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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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中国《劳动合同法》对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针对中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些现实情况,从立法的完善等方面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定提出一些解决或完善的建议,从而给劳务派遣中的双方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同工同酬制度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
  一、概述
  劳务派遣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用工模式和劳务关系。而劳务派遣中被派遣者的权益的保护则日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热门的话题。我国《劳动合同法》63条对被派遣者的“同工同酬”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其规定了被派遣者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必须“同工同酬”,并且补充规定在用工单位没有同种类的劳动者时,被派遣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参照所在地同种或接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以及制度的缺陷不免暴露出来。
  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制度缺陷
  现实并非如同《劳动合同法》预想的那般美好,实践中法律的规定却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说来,这些问题主要如下:
  (一)“同工”、“同酬”、“相同岗位”、“相近岗位”规定模糊
  现有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的规定中的“相同工作”、“相同工资”、“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如何确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界定,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审判实务中鲜有这样的判例。一旦出现纠纷,争议处理部门则没有具体标准进行参考,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这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和争议处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需要立法部门做出解释。
  (二)“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规定不明确
  上文中提到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益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纠纷中,被派遣的劳动者要主张该项权益就必须依法举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与所要求“同酬”的岗位是属于同种或近似岗位,但是对于“同工”这一抽象概念进行现实量化却困难重重,因而被派遣的劳动者往往因举证难而无力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派遣方和用工方的法定义务规定过少
  现有的《劳动合同法》63条规定的“同工同酬”仅仅规定了被派遣者具有同工同酬的权益,虽说补充规定了“同工”的参照标准。但这仅仅算得上现有规范中比较明确的规定,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同工同酬”的权利义务的责任分配不明确。
  再如,现有的《劳动合同法》第59 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应当由派遣方和用工方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进行合理的约定。由此可以发现,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排斥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参与,导致其对派遣协议的知情权缺失,其对自身权益的主张得不到应有的契约自由,那么“同工同酬”对其也很难奢求。
  (四)同工同酬缺乏有效监管和法律救济
  由于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欲诉无具体依据,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有时候争议处理部门便要求被派遣劳动者证明自己与要求同工同酬者具有相同的职称以此进行量化,可事实上倘若有些用工单位不给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技术评定,抑或有些被派遣劳动者虽然有了技术职称,可是用工单位却又不在相应岗位上予以聘用,被派遣劳动者则无法取得同工同酬的工资。
  三、同工同酬实现的制度完善
  虽然“同工同酬”在现有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中有很多的限制,但从法律要求的平等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出发,我们要尽己所能去突破限制,完善现有立法和救济的不足,使劳动者同工得以同酬,切实保障他们的劳动权。
  (一)政府部门应完善细则和解释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尽快对《劳动合同法》出具实施细则,并且对《劳动合同法》中不明确的,争议较大的规定进行明确的解释。
  (二)合理的确定举证责任的设置
  在举证责任的设置上,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弊端这里就不再赘述,笔者建议在劳务派遣上面举证责任应当坚持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适当地以举证责任倒置加以协调。另外,“同工”如若不“同酬”的判断标准应当有一定的客观评估,应当坚决抵制以“身份”来决定酬劳的多少。
  (三)明确派遣方与用工方分别的义务责任
  立法上面应当对派遣方和用工方的义务责任加以完善,应当确定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的薪酬的支付主体、方式以及期限等。同时,应当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规定一些必须具备的强制性的条款,例如对被派遣者处于“工作期”和“待派遣期”的薪酬做出确切的约定,派遣协议的签订必须有被派遣者的参与等。
  (四)完善相应行政和司法救济
  在行政方面,行政机关应当赋予被劳动派遣者具有对派遣单位的同种或相近工作的劳动报酬数额的知情权;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也应当积极维护被派遣者对“同工同酬”待遇的查验权。
  四、结论
  实现劳务派遣中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其关系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的因素,但眼下我们可以立即着手的就是改善法律规制中的缺陷,使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这样,“同工同酬”的愿景必将在不久的未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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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晨岩(1988-),男,汉族,上海人,现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背景)专业10级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责任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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