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接待来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大部分涉检信访案件是不服基层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引起的。面对这种形势,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的信访工作,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涉检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严峻课题。本文试从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及特点及相关对策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及特点
(一) 群眾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淡薄是产生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我国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要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大部分人受法律知识水平所限,不知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便使得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在信访工作中笔者还发现,很多人往往不注重证据的收集,而且对证据的理解和事实的认定不够客观,司法部门的处理一旦没有达到群众所期望的结果,他们就开始了长期的上访之路。
(二) 部分当事人无理纠缠而上访,是涉检信访案件中处理难度最大的一部分。应该说,基层检察机关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是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个人私欲过高,从个人角度出发,往往认为执法不公而不断纠缠。这一类当事人在上访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且抵触情绪较深,听不进办案人员和信访接待员的解释,反认为是“官官相护”。从而不断的越级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
(三) 案件处理错误而上访,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面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有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以及主观原因,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出现偏差甚至错误,而并非每一起错误案件都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处理过程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这也是造成部分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 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是造成涉检信访的重要因素。一些历史遗留的案件,处理和解决的难度很大,尽管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耐心的做工作,但由于事过境迁,案情很难查清。还有一些案件因证据缺乏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在逃而无法侦破,受害人一方身体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都是引发涉检信访问题的因素。
二、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的涉检信访工作
涉检信访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虽然信访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在现实中却经常遭受各种限制与阻碍,使信访者被迫采用其他非常手段,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建立两个工作机制和两个畅通渠道的要求,即“要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全面、准确地传达给各方面群众的畅通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的畅通渠道,建立健全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群众合理的利益要求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努力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涉检信访处理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信访工作放到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前提下去思考、去理解。
涉检信访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努力追求创新。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指出:“解决涉及群众利益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要靠制度,靠政策,靠法律”。弘扬创新精神,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信访处理层层转办,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从根本上说是一次执政理念创新。贯彻执政为民理念,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时,也要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纳入现阶段的奋斗目标,以更好地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制度建设,制度安排要体现创新思维,祛除保守思想。江泽民同志对“创新”一词作过精辟论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
三、注重创新,完善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一)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它对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等久访不息的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各部门应自觉地把首办责任制贯穿于办理每起案件的始终,共同推动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登门到户,对已经解决的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回访,做好回访记录,提高矛盾的化解率,从根本上避免再次上访发生。
(二)落实责任追究和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控申部门应落实和完善案件质量考核制度,从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等方面来定期总评。对群众反映良好、问题处理妥当、息诉工作做得好、效率高的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定和考核的重要标准。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执法不公,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集体上访,均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
(三)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及时掌握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控告申诉部门应及时掌握涉检信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主动。一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控申部门应及时与其他业务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二是建立涉检信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四)配合到位,完善联系协调机制
一是要主动加强与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群众的信访动态。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共同配合做好群众涉法上访处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是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案件的来访者,加强内部的横向联系,通过各局、科、室间分工与合作,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大控申”格局,形成办案合力,以增强说服力和可信度,共同答复当事人和做好息诉工作。
(五)拓展受访途径,创新和谐信访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从改革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方式入手,立足窗口服务,拓展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主动开展巡访下访和挂点接访活动。检察院应在乡镇开展挂点工作,每季度各科室到挂点的乡镇开展活动,有案办案,无案宣传,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目的。通过挂点活动,了解了民情,方便了群众,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环节可能存在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减少社会对抗,营造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
(六)案后回访,准确把握动态
检察院针对集体访案件结案容易息访难,特别是时间跨度大、思想固执、极易出现反复的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工作更为难做的特点,积极做到案后回访,准确把握当事人思想动态,对每起集体访案件都进行梳理归类,跟踪回访,采取电话、信函、上门回访恳谈等方式,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进程和结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了解当事人思想情绪上的细微变化,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建宁354500)
一、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及特点
(一) 群眾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淡薄是产生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我国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要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大部分人受法律知识水平所限,不知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便使得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在信访工作中笔者还发现,很多人往往不注重证据的收集,而且对证据的理解和事实的认定不够客观,司法部门的处理一旦没有达到群众所期望的结果,他们就开始了长期的上访之路。
(二) 部分当事人无理纠缠而上访,是涉检信访案件中处理难度最大的一部分。应该说,基层检察机关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是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个人私欲过高,从个人角度出发,往往认为执法不公而不断纠缠。这一类当事人在上访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且抵触情绪较深,听不进办案人员和信访接待员的解释,反认为是“官官相护”。从而不断的越级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
(三) 案件处理错误而上访,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面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有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以及主观原因,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出现偏差甚至错误,而并非每一起错误案件都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处理过程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这也是造成部分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 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是造成涉检信访的重要因素。一些历史遗留的案件,处理和解决的难度很大,尽管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耐心的做工作,但由于事过境迁,案情很难查清。还有一些案件因证据缺乏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在逃而无法侦破,受害人一方身体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都是引发涉检信访问题的因素。
二、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的涉检信访工作
涉检信访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虽然信访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在现实中却经常遭受各种限制与阻碍,使信访者被迫采用其他非常手段,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建立两个工作机制和两个畅通渠道的要求,即“要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全面、准确地传达给各方面群众的畅通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的畅通渠道,建立健全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群众合理的利益要求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努力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涉检信访处理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信访工作放到实践“三个代表”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前提下去思考、去理解。
涉检信访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努力追求创新。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指出:“解决涉及群众利益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要靠制度,靠政策,靠法律”。弘扬创新精神,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问题推诿塞责;信访处理层层转办,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从根本上说是一次执政理念创新。贯彻执政为民理念,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时,也要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纳入现阶段的奋斗目标,以更好地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制度建设,制度安排要体现创新思维,祛除保守思想。江泽民同志对“创新”一词作过精辟论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
三、注重创新,完善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一)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它对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等久访不息的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各部门应自觉地把首办责任制贯穿于办理每起案件的始终,共同推动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登门到户,对已经解决的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回访,做好回访记录,提高矛盾的化解率,从根本上避免再次上访发生。
(二)落实责任追究和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控申部门应落实和完善案件质量考核制度,从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等方面来定期总评。对群众反映良好、问题处理妥当、息诉工作做得好、效率高的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定和考核的重要标准。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执法不公,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集体上访,均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
(三)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及时掌握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控告申诉部门应及时掌握涉检信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主动。一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控申部门应及时与其他业务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二是建立涉检信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四)配合到位,完善联系协调机制
一是要主动加强与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群众的信访动态。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共同配合做好群众涉法上访处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是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案件的来访者,加强内部的横向联系,通过各局、科、室间分工与合作,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大控申”格局,形成办案合力,以增强说服力和可信度,共同答复当事人和做好息诉工作。
(五)拓展受访途径,创新和谐信访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从改革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方式入手,立足窗口服务,拓展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主动开展巡访下访和挂点接访活动。检察院应在乡镇开展挂点工作,每季度各科室到挂点的乡镇开展活动,有案办案,无案宣传,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目的。通过挂点活动,了解了民情,方便了群众,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环节可能存在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减少社会对抗,营造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
(六)案后回访,准确把握动态
检察院针对集体访案件结案容易息访难,特别是时间跨度大、思想固执、极易出现反复的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工作更为难做的特点,积极做到案后回访,准确把握当事人思想动态,对每起集体访案件都进行梳理归类,跟踪回访,采取电话、信函、上门回访恳谈等方式,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进程和结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了解当事人思想情绪上的细微变化,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建宁35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