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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为什么可以为大公司带来高效率?
上篇专栏文章中,我分析了现代大公司之所以有效率的两个可能原因,即产业演化和规模经济。第三个可能的原因是,现代公司得到了良好的治理,即存在一些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大公司集中精力于削减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及获取利润。这些公司治理机制是正式的法律责任和市场上一些没那么正式的操作模式的某种结合。
以美国为例,在法律上,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并不是老板,只是一个有点特殊的雇员。真正的公司在法律上是由股东构成的:他们是“实体”,是“本金”,他们或将资金直接投入公司,或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进行投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定期监督公司业务进展,商议并评估CEO的决策,并在股东大会期间执行股东的集体控制权。
在股东和董事会之下,CEO在一个极广的范围内拥有决策权。现代公司的法律结构赋予CEO在经济领域非常专制的权力。但由于CEO仍是公司雇员,其权力会受到制约和监控。股东一般通过代理人——董事会成员——发挥作用。
但是,法律理论与商业实践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几乎不可能让所有的股东同时投票,一致反对CEO。所有权分散有助于限制风险,但也使股东很难通过“所有者民主”机制采取集体行动。
股东的正式所有权很难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得以实现,因为很少有股东对某家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做一个明智的投票人很难,他要花很多时间研究公司的发展方向,对各种可供选择的建议进行评估和详细审查。人们没有当一个好股东的责任,与更换领导人相关的成本与收益信息难于收集,集体行动也很难协调。
所以,公司选举的出席率很低。大多还费心投票的股东也只是派代理人参加,无论CEO提出何种建议都会得到批准。许多董事会成员都来自CEO推荐的候选人,因为这个高薪的兼职工作,他们欠了CEO一个人情。组织一场股东反对管理者的民主斗争是很昂贵的,也不大可能会成功。
在70多年前,阿道夫伯利与加德纳米恩斯指出,股东民主是不起作用的。但就过去一代人的时间段来看,伯利和米恩斯显然夸大了事实。股东民主确实没有像正式法律条文设想的那样发挥实际作用,但就此说管理层自我再生的垄断权力已经根深蒂固,甚至将公司变成私有财产,则是错误的。那么在实践中,控制公司 CEO权力的机制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同行比较压力。当一个赔钱公司的CEO并没有乐趣,再多的薪水与职务补贴都无法弥补心理上的创伤。高薪的价值不在于它能买到多少东西,而在于它代表你是一个赢家,没人认为一个亏损公司的CEO是个赢家。在CEO们参加的这场游戏中,成功是有明确底线的,即使他们垄断了企业权力,也会继续追求经济效益的增加与成本的减少。
其次,股东民主还有一定生命力。虽然成千上万的小股东联合起来共同反对现在的管理层不太可能,但对一个拥有公司大部分股权的大股东来说,用公司治理的正式程序替换管理者,还是很有可能的。
这样的大股东什么时候会出现呢?当股市价格足够低,投资者认为值得冒风险接管此公司时。个人股东的投票也会起作用,但起作用的不是他们每年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而是“用脚投票”,也就是他们对公司失去信心,卖出股份,将公司股价拉低时。当股价下跌到某个点位,某些认为自己能做得更好的金融投资者就会买入股票,直到他们足以控制这家公司。
这种兼并手段很有效,有效得令美国公司的管理者胆战心惊。今天,美国的CEO有近乎独裁的权力,可以解雇成千上万工人,关闭生产线,改变公司的战略方向,但他们反而认为自己是被紧紧束缚的,很少有行动自由。
CEO们不仅受制于公司控制权更替,也受制于其他市场。工人、客户、供应商都可以选择其他企业。例如,虽然现在工会比过去60年里任何时候都要软弱,但一家现代公司对待它的工人,必须如其他可替代工作一样好,否则他们就会走人。一家正在扩张的公司更不得不支付市场主流的工资水平,甚至更高,否则它就无法扩张。
总之,公司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有效的,这造就了现代大公司的效率。至于大公司有效率的第四个可能原因,即政府认为大公司对实现它的行政目标很有价值,我们留待下次再述。■
作者布拉德福德·德龙(Bradford DeLong)为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经济系教授
上篇专栏文章中,我分析了现代大公司之所以有效率的两个可能原因,即产业演化和规模经济。第三个可能的原因是,现代公司得到了良好的治理,即存在一些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大公司集中精力于削减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及获取利润。这些公司治理机制是正式的法律责任和市场上一些没那么正式的操作模式的某种结合。
以美国为例,在法律上,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并不是老板,只是一个有点特殊的雇员。真正的公司在法律上是由股东构成的:他们是“实体”,是“本金”,他们或将资金直接投入公司,或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进行投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定期监督公司业务进展,商议并评估CEO的决策,并在股东大会期间执行股东的集体控制权。
在股东和董事会之下,CEO在一个极广的范围内拥有决策权。现代公司的法律结构赋予CEO在经济领域非常专制的权力。但由于CEO仍是公司雇员,其权力会受到制约和监控。股东一般通过代理人——董事会成员——发挥作用。
但是,法律理论与商业实践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几乎不可能让所有的股东同时投票,一致反对CEO。所有权分散有助于限制风险,但也使股东很难通过“所有者民主”机制采取集体行动。
股东的正式所有权很难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得以实现,因为很少有股东对某家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做一个明智的投票人很难,他要花很多时间研究公司的发展方向,对各种可供选择的建议进行评估和详细审查。人们没有当一个好股东的责任,与更换领导人相关的成本与收益信息难于收集,集体行动也很难协调。
所以,公司选举的出席率很低。大多还费心投票的股东也只是派代理人参加,无论CEO提出何种建议都会得到批准。许多董事会成员都来自CEO推荐的候选人,因为这个高薪的兼职工作,他们欠了CEO一个人情。组织一场股东反对管理者的民主斗争是很昂贵的,也不大可能会成功。
在70多年前,阿道夫伯利与加德纳米恩斯指出,股东民主是不起作用的。但就过去一代人的时间段来看,伯利和米恩斯显然夸大了事实。股东民主确实没有像正式法律条文设想的那样发挥实际作用,但就此说管理层自我再生的垄断权力已经根深蒂固,甚至将公司变成私有财产,则是错误的。那么在实践中,控制公司 CEO权力的机制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同行比较压力。当一个赔钱公司的CEO并没有乐趣,再多的薪水与职务补贴都无法弥补心理上的创伤。高薪的价值不在于它能买到多少东西,而在于它代表你是一个赢家,没人认为一个亏损公司的CEO是个赢家。在CEO们参加的这场游戏中,成功是有明确底线的,即使他们垄断了企业权力,也会继续追求经济效益的增加与成本的减少。
其次,股东民主还有一定生命力。虽然成千上万的小股东联合起来共同反对现在的管理层不太可能,但对一个拥有公司大部分股权的大股东来说,用公司治理的正式程序替换管理者,还是很有可能的。
这样的大股东什么时候会出现呢?当股市价格足够低,投资者认为值得冒风险接管此公司时。个人股东的投票也会起作用,但起作用的不是他们每年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而是“用脚投票”,也就是他们对公司失去信心,卖出股份,将公司股价拉低时。当股价下跌到某个点位,某些认为自己能做得更好的金融投资者就会买入股票,直到他们足以控制这家公司。
这种兼并手段很有效,有效得令美国公司的管理者胆战心惊。今天,美国的CEO有近乎独裁的权力,可以解雇成千上万工人,关闭生产线,改变公司的战略方向,但他们反而认为自己是被紧紧束缚的,很少有行动自由。
CEO们不仅受制于公司控制权更替,也受制于其他市场。工人、客户、供应商都可以选择其他企业。例如,虽然现在工会比过去60年里任何时候都要软弱,但一家现代公司对待它的工人,必须如其他可替代工作一样好,否则他们就会走人。一家正在扩张的公司更不得不支付市场主流的工资水平,甚至更高,否则它就无法扩张。
总之,公司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有效的,这造就了现代大公司的效率。至于大公司有效率的第四个可能原因,即政府认为大公司对实现它的行政目标很有价值,我们留待下次再述。■
作者布拉德福德·德龙(Bradford DeLong)为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经济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