法的各方人士并不从心底里尊重宪法。
  过度引申与自我重复
  逊位诏书得以颁布,是革命党和袁世凯集团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袁世凯的私自修改在法律上缺乏效力,已被孙中山致伍廷芳、袁世凯的电文所否定。诏书中除了宣布退位一事(这个是迟早的事),比较有价值的是“仍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这一陈述,连同优待满蒙回藏的附加条款,对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人民从效忠于满洲皇室过渡到效忠于中华民国,起到积极作用,使中华民国得以顺利继承清帝国的全部人民和土地。张謇起草诏书的时候,无论是出于自身原有的大局观,还是受了孙中山从“驱除鞑虏”到“五族共和”转变的影响,其原稿文本最终都经过临时政府领导层的同意。高全喜在本书中对此一陈述的意义加以揭示,有一定贡献,但也只是揭示而已,还谈不上深入的研究。
  2010年5月12日,高全喜曾在人民大学做过题为《宪法与革命及中国宪制问题》的演讲,提出“作为研究宪法学的学者,假如一生把宪法学作为一个事业的话,我觉得需要三种品格:一种是坚毅,第二种是审慎,第三种是节制”(见“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从这本新书来看,“审慎”和“节制”可以说是不见踪影。作者之“不审慎”,我在前面已经充分加以揭示;而作者之“无节制”,则体现在将简单的观点,用不同的语句组合,反复陈说,推衍引申,看起来字数很多,其实“干货”就那么几条,条理既不清晰,焦点也变得模糊。
  高全喜此书入选一些新书榜单,作者又在全国巡回演讲,博得部分知识界人士的好评。这篇批评文字,势必让一些朋友不快,这是无可奈何的事。一个在学术上不谨慎的人,你能否相信他能始终忠于崇高的理念?任何高尚的愿望,需要通过正当的手段去实现。近代中国有太多“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例子,结果“正义”的事业被卑劣的手段所毒化。用学术上站不住脚的著作去推广某些或许高尚的理念,未见其利,先见其害,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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