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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四川 成都 611130)
【摘要】:当前我国工商业资本全面进入农村集体土地将面临众多风险,例如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农村贫富差距加大,商业资本下乡“囤地”威胁粮食安全、行政权力干预扰乱市场秩序等。因此,笔者持“半开放”市场化的态度,认为应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禁止商业资本进入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在根本上赋予农民自由流转权、实现不动产权能最大化。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商业资本;土地流转风险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不明确,无法充分实现市场价值
我国土地整体上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者相较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划分具体,产权性质明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土地可进行市场流转;而对于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受到极大的限制,集体土地的价值被固定在农业产值上,因而土地的市场价值不能充分实现。首先,集体土地使用权基本上不具备抵押、担保等派生功能。据《担保法》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以抵押,这表明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大体上没有抵押 权能和担保权能或者极大程度地被限制,市场价值不能充分实现。其次,集体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必须为农民,且该集体土地不得用作非农业用途。以农村宅基地为例,物权法规定宅基房屋的受让方必须为农民,如果转让给城镇居民,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民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的风险问题正是基于这一事实产生的。
(二)集体土地的流转制度不完善,阻碍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
当前我国有关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不 利于农民公平合理地流转土地。首先,农村集体土地 转让缺乏统一的价格标准,无专门的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商品市场,这实质上法律赋予了政府征地垄断权,即政府一方面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征地权利, 同时又经营二级市场——把从农民手中低价 征来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而农民所获得的征地补偿仅与其农作物收益有关, 土地征收、转让过程中的增值收益多数被政府拿走。同时,大部分政府都存在“土地财政”的现象,政府违法改变土地性质、使得集体土地流入市场。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将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农村贫富差距加大
失地农民问题是放开土地转让市场前需要考虑的 首要问题。中国农民有 715 亿之众,传统农民以农业种植为生,一旦脱离土地,其生存可能受到威胁。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导致的农村贫富差距加大也不 容忽视。研究发现,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作社、家庭、个人等诸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中,家庭农场在生产效率、生产效益、环境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 是首选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这也是我们鼓励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生产的最初目的。然而集约化就意味着土地多寡分配不均,对于农民来说,农业种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土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收入的多寡,这必然造成农村贫富差距加大。
(二)商业资本下乡“囤地”,粮食安全受威胁
集体土地的自由化、集约化流转有利有弊,利处在于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弊端在于如果允许商业资本流入集体土地市场,在利益驱动下,商业资本会大量下乡“囤地”,这将严重扰乱集体土地的市场流转秩序,使得集体土地的流转具有投机性,造成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或者其他主体无法获得集体土地或者只能高价购买集体土地,导致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直接的后果就是粮食价格大肆提升。同时,商业资本囤积的集体土地多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非农建设,耕地大量减少,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
(三)行政权力干预,扰乱市场秩序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个人意志,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进行农村土地交易。当前我国《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自由保护和确权保护不到位,赋予发包方在集体土地流转上的决定权,极大的阻碍了农民流转土地的自由,同时现实中也存在土地买入者和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村委会、村民小组等)相互串通,胁迫农民强买强卖土地的现象。农民是土地的“长久使用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具有充分的自主权,然而土地流转的推动者却多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农民丧失了话语权,违反了平等协商原则和自愿原则,严重地扰乱了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秩序。
三、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的措施
(一)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现代农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農民也开始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逐渐减弱,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业收入在农民的家庭总收入中仍然占据很大的比例,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失地后其家庭收入会严重减少,因此,我国要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要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及时发放, 同时要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就业问题。其次,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因此要加快普及农村养老保险,加大政府和村集体的补助份额,减少失地农民的保险负担。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贯彻落实,充分保障失地农民及时就医、救治,突破农民看病难的困境。只有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才会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速度,才能充分发挥集体土地的价值。
(二)严格承包土地的市场准入制度,禁止商业资本进入
在承包土地流转市场化初期,应当严格承包土地市场准入标准,将承包土地的功能严格限定在农业上,严禁商业资本涌入承包土地市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格攀升,如果全面放开农村承包土地市场,将吸引大量商业资本下乡“囤地”,这将导致承包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混乱,同时,将严重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为了打消商业资本下乡囤地的利益预期,可以对农业用地转化为商业用地征收高额土地增值税,,这样不仅增加了当地的财政收入,还可以有效抑制耕地流失,保护耕地。
参考文献:
[1]朱敏.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J].中 国经贸导刊,2011,(1).
[2]陈锡文.中国农民数量正逐步减少, 約两亿农民已不在农村[N].
【摘要】:当前我国工商业资本全面进入农村集体土地将面临众多风险,例如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农村贫富差距加大,商业资本下乡“囤地”威胁粮食安全、行政权力干预扰乱市场秩序等。因此,笔者持“半开放”市场化的态度,认为应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禁止商业资本进入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在根本上赋予农民自由流转权、实现不动产权能最大化。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商业资本;土地流转风险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不明确,无法充分实现市场价值
我国土地整体上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者相较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划分具体,产权性质明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土地可进行市场流转;而对于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受到极大的限制,集体土地的价值被固定在农业产值上,因而土地的市场价值不能充分实现。首先,集体土地使用权基本上不具备抵押、担保等派生功能。据《担保法》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以抵押,这表明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大体上没有抵押 权能和担保权能或者极大程度地被限制,市场价值不能充分实现。其次,集体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必须为农民,且该集体土地不得用作非农业用途。以农村宅基地为例,物权法规定宅基房屋的受让方必须为农民,如果转让给城镇居民,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民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的风险问题正是基于这一事实产生的。
(二)集体土地的流转制度不完善,阻碍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
当前我国有关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不 利于农民公平合理地流转土地。首先,农村集体土地 转让缺乏统一的价格标准,无专门的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商品市场,这实质上法律赋予了政府征地垄断权,即政府一方面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征地权利, 同时又经营二级市场——把从农民手中低价 征来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而农民所获得的征地补偿仅与其农作物收益有关, 土地征收、转让过程中的增值收益多数被政府拿走。同时,大部分政府都存在“土地财政”的现象,政府违法改变土地性质、使得集体土地流入市场。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将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农村贫富差距加大
失地农民问题是放开土地转让市场前需要考虑的 首要问题。中国农民有 715 亿之众,传统农民以农业种植为生,一旦脱离土地,其生存可能受到威胁。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导致的农村贫富差距加大也不 容忽视。研究发现,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作社、家庭、个人等诸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中,家庭农场在生产效率、生产效益、环境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 是首选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这也是我们鼓励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生产的最初目的。然而集约化就意味着土地多寡分配不均,对于农民来说,农业种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土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收入的多寡,这必然造成农村贫富差距加大。
(二)商业资本下乡“囤地”,粮食安全受威胁
集体土地的自由化、集约化流转有利有弊,利处在于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弊端在于如果允许商业资本流入集体土地市场,在利益驱动下,商业资本会大量下乡“囤地”,这将严重扰乱集体土地的市场流转秩序,使得集体土地的流转具有投机性,造成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或者其他主体无法获得集体土地或者只能高价购买集体土地,导致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直接的后果就是粮食价格大肆提升。同时,商业资本囤积的集体土地多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非农建设,耕地大量减少,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
(三)行政权力干预,扰乱市场秩序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个人意志,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进行农村土地交易。当前我国《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自由保护和确权保护不到位,赋予发包方在集体土地流转上的决定权,极大的阻碍了农民流转土地的自由,同时现实中也存在土地买入者和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村委会、村民小组等)相互串通,胁迫农民强买强卖土地的现象。农民是土地的“长久使用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具有充分的自主权,然而土地流转的推动者却多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农民丧失了话语权,违反了平等协商原则和自愿原则,严重地扰乱了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秩序。
三、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的措施
(一)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现代农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農民也开始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逐渐减弱,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业收入在农民的家庭总收入中仍然占据很大的比例,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失地后其家庭收入会严重减少,因此,我国要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要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及时发放, 同时要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就业问题。其次,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无稳定的生活来源,因此要加快普及农村养老保险,加大政府和村集体的补助份额,减少失地农民的保险负担。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贯彻落实,充分保障失地农民及时就医、救治,突破农民看病难的困境。只有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才会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速度,才能充分发挥集体土地的价值。
(二)严格承包土地的市场准入制度,禁止商业资本进入
在承包土地流转市场化初期,应当严格承包土地市场准入标准,将承包土地的功能严格限定在农业上,严禁商业资本涌入承包土地市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格攀升,如果全面放开农村承包土地市场,将吸引大量商业资本下乡“囤地”,这将导致承包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混乱,同时,将严重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为了打消商业资本下乡囤地的利益预期,可以对农业用地转化为商业用地征收高额土地增值税,,这样不仅增加了当地的财政收入,还可以有效抑制耕地流失,保护耕地。
参考文献:
[1]朱敏.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J].中 国经贸导刊,2011,(1).
[2]陈锡文.中国农民数量正逐步减少, 約两亿农民已不在农村[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