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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罗马法以民法见长,其民法发达程度令人叹为观止,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且多方面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法典在制度继承、体例及原则和用语等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民法;民法;影响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民法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过程,从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起至565年查士丁尼一世整理编撰法典,历时一千余年,不断地发展和创新,最终成为私有财产之上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民法的发起了重要且多方面的作用。
一、后世民法对罗马民法制度的继承
羅马法的辉煌成就主要在于私法,罗马私法主要是指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大部分。古罗马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了罗马民法制度的发达与完善,罗马民法对权利能力变更及限制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监护制度、所有权制度、占有制度、债的制度等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构筑了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西欧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挖掘与整理,使这些罗马民法制度被剥离其原有的古罗马环境的外衣而被投入到中世纪的历史洪流之中,使罗马法的许多制度被近代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近现代物权制度的源流之一,尽管罗马法中并无”物权“一词存在,但”法学阶梯”的编纂体例已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物权法是物法的一部分。罗马式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他无权和占有,其物权体系对后世物权体系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如罗马法中的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法国民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用益物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又如在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的动产物权制度也源自罗马法物权制度。
虽然罗马帝国灭亡,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随着西欧社会商品经济的复苏,罗马法作为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其复兴自然成为历史的必然,其作用与价值日益也受到重视。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在继承本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同时,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也承继着古罗马法的制度。法国从13世纪开始,就不断地接受罗马法,使罗马民法制度深深地渗透到其成文法和习惯法中。在法国大革命后,虽然在法律上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是,”每次重大革命都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相继迅速地制定了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和命令,并迅速地对它们进行修改、废除和更换。不过,每次重大革命最终都与革命前的法律妥协,通过将它们吸收到反映革命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价值和信仰的新法律制度中,恢复它的许多成分”。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以致于后来诸多国家的仿效而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则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础和蓝本。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颇为广泛,罗马法高度精密的债法理论,如债法中的契约和准契约之区分,债的发生等都为德国法所继承。罗马民法中关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理论、时效取得以及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种类均为德国法继受。罗马民法中的监护制度成为近代国家监护法系的源流,”惟在普通法有关官方的监护制度,固然受到古代执政官的监护制之影响”。…
即使英美法系也深受罗马法制度的历史影响,罗马法关于契约制度、监护制度、遗嘱制度等都对英美法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信托制度。即使现代各国所实行的公开审判、法庭辩论、律师等制度,也都源于古希腊、罗马。
二、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法典体例的影响
罗马民法奠定并影响了后世民法法典的体例,从民法的表现形式来看,大陆法系是以法典化作为私法统一的形式,民法的内容则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同时,由于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其概念精确,结构严谨,言简意赅,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大多数学者将《十二表法》作为大陆法系的源头,如美国学者约翰·亨利·梅里曼(John Henre Merryman)认为,历史悠久而影响深远的大陆法系的最早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公元前450年古罗马的《十二表法》;查尔斯·舍曼也曾说:”就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法典编纂来说,现代立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成是优士丁尼庞大的罗马法机关的翻版,前者只不过是适应时代的需求,披上了现代语言的外衣而已。
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而这两部法典不仅吸收了罗马民法的精神实质,且承袭并发展了罗马民法的体例。其中,《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将体例分成总则和三编,第一编是关于人的规定,第二编是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是债法、契约及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这部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的法典,为西欧大陆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所效法,并成为大陆法系拉丁分支的代表。即使时至今日,其内容随形势的变化也相应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其体例、框架一如旧貌。
《德国民法典》制定于十九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它选择了《学说汇篡》的体例结构并加以发展,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五分制”体系,即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要素,第二编为债务关系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和第五编分别是亲属法和继承法。它产生后,不仅推动了德国的法律和政治的统一,而且以其严密的逻辑体系、严谨的法律语言、精确的民法概念,影响了许多国家的立法,基本上莫定了后来许多国家民法典的框架,成为对现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
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通过它的结构模式和立法技术为西欧大陆资产阶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吸收,从而影响后世民法法典体例。
三、罗马民法原则、用语对后世民法的影响
罗马民法从纷繁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创立了一系列基本观念、用语和原则,为近现代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理论支撑,其影响一直延续至当代。恩格斯曾给予高度评价。称之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并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民法所确定的原则简明而严谨,许多原则被近现代民法所继承,如人格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责任原则、遗嘱自由原则等。如罗马民法中”个人权利的行使禁止任何他人的不法干涉”的权利行使自由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萌芽,同时,在契约的履行中,当事人要承担善意、诚实的义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可滥用原则担当起新的功能和作用。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首先规定了契约之履行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德国民法典》肯定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但又摒弃了”神圣不可侵犯”和”绝对无限”的字眼”’。在此基础之上,学说判例发展了诚信原则,使罗马民法中所有权的”不可滥用”的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后世民法中得到愈来愈广的应用,并在适用过程中获得完善。
罗马民法所确定的用语准确而精炼,其许多用语为后世民法所继承和发展。如大陆法亲权就源于罗马家长权,家长权是罗马法独有的用语,罗马法中的家长权涵盖了家长对家庭中所有成员以及财产的权力,从而成为亲权的直接源头。在整个罗马时代,家长权都受到国家的尊重。在大陆法系国家,监护制度表面上并未实现对父母与子女亲权关系的替代,如在德国民法典中亲权旧称”elter—liche Gewalt”,直译父母的权力,而1980年民法典修改是改称”eltrliche Sorge”,直译父母的照顾;法国民法中亲权旧称”Puissance PatemeUe”,直译家父权,1987年修改时改为”autorite Parentalo"直译父母的职权。
罗马民法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具有世界性的特征,而且在形式或内容上,都体现了逻辑性强、内容系统、条理分明的特点。大陆法系是从精神、形式到内容与罗马法一脉相承,而英美法系则是重在吸收罗马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民法;民法;影响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民法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过程,从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起至565年查士丁尼一世整理编撰法典,历时一千余年,不断地发展和创新,最终成为私有财产之上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民法的发起了重要且多方面的作用。
一、后世民法对罗马民法制度的继承
羅马法的辉煌成就主要在于私法,罗马私法主要是指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大部分。古罗马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了罗马民法制度的发达与完善,罗马民法对权利能力变更及限制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监护制度、所有权制度、占有制度、债的制度等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构筑了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西欧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挖掘与整理,使这些罗马民法制度被剥离其原有的古罗马环境的外衣而被投入到中世纪的历史洪流之中,使罗马法的许多制度被近代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近现代物权制度的源流之一,尽管罗马法中并无”物权“一词存在,但”法学阶梯”的编纂体例已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物权法是物法的一部分。罗马式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他无权和占有,其物权体系对后世物权体系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如罗马法中的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法国民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用益物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又如在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的动产物权制度也源自罗马法物权制度。
虽然罗马帝国灭亡,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随着西欧社会商品经济的复苏,罗马法作为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其复兴自然成为历史的必然,其作用与价值日益也受到重视。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在继承本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同时,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也承继着古罗马法的制度。法国从13世纪开始,就不断地接受罗马法,使罗马民法制度深深地渗透到其成文法和习惯法中。在法国大革命后,虽然在法律上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是,”每次重大革命都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相继迅速地制定了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和命令,并迅速地对它们进行修改、废除和更换。不过,每次重大革命最终都与革命前的法律妥协,通过将它们吸收到反映革命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价值和信仰的新法律制度中,恢复它的许多成分”。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以致于后来诸多国家的仿效而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则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础和蓝本。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颇为广泛,罗马法高度精密的债法理论,如债法中的契约和准契约之区分,债的发生等都为德国法所继承。罗马民法中关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理论、时效取得以及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种类均为德国法继受。罗马民法中的监护制度成为近代国家监护法系的源流,”惟在普通法有关官方的监护制度,固然受到古代执政官的监护制之影响”。…
即使英美法系也深受罗马法制度的历史影响,罗马法关于契约制度、监护制度、遗嘱制度等都对英美法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信托制度。即使现代各国所实行的公开审判、法庭辩论、律师等制度,也都源于古希腊、罗马。
二、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法典体例的影响
罗马民法奠定并影响了后世民法法典的体例,从民法的表现形式来看,大陆法系是以法典化作为私法统一的形式,民法的内容则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同时,由于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其概念精确,结构严谨,言简意赅,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大多数学者将《十二表法》作为大陆法系的源头,如美国学者约翰·亨利·梅里曼(John Henre Merryman)认为,历史悠久而影响深远的大陆法系的最早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公元前450年古罗马的《十二表法》;查尔斯·舍曼也曾说:”就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法典编纂来说,现代立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成是优士丁尼庞大的罗马法机关的翻版,前者只不过是适应时代的需求,披上了现代语言的外衣而已。
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而这两部法典不仅吸收了罗马民法的精神实质,且承袭并发展了罗马民法的体例。其中,《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将体例分成总则和三编,第一编是关于人的规定,第二编是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是债法、契约及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这部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的法典,为西欧大陆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所效法,并成为大陆法系拉丁分支的代表。即使时至今日,其内容随形势的变化也相应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其体例、框架一如旧貌。
《德国民法典》制定于十九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它选择了《学说汇篡》的体例结构并加以发展,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五分制”体系,即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要素,第二编为债务关系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和第五编分别是亲属法和继承法。它产生后,不仅推动了德国的法律和政治的统一,而且以其严密的逻辑体系、严谨的法律语言、精确的民法概念,影响了许多国家的立法,基本上莫定了后来许多国家民法典的框架,成为对现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
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通过它的结构模式和立法技术为西欧大陆资产阶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吸收,从而影响后世民法法典体例。
三、罗马民法原则、用语对后世民法的影响
罗马民法从纷繁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创立了一系列基本观念、用语和原则,为近现代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理论支撑,其影响一直延续至当代。恩格斯曾给予高度评价。称之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并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民法所确定的原则简明而严谨,许多原则被近现代民法所继承,如人格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责任原则、遗嘱自由原则等。如罗马民法中”个人权利的行使禁止任何他人的不法干涉”的权利行使自由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萌芽,同时,在契约的履行中,当事人要承担善意、诚实的义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可滥用原则担当起新的功能和作用。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首先规定了契约之履行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德国民法典》肯定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但又摒弃了”神圣不可侵犯”和”绝对无限”的字眼”’。在此基础之上,学说判例发展了诚信原则,使罗马民法中所有权的”不可滥用”的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后世民法中得到愈来愈广的应用,并在适用过程中获得完善。
罗马民法所确定的用语准确而精炼,其许多用语为后世民法所继承和发展。如大陆法亲权就源于罗马家长权,家长权是罗马法独有的用语,罗马法中的家长权涵盖了家长对家庭中所有成员以及财产的权力,从而成为亲权的直接源头。在整个罗马时代,家长权都受到国家的尊重。在大陆法系国家,监护制度表面上并未实现对父母与子女亲权关系的替代,如在德国民法典中亲权旧称”elter—liche Gewalt”,直译父母的权力,而1980年民法典修改是改称”eltrliche Sorge”,直译父母的照顾;法国民法中亲权旧称”Puissance PatemeUe”,直译家父权,1987年修改时改为”autorite Parentalo"直译父母的职权。
罗马民法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具有世界性的特征,而且在形式或内容上,都体现了逻辑性强、内容系统、条理分明的特点。大陆法系是从精神、形式到内容与罗马法一脉相承,而英美法系则是重在吸收罗马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