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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不同于第一代农民工,所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完全不同于第一代农民工犯罪。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可以用社会异常理论进行解释。治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必须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服务水平。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异常理论;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16-02
新生代农民工也称第二代农民工,是指八十年代以后,由于父母进城打工,成长或者出生在城市,具有农村户口,但又离开农村和土地,长期在城镇工作,主要以非农业生产维持生活的农民工。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要远远高于第一代农民工,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首次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将“新生代流动人口”表述为“新生代农民工”,并指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如何治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整个社会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由于和第一代农民工的生长环境不同,同时,受教育程度要高于第一代农民工,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在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是截然不同的。这也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出和第一代农民工犯罪不同的特点。
(一)犯罪团伙化
在城市中,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上都属于弱势群体,并且地处相对陌生的环境中,个体的犯罪能力有限,个人犯罪成功率比较低。为了提高犯罪效率,实现犯罪目的,必须依靠群体的力量,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团伙犯罪。根据“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占总数72.9%的违法犯罪流动青少年声称自己在本次违法犯罪活动中有同伙,其中同伙数在1-4个的居多,占73.9%,5个及5个以上的占26.1%。在违法犯罪团伙中,有53.9%的参与人员称自己是从犯,11.8%的称自己是被胁迫、被诱骗参与违法犯罪的从犯,宣称自己在共同作案的过程中是主犯的占31.9%。在城市里,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城市提供的社会支持系统又非常薄弱,当他们在城市遇到困难和压力时,无法寻求正面有效的支持,一些特殊方式包括进入犯罪团伙就成为他们排除困难和释放压力的选择。
(二)侵财型犯罪为主
财产型犯罪是我国犯罪的主要构成类型,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对物质生活有着更高的追求,因此,这一特点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表现得非常明显。2000年,我国总犯罪中财产型犯罪的比重约为78%,而同期广州、沈阳、成都等地流动人口犯罪中侵财型犯罪的比重均超过80%,上海更高达92%。天津市2008年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主要以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抢劫、抢夺是流动人口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实施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1.83万人,占60.6%。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谋生,就是为了获得较好的经济收入,以改变自身的生活环境。但是,由于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文化与技能有限,缺乏达到他们目标的途径和手段。当新生代农民工无法用合法的途径和手段某段达到自己预期的目标时,就会采取非法手段。
(三)暴力性突出
“流动人口割裂了在感情、伦理上约束自己的亲情社会,置身于一个他所怀恨在心的秩序中,感情上、道德上无所寄托,加之流动性大,所以作案时只求达到目的,无所顾忌”。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手段的凶残性日趋严重,为蝇头小利而杀人的“命案”屡见不鲜。根据某地区的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流动人口犯罪中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案件32件;2006年流动人口暴力犯罪案件41件,2007年流动人口暴力犯罪案件68件,相对于2005年又增加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强制猥亵妇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12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逐渐掺入越来越多的暴力因素,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暴力手段获得所需要的财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很容易接受一些新生事物。与传统的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会使用一些高科技手段,这样就导致其借助现代通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手机、交通工具进行犯罪的情况十分普遍,其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现代高科技工具的使用,也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手段日趋复杂和专业化。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的解释,存在许多观点,笔者认为,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解释的最佳理论是社会异常理论。社会异常理论首先由法国社会学者杜尔海姆所倡导。他认为,社会一般人不但接受一个共同的社会规范,而且也分享一个共同的文化价值。文化价值给社会树立一个发展抱负的目标,同时社会结构也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合法手段以实现文化所界定的目标。如果人们不接受文化价值所树立的目标或社会未提供实现文化价值的合法机会,就会产生一种缺乏社会规范的社会异常状态。社会异常理论后为美国一些学者所发展,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者默顿。他认为,在各种社会中,都设置有为社会成员所要求的目标。但实际上,社会结构限制了某些社会群体满足需求、实现目标的能力,这就是说,对于那些处在最底层的穷人来说,社会提出了两个互不相容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他们以取得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为行为目标,另一方面他们又常常被剥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必要机会。这样,某些不可能通过传统方式获得成功的人只能用非法或越轨的手段去获得成功。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他们生长甚至出生在城市,“城里人”已成为他们生活的参照对象,在城里打工并不是为了解决家庭温饱,而是了为寻求个人发展,其对生活的心理预期要远远高过父辈。当已经形成的过高心理预期受限于户籍、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无法实现时,就非常容易萌生相对被剥夺感。一旦遇到外在因素的刺激或影响,就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具体而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具体原因包括经济、社会、个人因素等方面。 (一)制度原因: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一系列制度歧视
在我国现有的人口管理制度之下,城市外来人口受到了制度上的排斥,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一系列歧视性的制度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在当前城市社会制度之下,新生代农民工面对的是一系列有别于城市居民的制度,在这种差别性的安排之下,城市新生代农民工被排斥在这些制度所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或福利之外,比如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有关调查也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在生活的很多方面感觉到与当地居民的机会不平等,尤以教育机会、教育费用、工作机会和升职机会感受最明显。制度性的差别使外来民工“无法得到起码的制度公正和保护,制度公正是保证社会各个领城的起点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底线,如果将主要社会群体排斥在制度公正的视野之外,这至少意味着社会公正的底线出现了裂缝”。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劳动技能,在求职与工作方面本来就很难与当地居民相竞争,本来应该更加重视新生代农民工各方面权益的保护,以提升他们的竞争力,但是,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制度性歧视使得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难度更大了。
(二)经济原因:收入得不到保障
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其工作特征是低收入、工作不稳定、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障,并且多数是体力性劳动。他们的收入在流动后虽然有一定的增加,但与本地居民以及城市的生活水平相比,仍然处于较低层次。生活质量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社会的第一步,而收入水平又决定着生活质量。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2004年,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780元;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0%。工资拖欠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由于居住条件、社会交往等都是与收入水平密切联系的,因此,较低的收入水平也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生活。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追求更高经济收入的目的并没有达到,他们的生活水平也没有真正的改善,相反,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感到贫富的差距更大,不平衡的心理逐步产生,出于经济原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个人原因:自身的竞争力有限
在长期的城市生活中,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崇尚机会、能力,重视个人成就,追求个人价值实现,习惯于城市的生活方式。但是,他们的这种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却受到许多来自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条件的限制。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在新生代外出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30岁以下各年龄组均在26%以上;年龄在21-25岁之间的达到31.1%,高出农民工总体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所从事行业集中在服务业,其中36.8%的分布在销售员、一线操作工岗位上;73.3的没有专业技术证书;46.7%的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的是简单的重复劳动性工作;21.5%的新生代农民工从事自认为底层或廉价的工作。在现实和理想的悬殊差距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心态更容易失衡,一旦受到外在因素的刺激,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治理
要有效地控制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就应该增加公平竞争的机会,并使人们重新社会化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可得到的合法手段去实现目标,同时减少人们的欲望,调整个人心理。
(一)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
流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必须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住所,才能在城市中生存下去。只有改善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水平,逐步消除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危机,给予这些群体一定的经济保障,才能让他们真正感到有所依靠、有所保障,从而减少不满情绪,避免因为经济窘迫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必须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基本生存提供一些制度性保障。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建立一个开放的、平等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城市就业人口相同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使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只有改善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水平,逐步消除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危机,给予这些群体一定的经济保障,才能让他们真正感到有所依靠、有所保障,从而减少不满情绪,避免因为经济窘迫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改善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
由于对城市生活的完全陌生,社会生活空间对新生代农民工完全呈封闭状态,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自我控制能力和道德规范约束力都在减少,容易误入歧途。政府要加强农民工口居住区的公共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在外来人口中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改善农民工文化生活,让农民工能够走出封闭,融入社会。社区作为农民工生活的集聚地,可以通过举办多样化的文化活动,促使新生代农民工主动与被动地参与文化活动,加强本地人与农民工的联系。
(三)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新生代农民工适应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流出地政府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职业技术培训。而流入地政府可以通过举办成人高校、夜校等多种方式来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或者通过各种知识讲座让新生代农民工对流入地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同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新生代农民工聚居区举行法制宣传活动,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和综合素质。用工企业通过上岗培训来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技术能力。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异常理论;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16-02
新生代农民工也称第二代农民工,是指八十年代以后,由于父母进城打工,成长或者出生在城市,具有农村户口,但又离开农村和土地,长期在城镇工作,主要以非农业生产维持生活的农民工。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要远远高于第一代农民工,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首次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将“新生代流动人口”表述为“新生代农民工”,并指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如何治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整个社会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由于和第一代农民工的生长环境不同,同时,受教育程度要高于第一代农民工,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在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是截然不同的。这也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出和第一代农民工犯罪不同的特点。
(一)犯罪团伙化
在城市中,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上都属于弱势群体,并且地处相对陌生的环境中,个体的犯罪能力有限,个人犯罪成功率比较低。为了提高犯罪效率,实现犯罪目的,必须依靠群体的力量,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团伙犯罪。根据“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占总数72.9%的违法犯罪流动青少年声称自己在本次违法犯罪活动中有同伙,其中同伙数在1-4个的居多,占73.9%,5个及5个以上的占26.1%。在违法犯罪团伙中,有53.9%的参与人员称自己是从犯,11.8%的称自己是被胁迫、被诱骗参与违法犯罪的从犯,宣称自己在共同作案的过程中是主犯的占31.9%。在城市里,新生代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城市提供的社会支持系统又非常薄弱,当他们在城市遇到困难和压力时,无法寻求正面有效的支持,一些特殊方式包括进入犯罪团伙就成为他们排除困难和释放压力的选择。
(二)侵财型犯罪为主
财产型犯罪是我国犯罪的主要构成类型,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对物质生活有着更高的追求,因此,这一特点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表现得非常明显。2000年,我国总犯罪中财产型犯罪的比重约为78%,而同期广州、沈阳、成都等地流动人口犯罪中侵财型犯罪的比重均超过80%,上海更高达92%。天津市2008年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主要以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抢劫、抢夺是流动人口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实施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1.83万人,占60.6%。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谋生,就是为了获得较好的经济收入,以改变自身的生活环境。但是,由于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文化与技能有限,缺乏达到他们目标的途径和手段。当新生代农民工无法用合法的途径和手段某段达到自己预期的目标时,就会采取非法手段。
(三)暴力性突出
“流动人口割裂了在感情、伦理上约束自己的亲情社会,置身于一个他所怀恨在心的秩序中,感情上、道德上无所寄托,加之流动性大,所以作案时只求达到目的,无所顾忌”。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手段的凶残性日趋严重,为蝇头小利而杀人的“命案”屡见不鲜。根据某地区的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流动人口犯罪中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案件32件;2006年流动人口暴力犯罪案件41件,2007年流动人口暴力犯罪案件68件,相对于2005年又增加故意杀人、绑架、敲诈勒索、强制猥亵妇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12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逐渐掺入越来越多的暴力因素,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暴力手段获得所需要的财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很容易接受一些新生事物。与传统的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会使用一些高科技手段,这样就导致其借助现代通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手机、交通工具进行犯罪的情况十分普遍,其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现代高科技工具的使用,也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手段日趋复杂和专业化。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的解释,存在许多观点,笔者认为,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解释的最佳理论是社会异常理论。社会异常理论首先由法国社会学者杜尔海姆所倡导。他认为,社会一般人不但接受一个共同的社会规范,而且也分享一个共同的文化价值。文化价值给社会树立一个发展抱负的目标,同时社会结构也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合法手段以实现文化所界定的目标。如果人们不接受文化价值所树立的目标或社会未提供实现文化价值的合法机会,就会产生一种缺乏社会规范的社会异常状态。社会异常理论后为美国一些学者所发展,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者默顿。他认为,在各种社会中,都设置有为社会成员所要求的目标。但实际上,社会结构限制了某些社会群体满足需求、实现目标的能力,这就是说,对于那些处在最底层的穷人来说,社会提出了两个互不相容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他们以取得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为行为目标,另一方面他们又常常被剥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必要机会。这样,某些不可能通过传统方式获得成功的人只能用非法或越轨的手段去获得成功。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他们生长甚至出生在城市,“城里人”已成为他们生活的参照对象,在城里打工并不是为了解决家庭温饱,而是了为寻求个人发展,其对生活的心理预期要远远高过父辈。当已经形成的过高心理预期受限于户籍、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无法实现时,就非常容易萌生相对被剥夺感。一旦遇到外在因素的刺激或影响,就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具体而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具体原因包括经济、社会、个人因素等方面。 (一)制度原因: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一系列制度歧视
在我国现有的人口管理制度之下,城市外来人口受到了制度上的排斥,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一系列歧视性的制度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在当前城市社会制度之下,新生代农民工面对的是一系列有别于城市居民的制度,在这种差别性的安排之下,城市新生代农民工被排斥在这些制度所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或福利之外,比如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有关调查也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在生活的很多方面感觉到与当地居民的机会不平等,尤以教育机会、教育费用、工作机会和升职机会感受最明显。制度性的差别使外来民工“无法得到起码的制度公正和保护,制度公正是保证社会各个领城的起点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底线,如果将主要社会群体排斥在制度公正的视野之外,这至少意味着社会公正的底线出现了裂缝”。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劳动技能,在求职与工作方面本来就很难与当地居民相竞争,本来应该更加重视新生代农民工各方面权益的保护,以提升他们的竞争力,但是,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制度性歧视使得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难度更大了。
(二)经济原因:收入得不到保障
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其工作特征是低收入、工作不稳定、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障,并且多数是体力性劳动。他们的收入在流动后虽然有一定的增加,但与本地居民以及城市的生活水平相比,仍然处于较低层次。生活质量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社会的第一步,而收入水平又决定着生活质量。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2004年,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780元;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0%。工资拖欠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由于居住条件、社会交往等都是与收入水平密切联系的,因此,较低的收入水平也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生活。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追求更高经济收入的目的并没有达到,他们的生活水平也没有真正的改善,相反,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感到贫富的差距更大,不平衡的心理逐步产生,出于经济原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个人原因:自身的竞争力有限
在长期的城市生活中,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崇尚机会、能力,重视个人成就,追求个人价值实现,习惯于城市的生活方式。但是,他们的这种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却受到许多来自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条件的限制。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在新生代外出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30岁以下各年龄组均在26%以上;年龄在21-25岁之间的达到31.1%,高出农民工总体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所从事行业集中在服务业,其中36.8%的分布在销售员、一线操作工岗位上;73.3的没有专业技术证书;46.7%的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的是简单的重复劳动性工作;21.5%的新生代农民工从事自认为底层或廉价的工作。在现实和理想的悬殊差距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心态更容易失衡,一旦受到外在因素的刺激,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治理
要有效地控制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就应该增加公平竞争的机会,并使人们重新社会化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可得到的合法手段去实现目标,同时减少人们的欲望,调整个人心理。
(一)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
流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必须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住所,才能在城市中生存下去。只有改善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水平,逐步消除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危机,给予这些群体一定的经济保障,才能让他们真正感到有所依靠、有所保障,从而减少不满情绪,避免因为经济窘迫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必须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基本生存提供一些制度性保障。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建立一个开放的、平等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城市就业人口相同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使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只有改善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水平,逐步消除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危机,给予这些群体一定的经济保障,才能让他们真正感到有所依靠、有所保障,从而减少不满情绪,避免因为经济窘迫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改善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
由于对城市生活的完全陌生,社会生活空间对新生代农民工完全呈封闭状态,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自我控制能力和道德规范约束力都在减少,容易误入歧途。政府要加强农民工口居住区的公共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在外来人口中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改善农民工文化生活,让农民工能够走出封闭,融入社会。社区作为农民工生活的集聚地,可以通过举办多样化的文化活动,促使新生代农民工主动与被动地参与文化活动,加强本地人与农民工的联系。
(三)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新生代农民工适应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流出地政府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职业技术培训。而流入地政府可以通过举办成人高校、夜校等多种方式来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或者通过各种知识讲座让新生代农民工对流入地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同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新生代农民工聚居区举行法制宣传活动,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和综合素质。用工企业通过上岗培训来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技术能力。