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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的明显增多,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中央政策部署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更是成为诱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作为基层检察院,要结合近期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探索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预防的对策,开展具有前瞻性的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预防
随着惠农资金的大幅增加,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正逐步推行并取得实效,但随之而来的是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的明显增多,这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中央政策部署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更是成为诱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战斗在一线,服务于一线的优势,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的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类型及我国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涉农职务犯罪按照字面理解就是与“三农”有关联的职务犯罪,具体地讲是指侵犯了农民切身利益的或者侵害了农村社会和谐和农业健康发展的职务犯罪。我国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发案领域、涉案人员分布集中。目前我国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支农惠农资金等专项款物的管理、农村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而涉案人员主要分布在一些有实权的岗位,在县级以上单位中主要是分管部门的领导,乡镇站所主要是单位负责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要以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三大员”为主并且趋向职务化,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变化,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
二是犯罪手段呈多样化。一是采取无中生有、以少报多的方式,或以他人或亲友的名义,或重复登记,以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财政补贴款。二是隐瞒收入,隐匿侵吞或挪用。有的将上级返还的计划生育罚款以及土地补偿费、宅基地款、扶持基金等收入,采取收入不入账或大头小尾的手段,予以侵吞或挪用。三是虚列支出,中饱私囊,以发奖金补贴、列支招待费的名义,侵吞私分公款。四是利用工程项目或土地勘测等职权收受贿赂。五是失职渎职,严重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的不认真履行监管审查职责,有的徇私舞弊,超越职权违法审批。
三是窝案串案多,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既有基层领导干部之间相互利用、相互勾结的犯罪,也有单位领导与下属财会人员等共谋的犯罪。尤其是征地补偿款、惠农资金发放等工作,需要调查、审核、发放等多个环节,为贪图私利,或规避风险,个别村干部与县、乡土地、交通、城建、农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作案。此类案件往往查出一个就带出一窝、扯出一串,且涉案金额相对较高。
四是社会危害性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严重干扰党和政府保障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特别是乡村干部利用职权虚报冒领骗取国家惠农资金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导致上级决策机构对农情、社情的误判,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还有的涉农犯罪案件直接激化矛盾,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是“权力集中、监管失控”。现阶段实行的“一把手”负责、“一把手”抓,极容易使领导干部的权力绝对化、个人化,产生权力的异化和错位。加上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有限,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落实,导致“上级无法监督,平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不正常现象,这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同时,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活力和动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这些工作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空间。而监督制约不到位,或者制定了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但形同虚设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上都成为了涉农职务犯罪萌芽的温床。
二是“财规不全,执行乏力”。调查显示,出现涉农职务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支农惠农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或者有了较完善的财务制度,但执行制度不力。尤其财会人员不坚持原则,要么财务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对账目审查仅局限于月度、季度或年终象征性对账,评估审计走马观花,不严格审核收据发票的来源与款项的去向,或者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使一些人弄虚作假,有机可乘,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经济损失。尤其村一级,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专用专款”现象还时有发生。
三是“点多面广,合力难成”。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及其站所直至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涉农的单位、部门、环节点多面广,几乎涉及各行各业。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涉及“三农”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发放,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各项农村改革等过程中无一不可能发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三、基层检察机关与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
1、跟踪预防。基层检察机关要清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惠农资金的走向,监督资金确实惠及老百姓;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主动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与相关部门一起跟踪惠农资金的去向,监督惠农资金发放、使用,确保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民,做到从源头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
2、打击预防。基层检察机关应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和管理、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兴办、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和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作为查办重点,并把社会影响恶劣、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和农村黑恶势力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查办的重中之重。加大对涉农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努力提高侦查职务犯罪的水平。通过查办和揭露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警示企图作案者回心转意,以预防、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3、宣教预防。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基层检察机关应考虑如何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现代媒体,专门宣传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官”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进入乡镇,对乡村干部进行法制教育,讲解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法律后果,教育乡村干部要正确行使权力,切实为百姓服务,增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意识。同时,认真研究案件的查处方法和执法尺度,注意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的良好形象,改善干群关系;及时做好对举报人尤其是联名举报人的答复解释工作,争取案结诉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實行区别对待,努力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隋光伟著《职务犯罪与刑法务实》,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
[2]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李永红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
[4]郭星华文《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预防
随着惠农资金的大幅增加,国家各项惠农政策正逐步推行并取得实效,但随之而来的是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的明显增多,这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中央政策部署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更是成为诱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战斗在一线,服务于一线的优势,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的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类型及我国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涉农职务犯罪按照字面理解就是与“三农”有关联的职务犯罪,具体地讲是指侵犯了农民切身利益的或者侵害了农村社会和谐和农业健康发展的职务犯罪。我国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发案领域、涉案人员分布集中。目前我国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支农惠农资金等专项款物的管理、农村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而涉案人员主要分布在一些有实权的岗位,在县级以上单位中主要是分管部门的领导,乡镇站所主要是单位负责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要以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三大员”为主并且趋向职务化,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变化,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
二是犯罪手段呈多样化。一是采取无中生有、以少报多的方式,或以他人或亲友的名义,或重复登记,以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财政补贴款。二是隐瞒收入,隐匿侵吞或挪用。有的将上级返还的计划生育罚款以及土地补偿费、宅基地款、扶持基金等收入,采取收入不入账或大头小尾的手段,予以侵吞或挪用。三是虚列支出,中饱私囊,以发奖金补贴、列支招待费的名义,侵吞私分公款。四是利用工程项目或土地勘测等职权收受贿赂。五是失职渎职,严重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的不认真履行监管审查职责,有的徇私舞弊,超越职权违法审批。
三是窝案串案多,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既有基层领导干部之间相互利用、相互勾结的犯罪,也有单位领导与下属财会人员等共谋的犯罪。尤其是征地补偿款、惠农资金发放等工作,需要调查、审核、发放等多个环节,为贪图私利,或规避风险,个别村干部与县、乡土地、交通、城建、农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作案。此类案件往往查出一个就带出一窝、扯出一串,且涉案金额相对较高。
四是社会危害性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严重干扰党和政府保障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特别是乡村干部利用职权虚报冒领骗取国家惠农资金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导致上级决策机构对农情、社情的误判,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还有的涉农犯罪案件直接激化矛盾,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是“权力集中、监管失控”。现阶段实行的“一把手”负责、“一把手”抓,极容易使领导干部的权力绝对化、个人化,产生权力的异化和错位。加上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有限,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落实,导致“上级无法监督,平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不正常现象,这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同时,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活力和动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这些工作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空间。而监督制约不到位,或者制定了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但形同虚设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上都成为了涉农职务犯罪萌芽的温床。
二是“财规不全,执行乏力”。调查显示,出现涉农职务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支农惠农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或者有了较完善的财务制度,但执行制度不力。尤其财会人员不坚持原则,要么财务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对账目审查仅局限于月度、季度或年终象征性对账,评估审计走马观花,不严格审核收据发票的来源与款项的去向,或者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使一些人弄虚作假,有机可乘,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经济损失。尤其村一级,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专用专款”现象还时有发生。
三是“点多面广,合力难成”。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及其站所直至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涉农的单位、部门、环节点多面广,几乎涉及各行各业。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涉及“三农”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发放,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各项农村改革等过程中无一不可能发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三、基层检察机关与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
1、跟踪预防。基层检察机关要清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惠农资金的走向,监督资金确实惠及老百姓;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主动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与相关部门一起跟踪惠农资金的去向,监督惠农资金发放、使用,确保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民,做到从源头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
2、打击预防。基层检察机关应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和管理、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兴办、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和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作为查办重点,并把社会影响恶劣、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和农村黑恶势力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查办的重中之重。加大对涉农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努力提高侦查职务犯罪的水平。通过查办和揭露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警示企图作案者回心转意,以预防、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3、宣教预防。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基层检察机关应考虑如何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现代媒体,专门宣传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官”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进入乡镇,对乡村干部进行法制教育,讲解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法律后果,教育乡村干部要正确行使权力,切实为百姓服务,增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意识。同时,认真研究案件的查处方法和执法尺度,注意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的良好形象,改善干群关系;及时做好对举报人尤其是联名举报人的答复解释工作,争取案结诉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實行区别对待,努力消除犯罪引起的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隋光伟著《职务犯罪与刑法务实》,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
[2]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李永红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
[4]郭星华文《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