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功能对等视域的法律翻译策略

来源 :校园英语·下旬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m200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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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国家发展和对外交流增多,法律文本翻译日趋频繁,法律英语具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受到法学界和翻译界的共同关注。本文以奈达功能对等理论为指导分析法律翻译的具体方法和策略,以进一步推进其在法律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功能对等理论;法律翻译;翻译策略;英汉互译
  【作者简介】张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一、功能对等理论
  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提出翻译需从读者角度思考文本意义,对原文接受者理解原文的方式和译文接受者理解译文的方式进行对比,保证目标语再现源语信息。根据奈达功能对等理论,翻译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分析”,即分析和处理原文的文本结构、语篇意义及句法、词汇等;第二阶段是“转换”,即把源语文化的思维方式转换成目标语文化的思维方式;第三阶段是“重组”,即用目标语文化及语言对文本的结构、语篇、句法、词汇等进行重组。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认为法律翻译是一种跨学科和跨文化的语言交际行为,必须充分考虑文化、语言以及文本各方面因素。
  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法律翻译不仅要实现语言功能对等,还要保证译文和原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源语文化与目标语文化上的“不对等”,一些文化元素在目标语中难免出现“空缺”或“空白”,导致译者不得已把源语文化植入到目标语中。功能对等理论不仅为法律翻译提供理论指导,还提出了实现功能对等翻译的具体措施,包括词性转换方法、核心句法方法等。奈達的功能对等理论具灵活性,可有效指导译者翻译出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双重”对等的高质量译文。
  二、功能对等视域下法律翻译的具体策略
  1.概念接近的情况下使用意义相对应的目标语。典型的法律术语如“法院”、“当事人”、“判决”等,中英文中均有对应词汇,直接翻译即可实现意义对等。但因中西法律文化特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源语和目标语的使用很多情况都不对等或不完全对等,在此情行下可选择使用功能对等词,保证目标语中的法律术语概念与源语中的法律术语概念功能对等。功能对等词即目标语法律体系中的某一特定概念,与源语法律体系中某一特定概念的功能基本相同,这需要译者从整体语境、语义去理解和处理,结合实际情况,使用意义和功能最相近的对等词。以mortgage为例,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意思是房地产按揭人将产权转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我国将mortgage译为“抵押”。《物权法》中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依法享有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但产权不归债务人所有,因此源语和目标语的功能其实是不对等的。从mortgage的含义看,债务人仍享有房地产占有权,我国香港将其译为“按揭”,相比于“抵押”,这一译法与源语功能更接近。
  2.部分对等的情况下扩充词义。扩充词义主要适用于源语与目标语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不同的情形,译者可通过扩充词义缩小或扩大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扩充词义的一种情形是目标语中的某个功能对等词的含义比源语广,可缩小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进行翻译;另一种情形是目标语中的某个功能对等词含义比源语窄,可扩大功能对等词意义范围进行翻译。我国现在日趋将代替当事人出庭、接受文书及办理其它相关事宜的律师称为事务律师,将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称为辩护律师。在英美法系,这两种律师分别成为“solicitor”和“barrister”,我国译者采用的是扩充词义来翻译这两个英语法律术语。我国香港地区也采用同样方式,将“solicitor”和“barrister”分别翻译成“初级律师”和“大律师”。实际上,我国原有法律制度根本不存在事务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概念,通过扩充词义将我国法律体系统称的“律师”具体划分成两个不同的概念,功能也加以区分。尽管这样的翻译使得意义和功能不完全对等,却能很好地解决中西法律确切对等词“缺失”或“空白”的问题,避免法律交际的隔阂。
  3.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使用释义、中性词或借词。在没有意义和功能对等或相近词的情况下,可采用释义、中性词或借词的方法进行翻译。
  采用释义方法翻译法律文本时,译者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源语的意图、含义,将之准确表达,保证目标语读者能够理解源语的含义。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plea的对应词是“认罪”,bargaining的对应词是“谈判”,其含义是开庭前,检察官和被告律师关于被告认罪及对被告的处置进行协商。国内有些译者将plea bargaining简单译为“认罪求情协议”,这样的译法只提到认罪,并未提及司法处置,与源语未实现对等。陈忠诚采用释义方法将其译为“关于被告如何认罪和司法如何处置的谈判”,比较全面地把认罪和处置两方面进行表达。
  西方法律文化体系中有很多专业术语,无法在汉语法律文化体系寻找对应词,译者可在充分理解源语的基础上,将其译为汉语中的非法律专业中性词。西方法律体系将侵害他人名誉称为“libel”和“slander”,由侵权法调整,而在我国将侵害他人名誉定为诽谤罪,犯罪程度较轻的由民法调整,犯罪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显然,“libel”和“slander”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诽谤”功能完全不对等。国内有的学者为了区分,分别将其译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这一中性化译法比较贴切。
  译借可有效避免中西法律词语在语音和书写上的差异,须对源语进行“归化”处理,使之与目标语表达方式相匹配。Anti-trust law字面意义是反信托法,19世纪末美国的垄断大多以信托的形式存在,因此从反信托干起,目的是为了反垄断。中国法律文化体系中,根本不存在“anti-trust law”的对应词,采用译借方法把“anti-trust”译成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便于汉语读者的理解和接受。
  三、功能对等理论视域下译者法律翻译能力提升策略
  中西文化体系不同,法律语言具有各自特征,因而译者要实现翻译出高质量译文,须对两种语言的文化背景、语言表达习惯和特点充分了解,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译者须掌握中西法律知识。中西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及具体的法律术语存在极大差异。如果译者对中西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对法律文本中惯用的规范格式不清楚,翻译出的法律文本则难以准确传达原文信息。例如,我国公司章程与管理细则没有明确划分界限,通常二者统称为“公司章程”。而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公司章程”有多种表达方式。在美国指的是公司内部的章程,还有一种“公司章程”专门指公司组建之初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件,对应词是articles of association。在英国公司内部的管理细则称作“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成立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件称作“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显然英美两国含义也是不完全相同,译者在翻译此类词语时,如果对中西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则容易出差错。
  2.译者应充分了解中西法律文本特点。西方法律文本与我国法律文本存在共性特征,如句式结构以被动语态和长句为主,大量使用法律词汇、专业术语等,这是由法律文本处理法律事务的功能决定,并在某种意义上维护了法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我国法律文本的词汇、句法具一定特色,译者在翻译实践中须在充分理解文本含义的前提下体现原文与译文文本特点。例如,以“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條款由买方购进、卖方售出以下商品”的翻译,为体现法律文本特点,可将主动语态译成被动语态;“按照”一词不译为口语化的“according to”,而是用“subject to”,使用英语文本惯用词汇,翻译出来的译文才能符合法律情境和英语法律文本特征。
  3.译者应充分认识中西法律文化。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均受到本国历史文化、政治体制以及宗教信仰的影响。因此一国的法律均不可避免地带有本国及本民族文化“印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少法律制度都是从西方借鉴而来,但经过长时间的演化,已经日趋“本土化”。译者必须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背景、渊源、特征充分了解,使译文“深得其义”。比如,英国官方把反映具有形式主义官僚问题的文件用红色的带子整理成一扎一扎的,在英国的法律文化体系中专门用“Rad Tape”指代这种形式主义官僚作风。如果译者对英国法律文化及历史背景缺乏了解,则难以从字面意义去理解“Rad Tape”一词的含义。
  四、结语
  法律翻译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和技术性三重特点,完善的翻译理论支撑能够提供有效指导,保证法律翻译的准确性和忠实性。法律翻译应注重功能对等,译者不要拘泥于字面意义和字面形式,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和创造性,以功能对等为原则对源语的语篇结构、句法和词汇进行双重解码和转码,充分考虑中西文化背景、思维方式以及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差异,在文化、语言、法律等多因素构成的框架内以功能对等理论为指导,通过灵活运用各种译法进行法律翻译实践。
  参考文献:
  [1]Alcara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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