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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自20世纪70年代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也是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方面。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的和谐与安宁,更是破坏社会善良风俗乃至社会和谐的祸患。本文将透过伦理的视角就家庭暴力的特点、危害、原因及防治对策予以探究。
1.家庭暴力的特征及其危害
2001年4月28日,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我国的客观现实出发,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既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也没有将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仅仅局限在夫妻之间,而是采用广义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维系起来的家庭成员中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使另一方的精神和身体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其侵害对象,家庭暴力又以可分为婚姻暴力、儿童暴力、老年暴力和手足暴力。从施暴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来看,可分为一般家庭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暴力的极端表现形式。
与公共暴力相比较,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家庭暴力的主、客体必须是家庭成员,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二,家庭暴力的动机和诱因主要是因家庭生活琐事、感情纠葛而产生的家庭矛盾,形成积怨。三是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形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婚姻基础的破坏,对家庭人际关系的否定,对家庭中亲情、爱情的毁灭,并影响到家庭中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音符。具体而言,家庭暴力对家庭伦理与社会和谐的危害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夫妻间发生暴力犯罪的案件占全部调查案件的56.8%,而女性是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受害者。[1]二是家庭暴力导致亲情泯灭、人伦沦丧。亲情是维系家庭的纽带。家庭伦理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德在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准则。第三,家庭暴力是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害。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害。第四,家庭暴力极易导致被害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近年来,在许多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和老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有相当数量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是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所导致。
2.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伦理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2.1 传统夫权观念与现代女性独立、平等意识的矛盾。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歧视妇女的思想文化渊源远长。在性别关系上,封建文化确立了男尊女卑原则,要求妇女一生都必须服从男人,“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夫妻关系上确立了“夫为妻纲”,妇女被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人身自由。这种以男性为中心的夫权文化也赋予了丈夫使用包括暴力在内的各种手段管教妻子的权利。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对封建夫权意识的冲击,中国妇女的独立平等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在中国妇女不断获得自我解放的同时,封建的思想文化在部分人心中仍根深蒂固,再加上男女之间自然分工和社会分工的不同以及大多数妇女未能获得经济上的独立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不少丈夫仍存在严重的夫权至上的思想,要求妻子听命于自己;另一方面却是女性的自我意识不断觉醒,妇女要求独立、平等、发展的思想茁壮成长。由于经济地位的上升和教育程度的提高,她们有觉悟有勇气对歧视妇女的不平等的夫权文化提出挑战,她们要向男性讨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在夫妻关系上,她们追求平等之地位和独立之人格。在家庭事务上,她们要求有平等的发言权。她们也不再把贤妻良母作为唯一目标,而是要走出家门,成就自己的事业。女性的这种现代意识和男性社会中存在的夫权至上意识必然地发生冲突。当二者难以协调时,不少男性就会凭借体力上的优势以暴力手段来解决分歧,实现自己的控制欲,强迫女性按自己旨意行事,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2.2 虚假的平等意识与互敬互谅的矛盾。
夫妻平等既是我国的法律规范,也是婚姻家庭的重要道德规范。在家庭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反对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寻欢作乐的玩物。夫妻双方真正的平等是一种成熟的爱的表现。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平等,夫妻两人就可以成为生活上的好伴侣、事业上的志同道合者。
应该说,真正的平等与夫妻双方的互敬互谅并不存在矛盾,因为这种平等本身就包含了夫妻双方互敬互谅的要求。这是因为,夫妻双方虽然是作为家庭成员而存在的,但他们同时又是作为有不同需要、不同兴趣、爱好以及性格各异的个体而存在的,这就难免会在夫妻之间引发矛盾和冲突。夫妻平等,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对方的个性特点,当双方因此而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该以宽容和谅解的精神求同存异,在达成共识的同时,又给对方留下自由的空间。正是平等中内含的这种互敬互谅的精神,才使得家庭生活呈现出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的局面。但是,有的夫妻错误地理解夫妻平等,在家庭生活中追求绝对的“同一”,强迫对方与己同一,在家庭关系中互不相让,缺乏互敬互谅的精神,非要争出个高下,从而激化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这些做法不仅没有追求到真正的平等,反而造成了夫妻间的矛盾,使本来愉快的平等消失在锱铢必究和自私自利之中。
2.3 爱情与婚姻的矛盾。
爱情是婚姻家庭的道德基础,而婚姻家庭则是爱情发展的新阶段,婚姻不应是爱情的坟墓,相反,爱情应该在婚姻家庭中进一步发展。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生活中的许多婚姻并不完全是爱情的必然结合,爱情之外的诸如经济、门第等非爱情因素在婚姻的结合中还占了很大成份,相当数量的婚姻还是缺少爱情基础的凑合婚姻。有些夫妇婚前深爱,婚后双方却未能继续培养爱情,双方的感情没有随着婚姻的缔结而增加,相反,恋爱时期的亲密关系却因为婚姻生活而减弱。这是因为恋爱男女结婚以后,恋爱时期的那种神秘感渐渐消失,那种兴奋心理也渐趋平静。同时,生活的琐事和工作压力也会使夫妻双方疲于应付,无暇顾及情感,从而导致彼此的厌倦与疏远。总之,爱情与婚姻的矛盾,成为引发夫妻冲突和家庭暴力的又一原因。
2.4 物质因素与精神因素的矛盾。
婚姻家庭要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但精神因素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更大。从根本上说决定婚姻家庭生活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是夫妻双方的情感性、精神性因素。夫妻双方情深意切,恩恩爱爱,粗茶淡饭仍会令人感到家庭生活的幸福;反之,没有精神上的相通、情感上的融洽,再富裕的物质生活都不能营造出令人舒心快乐的家庭生活的氛围。值得警惕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功利意识和行为的功利化倾向都增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它所奉行的等价交换和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也日益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使人的意识和行为充满了功利性。
当这种功利性渗透到婚姻家庭中时,经济因素成为调整夫妻地位的重要力量,财富多寡成为影响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一旦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相差过大,往往会导致夫妻感情变化。一些家庭原来并不富裕,但夫妻二人关系融洽。丈夫突然暴发了,便变得颐指气使,双方不满,然后家庭暴力就跟着发生了。
3.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家庭暴力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努力。本文主要从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两个方面作些分析。道德可以唤起我们对家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和良知,每个人都离不开道德力量的保护。
3.1 在全社会形成遏制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家庭暴力之严重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遏制不力,而之所以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遏制不力,既由于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也与社会公众的主观因素有关。从社会公众的主观因素来看,下列原因会导致对家庭暴力的遏制不力。一是人权意识不强,认为在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难免会有矛盾,打打闹闹不是什么大问题,因而对家庭暴力熟视无睹。二是明哲保身思想作祟,不少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对家庭成员施暴就行了,别人的家庭暴力与己无关。他们害怕卷入别人的家庭纠纷中,奉行“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处世原则,对发生在身边的家庭暴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凡此种种,都导致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遏制不力。
为改变上述现状,增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遏制力,有必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尊重人权、保护个人权利的教育活动。②要唤醒公众意识,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③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法律手段来制止家庭暴力。
3.2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从家庭着手,加强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一个“平等、和谐、和睦”的婚姻家庭。
3.2.1 要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迄今为止,男女不平等思想在不少男性心中仍相当浓厚,一方面是长期传承下来的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思想文化不是一纸法律就可以根除的;另一方面,即使在今天,整个社会及其文化仍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不平等思想观念仍使不少现代男性认为自己拥有对妻子施暴的权利,并由此促成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大力倡导夫妻平等,相互尊重,这才是根本之道。当然,要做到这些,还有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改变我们的旧观念,还需要我们从改变现实着手。除了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妇女的平等地位之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也正是因为广大妇女的经济!教育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才真正提高了她们的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意识,她们才敢于向不平等的社会现实提出挑战,向家庭暴力说“不”。
3.2.2 夫妻互敬互谅。家庭暴力的消除,既要求夫妻之间做到平等,也要求夫妻之间互敬互谅。如果说夫妻平等为消除家庭暴力奠定了基础,那么互敬互谅则为夫妻和谐关系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费孝通先生指出:“夫妻关系是人与人关系中最需要契合的一种,因为他们在生活中所接触的方面太多了,他们在生活中互相依赖的程度太深了”。就夫妻而言,互敬互谅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婚姻把两个不同个体结合在一起,就必然有一个矛盾冲突的过程:恋爱时光是浪漫的,而婚后生活却是平凡的。二者巨大反差也往往使夫妻关系紧张,如果此时夫妻双方锱铢必究地计算着各自的平等,只强调各自的权利,那么,婚姻就会变成战场,双方参战,却没有赢家:因为赢得权力的一方必然失去对方的尊重和爱情。如果夫妻互敬互谅,那么家庭冲突就会消灭于萌芽状态中。实际生活中,所有的恩爱夫妻!完美的婚姻家庭无一不是互敬互谅的结果。
3.2.3 精神接近、爱情常新。夫妻结合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结合,更应是情感上结合。情感是维持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研究表明,夫妻生活是否幸福、家庭是否稳定并不完全取决于婚前两人是否深爱,更多的是取决于婚后双方能否继续保持和增进感情。持久常新的爱情能够为夫妻和谐,家庭稳定奠定牢不可破的基石。如前所述,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爱情和婚姻的矛盾,导致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诸多问题。因此,要预防家庭暴力还需要培养夫妻感情,做到夫妻精神接近,爱情常新。应当承认,在当前改革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人们对物质的追求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物质的追求和对精神的追求往往存在着相矛盾的一面。特别是当人们对物质追求畸形膨胀时,缔结婚姻关系往往成为一种追逐功利的低层次行为,婚姻家庭异化为经济与功利的奴仆,在此过程中,理想、爱情和夫妻的情感关怀丧失殆尽,从而导致不少家庭矛盾乃至暴力行为的出现。生活是具体的,婚姻家庭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我们并不否定物质利益,但是放任物欲泛滥显然是相当危险的。因此,在婚姻家庭中,在夫妻之间,我们应当追求一种物质与情感的和谐发展,反对以功利左右感情,倡导以夫妻的爱情、理想、责任等情感引导功利欲求。为此,从社会来讲,我们要加强道德调控。从夫妻个体而言,应提高夫妻道德修养。一个有道德的人,能以道德理性驾驭自然情欲,以良心的自我对本能的自我进行合理调节和控制,使两者在道德理性基础上趋于和谐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锴.《暴力离你有多远》,中国妇女报,2000年11月18日
1.家庭暴力的特征及其危害
2001年4月28日,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我国的客观现实出发,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既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也没有将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仅仅局限在夫妻之间,而是采用广义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维系起来的家庭成员中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使另一方的精神和身体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其侵害对象,家庭暴力又以可分为婚姻暴力、儿童暴力、老年暴力和手足暴力。从施暴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来看,可分为一般家庭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暴力的极端表现形式。
与公共暴力相比较,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家庭暴力的主、客体必须是家庭成员,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二,家庭暴力的动机和诱因主要是因家庭生活琐事、感情纠葛而产生的家庭矛盾,形成积怨。三是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形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婚姻基础的破坏,对家庭人际关系的否定,对家庭中亲情、爱情的毁灭,并影响到家庭中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音符。具体而言,家庭暴力对家庭伦理与社会和谐的危害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夫妻间发生暴力犯罪的案件占全部调查案件的56.8%,而女性是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受害者。[1]二是家庭暴力导致亲情泯灭、人伦沦丧。亲情是维系家庭的纽带。家庭伦理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德在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准则。第三,家庭暴力是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害。家庭暴力犯罪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害。第四,家庭暴力极易导致被害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近年来,在许多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和老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有相当数量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是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所导致。
2.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伦理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2.1 传统夫权观念与现代女性独立、平等意识的矛盾。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歧视妇女的思想文化渊源远长。在性别关系上,封建文化确立了男尊女卑原则,要求妇女一生都必须服从男人,“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夫妻关系上确立了“夫为妻纲”,妇女被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人身自由。这种以男性为中心的夫权文化也赋予了丈夫使用包括暴力在内的各种手段管教妻子的权利。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对封建夫权意识的冲击,中国妇女的独立平等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在中国妇女不断获得自我解放的同时,封建的思想文化在部分人心中仍根深蒂固,再加上男女之间自然分工和社会分工的不同以及大多数妇女未能获得经济上的独立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不少丈夫仍存在严重的夫权至上的思想,要求妻子听命于自己;另一方面却是女性的自我意识不断觉醒,妇女要求独立、平等、发展的思想茁壮成长。由于经济地位的上升和教育程度的提高,她们有觉悟有勇气对歧视妇女的不平等的夫权文化提出挑战,她们要向男性讨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在夫妻关系上,她们追求平等之地位和独立之人格。在家庭事务上,她们要求有平等的发言权。她们也不再把贤妻良母作为唯一目标,而是要走出家门,成就自己的事业。女性的这种现代意识和男性社会中存在的夫权至上意识必然地发生冲突。当二者难以协调时,不少男性就会凭借体力上的优势以暴力手段来解决分歧,实现自己的控制欲,强迫女性按自己旨意行事,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2.2 虚假的平等意识与互敬互谅的矛盾。
夫妻平等既是我国的法律规范,也是婚姻家庭的重要道德规范。在家庭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反对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寻欢作乐的玩物。夫妻双方真正的平等是一种成熟的爱的表现。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平等,夫妻两人就可以成为生活上的好伴侣、事业上的志同道合者。
应该说,真正的平等与夫妻双方的互敬互谅并不存在矛盾,因为这种平等本身就包含了夫妻双方互敬互谅的要求。这是因为,夫妻双方虽然是作为家庭成员而存在的,但他们同时又是作为有不同需要、不同兴趣、爱好以及性格各异的个体而存在的,这就难免会在夫妻之间引发矛盾和冲突。夫妻平等,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对方的个性特点,当双方因此而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该以宽容和谅解的精神求同存异,在达成共识的同时,又给对方留下自由的空间。正是平等中内含的这种互敬互谅的精神,才使得家庭生活呈现出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的局面。但是,有的夫妻错误地理解夫妻平等,在家庭生活中追求绝对的“同一”,强迫对方与己同一,在家庭关系中互不相让,缺乏互敬互谅的精神,非要争出个高下,从而激化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这些做法不仅没有追求到真正的平等,反而造成了夫妻间的矛盾,使本来愉快的平等消失在锱铢必究和自私自利之中。
2.3 爱情与婚姻的矛盾。
爱情是婚姻家庭的道德基础,而婚姻家庭则是爱情发展的新阶段,婚姻不应是爱情的坟墓,相反,爱情应该在婚姻家庭中进一步发展。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生活中的许多婚姻并不完全是爱情的必然结合,爱情之外的诸如经济、门第等非爱情因素在婚姻的结合中还占了很大成份,相当数量的婚姻还是缺少爱情基础的凑合婚姻。有些夫妇婚前深爱,婚后双方却未能继续培养爱情,双方的感情没有随着婚姻的缔结而增加,相反,恋爱时期的亲密关系却因为婚姻生活而减弱。这是因为恋爱男女结婚以后,恋爱时期的那种神秘感渐渐消失,那种兴奋心理也渐趋平静。同时,生活的琐事和工作压力也会使夫妻双方疲于应付,无暇顾及情感,从而导致彼此的厌倦与疏远。总之,爱情与婚姻的矛盾,成为引发夫妻冲突和家庭暴力的又一原因。
2.4 物质因素与精神因素的矛盾。
婚姻家庭要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但精神因素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更大。从根本上说决定婚姻家庭生活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是夫妻双方的情感性、精神性因素。夫妻双方情深意切,恩恩爱爱,粗茶淡饭仍会令人感到家庭生活的幸福;反之,没有精神上的相通、情感上的融洽,再富裕的物质生活都不能营造出令人舒心快乐的家庭生活的氛围。值得警惕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功利意识和行为的功利化倾向都增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它所奉行的等价交换和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也日益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使人的意识和行为充满了功利性。
当这种功利性渗透到婚姻家庭中时,经济因素成为调整夫妻地位的重要力量,财富多寡成为影响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一旦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相差过大,往往会导致夫妻感情变化。一些家庭原来并不富裕,但夫妻二人关系融洽。丈夫突然暴发了,便变得颐指气使,双方不满,然后家庭暴力就跟着发生了。
3.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家庭暴力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努力。本文主要从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两个方面作些分析。道德可以唤起我们对家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和良知,每个人都离不开道德力量的保护。
3.1 在全社会形成遏制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家庭暴力之严重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遏制不力,而之所以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遏制不力,既由于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也与社会公众的主观因素有关。从社会公众的主观因素来看,下列原因会导致对家庭暴力的遏制不力。一是人权意识不强,认为在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难免会有矛盾,打打闹闹不是什么大问题,因而对家庭暴力熟视无睹。二是明哲保身思想作祟,不少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对家庭成员施暴就行了,别人的家庭暴力与己无关。他们害怕卷入别人的家庭纠纷中,奉行“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处世原则,对发生在身边的家庭暴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凡此种种,都导致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遏制不力。
为改变上述现状,增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遏制力,有必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尊重人权、保护个人权利的教育活动。②要唤醒公众意识,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③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法律手段来制止家庭暴力。
3.2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从家庭着手,加强现代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一个“平等、和谐、和睦”的婚姻家庭。
3.2.1 要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迄今为止,男女不平等思想在不少男性心中仍相当浓厚,一方面是长期传承下来的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思想文化不是一纸法律就可以根除的;另一方面,即使在今天,整个社会及其文化仍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不平等思想观念仍使不少现代男性认为自己拥有对妻子施暴的权利,并由此促成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大力倡导夫妻平等,相互尊重,这才是根本之道。当然,要做到这些,还有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改变我们的旧观念,还需要我们从改变现实着手。除了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妇女的平等地位之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也正是因为广大妇女的经济!教育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才真正提高了她们的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意识,她们才敢于向不平等的社会现实提出挑战,向家庭暴力说“不”。
3.2.2 夫妻互敬互谅。家庭暴力的消除,既要求夫妻之间做到平等,也要求夫妻之间互敬互谅。如果说夫妻平等为消除家庭暴力奠定了基础,那么互敬互谅则为夫妻和谐关系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费孝通先生指出:“夫妻关系是人与人关系中最需要契合的一种,因为他们在生活中所接触的方面太多了,他们在生活中互相依赖的程度太深了”。就夫妻而言,互敬互谅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婚姻把两个不同个体结合在一起,就必然有一个矛盾冲突的过程:恋爱时光是浪漫的,而婚后生活却是平凡的。二者巨大反差也往往使夫妻关系紧张,如果此时夫妻双方锱铢必究地计算着各自的平等,只强调各自的权利,那么,婚姻就会变成战场,双方参战,却没有赢家:因为赢得权力的一方必然失去对方的尊重和爱情。如果夫妻互敬互谅,那么家庭冲突就会消灭于萌芽状态中。实际生活中,所有的恩爱夫妻!完美的婚姻家庭无一不是互敬互谅的结果。
3.2.3 精神接近、爱情常新。夫妻结合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结合,更应是情感上结合。情感是维持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研究表明,夫妻生活是否幸福、家庭是否稳定并不完全取决于婚前两人是否深爱,更多的是取决于婚后双方能否继续保持和增进感情。持久常新的爱情能够为夫妻和谐,家庭稳定奠定牢不可破的基石。如前所述,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爱情和婚姻的矛盾,导致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诸多问题。因此,要预防家庭暴力还需要培养夫妻感情,做到夫妻精神接近,爱情常新。应当承认,在当前改革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人们对物质的追求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物质的追求和对精神的追求往往存在着相矛盾的一面。特别是当人们对物质追求畸形膨胀时,缔结婚姻关系往往成为一种追逐功利的低层次行为,婚姻家庭异化为经济与功利的奴仆,在此过程中,理想、爱情和夫妻的情感关怀丧失殆尽,从而导致不少家庭矛盾乃至暴力行为的出现。生活是具体的,婚姻家庭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我们并不否定物质利益,但是放任物欲泛滥显然是相当危险的。因此,在婚姻家庭中,在夫妻之间,我们应当追求一种物质与情感的和谐发展,反对以功利左右感情,倡导以夫妻的爱情、理想、责任等情感引导功利欲求。为此,从社会来讲,我们要加强道德调控。从夫妻个体而言,应提高夫妻道德修养。一个有道德的人,能以道德理性驾驭自然情欲,以良心的自我对本能的自我进行合理调节和控制,使两者在道德理性基础上趋于和谐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锴.《暴力离你有多远》,中国妇女报,20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