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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失信惩戒机制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条件和保障,本文通过对失信惩戒机制内涵与功能的分析,从征信建设、法律法规建设、政府信用建设、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信用文化建设这几个方面对完善我国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失信行为 失信惩戒 信用建设
现阶段我国社会失信问题层出不穷,社会上在各个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已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全面展开,征信市场、信用服务市场都在逐步建立完善,而失信懲戒机制建立则需要的征信市场和信用服务市场的配合,目前我国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除了要积极发挥市场惩罚的作用,需要司法惩罚和行政惩罚的配合,政府在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也要不断完善征信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内涵与功能
失信惩罚机制是由所有授信机构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的、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公开为手段,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
失信惩罚机制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和民间的征信数据对征信机构开放;(2)由专业征信机构投资,通过联合征信形式采集征信数据,构筑征信数据库,并合法公开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资信调查结果;(3)由政府倡导,建立一个市场联防机制,由具备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各类授信机构、雇主、公用事业单位等参加,使失信企业和个人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这样就使失信方与授信方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市场上的失信行为所进行的打击是实质性的。
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我国失信惩戒机制要利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手段,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其从市场的主流活动中剔除出去,以此来鼓励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最终维护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失信惩罚机制包括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两个方面。直接惩罚主要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公会,间接惩罚主要来自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数据库。依据目前我国的情况应该重视直接惩罚,鼓励各个主管部门,行业公会管理和约束个子系统内的信用活动,建立公告制度、惩罚制度、公开惩罚细则。从长远来看,要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发展间接惩罚体系,例如:企业信用数据库通过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和评价,向查询人展示被查询人的综合信用情况,供查询人参考。间接惩罚体系覆盖面广,公众可通过方便的获取信用信息,接受惩罚机制的约束,增进对信用市场规则的了解。
二、建立健全我国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议
1.整合全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重点领域征信建设。信用信息数据的完整性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企业和个人金融基础数据库。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政府体制下,企业完整的信用信息包括工商、海关、仲裁、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各类产权登记等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和一部分商业银行和供应商掌握的非政府信息。据统计,以套为单位的企业征信数据,有56%掌握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手中。虽然目前国家信用平台已经开始建设,但是想要低成本一次性收集到完整且可靠的征信数据还相当困难。所以目前首先需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明确银行和政府之间信息的共享机制,政府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征集共享机制,其次可由政府主导先在重点领域进行突破,重点推进信用服务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上市和发债企业、药品食品生产企业、网站、网络购物企业、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各类金融企业及担保机构等征信建设。
2.健全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失信行为及其严重程度。从法律角度进行惩罚是失信惩戒的重要方面,因此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领域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中虽然有对诚实守信的原则性规定,《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犯罪行为以刑罚的规定,但是这些仍然不足以对社会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一些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情况依旧寻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所在在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方面一定要明确失信惩戒机制的出发点和重点、失信和犯罪的区别、失信犯罪的特征、对失信惩戒的形式和制裁程度、失信惩罚的机制和执行效果等,明确什么是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如何惩罚等。目前个别省市已经出台失信惩戒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如何界定失信行为,以及如何衡量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
3.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用建设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首先,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更应该以身作则,起到重信守诺的带头模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活动的透明度,密切注意政府行为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提高政府行为透明,保证与人民形成良好的、通畅的沟通渠道。其次要依法行政、政令通畅、令行禁止,取信于民。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保持政策的一贯性、稳定性、连续性,这有利于增强信用主体重复博弈的预期。最后要加强司法建设,确立程度公正是最大公正的观念,强化法院和法官的程序意识,针对司法不公、特别是近年来法院人员贪污腐败问题,要从内部建设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加强约束。针对司法低效采取及时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法官人格独立和完善证据制度。
4.培育信用中介在机构、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在市场活动中几乎时时存在,信用中介能起到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范围的作用。所以,信用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规范化、标准化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必然条件。首先政府部门应该明确私人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的关系,明确向社会开放信用数据的条件和相应的责任,将政府部门的信息能更好的,有效的利用起来。其次要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准入,提升信用服务市场的整体水平。打造一批让社会放心的信用中介机构,淘汰一批不合资质的中介机构,保证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最后要发挥行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监管方面的作用,则企业一旦失信,即使没有相关部门的处罚,则企业也会面临失去商誉、找不到合作伙伴的境地。
5.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环境。信用文化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植根于人们心中的观念和理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与社会环境形成良性循环,对社会发展有长远而深刻的影响。首先应弘扬传统文化,传承诚实守信的精神。诚信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涉及国家治理、个人道德、商业行为等多个层面,对我们现代信用社会的建设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其次要培育监督意识,促进公民共同参与。政府应鼓励普通公民参与到信用监督之中,享受合理的“信用”要求权。公民作为信用主体,同时也是信用行为的监督者,无数力量的融入使得失信行为更加难于遁形,从而将舆论的力量转化为信用建设的推动力量。最后要推动信用教育,加大普及信用知识。在初级教育中有意识的增加信用知识的学习,在思想道德教育中开设有关诚信的课程,提升中小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认知水平。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信用管理专业,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信用专业知识教育。积极推动信用专业学科建设,研究信用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信用专业教育的开展,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培养一大批合格的人才,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信用环境,加快建设“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王富全,许长新.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机制分析[J].金融研究,2008(5):190-197.
[2] 林钧跃.失信惩戒机制的设计和维护[N/OL].中国信息报.2004-9-9.http://epub.cnki.net/grid2008/detail.aspx?filename=ZGXX20040909ZZZ9&dbname=CCND2004.
作者简介:崔荣(1983—),女,汉族,籍贯:陕西省户县,工作单位:陕西省信息中心,研究方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学历:硕士,职称:中级经济师。
关键词:失信行为 失信惩戒 信用建设
现阶段我国社会失信问题层出不穷,社会上在各个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已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全面展开,征信市场、信用服务市场都在逐步建立完善,而失信懲戒机制建立则需要的征信市场和信用服务市场的配合,目前我国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除了要积极发挥市场惩罚的作用,需要司法惩罚和行政惩罚的配合,政府在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也要不断完善征信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内涵与功能
失信惩罚机制是由所有授信机构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的、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公开为手段,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
失信惩罚机制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和民间的征信数据对征信机构开放;(2)由专业征信机构投资,通过联合征信形式采集征信数据,构筑征信数据库,并合法公开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资信调查结果;(3)由政府倡导,建立一个市场联防机制,由具备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各类授信机构、雇主、公用事业单位等参加,使失信企业和个人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这样就使失信方与授信方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市场上的失信行为所进行的打击是实质性的。
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我国失信惩戒机制要利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手段,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其从市场的主流活动中剔除出去,以此来鼓励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最终维护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失信惩罚机制包括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两个方面。直接惩罚主要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公会,间接惩罚主要来自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数据库。依据目前我国的情况应该重视直接惩罚,鼓励各个主管部门,行业公会管理和约束个子系统内的信用活动,建立公告制度、惩罚制度、公开惩罚细则。从长远来看,要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发展间接惩罚体系,例如:企业信用数据库通过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和评价,向查询人展示被查询人的综合信用情况,供查询人参考。间接惩罚体系覆盖面广,公众可通过方便的获取信用信息,接受惩罚机制的约束,增进对信用市场规则的了解。
二、建立健全我国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议
1.整合全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重点领域征信建设。信用信息数据的完整性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目前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企业和个人金融基础数据库。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政府体制下,企业完整的信用信息包括工商、海关、仲裁、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各类产权登记等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和一部分商业银行和供应商掌握的非政府信息。据统计,以套为单位的企业征信数据,有56%掌握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手中。虽然目前国家信用平台已经开始建设,但是想要低成本一次性收集到完整且可靠的征信数据还相当困难。所以目前首先需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以明确银行和政府之间信息的共享机制,政府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征集共享机制,其次可由政府主导先在重点领域进行突破,重点推进信用服务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上市和发债企业、药品食品生产企业、网站、网络购物企业、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各类金融企业及担保机构等征信建设。
2.健全失信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失信行为及其严重程度。从法律角度进行惩罚是失信惩戒的重要方面,因此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领域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中虽然有对诚实守信的原则性规定,《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犯罪行为以刑罚的规定,但是这些仍然不足以对社会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一些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情况依旧寻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所在在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方面一定要明确失信惩戒机制的出发点和重点、失信和犯罪的区别、失信犯罪的特征、对失信惩戒的形式和制裁程度、失信惩罚的机制和执行效果等,明确什么是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如何惩罚等。目前个别省市已经出台失信惩戒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如何界定失信行为,以及如何衡量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
3.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用建设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首先,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更应该以身作则,起到重信守诺的带头模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活动的透明度,密切注意政府行为对公众和社会的影响。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提高政府行为透明,保证与人民形成良好的、通畅的沟通渠道。其次要依法行政、政令通畅、令行禁止,取信于民。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保持政策的一贯性、稳定性、连续性,这有利于增强信用主体重复博弈的预期。最后要加强司法建设,确立程度公正是最大公正的观念,强化法院和法官的程序意识,针对司法不公、特别是近年来法院人员贪污腐败问题,要从内部建设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加强约束。针对司法低效采取及时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法官人格独立和完善证据制度。
4.培育信用中介在机构、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在市场活动中几乎时时存在,信用中介能起到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范围的作用。所以,信用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规范化、标准化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必然条件。首先政府部门应该明确私人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的关系,明确向社会开放信用数据的条件和相应的责任,将政府部门的信息能更好的,有效的利用起来。其次要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准入,提升信用服务市场的整体水平。打造一批让社会放心的信用中介机构,淘汰一批不合资质的中介机构,保证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最后要发挥行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监管方面的作用,则企业一旦失信,即使没有相关部门的处罚,则企业也会面临失去商誉、找不到合作伙伴的境地。
5.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环境。信用文化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植根于人们心中的观念和理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与社会环境形成良性循环,对社会发展有长远而深刻的影响。首先应弘扬传统文化,传承诚实守信的精神。诚信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涉及国家治理、个人道德、商业行为等多个层面,对我们现代信用社会的建设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其次要培育监督意识,促进公民共同参与。政府应鼓励普通公民参与到信用监督之中,享受合理的“信用”要求权。公民作为信用主体,同时也是信用行为的监督者,无数力量的融入使得失信行为更加难于遁形,从而将舆论的力量转化为信用建设的推动力量。最后要推动信用教育,加大普及信用知识。在初级教育中有意识的增加信用知识的学习,在思想道德教育中开设有关诚信的课程,提升中小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认知水平。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信用管理专业,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信用专业知识教育。积极推动信用专业学科建设,研究信用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信用专业教育的开展,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培养一大批合格的人才,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信用环境,加快建设“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王富全,许长新.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机制分析[J].金融研究,2008(5):190-197.
[2] 林钧跃.失信惩戒机制的设计和维护[N/OL].中国信息报.2004-9-9.http://epub.cnki.net/grid2008/detail.aspx?filename=ZGXX20040909ZZZ9&dbname=CCND2004.
作者简介:崔荣(1983—),女,汉族,籍贯:陕西省户县,工作单位:陕西省信息中心,研究方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学历:硕士,职称:中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