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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人类生活实践进行规则性审视,强化人的文化构成时构建有意义的生活世界,使人成为真正的社会之人诉说着法治的文化本质。在复杂社会背景下,大学生村官社会责任处于一定程度的缺失状态,这需要在法治文化中加强大学生村官生活的常识性渗透,促进村官的个体内摄,加强村官的法治生活实践。
关键词 大学生 村官 社会责任 法治文化 本质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治语境下大学生村官社会责任感的培育》(FX1526)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樱霏,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治思想和法治教育;齐荻,上饶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40
一、法治的文化本质
任何只要是因人而设计和构造的质料都作为一定的文化而存在,同理,任何一种理论形式都是文化观念的表达,它们无法脱离特定的文化承诺而存在。作为社会科学重要方面的法治也不是例外,法治对文化因子的承载是不言而喻的,人类思想史上的种种证据已经对此进行了揭明。这也表明,法治是能够作为文化传承的手段而存在的,然而需要注意,法治能够承载并传承文化并不在于其外部的载体意义,而在于其本身蕴含的文化本质。
(一)法治的文化本质在于对人类生活实践进行规则性审视
按照马克思主义,实践以自然界为初始的改造对象,但随着范围的扩展,人际关系以及科学实验都被纳入到实践之维,这样一来,实践的社会性内涵就获得了呈现,“人不仅在实践活动中把自己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使自然界成为自己的对象,而且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发展着多方面的需要,也就有了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人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实践创造出了人之为人的一切特征,决定着人的本质的社会性。” 换句话说,通过实践,世界被换化为自然之境和社会之境,二者虽然迥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无论是自然实践还是社会实践都需要对规则加以尊重。对自然,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社会,需要将法治要素刻画到社会之中。而法治恰恰是社会运行总体规则之中的分支规则。在人类生成的摇篮时期,为将狩猎、渔耕、冶陶等维持生存的简单活动与祭礼、宗伦、氏规等思想生产以及与人类的生育繁衍等活动而形成的相关知识进行传延,就要凭借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或者不同的禁忌来进行。初民通过劳动、卜卦、观天象等活动,采取身体演示与模拟等来告诉后人,正是这些似规则性存在使人类的生产生活得以延续。凡此,都是法治文化最早的保留印迹。可以说,斯时流行的禁忌揭示了法治与人类日常生活的接源性。后来,随着法治形式的发展和内容的更新,法治的文化本质就以精准的方式获得了表达。
(二)法治的文化本质在于构建有意义的生活世界,强化人的文化构成
如果说法治存在的目的在于构建有序的生活世界,那么,法治文化的存在就是要建构有意义的生活世界。这种意义存在如下维度:一则,法治文化构筑的生活世界以特定阶级或社团创制的承载着必要规范意义的文化因子所构成。二则,法治文化构筑的世界并不是某种孤立的存在,它虽然没有消除自然之遇,但最主要的是与人的生存境遇以及发展相互勾连的,没有人的存在就无所谓法治文化的存在。社会成员决不是被动成为法治文化传承的中间人,相反,他们是通过教育和导引并与人们的心理环境结合从而在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思维训练、价值体验、情感互析、感悟分享等来实现法治文化对个体内心规则的重新洗漱与更迭,进而使个体成为裹挟法治文化因子的个体。这一来,个体会逐渐融入到特定的法治文化之中并且会向法治理性人转变,于是,人们也就会按照法治思维方式来行动和交往。同时,法治文化亦借助于人这一中间人实现存续,也通过生活与法治的不断互动实现持续推进和更新。终而,人与人间的交流过程、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个体与群体的交往行为等无一不都表现为法治文化因子的作用过程,从而使社会不同个体或群体创造的相异的关系必然印刻着深刻的法治文化烙印。所以,法治文化的生活世界通过人创设出来以后,它必然对人们的生活、身心、日常思维、发展空间与可能施加重要的意义。恰恰是基于法治文化创设的生活世界之存续,才使法治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文化构成提供了操作性前提。
(三)法治的文化本质最终在于使人成为真正的社会之人
作为个体的人一经来到世间,不论其热衷与否都必然要遭遇社会关系,他的呱呱落地意味着某种人际关系的开启与延展。换言之,个体生命的获得与成长是“身不由己”的,他必须经由他者来构建自己的整体构架,而这个他者无论是“天堂”还是“地狱”都在所不问。在此中,个体亦以自己的特殊行为模式瓜葛于他者,映射于社会。可以说,人没有须臾能够离开社会关系特别是人际关系而独存。人无法秉恪个体的私我性而彳亍独行,社会不会顾及人的私我性而一定会使人从个体之人走向完全的社会之人。必须承认,在人成为社会之人的进程中,伦理道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因为人性不完全是社会性的,我们才需要伦理学来提出目的,需要有道德准则来教诲行为,蚂蚁似乎没有这种需要,因为它们总是根据集体的利益去行动。” 但遗憾的是,罗素没有发现法治文化的作用。而我们却不能忽蔽法治文化在人成为人之中的价值。法治文化的人间旅途之所以还拥有赖以畅游的空间正是因为其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使携带动物性的人转变为摄入社会性的人,它企图消解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紧张,以社会性植入来代替自然性。这类张力并不是破坏性的,相反,其更多的是建构性的。正是在自然性和社会性抵牾的语境之中,法治文化才得以施展,诸法律框架才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一来,个体就可能会从动物拥有的非理性状态进入到理性状态,就会以反思性存在打破反射性境况。故而,从根本上说,法治文化与人之作为人是互构共生的。
二、以大学生村官生活氛围与实践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 (一)以大学生村官生活氛围的常识促进法治文化的成型
所谓以常识来促进法治文化的实现是指法治文化需要运用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习惯、风俗、乡规等对人们进行法治文化的传播。法治文化与常识具有相似的同源架构。法治文化虽然不具备普遍性特征,但法治文化从没有丧失过对常识的依赖。任何人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需要接受法律的惩罚,这难道不是法治文化与常识最低的交集所在么?然而现实是,不少人对常识报以了轻蔑。所以说,不是常识是否重要,而是常识能否能用一种嵌入法治文化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争论也不在于常识与法治文化具有何种范围内的一致性,是常识摒弃了法治,还是法治忽略了常识,而在于内渗到社会结构之中的常识是否能够对该社会所推崇的法治文化保持某种程度的开放性。这需要我们在法治文化与常识之间构建一种广泛意义上的话语共同体。法治文化与常识也需要保持经常性的对话,这需要法治文化降低身价将自己倾心于常识,反之,常识也需要对法治文化保持最大限度的开放性。于此同时,也需要找出二者究竟交集于何处,其共通的地方在哪里,这样,对生活氛围的常识性渗透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法治文化的实现,从而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意义上加强大学生村官的法律责任意识。
(二)以大学生村官个体内摄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
法治文化的涵化是特定统治阶级对社会成员的法治文化进行传播、承继与传习的过程,进而实现对大学生村官的法治文化内化与内心建构。在任何一种法治文化的涵化过程之中,几个要素相互联系并起作用。
一是大学生村官个体内部心理环境要素。这主要指个体的身心因素。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个体的存在都是独特性心理和生理的遗传存在,这些身心要素与个体的理性要素以及非理性之情感、意志、动机以及后天的知识性要素结合,从而形成个体的相异于他者的特殊空间,这种空间就是个体的内在环境。
二是乡村法治文化环境。法治文化环境可以界分为物质性法治文化环境、制度化法治文化环境和精神性法治文化环境,种种环境构筑了法治文化环境之扭结。个体或者群体在法治文化环境之中或隐或显地受到了特定法治文化的熏陶,并且他们通过对法治文化资源的分解整合从而不断地加强自身的法治文化修为,从而在可能的条件下还能够成为法治文化的传承者。再次是乡村的现实生活构成。现实生活构成是个人生活其中的全部现实环境的重叠,它包括家庭情景、乡村情景、工作情景、人际情景等等。任何一种文化的递延,“本质上是生命系统的复制和延续,生命的活力永远离不开现实情景。” 法治文化的涵化既是通过个体内在身心环境、法治文化环境以及现实生活环境三者之间的互构来推进的。这具体的呈现为法治文化环境把其内摄的特定的法治文化规定以及因子镶刻到大学生村官生活的种种氛围之中,大学生村官正是通过法治文化的实践和训练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文化的映射,从而在涵化和内化法治文化的进程中不断建构自己的法治生活同时提升自己的思维水平的。
(三)以大学生村官个体法治生活实践成就法治文化的构建
法治文化形成固然需要大学生村官理性的提炼,但其也无法摆脱他们的经验而独存。因而,法治文化作用的最终实现必然是在大学生村官的经验中得以成型的。施拉姆认为,语言的起源是无从考证的,但有一种推测却是可能的,即“某些正在形成中的人已开始把某些声音同某些经验或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些声音获得了最初与之联系的经验中的一些含义。”意思是,人类是依托经验并用语言来提炼经验识记某种文化的。法治文化意欲实现也必要将生活经验纳入其中,并且要回归到日常生活世界。现在的法治文化越发的在高端人群流行开来,一谈及文化,似乎文化只是和接受过教育的人群有关系,而与那些没有接受教育或者接受了少量教育的人群没有太大关系,尤其是在谈及高深的哲学文化、法治文化时更是如此。其实不然,法治文化需要在人类的生活实践中得到展现和生成,法治生活文化实践对法治具有不菲的意义,卡西尔说:“正是靠着这种能动的创造性活动,才能产生出了一切文化,同时又塑造了人之为人的东西;人的本质与文化的本质,只是以这种能动的创造性活动为中介、为媒介,才得以结合和统一为一体。由此可见,只有这种能动的‘活动’,这种自觉的‘创造过程’才是真正第一性的东西。” 因此,要在大学生生活实践中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通过人们的法治文化实践从而使对法治文化的尊重和理解上升到习惯的维度,这样法治文化内摄的规则意识与其他向度都就会在个体与实践的互动中逐渐固化于人们的内心中,而一经法治规则通过人们的实践上升到习惯的维度其再被尊重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总之,当我们以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为视角为促进法治文化成型时其实也在从事另一份有意义的工作,那就是在此中,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也会因为大学生村官对法治文化的理论认同和丰富实践而获得不断的加强,而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
注释:
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2.
[英]罗素著. 肖巍译.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30.
倪胜利.教育文化论纲.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111.
[德]卡西尔著. 甘阳译.人论.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5-8.
关键词 大学生 村官 社会责任 法治文化 本质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治语境下大学生村官社会责任感的培育》(FX1526)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樱霏,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治思想和法治教育;齐荻,上饶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40
一、法治的文化本质
任何只要是因人而设计和构造的质料都作为一定的文化而存在,同理,任何一种理论形式都是文化观念的表达,它们无法脱离特定的文化承诺而存在。作为社会科学重要方面的法治也不是例外,法治对文化因子的承载是不言而喻的,人类思想史上的种种证据已经对此进行了揭明。这也表明,法治是能够作为文化传承的手段而存在的,然而需要注意,法治能够承载并传承文化并不在于其外部的载体意义,而在于其本身蕴含的文化本质。
(一)法治的文化本质在于对人类生活实践进行规则性审视
按照马克思主义,实践以自然界为初始的改造对象,但随着范围的扩展,人际关系以及科学实验都被纳入到实践之维,这样一来,实践的社会性内涵就获得了呈现,“人不仅在实践活动中把自己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使自然界成为自己的对象,而且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发展着多方面的需要,也就有了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人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实践创造出了人之为人的一切特征,决定着人的本质的社会性。” 换句话说,通过实践,世界被换化为自然之境和社会之境,二者虽然迥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无论是自然实践还是社会实践都需要对规则加以尊重。对自然,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社会,需要将法治要素刻画到社会之中。而法治恰恰是社会运行总体规则之中的分支规则。在人类生成的摇篮时期,为将狩猎、渔耕、冶陶等维持生存的简单活动与祭礼、宗伦、氏规等思想生产以及与人类的生育繁衍等活动而形成的相关知识进行传延,就要凭借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或者不同的禁忌来进行。初民通过劳动、卜卦、观天象等活动,采取身体演示与模拟等来告诉后人,正是这些似规则性存在使人类的生产生活得以延续。凡此,都是法治文化最早的保留印迹。可以说,斯时流行的禁忌揭示了法治与人类日常生活的接源性。后来,随着法治形式的发展和内容的更新,法治的文化本质就以精准的方式获得了表达。
(二)法治的文化本质在于构建有意义的生活世界,强化人的文化构成
如果说法治存在的目的在于构建有序的生活世界,那么,法治文化的存在就是要建构有意义的生活世界。这种意义存在如下维度:一则,法治文化构筑的生活世界以特定阶级或社团创制的承载着必要规范意义的文化因子所构成。二则,法治文化构筑的世界并不是某种孤立的存在,它虽然没有消除自然之遇,但最主要的是与人的生存境遇以及发展相互勾连的,没有人的存在就无所谓法治文化的存在。社会成员决不是被动成为法治文化传承的中间人,相反,他们是通过教育和导引并与人们的心理环境结合从而在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思维训练、价值体验、情感互析、感悟分享等来实现法治文化对个体内心规则的重新洗漱与更迭,进而使个体成为裹挟法治文化因子的个体。这一来,个体会逐渐融入到特定的法治文化之中并且会向法治理性人转变,于是,人们也就会按照法治思维方式来行动和交往。同时,法治文化亦借助于人这一中间人实现存续,也通过生活与法治的不断互动实现持续推进和更新。终而,人与人间的交流过程、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个体与群体的交往行为等无一不都表现为法治文化因子的作用过程,从而使社会不同个体或群体创造的相异的关系必然印刻着深刻的法治文化烙印。所以,法治文化的生活世界通过人创设出来以后,它必然对人们的生活、身心、日常思维、发展空间与可能施加重要的意义。恰恰是基于法治文化创设的生活世界之存续,才使法治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文化构成提供了操作性前提。
(三)法治的文化本质最终在于使人成为真正的社会之人
作为个体的人一经来到世间,不论其热衷与否都必然要遭遇社会关系,他的呱呱落地意味着某种人际关系的开启与延展。换言之,个体生命的获得与成长是“身不由己”的,他必须经由他者来构建自己的整体构架,而这个他者无论是“天堂”还是“地狱”都在所不问。在此中,个体亦以自己的特殊行为模式瓜葛于他者,映射于社会。可以说,人没有须臾能够离开社会关系特别是人际关系而独存。人无法秉恪个体的私我性而彳亍独行,社会不会顾及人的私我性而一定会使人从个体之人走向完全的社会之人。必须承认,在人成为社会之人的进程中,伦理道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因为人性不完全是社会性的,我们才需要伦理学来提出目的,需要有道德准则来教诲行为,蚂蚁似乎没有这种需要,因为它们总是根据集体的利益去行动。” 但遗憾的是,罗素没有发现法治文化的作用。而我们却不能忽蔽法治文化在人成为人之中的价值。法治文化的人间旅途之所以还拥有赖以畅游的空间正是因为其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使携带动物性的人转变为摄入社会性的人,它企图消解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紧张,以社会性植入来代替自然性。这类张力并不是破坏性的,相反,其更多的是建构性的。正是在自然性和社会性抵牾的语境之中,法治文化才得以施展,诸法律框架才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一来,个体就可能会从动物拥有的非理性状态进入到理性状态,就会以反思性存在打破反射性境况。故而,从根本上说,法治文化与人之作为人是互构共生的。
二、以大学生村官生活氛围与实践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 (一)以大学生村官生活氛围的常识促进法治文化的成型
所谓以常识来促进法治文化的实现是指法治文化需要运用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习惯、风俗、乡规等对人们进行法治文化的传播。法治文化与常识具有相似的同源架构。法治文化虽然不具备普遍性特征,但法治文化从没有丧失过对常识的依赖。任何人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需要接受法律的惩罚,这难道不是法治文化与常识最低的交集所在么?然而现实是,不少人对常识报以了轻蔑。所以说,不是常识是否重要,而是常识能否能用一种嵌入法治文化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争论也不在于常识与法治文化具有何种范围内的一致性,是常识摒弃了法治,还是法治忽略了常识,而在于内渗到社会结构之中的常识是否能够对该社会所推崇的法治文化保持某种程度的开放性。这需要我们在法治文化与常识之间构建一种广泛意义上的话语共同体。法治文化与常识也需要保持经常性的对话,这需要法治文化降低身价将自己倾心于常识,反之,常识也需要对法治文化保持最大限度的开放性。于此同时,也需要找出二者究竟交集于何处,其共通的地方在哪里,这样,对生活氛围的常识性渗透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法治文化的实现,从而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意义上加强大学生村官的法律责任意识。
(二)以大学生村官个体内摄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
法治文化的涵化是特定统治阶级对社会成员的法治文化进行传播、承继与传习的过程,进而实现对大学生村官的法治文化内化与内心建构。在任何一种法治文化的涵化过程之中,几个要素相互联系并起作用。
一是大学生村官个体内部心理环境要素。这主要指个体的身心因素。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个体的存在都是独特性心理和生理的遗传存在,这些身心要素与个体的理性要素以及非理性之情感、意志、动机以及后天的知识性要素结合,从而形成个体的相异于他者的特殊空间,这种空间就是个体的内在环境。
二是乡村法治文化环境。法治文化环境可以界分为物质性法治文化环境、制度化法治文化环境和精神性法治文化环境,种种环境构筑了法治文化环境之扭结。个体或者群体在法治文化环境之中或隐或显地受到了特定法治文化的熏陶,并且他们通过对法治文化资源的分解整合从而不断地加强自身的法治文化修为,从而在可能的条件下还能够成为法治文化的传承者。再次是乡村的现实生活构成。现实生活构成是个人生活其中的全部现实环境的重叠,它包括家庭情景、乡村情景、工作情景、人际情景等等。任何一种文化的递延,“本质上是生命系统的复制和延续,生命的活力永远离不开现实情景。” 法治文化的涵化既是通过个体内在身心环境、法治文化环境以及现实生活环境三者之间的互构来推进的。这具体的呈现为法治文化环境把其内摄的特定的法治文化规定以及因子镶刻到大学生村官生活的种种氛围之中,大学生村官正是通过法治文化的实践和训练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文化的映射,从而在涵化和内化法治文化的进程中不断建构自己的法治生活同时提升自己的思维水平的。
(三)以大学生村官个体法治生活实践成就法治文化的构建
法治文化形成固然需要大学生村官理性的提炼,但其也无法摆脱他们的经验而独存。因而,法治文化作用的最终实现必然是在大学生村官的经验中得以成型的。施拉姆认为,语言的起源是无从考证的,但有一种推测却是可能的,即“某些正在形成中的人已开始把某些声音同某些经验或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些声音获得了最初与之联系的经验中的一些含义。”意思是,人类是依托经验并用语言来提炼经验识记某种文化的。法治文化意欲实现也必要将生活经验纳入其中,并且要回归到日常生活世界。现在的法治文化越发的在高端人群流行开来,一谈及文化,似乎文化只是和接受过教育的人群有关系,而与那些没有接受教育或者接受了少量教育的人群没有太大关系,尤其是在谈及高深的哲学文化、法治文化时更是如此。其实不然,法治文化需要在人类的生活实践中得到展现和生成,法治生活文化实践对法治具有不菲的意义,卡西尔说:“正是靠着这种能动的创造性活动,才能产生出了一切文化,同时又塑造了人之为人的东西;人的本质与文化的本质,只是以这种能动的创造性活动为中介、为媒介,才得以结合和统一为一体。由此可见,只有这种能动的‘活动’,这种自觉的‘创造过程’才是真正第一性的东西。” 因此,要在大学生生活实践中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通过人们的法治文化实践从而使对法治文化的尊重和理解上升到习惯的维度,这样法治文化内摄的规则意识与其他向度都就会在个体与实践的互动中逐渐固化于人们的内心中,而一经法治规则通过人们的实践上升到习惯的维度其再被尊重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总之,当我们以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为视角为促进法治文化成型时其实也在从事另一份有意义的工作,那就是在此中,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也会因为大学生村官对法治文化的理论认同和丰富实践而获得不断的加强,而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
注释:
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2.
[英]罗素著. 肖巍译.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30.
倪胜利.教育文化论纲.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111.
[德]卡西尔著. 甘阳译.人论.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