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来源 :学理论·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ugnc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已不可或缺。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强隐蔽性和立法的不完善性,在对侦查破案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弊端。一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设想。
  关键词:秘密侦查;现状及不足;立法设想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75-02
  一、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立法现状
  《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刑事诉讼法》在第2编“侦查”一章中新增第8节“技术侦查措施”,用一节的篇幅对技术侦查予以明确规定。
  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的保密及材料移送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2000年第六次全国公安技术侦查工作会议通过了《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共8章50条,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审批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技术侦查装备技术建设、机构和队伍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规定。
  2000年公安部发布《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刑事特情的建立、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2001年公安部禁毒局制定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二)不足隐忧
  1.立法覆盖面不全。前文所述,目前虽有技术侦查和部分内线侦查的立法,但外线侦查基本上游离于法律之外,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视野。这充分说明我国秘密侦查立法还很不成熟,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实施外线侦查时,无法律依据,更谈不上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法外侦查”,这无疑为秘密侦查权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2.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国外的秘密侦查,都是规定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或专门的刑事法律中。我国的秘密侦查立法除了《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是国务院部门规章,有些连部门规章都不是,都系低位阶的文件,并不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无权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
  3.有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中都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但这一措施具体包含哪些手段?对其适用应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这一手续指的是什么程序?技术侦查的实施程序、监督程序和法律责任是什么?均没有得到具体规定。这样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显然很难有效规制秘密侦查行为,一方面使侦查机关在抽象的规定面前感到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为侦查机关滥用秘密侦查手段埋下了隐患。
  4.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的关系纠缠不清。《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新增第8节的标题,包括了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是否意味着技术侦查包括秘密侦查?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在法条中界定不明,容易让人误解。
  二、完善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设想
  (一)秘密侦查立法模式的选择
  我国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分散型立法模式,在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秘密侦查做出规定。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对技术侦查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正式赋予了技术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较成熟的、亟须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进行更加细化的、更能适应侦查工作需要的专门性立法规制。
  (二)厘清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关系
  技术侦查在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认为“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1]狭义认为“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2]从《刑事诉讼法》第2编第8节的规定来看,技术侦查指向的是一种使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秘密侦查方法,即为狭义技术侦查概念。《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实质上是一种种属关系,秘密侦查包括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属性明确后,可以进一步确定其种类,将一些使用技术手段公开实施的侦查措施排除在外,以正视听。
  (三)明确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
  秘密侦查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较大,决定其只能适用于重大复杂案件,即应遵循“重罪原则”。何谓重罪,哪些犯罪行为属于重罪,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国外有三种方法界定重罪的范围:一是概括式,规定可能判处一定法定刑以上的犯罪为重罪。二是列举式,即以清单形式列举出重罪的范围。三是合并式,即将概括式与列举式结合起来。合并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既可以避免列举式可能遗漏需要秘密侦查的重罪范围,又可以克服概括式打击面过大的不足。《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列举了几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然而却留下了“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的豁口,凡是不能一一列举时就来个兜底,灵活性太大,容易给侦查机关滥用技术侦查措施提供借口。
  (四)明确秘密侦查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时才能适用。“常规侦查手段”,主要是指各种传统的、公开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在侦案件属于重罪范围,如果穷尽了一切常规侦查手段仍不能侦破的,就有必要启动秘密侦查手段。
  2.必须有合理根据认为犯罪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秘密侦查可以适用于犯罪的过去完成、现在进行、一般将来时态。犯罪是否处于这三种状态需要合理根据证明,合理状态不能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和凭空猜测,需要有一定的客观事实加以证明。
  (五)明确秘密侦查的主体   秘密侦查的主体包括申请主体和实施主体。就我国侦查实践来看,侦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海关。上述侦查主体是否有权申请并实施秘密侦查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
  1.所有的侦查主体都有权申请并实施外线侦查措施。外线侦查对公民权利侵害的威胁性相对较小,经过批准后,各侦查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有权申请并实施内线侦查措施。内线侦查是在侦破帮派、组织犯罪中使用的一种秘密侦查方法,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所管辖的案件大多并不具备使用内线侦查的条件,而且一旦使用容易使内线侦查沦为打击政敌,排除异己的工具,在国家机关内部形成一种恐怖氛围,因此对检察机关和军队应排斥内线侦查的使用。
  3.所有侦查主体都有权申请技术侦查措施,但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实施。技术侦查对公民权利侵害的威胁性较大,必须对其加以严格限制,检察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海关因办案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经过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实施。
  (六)明确秘密侦查的审批程序
  1.秘密侦查的审批主体。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做出修改之前,秘密侦查的批准权应归属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目前是由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部门负责侦查,这类犯罪的秘密侦查批准权如若采取在检察机关内部上提一级的方式,无法避免检察机关自我审批、自我监督之嫌,由中立的法院来行使审批权更为合理。
  2.以书面审批为原则。实施秘密侦查时,侦查机关的申请和审批机关的许可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的申请和许可应作为一种固定的法律文书,确定其格式和内容。审批行为的书面化既有利于控制和监督秘密侦查行为,防止侦查人员恣意实施违法行为,又有助于证明侦查行为获取证据材料的可采性。
  (七)明确秘密侦查的司法救济
  1.赋予侦查对象知情权和异议权。侦查机关在秘密侦查实施完毕之后,应于法定期间内,将秘密侦查的有关情况告知侦查对象,使其知情以提高防御能力。在开庭前控方应将秘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向辩方开示,允许辩方对这些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此举无论是对保证秘密侦查所获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还是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实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建立非法行为的制裁机制。“任何一条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制都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无论是授权规则、义务规则还是权义复合型规则都不例外。三种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意味着该法律规则不存在。”[3]“缺少了法律后果,尤其是缺少了制裁机制法律规则便失去了刚性而变得苍白无力。”[4]我国可以建立两种对非法秘密侦查行为的制裁机制:
  一是程序性制裁,即非法秘密侦查行为应当承担程序上的不利后果。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莫过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秘密侦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当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从原则上讲,未经批准、不按批准书指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期限采取的秘密侦查属于非法侦查,因该行为而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排除。从灵活性上讲,应当借鉴西方法治国家一些立法成果,设立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例外情形,因为毕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是刑事司法的唯一目标。
  二是实体性制裁,即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实体性制裁措施具体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国家赔偿、民事赔偿。有学者认为非法秘密侦查而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而非民事赔偿范围。笔者认为仅仅是国家赔偿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进行赔偿,而非法秘密侦查其侵犯的往往是秘侦对象的隐私权,隐私权损害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不能就此提起国家赔偿,因此立法应规定实施非法秘密侦查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J].法学研究,2000:73-86.
  [2]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46.
  [3]郑成良.现代法理学[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37.
  [4]孙■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的立法建议[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5).
其他文献
摘 要:从躯干国家制造向头脑国家制造的战略转型,是各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国家制造创新。发展实践表明,头脑国家制造是高端装备制造业成长的机制设计与路径选择的激励响应的结果。基于此,对高端装备制造业成长的机制设计与路径选择方面研究文献进行综述。文献梳理发现,高端装备制造业成长的机制设计与路径选择,是国家动员机制与市场竞争机制交互作用、引发协同创新的产物。这是因为:高端装备制造业成长的机制设计,是政府
期刊
摘 要:借鉴诺丁斯的关怀理论对青少年冷漠现象提出相应对策,使青少年能体会关心,对他人的关心给予积极回应并提高关心他人的能力。培养青少年的关心品质,使青少年学会关心并建立起良好的关怀模式和关心关系。从而培养青少年关心的品质,让青少年“学会关心”是走出当前青少年关怀冷漠困境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关怀冷漠;关心关系;青少年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
期刊
摘 要:由于大学生学习的特性,高校校园的占座现象一直存在,给同学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对于这一现象,也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探讨。与学者普遍探讨的图书馆占座不同。从关于占座的研究的基础出发,探讨了大学生上课占座的情况;文章通过问卷调研,分别用数道试题测度了学生占座倾向、成绩重视程度、班级学习气氛变量等属性,并利用SPSS进行了统计分析及相关分析。根据研究结果,性别、学习态度、成绩重视程度、课程难度、在课堂
期刊
摘 要:制度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共自诞生起,就开始自身的制度建设,并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在中共制度史上,中共党组制作为连接中共与其他组织系统尤其是国家政权系统的具体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随着时空的推移会发生变迁。只有全面、详细地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变迁过程,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制度的价值。对中共党组制产生之前的党团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
期刊
摘 要:我们既要从宏观上讨论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方向及模式,也要从微观入手分析其日常教学实践。以日常教学实践为视域,通过反思日常教学实践中脱离情境学习和虚构情境学习的弊端,提出了在真实情境中学习社会工作知识的观点。认为情境视角下的社会工作知识学与教过程是采取学徒制方式进行,依次循序分为合法理阶段、周边参与阶段和独立成长阶段。  关键词:情境学习;社会工作;社工教育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
期刊
摘 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对于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高我国人口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上海市为例,分析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现状;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门槛高、就地参加升学考试难、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提出了实现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以及动员社会力量,关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期刊
摘 要:以甘肃省高中新课程改革为背景,通过参与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高中新课程理念实践课,分析高中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新课程理念的具体情况,重点突显学生在新课程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与价值。针对具体案例指出西北地区教师在新课程理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求从尊重学生主体性地位、发挥学生主体性价值的角度分析问题,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关键词:新课程理念;主体性;价值;实践  中图分
期刊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体系,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做了全面部署,体现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总结和重大理论创新。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把握其精神实质,并认真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新认识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07-02 
期刊
摘 要:随着2012版(本科)(以下简称新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新的教学理念、教学要求逐渐推行,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师角色受到挑战,对教师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的挑战,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必须在教学方式的变革中,反思传统的教师角色,实现教师角色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决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好坏的关键。以新版人才培养方案为视角,探讨在教学反思中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教师角色的转
期刊
摘 要:明清邵阳士绅以“信义”精神积极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如对贫困人群在灾荒时捐资相救,平常时亦予以周济;或因德高望重,主持府县学修建事务,或以家资雄厚,捐赀建学宫和助学子,推动了本地文教事业的发展;还兴修水利设施,建造道路桥梁,不屈权贵替人申冤,调解邻里纠纷,不取不义之财,出赀减少乡邻差役,襄助官府承担征取公务等,展现了他们在新时期的乡土情怀。  关键词:明清;邵阳;士绅;善行;乡土情怀  中图分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