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罗马法与《唐律疏议》中婚姻成立的要件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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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维系的基础。而不同的社会时代、不同的环境也会造就不同的婚姻制度。强大的罗马帝国下的婚姻严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在东方,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多妾”,以“夫为妻纲”。尽管如此,不同的时间、空间,罗马法和《唐律疏议》中关于婚姻制度在结婚的要件上是有相似之处的。
  关键词: 罗马法 《唐律疏议》 婚姻 成立要件
  
  罗马法学家莫特斯丁称“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2]罗马早期实行有夫权婚姻,妻子完全被丈夫的特权所支配和统治,婚姻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后来,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提道:“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它包括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3]这不仅把婚姻中的神学因素排除了,还排除了同性婚姻。
  唐代的婚姻关系在《唐律疏议》中规定是:“一夫一妇,不刊之制。”[4]在封建礼教下的传统婚姻,女子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对丈夫“从一而终”的。同时婚姻的功能较为明显是传宗接代,延续血脉,因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爱情、为自由而结婚的几率较少。
  罗马法与《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虽因时期的不同、地域的不同而有相异之处,但总的来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两处的婚姻的成立要件在差异中也蕴含着相似之处。
  结婚是人生大事,不是随便便就解决的,结婚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
  罗马法中对于适婚年龄没有明确的字面要求,“男性确实适婚,而女性具有结婚的自然能力”。[5]在此处的注释中,译注是:“这种自然能力指达到发身年龄或适婚年龄者为适婚人,男性满14岁,女性满12岁,即为适婚人。”而译者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中说道:“男14岁,女12岁,为罗马在元首制早期确定的适婚年龄……但这只是不完全适婚年龄(相当于最低婚龄),完全适婚年龄是男18岁,女14岁。”
  在唐代,“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颁布诏令:昔周公治定制礼,垂裕后昆,命媒氏之职,以会男女……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嫣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靖,令其好合……”,[6]就是说男子结婚的法定年龄是20岁,女子结婚法定年龄是15岁。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唐玄宗颁布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7]
  虽然地域不同,环境不同,但两地的适婚年龄都是较为接近的,同时也由于不同的时代而稍有修改。
  二、身份
  达到法定适婚年龄的男子、女子也不是能随意结合的,其各自的身份等级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罗马法规定:“合法的婚姻在这样的人之间缔结:他们是罗马市民……”[8]这个要件的实际上是“以市民身份为基础的通婚权的要件”,[9]它把外邦人、野蛮人和奴隶排除在罗马法保护的婚姻之外。
  在唐代,用“门当户对”来形容婚姻的前提是一点也不为过的。《唐律疏议》中就明确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10]这也说明法律对夫妻双方的结合是有极其森严的等级要求的,简而言之,就是“当色婚嫁”。[11]归根到底,这也是时代性质所作用的,封建社会,即等级森严的社会,再加上封建礼教这个附件,婚姻自然而然也披上了等级的外衣。
  身份不一样,不能结为连理枝,感情不自由,缘于身份的“相配”。
  三、取得父母(尊亲)的同意
  罗马法中,“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不论他们是家父还是家子,但在家子之情形,他们需要得到他们处于权力下的尊亲的同意。事实上,不论是市民法的规则还是自然法的规则,都劝说应该作战这一程式,因此,尊亲的命令应是前提条件”。[12]意思就是说,婚姻的确定需要取得尊亲的同意,尊亲主要指父亲、母亲、祖父、曾祖父等辈分高的人,这是考虑到结婚当事人年龄较小,需要长者的忠告和批准,但这也剥夺了结婚当事人的部分选择自由。
  在唐代,法律也是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择偶权的“干涉”的。“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13]在一定程度上说,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是有完全的控制权的,毋庸置疑,子女对自己的婚姻是没有话事权的。
  四、无禁婚事由
  罗马法对婚姻的结合是很严格的。在禁婚规定上,就有直系血亲间、养亲间、旁系二等亲以内、旁系三等亲和第四等亲、旁系尊亲、姻亲间等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具有一定血缘关系而禁婚。直系血亲间的规定是:“在那些在他们间有尊亲属和卑亲属地位的人之间,如父亲和女儿、祖父和孙女、母亲和儿子、祖母和孙子,以此无限类推,不能合法地缔结婚姻。”[14]因为这样的结合,会被说成是缔结了“不道德和乱伦的婚姻”。旁系二等亲以内的禁婚规定:“兄弟与姐妹之间,无论他们是同父同母所生,还是出自父母的一方,他们被禁止结婚。但如果某女通过收养开始成为你的姐妹,确实,只要收养关系存在,在你与她之间当然不能安排婚姻。”[15]如果收养关系结束,他们便可以通婚的。因为解放子女是解除收养的方式之一,所以,“如果某人希望收养女婿,他应先解放其女儿。如果某人希望收养儿媳,他应先解放其儿子”。[16]第四亲等的旁系血亲在以下的情况是可以相互结婚的:“两兄弟的或两姐妹的子女,或兄弟的和姐妹的子女,可以结合。”[17]以及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可以结婚的:“丈夫的出自另一妻子的儿子与妻子的出自另一丈夫的女儿,或相反的情况,可以正当地缔结婚姻。”[18]第二,因具有姻亲关系而禁婚。第三,因既存的合法婚姻。“因为同一个她不能被两个人娶走。”或者“乃是因为不许你同时有两个妻子。”[19]第四,寡妇。“寡妇于其丈夫死亡10月内不得与他们结婚,否则受不名誉制裁。”[20]
  对于婚姻,涉及的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个人的生理问题。除了要顾及伦理关系的和谐外,还要为婚姻的结晶——我们的后代着想,故《唐律疏议》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禁止同姓结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21]意思就是说,同宗共性皆不得娶妻纳妾,违者,各徒二年。同时也规定:“外姻有服属者,及娶同母异父姐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余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亦各以奸论。”[22]总之,“同姓为婚”的相关婚姻,即使会得到赦免,也要离婚。同时,也规定了不能娶“犯罪逃亡之人”:“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23]
  综上所述,婚姻的结合是一件不简单的事情:婚姻大事,终身大事。在结婚的各个要件方面,都可看出——婚姻是人生大事,并不可以马马虎虎作决定,要遵循法律,适婚年龄都较为接近,且较小;身份等级上,都是要求“门当户对”的;且对禁婚事由均有详细的说明,如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等的阐述,寡妇要在一定期限之后才能再嫁;要有父母尊亲的同意。通过对比得知,罗马法和《唐律疏议》尽管受时间、空间的不同的影响,但关于婚姻的要件的很多描写都是相似的,对于婚姻的建立都较为严格要求。
  
  参考文献:
  [1]姜晓强.唐代婚姻制度及婚姻类型探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法学教材编辑部《罗马法》编写组.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98.
  [3][古罗马]优士丁尼著.徐国栋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9,I.1.9.1.
  [4][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卷第十三.户婚:256.
  [5][8][12]同[3]:39-41,I.1.10pr.
  [6][7]《唐会要》卷83《嫁娶》,转引自姜晓强.唐代婚姻制度及婚姻类型探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9]徐国柱.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9.
  [10][11][13][21][22][23]同[4]1983,卷第十四.户婚:270,270,267,262,263,265.
  [14]同[3],I.1.10.1.
  [15]同[3],I.1.10.2.
  [16]同上.
  [17]同[3],I.1.10.4.
  [18]同[3],I.1.10.8.
  [19]同[3],I.1.10.6.
  [20]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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