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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遇到纠纷问题更愿意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给予他们一个公平的裁判。但是起诉到法院,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便是如何书写“起诉状”。关于起诉状基本问题大家都已经可以从法条当中找到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要有“明确的被告”一条,确实有待商榷的。如何对明确的被告加以认定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起诉状;被告信息;明确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形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通过一个公正的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但是起诉状中面临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明确的被告”。
一、国外典型国家立法例对起诉状的要求
(一)德国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起诉状以书状的方式进行送达。诉状的内容中应当保护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起诉的法院;应当指出请求的标的和原因以及一定的申请。如果诉状不符合《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即缺乏法律要求必须载明的事项之一,起诉状会被宣告无效,当事人面临驳回起诉的风险。
(二)日本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出诉状。通过阅读该法律条文,可以明确的知道,在日本进行民事诉讼,提交的起诉状必须载明以下具体的事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的目的及原因。另外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为了方便法院与当事人的及时沟通,起诉状中还必须写明原告或代理人的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的书写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如果起诉状中缺少法律规定的必须项目,那么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将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果。
二、保证被告信息的确定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条件中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关于原告和被告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但是根据通说,一般认为对于原告的确认,采用“适格说”的标准,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被告的确认,采用“表示说”的标准,要求被告明确。
“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我国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案件的审理之前,需要将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確,将会造成无人应诉的情况发生,这样也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无法开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自然情况或工商登记情况,使发生争议的对方主体特定化。另外也需要明确一点,原告提供的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须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主体分开的信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使得起诉的对象特定化,使被起诉人与其他人区分开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由于被告身份不确定,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无人应诉、无法开庭审理的情况。规定为“明确的被告”,也方便法院与当事人及时进行沟通,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积极应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避免原告滥用起诉权的发生。
三、区分“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项对于“明确的被告”定义为以下内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我国法院对于原告不能指明明确被告的问题,做出以上的规定,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初步确定被告的基本信息,根据被告的联系方式,法院可以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时交给被告,以通知被告应诉。如果法院不能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确定明确的被告,那么法院将做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这样可以避免法院联系不上当事人的情况发生。我国诉讼结构要求,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应该积极通知被告应诉,只有通过法庭的审理,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可以理解我国对“明确的被告”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在形式上被告要明确,原告通过身份和住所两个要素把相对方固定成为明确的被告;二是在实质上被告也要明确,即不仅要明确原告起诉相对方形式上的身份,例如要明确被告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除此之外,原告要明确相对方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被告不明确是指被告的身份不明确。在被告的身份情况中,被告的姓名或名称是否准确或证券,被告的住址或住所地都是确定被告的必要条件。当公民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除写明住所地外,还应写明经常居住地。如果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足以使被告明确,只是不知被告的现在居住地或被告下落不明的,仍应认为被告信息是明确的,不应以被告信息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权益的客观要求,原告提交起诉状之时,必须写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这也是保障其提交的诉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张世琦,何永昌.法官告诉您怎样起诉和应诉[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2]李爱君.审查起诉重点与方法[M].北京:人民检察出版社,2008
[3]宋军.免于起诉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4]胡亚球.起诉权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5]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起诉状;被告信息;明确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形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通过一个公正的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但是起诉状中面临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明确的被告”。
一、国外典型国家立法例对起诉状的要求
(一)德国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起诉状以书状的方式进行送达。诉状的内容中应当保护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起诉的法院;应当指出请求的标的和原因以及一定的申请。如果诉状不符合《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即缺乏法律要求必须载明的事项之一,起诉状会被宣告无效,当事人面临驳回起诉的风险。
(二)日本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出诉状。通过阅读该法律条文,可以明确的知道,在日本进行民事诉讼,提交的起诉状必须载明以下具体的事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的目的及原因。另外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为了方便法院与当事人的及时沟通,起诉状中还必须写明原告或代理人的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的书写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如果起诉状中缺少法律规定的必须项目,那么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将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果。
二、保证被告信息的确定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条件中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关于原告和被告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但是根据通说,一般认为对于原告的确认,采用“适格说”的标准,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被告的确认,采用“表示说”的标准,要求被告明确。
“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我国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案件的审理之前,需要将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確,将会造成无人应诉的情况发生,这样也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无法开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自然情况或工商登记情况,使发生争议的对方主体特定化。另外也需要明确一点,原告提供的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须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主体分开的信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使得起诉的对象特定化,使被起诉人与其他人区分开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由于被告身份不确定,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无人应诉、无法开庭审理的情况。规定为“明确的被告”,也方便法院与当事人及时进行沟通,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积极应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避免原告滥用起诉权的发生。
三、区分“被告不明确”与“被告下落不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项对于“明确的被告”定义为以下内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我国法院对于原告不能指明明确被告的问题,做出以上的规定,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初步确定被告的基本信息,根据被告的联系方式,法院可以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时交给被告,以通知被告应诉。如果法院不能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确定明确的被告,那么法院将做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这样可以避免法院联系不上当事人的情况发生。我国诉讼结构要求,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应该积极通知被告应诉,只有通过法庭的审理,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可以理解我国对“明确的被告”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在形式上被告要明确,原告通过身份和住所两个要素把相对方固定成为明确的被告;二是在实质上被告也要明确,即不仅要明确原告起诉相对方形式上的身份,例如要明确被告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除此之外,原告要明确相对方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被告不明确是指被告的身份不明确。在被告的身份情况中,被告的姓名或名称是否准确或证券,被告的住址或住所地都是确定被告的必要条件。当公民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除写明住所地外,还应写明经常居住地。如果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足以使被告明确,只是不知被告的现在居住地或被告下落不明的,仍应认为被告信息是明确的,不应以被告信息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权益的客观要求,原告提交起诉状之时,必须写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这也是保障其提交的诉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张世琦,何永昌.法官告诉您怎样起诉和应诉[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2]李爱君.审查起诉重点与方法[M].北京:人民检察出版社,2008
[3]宋军.免于起诉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4]胡亚球.起诉权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5]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