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不可忽视重大社会冲突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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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为发展农村经济做了许多工作,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农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农村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成为当前农村复杂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事件。如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的震荡,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我们在山东省枣庄市范围内就农村群体性事件问题进行了为期半年较为全面的调查,对乡镇干部、政法干部、相关企业、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等做了大量详尽的采访,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本报告。
  
  一、枣庄市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从调查的情况看,枣庄市农村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地区相比具有一定的共性。同时,由于枣庄市是个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所以,农村群体性事件又因为市情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说来,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冲突由农民之间逐步向农民与党政机关和企业之间转移
  我们了解到,以前的农村各类群体性事件,一般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因争夺资源或宗族矛盾的群体性械斗上。枣庄市人均土地较少,山地、水塘、矿区较多,过去农民之间常因争夺土地、山林、水塘的承包权和矿区的运输权而产生一些纠纷,有时甚至演变为群体性械斗事件,往往造成双方生命财产的损失。而现在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已有不少农民认为,用群体的形式直接找党政机关和工矿企业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于是现在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一般是形成规模较大的对党政机关和企业的直接冲突。调查发现,目前这种针对党政机关和企业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所占比例较大,影响决不可小视。这些情况说明,农村群体事件正在由农民之间逐步向农民与党政机关和工矿企业之间进行转移。
  (二)事件参与人之间关系由松散型向组织型转变
  过去的群体性事件往往因某一具体诱因导致聚众闹事、围攻、哄抢或械斗,一般没有明显的组织领导者,也缺乏具体统一的行动计划和目标。而目前的群体性事件,一般在事前或事中有较为紧密的组织领导,具有明显的策划特征。这些群体性事件的领导和组织者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自发群体行为为主的农民自我集体行动。这类行动的组织者一般是事件当事人,这些作为农民利益代言人的组织者,一般有一定文化水平,大都在外见过世面,其中不少人对国家的农村基本政策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而且社会关系较为广泛,甚至能掌握地方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的基本态度?其集体行动的方式主要是制造社会骚乱和聚众向党政机关和工矿企业施加压力,这些方式属于超越体制之外的政治参与形式,虽然从事情的起因来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方式较为极端,具有合理不合法的性质。同时这类事件往往有不少农村的“惹是生非者”,比如违反政策而遭受罚款或惩戒的村民、赌博斗殴的村痞地霸、游手好闲的农村青年等混杂其中,使得这些群体性事件更具有对抗性。在枣庄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属于这一类。
  另一类是通过正式组织及其领导出现的农民集体行动。这类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是正式组织的成员,他们强调并坚持以合法的组织途径解决问题,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是这些事件整个行动的基本根据或行动规范,具有“遵纪守法”的性质。属于这种类型中的农民,其集体维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依法或依政策集体上访或是法律诉讼等。这些方式多属于体制内的政治参与行为,具有合理合法的性质。所谓“合理”就是这些群体的行为动机在于维护农民自身权益,所谓“合法”,就是这些群体行为所采取的方式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具有对抗性
  调查发现,过去农村群体性事件采取的手段多是和平克制的,比如联名上访、集体诉讼等等;而现在则往往伴随着暴力行为,最常见的类型有:(1)妨碍机关企业正常工作。这类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聚众阻碍、围攻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工矿企业办公场所,致使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破坏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在公共场所集体静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2)制造破坏性轰动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不是针对矛盾焦点问题采取直接措施,而是有计划地、间接地制造事端,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施加压力。如在特殊敏感时期敏感地带围堵政府机关、长时间阻塞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等。在目前农村,因争夺资源的农民之间的冲突事件不少已由原来以械斗为主转向以诉讼为主,而针对基层党政机关的事件则由原来写联名信,或派代表上访这些形式,逐步发展到有组织地公开集会、请愿和示威,并多伴有冲击基层党政机关行为,有时甚至还与各级党政与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激烈冲突。
  由于目前发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与农村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关,如土地补偿,村级班子不团结,干部不作为且有腐败行为,村级财务不透明,管理混乱等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与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形成群体性事件,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强烈共鸣。许多参与者在“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下,积极参与事件之中。而事件一旦爆发,其参与者之间互相影响,经常群情激动,这时如果解决方法不当,极易导致对抗的结果。
  (四)城乡结合部群体性事件增多。城乡结合部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村民与城市市民的关系比较密切,依托城市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生活比较富裕。但是,村民与城市的单位或个人在占用土地、房屋出租、商品买卖等经济利益问题上发生摩擦较多,再加上城郊农民受城市影响较大,思想较为活跃,了解的人和事也较多,信息灵通,交通便利,往往会因为利益问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枣庄市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枣庄市去年共发生各类农村群体性事件80多起。从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导致这些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沉积因素,又有现实社会转型时期发展的影响,既有客观原因,也有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利益冲突加剧是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在农业税已近乎取消的情况下,农民负担问题已经不是我市群体性事件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目前农村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占用土地补偿费用和村企矛盾问题。
  1.占用土地补偿费用问题。近年来枣庄经济快速发展,开发区、工业园区 逐步扩大,新建、扩建道路迅猛增加,城市迅速向郊区农村扩展,加上去年以来的枣庄新城搬迁,这些都需要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这样,土地资源更加紧张。尽管各级党政机关和村级组织也采取了一系列补偿措施,但是涉及大量的占地补偿费用问题仍然特别突出。由于目前国家缺乏统一的土地补偿标准,各地对占地费用的补偿标准、补偿期限以及补偿费用管理缺乏严格、具体的规定,经常出现占地补偿资金不能完全及时到位,补偿标准差距较大,导致被补偿农民互相攀比;或是农民对村里的大量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不满意。这些都极易导致农民与乡镇政府和村组织发生纠纷和冲突。同时《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30年不变,而大多数村庄5%的机动地早已用光,失地农民失去收入和生存的来源,从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如枣庄市某电厂因占用村土地按有关规定对村庄和农民进行了相关费用的补偿。一年后另一企业因占用同村土地又按另一规定也补偿了相关费用,但由于依据的规定不同,两者的标准不一致,致使该厂补偿标准大大高于电厂补偿标准。电厂所在村要求电厂按相同标准进行重新补偿或安排村民进厂就业被拒绝后,200多名不明真相的村民在某些村干部挑唆下聚集起来围攻电厂办公楼,双方出现激烈冲突,致使出现大量办公设施遭到破坏,12名村民被厂警打伤的恶劣后果。
  2.村企矛盾问题。枣庄是多年的老能源基地和资源型城市,很多煤矿、石膏矿、水泥厂及相关企业散布在农村,由于用水、用电、地面塌陷、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这些工矿企业与周边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十分突出,由于历史原因,村民靠矿吃矿靠厂吃厂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总是要求厂矿在赔偿损失之外免费提供用水、用电。而厂矿一方经过经济转轨,思想观念却有了巨大的变化,认为任何赔偿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执行,不愿支付超出规定的赔偿要求。结果往往导致村企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接连不断。
  (二)基层干部存在问题,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是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社会情绪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因素。目前农村社会对立情绪的形成有很复杂的原因,但主要是基层干部自身的问题较多,贪污腐败、官僚主义作风、政策水平不高等。有的干部不清不廉,诱发群众不满情绪。在一些农村基层,个别农村干部将手中的权力当作追求自己个人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引起群众强烈反对。有的农村干部作风不实,官僚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官气十足,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
  同时部分农村干部政策水平不高,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政策、法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必然要做相应的调整、修订。如果在出台政策时不把群众的切身利益考虑进去,没有充分考虑群众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不研究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预防措施,那就很容易侵犯群众利益,引发群众的不满,给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留下隐患。如枣庄市一山地采石场,邻村许多农民常年以采石为生。2003年该采石场被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而禁止农民采石,这些农民因突然失去重要收入来源而不断到基层政府上访,在遭到回绝后又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其实合理规划对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和及时的。
  目前有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些部门出台政策时如果群众阻力较大,就采取干脆废止或推倒重来的办法对群体性事件当事人进行让步,形成只要群体性事件爆发,政策和措施就有所变化。久而久之,上访群众对出台的政策,凡是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就大闹,不达目的不罢休。不少农民之所以存在这种“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越往上闹越解决”的心理,是因为在个别党委政府部门中确实存在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我们认为这和当前社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大环境有密切关系。有些政策、规定在执行时伸缩性、随意性较大,因群众的反映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办法,这说明基层干部在政策执行中出现了偏差。现在群体性事件还有一种现象更为值得关注,就是不少群众认为“越往上闹越解决”,利用正常的信访渠道已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有用群体的形式直接找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才能更好地得到解决。于是现在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撇开各级信访部门,形成规模较大的,对党政机关的直接冲击。这些问题的存在明显体现了社会转型朗的特点,也反映了当前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三)政治参与渠道不畅通是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政治参与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公民反映需求的重要渠道,对化解矛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目前农民政治参与渠道还不够畅通,表现在:
  一是村民自治选举难。村级换届选举中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枣庄市并不少见,情况也比较复杂,选举不公正、宗族势力介入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据调查,目前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在某些村时有发生,但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都是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中很难认定和操作;有的村由于某些干部的贿选和不正当干预村民选举,村民无法实行有序的民主参与和正常的村民自治,有的村在宗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操纵下选举,导致选举结果不合民意民愿,自然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是告状难。向司法机关起诉,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后防线,是依法处理矛盾冲突的重要办法。然而,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告状很难,尤其是民告官更难。正是由于参与渠道不畅通,农民在合法的渠道内解决不了问题,一部分农民就寻找不合法的渠道,采取过激方式给政府施压,要求政府解决问题。
  三是农民反映问题难。村民个人或群体直接向村委会和党支部、乡镇政府或更高一级党政机关反映干部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或批评,是参与政治的重要渠道之一,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可是一些政府机关和组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严重,使农民难以接触,有的甚至打击反映问题的农民。
  
  三、有效解决和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对策
  
  有效解决和减少社会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将社会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和秩序结构之内,是解决转型期社会冲突的重要思路。解决群体性事件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社会矛盾,为枣庄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
  目前因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很多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改变这种因形势发展而出现的法律滞后现象。
  枣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针对辖区内农村因大量城市建设而存在的集体拆迁问题,为保证农民生活来源,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提出了“三转”的解决措施。“三转”即农民转市民,将农民集中迁移到城市周边居住,将补偿给农民的费用改为按年度发放,解决了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农业转工业,利用补偿给村里的费用在新建居民区附近上项目,发展工业经济,优先安排当地农民就业;农村转城市,通过以上措施,对农村进行社会化管理,自然村变成了居委会,农民过上了城市生活。通过这些措施,较好地解决了新城搬迁带来的大量农民的安置难题。这是对当前法规欠缺的一种较好的补充方式。
  (二)增强法律观念,规范公共参与行为
  在枣庄农村,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体制之后,农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并表现出空前的政治参与热情。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村民已在事实上享有了村务的管理权。而当这些选举权和管理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部分农民已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各级党政组织或干部对簿公堂。但是,枣庄农民的公共参与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农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有许多工作要做。在目前,就是在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针对枣庄的具体情况,对农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和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采取一定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做到有章可依,依法参与。比如枣庄市针对拆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举行了拆迁许可听证会,260户被拆迁户中的53家代表申请了听证。听证会上,拆迁户代表提出一些问题,有关部门作了现场回答,解释了有关政策法规,提前化解了拆迁中的矛盾,体现了拆迁法规着重保护被拆迁群众利益的精神,收到了极好的效果。通过这种形式,较好地起到了规范群众参与的作用。
  责任编辑 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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