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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种类,在我国各朝代都有所规定。自意大利刑事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正当性问题就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思考,我国也开始关注死刑问题。就我国现阶段国情而言,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对其适用加以限制,则刻不容缓。
关键词:死刑;我国现阶段;死刑限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50-01
作者简介:裴苗苗(1992-),女,陕西宝鸡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
一、我国死刑发展概况
我国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历朝历代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而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法制制度的不健全和缓慢发展,使得死刑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死刑作为单独的一个刑种进行了规定。1979年的刑法典对死刑的态度比较暧昧,虽然也在总则中严格规制了死刑的适用,在分则中控制了死刑适用的罪种,但仍有其不足之处。
在刑法典颁布以后,我国国内局势混乱,犯罪率攀升,使得死刑适用限制的减弱。在之后的1997年刑法典中,对1979年中死缓制度及执行方法进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才渐趋成熟。
二、废止死刑制度的首次提出及国际社会的应对态度
1764年,意大利刑事古典法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废止和限制死刑,并在“关于死刑”一章中力证“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由此拉开了向以死刑为代表的封建酷刑宣战的序幕,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价值的讨论即层出不穷。至20世纪,各国的刑法逐步完善,并取得了质的飞跃。但在国际大趋势的推动下,限制甚至废除死刑已成为各国刑罚制度改革途中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
三、我国现阶段适用死刑且必须加以限制的必要性
死刑的直接目的是遏制犯罪,是通过惩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来起到吓阻和遏制类似行为发生的作用,但死刑的威慑力真的大于任何一种刑罚吗?目的只有一个,而手段却有千万种。死刑仅作为一种制裁方式,在不得已而为之除外的情况下为何不能有其他替代措施?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就间接赋予了法律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卢梭说:“一个为非作恶的人,既然他是在攻击社会权利,于是便由他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逆;他破坏了祖国的法律,便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他甚至与是在向国家开战。这时保全国家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两者之中就有一个必须毁灭,对罪犯处于死刑,这与其说把他当作公民,不如说把他当作敌人。”而这种“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甚至于是“国家敌人的人”我们也必须在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显而易见,死刑对于这种犯罪分子,则是必须的。
从中国的社会现状出发,虽然在国际社会上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下,我国的死刑制度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但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社会条件都还不成熟,犯罪率居高不下,使得废止死刑成为目前对于我国来说过于激进的举措。而现阶段,限制死刑是我国基本死刑政策的要求,“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立场,这是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各方面进行分析所作出的明智之举。
四、限制死刑措施之我见
(一)从立法上来看,防止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而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目前我国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公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所以说,国家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我国应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和分配制度,从根本上阻断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世界各国对经济犯罪处以死刑的基本没有,而我国对于经济犯罪判处死刑的还较多,对于这些以单纯经济犯罪为首的非暴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要远远低于那些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和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犯罪。这些非暴力犯罪大多数都是以金钱利益为目的,对这些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则是将物质置于生命之上,有悖于死刑的刑罚等价观念,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制体系。
(二)在司法上,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而被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审加死刑复核归于同一机关,相当于取消了死刑复核制度,这不仅造成死刑案件的增多,更使很多有可能错误的判决很有可能永远失去纠正的机会,所以应该更加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
(三)思想上,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传统悠久,社会心理复杂的社会,公众观念的变化对于限制和废除死刑有决定性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民众拥护和支持死刑,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民众思维的惯性并不见得是理性的,而只是一种感性的认识。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时,支持死刑的人还占大多数,但在政府的力推下,最终死刑制度被废除。所以,我国政府应逐步引导人民接受,使之转变原来固有的观念。
总之,限制甚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有必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重新审视和展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没有死刑的法治更加文明的时代必定会到来。
[参考文献]
[1]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杰罗姆·科恩,赵秉志.死刑司法控制论及其替代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死刑;我国现阶段;死刑限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50-01
作者简介:裴苗苗(1992-),女,陕西宝鸡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
一、我国死刑发展概况
我国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历朝历代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而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法制制度的不健全和缓慢发展,使得死刑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死刑作为单独的一个刑种进行了规定。1979年的刑法典对死刑的态度比较暧昧,虽然也在总则中严格规制了死刑的适用,在分则中控制了死刑适用的罪种,但仍有其不足之处。
在刑法典颁布以后,我国国内局势混乱,犯罪率攀升,使得死刑适用限制的减弱。在之后的1997年刑法典中,对1979年中死缓制度及执行方法进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才渐趋成熟。
二、废止死刑制度的首次提出及国际社会的应对态度
1764年,意大利刑事古典法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废止和限制死刑,并在“关于死刑”一章中力证“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由此拉开了向以死刑为代表的封建酷刑宣战的序幕,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价值的讨论即层出不穷。至20世纪,各国的刑法逐步完善,并取得了质的飞跃。但在国际大趋势的推动下,限制甚至废除死刑已成为各国刑罚制度改革途中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
三、我国现阶段适用死刑且必须加以限制的必要性
死刑的直接目的是遏制犯罪,是通过惩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来起到吓阻和遏制类似行为发生的作用,但死刑的威慑力真的大于任何一种刑罚吗?目的只有一个,而手段却有千万种。死刑仅作为一种制裁方式,在不得已而为之除外的情况下为何不能有其他替代措施?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就间接赋予了法律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卢梭说:“一个为非作恶的人,既然他是在攻击社会权利,于是便由他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逆;他破坏了祖国的法律,便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他甚至与是在向国家开战。这时保全国家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两者之中就有一个必须毁灭,对罪犯处于死刑,这与其说把他当作公民,不如说把他当作敌人。”而这种“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甚至于是“国家敌人的人”我们也必须在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显而易见,死刑对于这种犯罪分子,则是必须的。
从中国的社会现状出发,虽然在国际社会上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下,我国的死刑制度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但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社会条件都还不成熟,犯罪率居高不下,使得废止死刑成为目前对于我国来说过于激进的举措。而现阶段,限制死刑是我国基本死刑政策的要求,“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立场,这是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各方面进行分析所作出的明智之举。
四、限制死刑措施之我见
(一)从立法上来看,防止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而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目前我国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公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所以说,国家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我国应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和分配制度,从根本上阻断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世界各国对经济犯罪处以死刑的基本没有,而我国对于经济犯罪判处死刑的还较多,对于这些以单纯经济犯罪为首的非暴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要远远低于那些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和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犯罪。这些非暴力犯罪大多数都是以金钱利益为目的,对这些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则是将物质置于生命之上,有悖于死刑的刑罚等价观念,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制体系。
(二)在司法上,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而被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审加死刑复核归于同一机关,相当于取消了死刑复核制度,这不仅造成死刑案件的增多,更使很多有可能错误的判决很有可能永远失去纠正的机会,所以应该更加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
(三)思想上,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传统悠久,社会心理复杂的社会,公众观念的变化对于限制和废除死刑有决定性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民众拥护和支持死刑,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民众思维的惯性并不见得是理性的,而只是一种感性的认识。法国在1981年废除死刑时,支持死刑的人还占大多数,但在政府的力推下,最终死刑制度被废除。所以,我国政府应逐步引导人民接受,使之转变原来固有的观念。
总之,限制甚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有必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重新审视和展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没有死刑的法治更加文明的时代必定会到来。
[参考文献]
[1]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杰罗姆·科恩,赵秉志.死刑司法控制论及其替代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